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我只是個隔壁發生過火災的人
最近先是台北錢櫃大火,前幾天又發生前高醫院長自住的透天厝發生大火⋯⋯女兒一家五口都葬身火海。
看到這些新聞特別有感,因為我也曾經半夜遇到過火災,沒遇過還真無法想像火災燒起來有多可怕。十多年前我的工作室隔壁發生大火,睡夢中被巷口(大約有300公尺遠)的7-11的店員來敲一戶一戶敲門來叫我們逃離(啊,忽然想起那天嚇到魂沒了的我,竟忘記和救命恩人道謝啊,真是謝謝謝謝你!)
因為隔壁是兩層木造房,火勢起的很快很大,記得那時我工作室的牆壁都火熱了燒橘了,窗子看出去火紅超大一片,而且火燒完全是我以前無法想像的超大聲⋯記得自己ㄧ邊逃離,一邊腿已經嚇得發軟發抖快走不動了⋯看著隔壁最靠近火災的鄰居那家男主人一邊逃離還一邊把家裡的瓦斯桶拔除,帶著逃。
#再次感謝7弟弟來呼喚我們!
最後我們建築物二丁掛的外牆結構以及防火巷,風向很幸運的吹向另外一邊,救了我們這棟房。隔壁的兩棟二樓房全都燒成平地,還好都是無人店家只有財產損失沒人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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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週的錢櫃大火很多人沒有第一時間逃離,看新聞是說因為火災警報器被關掉了,高雄透天厝是因為沒有火災警報器。
#警報器真的很重要又不貴很容易裝
我現在住的家因為是買地自建的五年內的新公寓,所以每年消防人員都會來檢查所有的設備,警報器和滅火器逃生梯,停電時的照明燈⋯一年兩次,一次民間消防公司,再一次消防局,有次還在門口遇到硬要送我們以為是詐騙的卻是真的政府送的「免費」火災警報器,本覺得每年兩次又要花錢,覺得有點麻煩,現在想想這還真是(有可能會救你或你最愛的人)的重要的事情。
#重要重要重要
如果家裡是老舊公寓沒有火災警報器的建議去裝一下,一組裝到好應該不超過一千,就算自己租房子,也可以跟房東說一下要裝這個有(可能會保你一命)的小物,已經有警報器但沒有可以每年通知你的消防局,請自己設定谷歌日曆一年提醒自己一次換警報器電池。
如果你住在台北市可能可以申請到免費的(我家就拿了一個)
#北市政府可申請火災警報器補助的地方
https://www.rfd119.tfd.gov.tw/cp.php?n=1539167804#a1
如果你和我一樣不會去沒窗可開的KTV,但在任何國家的旅店,或是去醫院,健身房,月子中心,餐廳,辦公室大樓⋯這些公共場所都要為了自己和所愛的人,培養出注意逃生路線的生活安全習慣。
#什麼事都有個萬一
我即便只是去客戶那邊開會,都會去有去勘查一下他們的逃生梯所在(其實之前我是為了怕會開太久要去呼吸新鮮空氣,現在可以和逃生路線一起看)
若是去可以任自己選擇的地方,像是餐廳,飯店,健身房⋯都要選擇有可以通風可以開的窗,一方面通風對身心好,另一方面火災發生時大多數人是被濃煙嗆死的,如果有扇窗會讓你獲救機率增高很多。
#如果發生火災了該怎辦?
這篇是我在網路上找圖時,覺得寫得實用的一篇,建議看看留在心上呦。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epochtimes.com/b5/17/11/28/n9900124.htm/amp
#好好愛自己和你所愛的人
#好好生活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門」的推薦目錄: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門 在 張金鶚 Facebook 八卦
最近聯合報大樓磁磚掉落發生不幸的意外事件,令人擔心行人安全,特撰文提出「老屋健檢」應強制立法構想,希望政府重視,以避免意外再度發生。受限於報紙篇幅,原投稿標題及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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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強制健檢立法 以防磁磚掉落意外
張金鶚(政大地政系特聘教授)
最近聯合報大樓因磁磚掉落,不幸砸死傷人的意外事件,令人遺憾。事實上,類似意外事件,過去頻傳,只是沒有發生死亡,未引起社會重視。根據台北市建管單位估計,類似潛在危險案例有上千件,如此對都市行人安全是莫大威脅,擔心隨時有飛來橫禍,我們不能以不幸意外看待此次事件,而是要有全盤的法律規範。
記得在前年四月我剛上任副市長時,與當時的內政部長李鴻源共同參加一場台北盆地斷層帶遇到地震將如何因應的座談會。當時我即提出「老屋健檢」的構想以為因應,並事前獲得郝市長的全力支持,答應動用第二預備金,給予免費健檢的試辦計畫。此計畫目的除為建立老舊房屋居住安全檢查制度雛形外,也希望能促進都更新整合意願、保障房屋租賃及買賣公平交易、加強物業管理功能、以及鼓勵建商提供健檢售後服務等。
當時老屋健檢計畫的發想主要來自當汽車老舊到達一定車齡時,因涉及自身行車及公共安全,必須要經過安全檢查才能開車上路,甚至在國外舊車買賣,也必須提供汽車健檢記錄,才會交易,如此可確保汽車行車安全。同樣地,房屋老舊和汽車老舊類似,也會涉及自身居住及公共環境的安全,尤其台灣地震頻繁,早期建築法令安全標準要求較低,更必須要有定期安全檢查,才可以確保居住安全。
台北市首創的老屋健檢計畫,從前年試辦至去年底共健檢470楝老舊房屋,健檢內容包括:房屋結構、防火、避難、設備、外牆飾面及附掛物等安全項目,健檢資訊僅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參考,不對外公開。另外,建管處也進行了健檢後的意見調查,結果有近九成住戶對此計畫實施認為滿意,且有近半以上住戶因健檢結果將規劃進行修繕維護、近一成住戶將提出老屋拉皮的整建維護及都市更新申請計畫。可以明顯看到此試辦計畫的成效良好,市府也因此在去年正式編列預算執行。在此同時,建管處也制定了老屋健檢自治條例草案,要求老舊房屋到達一定屋齡,必須強制進行健檢,而非目前的鼓勵免費健檢。由於此法案提出時間緊迫,送進議會尚無法充分溝通,未能排入議程審議,未能通過,非常可惜。
這次磁磚掉落發生意外,僅是冰山一角,台北市三十年以上老舊建物佔了一半以上,隨時可能再次發生類似問題,國人的居住安全以及老舊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不容忽視,政府應積極面對因應。這不應只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更是中央政府,內政部營建署應該負起的責任,建議中央參考台北市自治條例草案,進一步通盤檢討立法。老舊建築物,屋齡達成一定時間,必須強制進行健檢,以確保建物安全。例如:屋齡超過二十年,規定每隔五年健檢,超過三十年,每隔三年健檢,超過四十年,每年要健檢。政府也可訂定獎勵措施,住戶每次健檢的費用(台北市經驗,社區二十一戶至二百戶健檢費用只要二萬一千元)得以列在隔年的房屋維護成本,作為房屋稅的抵扣項目,以增加誘因。當然此立法也必須要有懲罰機制,健檢不合格的老舊建築,要求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應給予連續罰款,直到改善為止。
老屋健檢就如同我們上年紀者定期要作健康檢查一般,事前的診斷預防,勝於事後的意外補救。而老屋健檢更重於個人的健檢,因老屋還涉及公共安全的外部性問題,此立法強制健檢,絕對有其正當性。更何況此老屋健檢的費用不多,台北市也已有實際經驗可供參考,其效益除公共安全的確保外,還能增加個人的居住安全,以及促進都市更新等多重效益,此立法應會受到全民支持,企盼政府及立法部門儘速共同促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18000862-260109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門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八卦
時隔16年,一個字都沒動過的『民宿管理辦法』終於修法了 . .
醞釀了這麼久,到底修了哪些東西呢?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就讓大叔我這個假內行,來個 "不負責點評" 吧!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所以修法後民宿依然是 "家庭副業",而非 "正式的產業"
民宿的所有權依舊必須是 "自然人" (就是個人),不能用公司法人去持有
第三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
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
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 原則上民宿的設立還是以『非都市土地』為主,不過修法後把都市內可以申請設立民宿的地區表列出來 ..
但老實說,有部分看不太懂在寫什麼 . .
例如都已經是古蹟、歷史建物了,所以還需要整個區域有管理維護計畫才能設立民宿嗎?那這個『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又是什麼?誰來制定?好像沒講清楚 . . (或是故意不講清楚?)
第四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
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
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
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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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民宿規模限制,由五間房/150平方米,提高到八間房/240平方米,特色民宿的面積限制也增加了一倍
不過除了擴大規模外,他好像有個但書:
『客房數六間(含)以上之民宿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事宜,仍應依內政部所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所以如果是沒有使照的老房子,基本上還是很可能會卡關吧!
另外,如果是 "家庭副業",一個家庭裡有8間空房,總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 ^^"
第五條
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會商當地
建築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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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宿在建管上的要求,觀光局絕的各地方政府應該由當地的建管機關來制定 . . 所以之後的民宿申請,不在只是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的事了,而是得把建管納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規定,那這次像樓梯寬度、走廊寬度、耐燃級數 . . 等規範,都直接在民宿管理規則中加進去了!
第六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依地方制
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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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同樣的,民宿的申請要把地方的消防主管機關拉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的規範,民宿管理辦法中有公版的規範可以先用,包含消防與指示設備的設計、防焰布料的使用等
若用更白話就是:
『建管、消防這些你們地方政府自己去訂定、自己去管理
如果你們沒訂,那我觀光局這邊修訂的,你們地方政府將就拿去用吧!』
第八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其經營
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或中央相關管
理機關委託經營,且同一人之經營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者,不在此限
。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
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
權之附款,核准其申請。
四、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當
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不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當地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原住民族傳統建築特色者。
(二)因周邊地形高低差造成之地下樓層且有對外窗者。
五、不得與其他民宿或營業之住宿場所,共同使用直通樓梯、走道及出入
口。
→ 民宿的申請,在集合住宅、地下室 的使用都有條件的放寬了些
然後限制了不得與其他住宿場所共用樓梯、走道、出入口,藉此避開一棟建築物裡面請很多民宿牌照的可能
不過,在 "農地農用" 這個議題上,似乎把問題丟回去給農委會了
第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
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
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
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文件。
→ 利用文資法的排他條款,讓古蹟、歷史建物、聚落 . . 等房屋,在申請民宿經營時可以繞過防火、消防 .. 等限制的可能
第十條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業
或旅館業相同之名稱。
→ 怕民宿取跟旅館差不多的名字,去吃旅館的豆腐吧~ ^^"
(例如『Choya 梅酒』跟『秋雅果醋』?)
這些是此次修法,變動比較大的部分 (個人觀感)
研讀後的感想 . . 感覺觀光局一直試著要把一些他們管不太動、不太知道如何管理的部分丟出去 (例如建管、消防,權責就丟給了地方政府 & 地方建管、消防主管機關)
但每個地區的地方政府編制、權責區分、都不相同,這樣的發展,未來會不會造成民宿在各地的發展差異越來越大呢?
另一方面,民宿一直說是 "家庭副業",修法後實務上似乎更不像家庭副業了?
總結來說,有不少讓人疑惑的、之後還得看到底如何運作的部分,而關於產業發展、甚至總量管制、民宿如何發展,幾乎還是沒有著墨 . .
可以感覺到這個版本是多方腳色的角力下,妥協再妥協的折衷四不像吧!
但不論如何,至少開始動了 . .
至於對台灣觀光的發展? 我個人覺得吉凶參半囉!
完整條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10120001200-1061114
(官方的網頁一直還沒更新,目前看到最完整的是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