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採購法契約製作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八卦
華視拿近億補助【假自製、真委外】黑手遮天!公然違法!
日前公視將花費4年58億來成立國際影音平台,但該計畫卻未經董事會審查,遭到外界質疑恐成政府大外宣管道,致使公視總經理、執行副總等三人同時請辭,引發各界譁然。國民黨團今(2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揭發同屬公廣集團的華視拿文化部9600萬元補助,卻違法私相授受,未經公開招標即私下委製節目經費高達8700萬,完全迴避監督、也不公開招標,將高達91%的補助預算,私相授受給5個節目製作公司。國民黨團呼籲政風單位必須主動調查,要求文化部對外說清楚、講明白,相關失職人員必須究辦!
首席副書記長林奕華表示,華視拿文化部9600萬元製作費卻沒有公開招標,戲劇都拍完了,才制訂相關辦法來解套,不遵守程序正義,根本上是踐踏民主法治的行為。林奕華指出,華視雖然今年5月經文化部核准頒布新準則,但就算不需要公開招標,也需要公開徵件,從頭到尾違法,即使最終「自製協拍」的戲劇有得獎,仍不應以結果論來忽略程序的不公。林奕華指出,公廣集團應屬於人民而非國家,公視要建立國際平台、華視拍攝戲劇沒有不好,但應該要合法、正當。
林奕華表示,華視拿了文化部補助的108年度台語頻道製作節目製作9600萬元經費,完全未依《政府採購法》以及「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就將動輒1、2千萬元的補助經費,私自授予資本額才200萬或250萬的製作公司。文化部明明有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卻自我閹割,同意華視用內部規約將委外製作硬拗成「自製或自製協拍節目」的狡辯解釋,讓華視得以假藉自製協拍之名,大行黑箱委外之實的離譜護航行徑,感到不可思議。
藍委李德維表示,過去常說「先上車後補票」,文化部和華視的作法,根本上是「下車才想辦法補票」,華視在回覆文化部要請領第2期款作業的補正說明中提到,過去在107年支用文化部補助的優質台語影音計畫經費時,曾委請臺灣銀行辦理公開招標徵案,因此在當時的6000萬元的補助款中,有5500萬元占9成1的比例,是透過公開招標徵案,但在108年度拿到9600萬元助款,卻完全沒有在台銀或是華視官網刊載公開招標徵案的訊息,就私自決定由5間節目製作公司朋分其中的8700萬元,如果這不叫黑箱,那什麼是黑箱?
李德維指出,雖然文化部曾發函質疑節目是否為華視「自製」,要求補正說明,但之後態度卻180度大翻轉,居然同意兩造在107年12月28日所簽訂的補助契約,可以適用近半年後才通過的新增《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2項:「藝文活動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更離譜的是,華視直到今年的5月21日才頒布了內部的「藝文採購管理規則」,根本無視其應受文化部108年11月21日發布「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的監督管理辦法」的監督。李德維呼籲政風單位即刻介入調查外,並請全民全面監督蔡政府的施政弊端。
採購法契約製作 在 台中市議員沈佑蓮粉絲團 Facebook 八卦
【是職責監督、絕不是找麻煩、真相必須公布】
*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新聞稿20180125*
一張卡不該分兩種市民!
【全面改用身份證換票入園!不得逕自使用市民個資!】
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今(2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台中市政府公然違法亂紀,多項預算如飛灰處理標案、花博卡標案等未經審議擅自發包,其中,花博卡標案衍伸諸多爭議,又涉及個資疑慮,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多位議員表示,要求台中市政府全面讓市民改用身份證換門票入園,市民若已申請花博卡但有個資疑慮,經反映後應立即全面銷毀申請內容,市府與廠商不得逕自使用,議員表示,市長林佳龍應站出來承認自己的錯誤,不要從外界所稱的「過客市長」,又多了「詐騙市長」的稱號。
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全體議員「三問」市長林佳龍:
(1) 請問市長林佳龍,持身份證等證明文件換取門票,一樣可以統計管理,現狀市府要求里長、里幹事、鄰長挨家挨戶收集市民個資申請花博卡,如此大費周章乾脆直接發花博門票給市民不就好了?為何要多此一舉,「脫褲子放屁」,勞民傷財又有個資疑慮!
(2) 請問市長林佳龍,一張花博卡,還要市民「自願」同意個資被取用才能拿到卡片,有花博卡的可以免費優惠,沒有花博卡的沒有免費優惠,交通局長王義川甚至在議會上輕佻表示「不願申請花博卡就自行購票」,利誘市民不成,反而威脅市民?在台中市,一張卡片把台中市民分成兩類,愚蠢荒謬的作法,堪稱一絕。
(3) 請問市長林佳龍,看過電影「全民公敵」嗎?申請卡片要市民同意個資給某媒體公司及市府使用,然後透過該張卡片的「多功能」,未來市民坐車到哪裡、在哪裡出入、在哪裡消費、消費了多少、購買什麼等等,這張交通局長所謂未來趨勢的「多功能」卡,其市民所有的行動資料都將被某媒體公司及市政府整個獲取,如同把市民扒光衣服看得一清二楚,當整座城市人手一張花博卡,或許就是市長林佳龍想要「全市監控」的大數據時代來臨了。
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全體議員「二要求」市長林佳龍:
(1) 一張卡不該有兩種市民的對待!要求台中市政府全面讓市民改用身份證換門票入園,不用浪費公帑製作卡片,也沒個資疑慮!
(2) 市民若已申請花博卡但有個資疑慮,經向區公所反映後,應立即全面銷毀其申請內容,市府與廠商不得逕自使用,還給市民知的權力和自主的權益!
※※※違法亂紀一籮筐,諸多爭議難釐清!※※※
△爭議一:民進黨團在記者會說飛灰清運處理費因107年預算未過、以致飛灰無法妥善處理。國民黨團表示,該項「飛灰穩定化物吊掛及清運處理費用」106年編列6289萬,107年暴增至1億7425萬,經費增加三倍之多。議員指出,「107年臺中市飛灰穩定化物清運及處理服務」此標案早在106年12月28日就完成決標,而106、107年連兩年得標廠商都是同一家「吉衛股份有限公司」。同一家公司處理同樣的垃圾量、經費卻三倍漲,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爭議二:預算未審先用不只這一樁,近日台中市政府強推的花博卡,同樣也是預算未審議完成卻提前違法招標、決標。花博卡的預算編在「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門票代售暨入口驗票委託服務採購案」計畫,而議會針對花博特別預算早已明確決議,每個年度的詳細計畫都要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但花博卡的計畫送議會前就先決標,明顯不符程序,議會決議退回。而台中市政府卻明目張膽在預算計畫未審議通過前,就擅自以3億8200萬決標,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也就只有林佳龍敢這樣做。
△爭議三:台中市民要申請花博卡,卻還要簽署個資同意書,同意授權「台中市政府」與某媒體「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團隊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個人資料,經黨團查證,所謂該媒體的「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團隊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而是該媒體的電視公司『轉包』給「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來製作花博卡,黨團表示,該標案是單獨得標,『轉包』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而得標廠商用「服務團隊」的名義來迴避,私下與悠遊卡公司另訂契約,台中市政府明顯縱容,令人瞠目結舌。
△爭議四:台中市政府進行「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門票代售暨入口驗票委託服務採購案」招標時,不考慮擁有豐富售票與電子票證營運經驗的投標廠商,而似乎對某媒體公司情有獨鍾。台中花博的門票代售,得標的廠商無能力處理整個標案,私自另尋悠遊卡公司協助,台中市政府至今無法清楚交代使用悠遊卡後續遷涉到的權利金與拆帳,還有個資保護等問題,議會調閱不到完整合約書,恐拿市民血汗錢慷他人之慨。
採購法契約製作 在 政府採購法題庫解析--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Bidding ... 的八卦
採購法 #考古題#經濟部甄試#招標文件#Tender Documents(本影片更新原109.9之影片,調低背景音樂之 ... 3K views 2 years ago 採購法 題庫及英文 契約.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