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MoneyDJ理財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每天在社會新聞上常常都會看到關於"遺產紛爭"的問題!最近大家最熟悉的就是企業家"張榮發遺囑事件"、"泰山集團董監改選經營權之爭事件"、"美福食品的兄弟相互弒殺爭奪財產事件"、"台塑集團創辦人長子王文洋爭取海外信託基金150億美金遺產事件"等等。 為什麼很多人總是說:企業做得越大的,遺產紛爭就越...
應繼分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八卦
【別再讓這些中國人來領財產了】
今天外交國防委員會請退輔會榮民榮眷基金會詢答。該基金當年設立目的是管理於1993年前過世的榮民之遺產核發給其中國法定繼承人的工作。
由於已經過了快30年,申請案件越來越少,但審核過程繁複,還要審定中國政府出具的相關資料真偽。然而,這些亡故榮民都已過世27年以上、甚至超過半世紀了,如果是一般台灣人的不動產繼承,早已收歸國庫,我們究竟有何必要針對這些中國繼承人,無限期等他們來領?
(一般台灣土地繼承規範請見文後)
因此,我要求退輔會李文忠副主委允諾,應該要規劃這個業務的退場機制。同時,我也延續過去關注的基金經營績效,以及與退輔會本身疊床架屋的業務質詢。畢竟榮眷基金會是歷史的產物,重要的服務、救助補助工作可以與退輔會整併延續,但應該走入歷史的業務與部門就應該規劃裁撤了。
📌一般台灣土地繼承,依照土地法,未被登記繼承的土地由政府列冊管理15年,逾期則將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依應繼分領取價款,10年未領取則收歸國庫。如果繼承人是外國籍,則視台灣與對方國籍有沒有「平等互惠條件」,若有則可依照前述規定辦理繼承。
應繼分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歷經兩次協商之後,立法院今天終於針對同婚專法的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就現有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及林岱樺委員提案的三個版本每個條文,一一討論相關的問題。
然而,因為賴士葆委員堅持保留他明顯違憲的版本,不願與其他版本協商討論,上午發言完畢後即離席而去,所以今天無法作成協商結論,仍要等到周五院會才能處理、作出決定。院長在協商最後也宣告,本案將會列為周五議程的第一案,先於其他議案進行處理。
雖然如此,今天出席的委員仍認真討論每個條文,提出可能的問題和建議。這陣子引發外界許多討論的條文,也都在協商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討論,包括法案名稱、立法目的、定義、成立關係之年齡、登記為同性婚姻(政§4)或同性家屬(賴§5)或伴侶(林§4)、開放親生子女收養(政§20)或僅得約定監護(賴§15、林§21)、宗教自由條款(政§26、林§27)、跨國同性婚姻之成立(時力黨團修正動議§27),但最後仍無法作成結論。
許多同志家庭在意的子女收養問題,今天在場許多委員發言指出目前政院版規定僅限於收養親生子女,將使現存為數不少的收養子女仍然無法得到身分的保障。我國本就開放單身收養,且收養的程序十分嚴謹,必須經過試養、社工機構評估、法院裁定等階段,每個階段更需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來把關,最後才有可能成立收養。
單身同志歷經這樣嚴謹的過程而收養了孩子,事後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若對方有意願也有能力共同養育這個孩子,卻不允許他和孩子透過前述嚴謹的收養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讓他們在法律上成為完整的家庭,這違背兒童最佳利益,也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而這些孩子又何辜。何況收養是基於自由意願,如有人擔心收養會稀釋繼承的應繼分,則不收養即可。
至於宗教自由條款,林岱樺委員的版本更是大大擴張了政院版內容而成為「合法歧視條款」,許多委員對院版及林版這項條款的訂定提出質疑,吳志揚委員也認為本條「說不清楚就不要訂」。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競合問題,因為同婚專法是特別法,一但制定這樣的條文,可能導致其他一般性法規(如林靜儀委員現場舉例醫事相關法規有不得因性傾向而拒絕醫療的規定)產生適用問題,最後院長也請法務部和各黨團回去再斟酌。
此外,林岱樺版獨有的「防偽條款」、「全民監視條款」(林§8)則各黨團有共識,建議不予採納。
感謝今天在場外數千位支持同婚的朋友,大家一路的支持讓我們更有力量,這幾天讓我們繼續一起努力,鼓勵更多委員出席投票,守住政院版草案,為台灣社會走出更平等的未來。
應繼分 在 MoneyDJ理財網 Youtube 的評價
我們每天在社會新聞上常常都會看到關於"遺產紛爭"的問題!最近大家最熟悉的就是企業家"張榮發遺囑事件"、"泰山集團董監改選經營權之爭事件"、"美福食品的兄弟相互弒殺爭奪財產事件"、"台塑集團創辦人長子王文洋爭取海外信託基金150億美金遺產事件"等等。
為什麼很多人總是說:企業做得越大的,遺產紛爭就越大!今天我們要來跟大家好好的談一談,當你如果遇到了"遺產紛爭"到底該怎麼辦? 立遺囑有什麼樣的有效規定方能成立? 「應繼分」與「特留分」他新修法之後,遺產的分配比例將會如何改變? 今天的財子學堂要來告訴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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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蔭簡介:
台灣證券分析師、萬寶投顧基金事業處執行副總、新光投信協理、組合基金經理人、政府四大基金代操經理人、各大企業與政府機關講師、《財子學堂》創辦人及專欄作家。著作:股海樂活、遨遊股海。
林東振簡介: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地政系)、廣州濟南大學經濟碩士(金融學專業)。曾任:德信綜合證券公司主任、台灣人壽行銷處長、宏觀理財規劃顧問公司。現任:富鴻理財規劃公司執行顧問、呈宏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CFP 資格認證專任課程講師(台灣及中國大陸)、私人不動產管理顧問。著作:《財富管理案例集(合著)》;《融理財案例分析(合著)》。證照:台灣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CFP)、大陸國際金融理財師 (CFP)、CSIA認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分析師)、地政士、信託業務、投資型保險、外幣收付、人身及財產保險業務等。
應繼分 在 影響力 Youtube 的評價
『大律師小學堂』播出時間:週四晚上8:00,敬請訂閱影響力
【生前立遺囑就能無糾紛?小心還有這些問題!】
本集簡介:瞭解了生前立遺囑、繼承等相關法律知識後,還有一件事情要特別注意喔!
許多長輩常會將財產多數分給長子或兒子,而這樣的行為日後卻會讓子女們槓上法庭?
到底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又該如何分配呢?來聽聽大律師的解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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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吳存富:
吳存富目前為可道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經常在臉書粉絲專頁「不動產律師貼心話」上分享有關不動產的法律知識,保障民眾買賣房屋的權益。此外,吳存富也多次在News98 九八新聞台 【午後靜話題】節目中分享各種法律知識的經驗,更著有《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別讓離婚拖垮你的人生》兩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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