#立法從嚴執行也必須落實
🗣四月十二日虹安於內政委員會,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 #第408次自強號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 後續衍生的工地安全管理與政府採購法問題、政府發包工程管理監督,向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與工程會顏久榮副主委提出質詢,無奈沒有得到工程會積極正面的回應,且 #回應態度消極推卸責任!
▶️虹安表示,工程會有督導管理公共工程的責任下,為何還會有這麼多的問題?先前工程會回答立法委員的質詢態度都是推卸責任,是別的部會監督不周的問題,很明顯並沒有認清自己有監督管理公共工程的責任。
▶️並且虹安質疑,為什麼有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一事可以 #連過三關,聯合大地、PCM中棪工程顧問公司的審查以及花蓮工務段3單位的核備,#三道關卡都失靈。內政部在書面報告提到會比對勾稽工地主任的資料來防範兼任的事情。而整起事故,很明顯是 #全體上下交相賊,督導管理各種不力;我們除了簡單的勾稽工地主任資料等被動查核方式外,還有沒有什麼可以主動介入防範的機制?
工程會副主委表示未來會朝建立資訊ai系統,希望提報過後能夠架接到營建署或工程會,用這些系統做一個比對。
▶️虹安接著表示,認同徐國勇部長提到我們最大的問題是 #立法從嚴卻執行從寬,希望工程會不只是提出勾稽資料的方式,現在我們看到每一個關卡都失靈,那表示之前在立法的過程中,我們設想到可能會犯罪鑽漏洞的部分,在管理督導疏失上 #確實是存在的,營造業法規定消防工地主任第五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工地主任工會;105年2月6號,台南大地震發生時,就有立法委員提出營造業法的修法,那最後修法的結論是,62條有提到有違反第31條,要警告或是停止3個月的執行。
徐國勇表示就是像律師或會計師一樣業必入會,這些人是因為沒有執業的關係才沒加入公會。
▶️這部分虹安指出如果今天我們的公會能夠提供 #良好的督導與教育訓練,那這次的事件基本上就可能可以防範。
▶️虹安接著詢問工程會日前要求 #花蓮縣政府來函說明為何不提報李義祥的案子,花蓮縣政府馬上 #反擊 說明這是你們工程會要統一修法的規定,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的執行事項,並沒有說要三審定讞,才可以通報,工程會4/7號發公文去詢問花蓮縣政府, #結果是還沒回復,顯示針對這個事情中央地方都在 #踢皮球推卸責任,質疑如果主辦機關就是不提報的話,那工程會要怎麼辦?
工程會顏副主委回答這要看他們有沒有正確理由,或是必要理由,讓主辦機關認為不需要提報,否則未來我們會啟動稽核,查明各機關的疏失。
▶️虹安提出這些廠商明確判決不能接案的情況,工程會是否能修法,改成未來主辦機關不用自行去提報,可以從法院判決系統直拉到電子採購網做一個顯示,並要求工程會一定要檢討執行。
工程會回答:「現在的程序是由主辦機關提報處份他,當廠商有意見才會報到工程會來,關於這部分,我們可以來檢討看看。」
▶️虹安在最後表示,請「#務必」要檢討!這一次的事情就是不良紀錄這麼多的廠商,還去承接這麼多的包案;也提出能否修法改成以負責人來做包商的稽核,而非現在政府採購法只對廠商的模式,因為李義祥擁有兩家公司,交錯在接案 #鑽漏洞,並提出可否在電子採購網上適時的揭露負責人或關係人曾經有犯罪的事實,提供給審核稽核;而這些問題已經不是推給包商就可以解決的,工程會的回答還是停留在勾稽資料的部分,最大的問題是在工程管理的疏失跟借牌文化上有很多利益糾葛,我們政府的法規就是出現漏洞,所以呼籲工程會全面檢討。
#找出問題檢討改進
#理性問政
採購法第57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八卦
政府近年四處撒大錢做交通建設,美其名是「前瞻」,卻 #不重視交通安全一事,我已在3月5日總質詢時提出,希望院長可以重視。臺鐵局15年內就有9名道班工死亡的事件發生,而先前普悠瑪號車禍,也與司機員過勞有關,要求交通部一定要痛定思痛,臺鐵局近五年行車事故每年均在600次上下,對於臺鐵局長期的顢頇與安全問題,卻有人主張不能怪交通部、鐵路局,但平心而論,#真的跟交通部和鐵路局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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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這場造成兩百多位同胞傷亡慘重的重大車禍,出事的車輛屬於工程名稱就叫做「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總經費達一億兩千四百八十萬,諷刺的是,這個工程還沒有為這段330公尺長的北迴線帶來安全,卻因為臺鐵沒有在施工過程中善盡督導之責,造成如此嚴重的安全危害,因為採購法第70條明文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這樣,還跟我說交通部、鐵路局都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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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包商工程施作,期間安全規定有諸多未落實之處,但顯然肇事者李義祥,身為主管卻對於安全規定視若無睹,導致了本次災難,但該包商並非今日才有相關劣跡,從相關報導整理來看,可清楚發現李義祥所屬的義祥工業社已是各種違法違規慣犯,從104年曾以「小畫家」造假工程照片詐領工程款遭判外,工程車輛亦有多次遭罰紀錄,包括超速、車輛未定期檢驗等,而李義祥背後更有另一家義程營造公司,近年來就有20筆違規遭開罰紀錄。但這樣的公司卻可以在五年內取得內政部、行政院、國防部等政府機關標案超過2億元,這樣的公司本身就是不定時炸彈。此外本次設計監造的廠商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去年12月猴硐段坍方案,更是同一個廠商,因此本案在發包從上至下都明顯出現了問題,而東新營造也是在安全上疏於管理,但臺鐵局在工程管理、安全管理、包商管理上卻依然故我,未能有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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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問題發生更應該從系統及制度面去解決,而非全部推卸給意外或是個案問題,透過這次案件,我強力要求在行政體系和法律面要雙軌齊下,要求全面檢視鐵路局十年內之公共工程及承包廠商,這些厰商熟知公共工程開標,發包,及驗收,甚至出包時如何避責避罰,才會讓問題可以一再發生,但卻都可以不斷得標。應該要求追查臺鐵局所有得標廠商是否能有效落實安全及相關規定,加以嚴懲,並且對於劣跡滿滿的廠商應提出相關規定與罰則,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更應該避免在人命關天的安全工程,以如此輕率的態度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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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不可把究責處罰工作全仰賴檢調法律途徑處理,因為不只曠日費時,法律更是無罪推定,查究責任的最低標準,而且個案判斷處理,對於長期的系統性問題解決效果不足,應從行政面與制度面進行改革。行政院要組調查委員會,#嚴格清查這些包商與臺鐵長期往來紀錄,並 #檢核過去各案例之交叉比對,並在 #行政體系上嚴懲不肖厰商,公諸媒體,以重建國人信心。甚至對於臺鐵系統性制度性的問題要破釜沉舟、打掉重練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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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安全到大眾運輸安全,可以說是全面崩壞,今天行政院務必拿出霹靂手段,嚴厲整飭沉痾已久,積習難改的臺鐵局及運輸安全體系,此外政府更必須拿出決心調查本件事情的真相,並將相關錯誤者予以重懲,積極改正錯誤制度,給予本次罹難者與受害家屬慰藉,更重要是重建國人信心,保障民眾安全,不然制度不改善,就算部長下臺,問題也不能解決,雖說官員去留非我所關心,#人民交通安全才是我最關心的議題,但是政府若沒有以破釜沉舟的態度,檢討我國腐敗的公共工程體系,行政院蘇院長在施政報告時高談的「臺灣是世界最安全的國家」,在太魯閣罹難家屬們淒涼的哭聲迴盪下,聽來格外諷刺!
交通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TRA
採購法第57條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行政法】最高行103 .3.2 決議
今年政府採購事件依然熱門!這決議是把102年座談會的問問升格成決議了,請稍加注意!司律同學也特別注意釋字719跟幾個政府採購的決議會合併起來一起考。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及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所規定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是否以全部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為限?
【決議文】(採否定說)
依政府採購法第 1 條規定及同法第 101 條之立法理由可知,政府採購 法之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維護公平、公正之競爭市場, 並排除不良廠商,以達有效率之政府採購。而採購契約成立後,得標廠商 即負有依債務本旨給付之義務,茍未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並有可歸責之事 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或採購契約被解除或終止,即該當於第 1 項第 10款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或第 12 款所 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不以全部可歸責為必 要。至是否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仍應審酌違約情形是否重大(參照政 府採購法第 101 條之立法理由)及符合比例原則。
網頁連結: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採購法第57條 在 政府採購法§5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 ... ... <看更多>
採購法第57條 在 第5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 ... ... <看更多>
採購法第57條 在 政府採購法§57-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