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2019年全球風雲人物,肯定應該包括陳同佳;而「陳同佳案」之所以出現,Root Cause純然是港台關係的特殊性。再說白點,當香港在政治正確大氣候越來越強調「一國」,而台灣民進黨政府在選舉大氣候必須強調反中,雙方本來就很有限的官方交流平台,根本不足以處理本案,但雙方又因為各自原因,不願/不能達成單一協議,結果就演變成國際層面的角力
香港特區政府由上而下,經常批評台灣「政治炒作」,問題是無論台方處理手法如何政治化,也不會代表特區政府的處理光明正大,其邏輯的兩個盲點,誤導性尤其大,公眾卻是不容易察覺的。
《逃犯條例》通過,也不能把陳同佳送去台灣
首先,《逃犯條例》以陳同佳案為「初心」,彷彿條例通過了,陳同佳就能被引渡去台灣。但台灣政府的朋友這幾個月來不斷對我說:難道你們的政府真的以為,自己通過了自己的法律,就可以不理我們,單方面「解決」陳同佳案?當初特區政府說因為港台沒有協議,才要搞條例,但協議也好、條例也好,針對台灣要有效,肯定需要雙邊共識。台灣官方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這個主權國家,有自己的法律程序,如何在自己的「一國兩制」框架下滿足對方的程序要求,本來就是特區政府的責任。假如單次協議沒有共識,搞了正式條例,台方的共識肯定更難達到,這是基本邏輯。後期特區政府推銷條例時,被問到台方的對口單位是誰,居然啞口無言,反映特區政府根本在迴避和台灣打交道這敏感問題,明知解決不了陳同佳案,卻不斷消費死者做政治行為,隨後的一切,已是歷史。
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表示願意到台灣自首/投案,而台方拒絕其入境,特區政府表示「匪夷所思」,不少民眾也大惑不解。其實,這和《逃犯條例》即使通過,也不代表台方自動接收陳同佳一樣,制度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台方法律,這涉及他們兩項管轄權:一方面是司法管轄權,台方法院對陳同佳發出了通緝令,理應用盡方法,讓執法單位將之緝拿歸案;但另一方面,還有國家安全的出入境管轄權,政府有責任確保入境簽證制度不會被濫用。於是,這涉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獲釋後,應怎樣獲得入台證到台灣投案的問題。這一點,才是關鍵。
假如「自願投案」發生在美蘇冷戰,成為一個非正式制度……
我們可以切想一個情況,不涉及任何法律專業,純屬普通常識。假如在冷戰期間,美蘇自然沒有引渡協議,一個蘇聯要人在美國被殺,疑兇是蘇聯人,潛逃回蘇聯,美國依法進行通緝;不久這個疑兇以「自由人」身份向美國自首投案,但明顯是「人頭」,背後的幕後黑手很可能是蘇聯的龐大勢力,不可能被美國司法機關查出;即使是這個人頭,以美方掌握的證據要定罪也不容易;但假如讓其入境受審,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蘇聯拿來作政治宣傳,例如嘲笑美國司法制度,或替真正的幕後黑手解脫。
假如這類案件不斷出現,疑兇卻都被送入境,美國或會成為蘇聯殺人的白手套,不斷為蘇聯審理「人頭」,而隱藏了案件背後的本質,更被對手拿來做政治文宣。而且要是明知道對方是疑兇、卻容許以旅遊簽證入境,疑兇在投案途中,確有誘因劫機到第三方逃避死刑,屆時責任誰負?因此根據國家利益,要美國不發簽證讓蘇聯「人頭」入境,就不令人意外,除非是己方司法人員全程掌控。但假如疑兇是英國人,英國政府和美國政府分享完整案情,美國就能輕易判斷在司法層面以外,國安層面會否有其他影響,接收這種投案疑兇,就無爭議性。
回到陳同佳案。陳同佳自然不是甚麼要人,我們也不相信兇案背後有甚麼陰謀(特區政府借題發揮推動《逃犯條例》是另一回事)。但問題是台方怎樣判斷陳同佳案有沒有陰謀,茫茫人海,怎知道他的本質是一時衝動的青年、還是葉繼歡?有甚麼資訊能核實這不是上述蘇聯「人頭」的性質,特別是介入讓其投案的,都是人大政協一類台方眼中的中共體制一部份,而目前兩岸關係之緊張,又好比冷戰?要是陳同佳以「自由人」身份持旅遊護照上機,因為他有疑似殺人前科,面對的台灣最高刑罰是死刑,即使有神職人員陪同,誰能確保他不會臨陣改變主意鋌而走險,這程飛機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如何保障?
更重要的是,假如陳同佳成為香港「自由人」後,直接獲發入台證投案,這會成了一個先例、一個非正式制度,日後誰能保證沒有其他類似案例出現?假如有香港政治人物流亡台灣被暗殺,根據台灣法律,缺乏港方的合作取證根本難以入罪,而根據香港法律,同樣又難以控告(像陳同佳案),然後港府又能說服疑兇(人頭)到台灣投案,但不提供其他背景資料和情報,幕後黑手永遠置身事外,人頭投案後的代價也是有限,積非成是,就會成了制度的一大漏洞。因此,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馬英九邏輯的法治與人治
在陳同佳案,各方都不斷強調「為死者彰顯公義」,但其實最簡單的彰顯方式,就是港台達成協議,這固然充滿技術性困難,但與陳同佳案引起的世界級危機相比,還有甚麼更困難?再退一萬步,達不成框架協議,找一個雙方信任的第三方當白手套,也是常見做法。可惜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一樣,每每到了關鍵位置,就用情感凌駕邏輯:「蔡總統,人命關天,您不在乎,我們在乎。這是一條人命,一個媽媽辛辛苦苦把女兒養大,燦爛美好的青春年華卻慘死臺灣。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想到她爸媽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難過,蔡總統,您不在乎,我們在乎,請讓殺人犯來臺投案,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假如大家覺得字眼似曾相識,很正常,難怪馬前總統的句子,獲香港長輩圖群組瘋傳,反映港藍、台藍之間,也是「We Connect」。「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這句話無論接駁到任何論點、任何立場,都是一個萬能key,真的要好好學習;但正因為「人命關天」,才需要第一天開始就以制度解決,否則這種只看見破玻璃、而縱容破制度的選擇性批判,只會結構性地製造更多關天人命,製造國際關係的無窮黑洞,背後的邏輯,非常人治,非常Chinese。兩岸三地都有這樣邏輯思維的領袖,實在令人擔心,何況,我還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呢。
台灣蘋果日報,2019年10月24日
引渡人意思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八卦
[#沈旭暉隨緣家書]2019年全球風雲人物,肯定應該包括陳同佳;而「陳同佳案」之所以出現,Root Cause純然是港台關係的特殊性。再說白點,當香港在政治正確大氣候越來越強調「一國」,而台灣民進黨政府在選舉大氣候必須強調反中,雙方本來就很有限的官方交流平台,根本不足以處理本案,但雙方又因為各自原因,不願/不能達成單一協議,結果就演變成國際層面的角力
香港特區政府由上而下,經常批評台灣「政治炒作」,問題是無論台方處理手法如何政治化,也不會代表特區政府的處理光明正大,其邏輯的兩個盲點,誤導性尤其大,公眾卻是不容易察覺的。
《逃犯條例》通過,也不能把陳同佳送去台灣
首先,《逃犯條例》以陳同佳案為「初心」,彷彿條例通過了,陳同佳就能被引渡去台灣。但台灣政府的朋友這幾個月來不斷對我說:難道你們的政府真的以為,自己通過了自己的法律,就可以不理我們,單方面「解決」陳同佳案?當初特區政府說因為港台沒有協議,才要搞條例,但協議也好、條例也好,針對台灣要有效,肯定需要雙邊共識。台灣官方強調自己是中華民國這個主權國家,有自己的法律程序,如何在自己的「一國兩制」框架下滿足對方的程序要求,本來就是特區政府的責任。假如單次協議沒有共識,搞了正式條例,台方的共識肯定更難達到,這是基本邏輯。後期特區政府推銷條例時,被問到台方的對口單位是誰,居然啞口無言,反映特區政府根本在迴避和台灣打交道這敏感問題,明知解決不了陳同佳案,卻不斷消費死者做政治行為,隨後的一切,已是歷史。
現在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表示願意到台灣自首/投案,而台方拒絕其入境,特區政府表示「匪夷所思」,不少民眾也大惑不解。其實,這和《逃犯條例》即使通過,也不代表台方自動接收陳同佳一樣,制度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台方法律,這涉及他們兩項管轄權:一方面是司法管轄權,台方法院對陳同佳發出了通緝令,理應用盡方法,讓執法單位將之緝拿歸案;但另一方面,還有國家安全的出入境管轄權,政府有責任確保入境簽證制度不會被濫用。於是,這涉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獲釋後,應怎樣獲得入台證到台灣投案的問題。這一點,才是關鍵。
假如「自願投案」發生在美蘇冷戰,成為一個非正式制度……
我們可以切想一個情況,不涉及任何法律專業,純屬普通常識。假如在冷戰期間,美蘇自然沒有引渡協議,一個蘇聯要人在美國被殺,疑兇是蘇聯人,潛逃回蘇聯,美國依法進行通緝;不久這個疑兇以「自由人」身份向美國自首投案,但明顯是「人頭」,背後的幕後黑手很可能是蘇聯的龐大勢力,不可能被美國司法機關查出;即使是這個人頭,以美方掌握的證據要定罪也不容易;但假如讓其入境受審,無論結果如何,都會被蘇聯拿來作政治宣傳,例如嘲笑美國司法制度,或替真正的幕後黑手解脫。
假如這類案件不斷出現,疑兇卻都被送入境,美國或會成為蘇聯殺人的白手套,不斷為蘇聯審理「人頭」,而隱藏了案件背後的本質,更被對手拿來做政治文宣。而且要是明知道對方是疑兇、卻容許以旅遊簽證入境,疑兇在投案途中,確有誘因劫機到第三方逃避死刑,屆時責任誰負?因此根據國家利益,要美國不發簽證讓蘇聯「人頭」入境,就不令人意外,除非是己方司法人員全程掌控。但假如疑兇是英國人,英國政府和美國政府分享完整案情,美國就能輕易判斷在司法層面以外,國安層面會否有其他影響,接收這種投案疑兇,就無爭議性。
回到陳同佳案。陳同佳自然不是甚麼要人,我們也不相信兇案背後有甚麼陰謀(特區政府借題發揮推動《逃犯條例》是另一回事)。但問題是台方怎樣判斷陳同佳案有沒有陰謀,茫茫人海,怎知道他的本質是一時衝動的青年、還是葉繼歡?有甚麼資訊能核實這不是上述蘇聯「人頭」的性質,特別是介入讓其投案的,都是人大政協一類台方眼中的中共體制一部份,而目前兩岸關係之緊張,又好比冷戰?要是陳同佳以「自由人」身份持旅遊護照上機,因為他有疑似殺人前科,面對的台灣最高刑罰是死刑,即使有神職人員陪同,誰能確保他不會臨陣改變主意鋌而走險,這程飛機和其他乘客的安全如何保障?
更重要的是,假如陳同佳成為香港「自由人」後,直接獲發入台證投案,這會成了一個先例、一個非正式制度,日後誰能保證沒有其他類似案例出現?假如有香港政治人物流亡台灣被暗殺,根據台灣法律,缺乏港方的合作取證根本難以入罪,而根據香港法律,同樣又難以控告(像陳同佳案),然後港府又能說服疑兇(人頭)到台灣投案,但不提供其他背景資料和情報,幕後黑手永遠置身事外,人頭投案後的代價也是有限,積非成是,就會成了制度的一大漏洞。因此,台方堅持讓執法機關押解陳同佳回台、取得特區政府掌握和案件有關的資訊才讓其入境,固然有其政治考量,但也是出於實際需要,否則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馬英九邏輯的法治與人治
在陳同佳案,各方都不斷強調「為死者彰顯公義」,但其實最簡單的彰顯方式,就是港台達成協議,這固然充滿技術性困難,但與陳同佳案引起的世界級危機相比,還有甚麼更困難?再退一萬步,達不成框架協議,找一個雙方信任的第三方當白手套,也是常見做法。可惜香港特區政府和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一樣,每每到了關鍵位置,就用情感凌駕邏輯:「蔡總統,人命關天,您不在乎,我們在乎。這是一條人命,一個媽媽辛辛苦苦把女兒養大,燦爛美好的青春年華卻慘死臺灣。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想到她爸媽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難過,蔡總統,您不在乎,我們在乎,請讓殺人犯來臺投案,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假如大家覺得字眼似曾相識,很正常,難怪馬前總統的句子,獲香港長輩圖群組瘋傳,反映港藍、台藍之間,也是「We Connect」。「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這句話無論接駁到任何論點、任何立場,都是一個萬能key,真的要好好學習;但正因為「人命關天」,才需要第一天開始就以制度解決,否則這種只看見破玻璃、而縱容破制度的選擇性批判,只會結構性地製造更多關天人命,製造國際關係的無窮黑洞,背後的邏輯,非常人治,非常Chinese。兩岸三地都有這樣邏輯思維的領袖,實在令人擔心,何況,我還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呢。
台灣蘋果日報,2019年10月24日
引渡人意思 在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Facebook 八卦
【俠客歐尼爾:莫雷是對的!】
NBA巨星LeBron James批評火箭總管莫雷Daryl Morey的事件持續發酵,許多NBA的球員和教練似乎都對這樣敏感的議題避之唯恐不及。在此之前,去年衛冕失利的金州勇士隊教練Steve Kerr在被問到香港抗議事件時,他就以「還在了解狀況」為由不願發表意見,同樣也是勇士隊的Stephen Curry則以「我不太了解中國的歷史,這之後我們再來談談」模糊帶過。其實會這樣模糊的回答也不太讓人意外,畢竟Curry是在中國有龐大市場的Under Armour最有名的代言人,而勇士隊也是少數幾個有推出中文字版本球衣的球隊。
然而,NBA球員都會因中國龐大的市場而卑躬屈膝嗎?
除了那位被自己國家貼上恐怖份子標籤、被老爸公開斷絕父子關係、不能跟多倫多暴龍隊打比賽(因為加拿大與土耳其簽有引渡條約)、為自由付出極大代價的NBA土耳其球員坎特(Enes Kanter),在第一時間就出來為Morey說話,很常到中國的「俠客」歐尼爾Shaquille O’Neal也在《TNT》NBA開幕賽賽前的節目當中表示:
「身為美國人的我們跟中國有很多生意的來往,他們懂我們的價值,我們也了解他們的。而在美國,我們有一個最重要的價值就是『言論自由』。」
「莫雷講的是對的。不論你在什麼時候看到這世界發生了什麼事情是錯的,你都有權利發表意見,表示『那並不正確,我們認為應該要怎麼做』。」(Daryl Morey was right. Whenever you see something wrong going on anywhere in the world, you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say “That's not right” and that's what he did)
身為以前Shaq死對頭的「惡漢」巴克利(Charles Barkley)不改大砲性格回擊,他說:
「Morey應該想想,因為姚明,火箭隊才能夠變成在中國最受歡迎的球隊。(對中國人來說,他們會覺得)你不能來我的國家、賺我們的錢,然後污辱我。」
此外,「惡漢」還試圖為LeBron辯護:
「我聽到這些白痴、笨蛋、傻瓜(all these idiots, fools, and jackasses)在電視廣播上罵LeBron說他都是為了錢。第一,他想要保住他的錢沒有錯;第二,他保護的是NBA的錢而且也是Nike的錢,這怎麼會是壞事呢?LeBron跟這則推特有什麼關係?為什麼要他犧牲?」
小編認為,Barkley的話代表著商業利益至上的考量原則,或許單純就資本市場利潤極大化的角度來看就可以理解。不過避免有些人也有同樣的想法,在這裡還是要說一下:
1️⃣姚明的球員生涯在火箭隊表現的確亮眼,火箭隊在中國也很受歡迎,但這不代表有這樣結果都是因為姚明,更不可能讓他成為一個不能得罪的存在。言論自由這件事情就是有些人認為某事是對的,有些人認為是錯的,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表達意見,這是民主社會的最重要運作原則之一。
2️⃣就香港事件來說,正是中國對於「一國兩制」的跳票加上港警的暴力濫權,才會導致香港人不斷上街反抗。到底「挺香港人爭取自由」對中國造成了什麼污辱?會說出「污辱」就代表已經被中國官方的宣傳手段給影響了。(這點大家可以看籃網老闆蔡崇信的公開信,他甚至從近百年來中國所受到的對待講起。香港人根本沒有要爭取「獨立」,但在中國,只要是抗爭行為、爭取基本權利的行動,都會直接被畫等號是「分離主義」)
3️⃣說LeBron保護NBA的錢?!真是一堆問號?!這意思是沒有中國,NBA會很難生存下去嗎?小編是不知道中國的市場對NBA有多重要(佔整體營收10%左右,為了10%得罪其他90%的人?),只知道騰訊在宣布暫停轉播不到幾天又恢復正常了,而且上海深圳的熱身賽仍爆滿(真香?)然後中國許多網友高喊的抵制方式是要看盜版,顯然還是超愛NBA。
4️⃣再來,idiot這個字其實是從希臘文的形容詞「idios」延伸而來的,形容一個人只在乎自己、不愛與他人交流、古怪等等。過去雅典的民主有個功能近似於現在的國會,叫做「the Ekklesia」的政府機關,在當時只有成年男子可以參加。當時的雅典人會把有資格參加會議但又不去的人稱作「idiotai」,也就是一個不參與公眾事務、只在意自己、不關心政治的人(private citizen)。這個字後來的意思就被延伸成現在很多人愛用的idiot,指的是一個無知(ignorant)的人。所以無論是Barkley說的,還是之後若有人對你說關心世界大事的人是idiot、為什麼不要政治歸政治自己生活過好就好,要知道,那些「為了生活放棄民主自由賦予權利或放棄參與公共事務的人」才是名副其實、原汁原味的idiot喔!
隨著Shaq表態後,有幾位美國參議員也跳出來在推特上或是在訪問中感謝Shaq願意出來發聲。
✅佛羅里達州共和黨參議員Rick Scott:「感謝老天爺終於有人出來說實話並反對不公不義的事了。Shaq說的完全正確,NBA應該要跟他學習。香港的人民正在為他們應該擁有的人權與自治奮鬥。」
✅印第安納州共和黨參議員Jim Banks:「他們稱Shaq為『大亞里斯多德』不是沒有原因的!Shaq>LeBron。」
✅德州共和黨參議員Ted Cruz:「Shaq所說的完全正確。他展現出的是勇氣,其他NBA球員應該跟他學習。」
✅密蘇里州共和黨參議員Josh Hawley:「我們必須謹記,遠在大半個地球之外,有一個城市正在為生存掙扎著。那是一個正在為人類權利和自由奮鬥的城市;一個在專制的大陸上的孤獨光點;一個名為香港的城市。那裡所需的幫助很急迫,時間不多了,該是美國採取行動的時候了。」
同場加映Cameraman被支持香港的小球迷擺一道的影片。
https://reddit.app.link/NHmin25I00
這是在廣告時間,現場觀眾們的互動,被拍到的人會上到球場大螢幕。攝影師明顯慌了……這也代表整個自我審查的觀念已經深入許多人的心中,對美國來說是一大警訊。
註:
Shaq被稱作「大亞里斯多德」,原因是他在奪冠時曾說:「你們之後可以叫我『大亞里斯多德』,因為亞里斯多德曾說過一句話:『重複的行為造就了我們。因此,卓越不是單一的舉動,而是一種習慣』(Excellence is not a singular act; it’s a habit. You are what you repeatedly do.)」
#4>3>0
#苓膏龜苓膏
#髒話別亂罵小心罵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