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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人力資源是提升台灣競爭力的主要依據,而勞工朋友就是我們最珍貴的資產。五一勞動節是勞工界的大日子,為了表達我對勞工朋友的重視,從4月底以來,我便將多項慶祝活動排入行程。5月9日和11日,我分別出席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和全國勞工聯合總工會舉辦的模範勞工表揚大會,對各領域模範勞工予以打氣鼓勵,當面致上我的祝福、敬意與謝意。
我從2008年上任至今,台灣歷經金融海嘯、經濟衰退等巨大挑戰,在政府和民間齊力協作下,我們一起度過難關、走過困境。我們在將近4年的時間內創造39萬3000多個工作機會,但失業人數比上任時增加5萬多人。我關注的重點仍然是還有多少民眾面臨失業問題,因為求職困難對當事者與其家庭都是壓力,尤其歐債問題險峻,我們會時時提高警覺,注意全球經濟形勢,預判各項變化並快速因應,讓勞工朋友的衝擊降到最低,相關單位一刻都不能鬆懈。
3年多來,政府以「尊嚴勞動」為主軸,積極推動各項「就業有力、權益有靠、福利有贊」的勞動政策,我們所提出24項勞工政見大多已經落實。舉例來說,我上任後設置的「勞工權益基金」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時,負擔勞工在官司期間的訴訟費用及生活支出,3年多來共協助超過3800件案件,其中8成是勞工朋友勝訴,為勞工朋友們爭取到7億多元的賠償金,捍衛了他們的權益。
此外,在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家中有未滿三歲幼兒的家庭,父母可申請育嬰假,政府並提供投保薪資60%的津貼,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的20個經濟體以及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的14個經濟體當中,台灣是這34個經濟體中唯一提供此種津貼的國家,至今共有約11萬名勞工申請,申請件數逾50萬件,其中97%申請者皆為民間企業的勞工,補助經費高達90多億元,這對不少年輕父母提供了實質的幫助。
這兩天的模範勞工表揚大會上,來自鐵路、電信、染整、烘培等各行各業的勞工朋友齊聚一堂,我注意到他們領獎時質樸堅毅雙手,好像都有一段熱血的奮鬥故事,爽朗笑聲更散發樂觀進取的氣息,台灣的生命力,在他們身上一覽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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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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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評論或介紹任何好物的時候,都不乏有人在下面留言說什麼「一般人用不到不需要買這麼好」之類的內容。但我們生活選品真的是這樣嗎?人生真的是「夠用」就好嗎?我想答案絕對是否定的,如果夠用就好,那我們何必那麼努力賺錢呢?夠用不就好了嗎?
其實從我的團購商城中,不管是選品的品項,或是每個陳寗嚴選品項裡面的介紹文字裡都可以看到我最在乎的兩個重點:第一,盡可能讓自己生活品質提升;第二,懂得取捨。前者是一種對生活品質的追求,在我商城中最常見的有兩項,第一是好空氣品質,第二是好音樂聆聽品質。這兩個項目的追求,都是屬於看似簡單,但卻能輕易花上巨額資金還不見得能做到極致。舉例來說,陳寗嚴選頂級除濕機一台兩萬多塊,看起來好像很貴,但如果用上 Honeywell 全戶除濕機,那麼一台隨便就是個二十幾萬元起跳,還不含安裝、封館等費用;再舉例來說,陳寗嚴選藍牙喇叭最便宜 4999 就有 B&O 可選,但如果往上追求極致,選擇陳寗客製化音響組合,要幫你花個一千多萬以上都不是問題。
但我們畢竟都不是家產揮之不盡的土豪,我們到底該如何在有限的預算中追求好的生活品質?事事追求極致肯定不可能,因此我們要學會取捨。一台兩萬的頂級歐美品牌空氣清淨機給你很好的外型與品牌但相對較差的過濾能力,以及一台不到兩萬但外型醜、品牌小,卻擁有高階空氣清淨機也沒有的優秀空氣清淨能力,這時你怎麼選?再來,一台三千多塊效能穩定又耐用的除濕機,但低頻噪音吵到不行,對比上一台安靜、效能好,但要價兩萬多塊的除濕機,你怎麼選?
選購產品必然要有其取捨,同時也應該要懂得如何在有限的預算裡追尋更高品質的生活。從我那支 Cooper 醫療級插座的影片下方,可以看到許多人說這種插座太高等級一般人用不著,但也同時可以看到許多人因為聽信了這種話而用了「家用」插座,最後得不償失的事情。
為了提昇生活品質而用好物真的犯傻嗎?今天我來跟你談談,哥到底怎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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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天氣清涼舒適,又有紅葉美景,是出遊的好時機!旅客或會因不同原因,需要乘搭轉機航班去目的地,如果轉機時錯過航班,應該怎樣處理?現在就針對轉機,給大家幾個貼士!
錯過轉機航班,要即時在候機室或櫃位找地勤人員協助。大型的航空公司,航班及機位充足,很大機會可以安排你乘坐下一班航機,若果航班很滿,航空公司可能會要求你補回機位差價。而你亦可以嘗試更改機票,航空公司或會收取手續費及機票差價,這樣總比整張機票作廢要好。不過如果費用太高,就索性買一張新的機票吧!
要避免錯過航班,大家要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最好買同一間航空公司或者聯營公司的航班,因為航班有連繫,若上一班機延誤,錯過下一班機,航空公司都會有妥善安排,通常不用補錢便可上飛機。機票亦最好一起訂,有同一個訂購編號如果航班延誤屬航空公司責任,追究也比較方便。
其次,買機票前要留意轉機機場位置,看清楚降落及起飛的是國際線機場還是國內線機場,最安全當然是上下段航班都位於同一個機場,那樣就不怕交通延誤或去錯機場,減低錯過飛機的風險了。
最後,轉機盡量避免乘搭廉航。一來廉航通常採用分段式售票,一旦航班延誤,導致錯過下一班機,他們不會有賠償之餘,亦不會免費安排另一航班給你;二來,廉航機位通常賣得很徹底,航班很滿,假如錯過一班航機,下一班、下下一班、下下下一班機都未必有機位,那就很可能延誤往後的行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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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溫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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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償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評價
⚠影片中口誤將葉毓蘭稱為退休警大校長,實為退休警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了「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不過當時台北市警局卻是以強硬手段驅離,因此有民眾提起國家賠償的告訴。;上週10月30號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當年員警「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要賠償給部分原告共111多萬元。
因為警方的蒐證帶裡面顯示出大量的國家暴力,這些國家暴力包含警察拿警棍,肆無忌憚地打民眾的身上,但是這些被毆打的民眾,當時都是在和平靜坐的。
這個判決是指警察執法「過當」。
警察當時可以因為《警察法》第2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對民眾進行驅離,不過這個依法行政,還必須要加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也應該主動終止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警察要驅離民眾,人民後退的時候就不應該繼續「追打」,如果用搬的就可以把人搬走那就不應該用警棍,用警棍就可以嚇阻,就不應該再進一步用殺傷力更強的攻擊性武器。這就是為什麼內政部長徐國勇一邊說尊重司法、也尊重上訴的權利,同時強調未來警方要注意比例原則。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比例原則」很模糊,的確,警察本來就不應該在沒有接受訓練的情況下被丟出去現場,要第一線員警自己判斷要怎麼辦。而是應該要讓警察在受訓的過程中了解各種案例,還有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不過這次的判決,也有許多人認為會打擊到警察的士氣,以及執法的決心,像是前警大校長葉毓蘭就說,這個判決對警察是一個羞辱,還說未來警察執法不會這麼拚命了。
其實,警察的士氣不應該是靠員警凶狠嚴厲執法來維繫。人民想到警察是人民保母,看到警察就覺得救星來了,這樣的警察士氣才高吧?如果能夠更適切的執法,讓民眾更信任警察,而非與警察對立,不是更好嗎?
當然也有很多人在說,憑什麼那天一群暴民闖行政院自己受傷要全民買單。但國賠的原因是執法過當,或許在另一個平行世界裡,那天民眾佔領行政院,警察是藉由優勢警力慢慢的把民眾都抬離現場,那就不會有人流血受傷,也不用全民買單了。
所以說這項判決並沒有要警方放棄執法,主要是要提醒說,警察被賦予公權力,目的是要鎮暴驅離,不是要威嚇別人、把人打到頭破血流,更何況當天多數示威者還是手無寸鐵的學生。
我們是民主國家,所以要保障人民上街頭表達對政策意見的權力。國家可以依法行政,但不能用暴力來讓人民因為害怕而不敢上街。警察被國家賦予公權力,同時更要避免濫權。我們繼續關注這個案子的後續時,也期待香港近期的流血事件也可以盡快有獨立的調查或受到司法的檢驗。
而在討論各國如何處理民眾抗議示威的處理方式時,也要提醒大家,只討論警察面對抗議群眾應如何處理,對警察這些公務單位其實不是很公平。
現在很多政府都會把對政府的抗議操作成警民衝突,其實一開始的民怨又不是警察造成的,下令強制驅離的通常也是警察後面的政治人物,只檢驗警察,不檢驗背後的政治力量完全是治標不治本。
你對於這次的太陽花學運國賠判決有什麼想法呢? 在底下留言和我們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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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前幾天從桃園開車到新莊
在國一接65的路上被一個白癡幾乎0距離硬插隊
差點撞到 雖然是日常 但還是很不爽
突然想到好像只要車禍
除非是遇到被追撞之類的
不然基本上都會莫名其妙吃一條應注意未注意
這是台灣獨步全球的玩意兒
還是全世界都搞這套啊
以前開高速或快速都輕鬆開
看到環東的新聞之後
現在連在封閉式道路都要小心逆向的白癡
偉哉台灣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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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狀況是除非我會通靈 不然根本閃不掉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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