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大同水上樂園】 #去過的人出來喊聲 #你在幾歲的時候去過呢 #還是只有聽說而從來沒有去過呢
#大同水上樂園 #1972年
位於板橋江子翠的大同水上樂園
由陳釗炳等人投資興建
並找來了專家學者設計監造
為臺灣第一座水上主題樂園
在缺乏夏日玩水去處的當時
1972年甫開幕即受到熱烈歡迎
樂園內除滑水道、造浪池等水上娛樂外
也引進了雲霄飛車、摩天輪等機械設施
並且設置鬼屋、蠟像等主題場館
還不定時舉辦各式各樣的活動
是七〇、八〇年代大小朋友的重要回憶
然而隨著臺灣經濟飛速成長
各地主題樂園如雨後春筍般冒出
大同水上樂園又因都市計畫關係
被劃為西藏(萬板)大橋的預定地
使經營者不再更新設備而逐漸老舊沒落
最終於1992年正式宣布停業
#板橋人的在地記憶
#現在完全看不出來半點痕跡
#報時光UDNtime
日期:1972/8/4
圖說:設在台北華江大橋邊江子翠的大同水上樂園,四日上午十時開幕。
攝影:高鍵助
歷史新聞
【1972-08-03/聯合報/08版/第八版】
水上樂園開辦
【本報訊】設在台北華江大橋邊江子翠的大同水上樂園,定明(四)日上午十時開幕,將由台灣觀光協會會長朱倚天揭幕,影視女星邵佩瑜、李慧慧、陳今珮、郭彩雲剪綵,李睿舟主持,育達商職樂隊演奏,中華全國救生總會及中華潛水俱樂部提供支援水上各種表演,並舉辦由遊客參加的各項餘興節目。
【1992-10-10/聯合報/17版/鄉情】
西藏大橋凌空而過 遊樂場所空前競爭
大同水上樂園 不玩了!
二十年前,大同水上樂園號稱全國第一。到此一遊成為民眾心願,於是到了周末假日,警方加派警力疏導交通,售票小姐加快手腳應付人潮,連老闆也挽起袖子端盤送水……
【記者林全洲/板橋報導】對年齡超過三十歲的人士而言,台北縣板橋市江子翠的大同水上樂園,應該是一處不陌生的遊樂場所。
大同水上樂園,這一座曾經是國內第一的水上樂園,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歷史,在明年初西藏大橋引道工程,即將通過這座樂園二分之一用地的陰影籠罩,加上各類型遊樂場所如雨後春筍在全省各地相繼成立的打擊下。今年十月十二日,這座水上樂園,不得不宣告結束營運。
戲水加遊樂 點子新!
民國六十年初,從事建築事業的陳釗炳,有感於大台北地區缺乏大型遊樂場所讓市民從事休閒娛樂活動,乃在開發未久的華江橋腹地,江子翠近埤墘地帶,買下三萬餘坪利用價值較差的農地、窪地,重新填土、設計,作為遊樂場用地。
陳釗炳找現今國科會主委夏漢民主持設計,成員有成功大學建築系的吳讓治、翁金山;水利系的湯麟武、郭金棟等教授規畫園內景觀;土木建築部分,由永立建築師事務所承造;園內機械設施,再由日本工程師竹內直正等人設計監造。
這些人對於樂園的設計,分成兩大部分,一是基於當時台北市每逢夏天,只有東門、再春兩座游泳池,缺乏弄潮的地方,所以在樂園內,以游泳池的設計為主,再佐以高空滑水、跳水、人工波浪等設計,讓泳池更大、更寬、更有遊戲內涵。相關的水上措施,還包括水晶宮、潛水艇、大小龍舟、水上腳踏車、海盜船等項目,讓民眾有更多樣化的水上活動。
在機械設施方面,則以超越台北市立兒童樂園的功能為主,包括當時國內首見的三百六十度歡樂神龍、雲宵飛車、太空飛鼠、百尺觀賞車、老爺火車等三十餘項。另外還有為小孩子設計的夏威夷活動中心,提供娛樂性的電動玩具。
在國外流行的鬼屋、蠟像館,在當年也列入規畫範疇,並增添魔王迷宮、驚奇屋等具有時空變化的室內設計,在娛樂中增添教育意義。
半年三千萬 有賺頭!
民國六十年九月大同水上樂園取得建照後開工動土,到六十一年七月底,完成了大部分設施。大同水上樂園現任總經理孫景峰說,這樣的施工進度,是今天趕不上的。
園方決定在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四日開幕時,先請當時的省府主席陳大慶題字,然後邀請台北縣政商界人士,在當天上午九時,一起參與剪綵開幕儀式。
陳釗炳對於開幕式十分謹慎,為惟恐當天遊客不足,在前三天起,他發動員工到街頭散發傳單。他甚至於自己也站在板橋雙十路口,遞傳單給過往行人。
孫景峰回憶開幕當天早上,板橋地區的各界人士,送來的花籃,已經讓樂園大門口花團錦簇,三千坪的停車場,也沒有一處虛位。一些貴賓還得勞動園方警衛,才能勉強擠進園內。
開幕儀式,在水上活動區域,園方安排人工波浪、滑水等儀式,陳釗炳撳動啟用鈴時,澎湃的水聲,夾雜著群眾的掌聲,有如大海般的潮浪來襲。讓大同水上樂園踏出成功的第一步。
開幕後有三個月的時間,大同水上樂園十個門票收費員,忙得手忙腳亂,孫景峰回憶當時的情景說,收費員的抽屜關不攏,十元的小鈔散落一地,根本沒有時間去撿,而且每天金融機構都得派人來清點取款,否則大同水上樂園的保險櫃,根本放不了這麼多小鈔。
面對遊客如潮似浪般的湧來,大同水上樂園內的餐飲服務部,也嚴重的人手不足。迫使陳釗炳,以老闆兼打雜的身分,率領全家人加入端碗筷、洗碟子的陣容。
全盛期的大同水上樂園,全票三十元,兒童優待票二十元,每枚代幣五元,每日的收入至少在六十萬元以上,假日則可高達一百三十萬元以上。要應付龐大的人群,大同水上樂園的員工,就有三百六十人之多。
陳釗炳投資在大同水上樂園,是三千萬元的資本。除了收門票外,該園每項遊樂設施另外收取一到四枚代幣。就這樣半年內,三千萬元就全部回收,令陳釗炳及投資人均大感意外。
以當時板橋市的房地產價格,大同水上樂園每日的收入六十萬元,買一幢三樓的透天厝綽綽有餘。就算靠近大馬路邊的透天厝,當時也不到一百三十萬元。
人車成長快 有危機!
龐大的遊客人潮,還帶給台北縣市交通問題。台北縣警察局長曹極,曾為此開過多次會議,最後只能以假日加派人手疏導的不得已策略來因應狀況。
大同水上樂園總經理孫景峰指出,樂園全盛時期,包國良的「水上假期」,就是到樂園內錄影轉播。一連串的泳裝表演,還開台北泳裝表演的風氣之先。
七十年代以後,大台北地區的遊樂場所增多,挾大自然景觀的原野樂園相繼出現,映照下的大同水上樂園,如「美人遲暮」,已有不得不收場的前兆,令人感傷。
而民國七十一年起的十年間,板橋市的人口,由廿萬人成長到四十二萬人,快速的人口增長,使得築橋、開路,成為地方迫切的需求。
在橋樑方面,板橋與台北市萬華間連絡頻繁,雖然民國五十七年華江橋完工;六十六年光復橋也蓋妥,但在發展評估上,仍是不敷所需的。所以省市會報上,決定由台北市西藏路,另建西藏大橋,直達板橋雙十路。
如此一來,都市計畫中屬公園用地的大同水上樂園,將被徵收二分之一的用地,做為橋樑與引道用地。
此外,板橋市本身的都市計畫,現有的文聖街,則必須攔腰穿過大同水上樂園,成為兩個部分。
橋樑道路過 收攤吧!
這兩項陰影之下,大同水上樂園即無心投資更新設備。改推出山地歌舞表演、親子原野樂園等小成本的園內設施改善。
民國七十二年,板橋文聖街首先開闢,園方忍痛圍籬笆,另建地下道,勉強將樂園串連起來。然而,從這時起,大同水上樂園,即逐漸走上沒落之途。
別的不說,光是大同水上樂園的股東,不再將樂園內的設備投資更新,而轉往山區的土城南天母、新店燕子湖、楓橋酒店等地區投資,就可以預見大同水上樂園不樂觀的未來。
今年西藏大橋正式在台北市施工;明年初板橋也要動工,大同水上樂園就算想經營,能發揮的舞台也相對的受限。今年十月十二日起的停業,可說是無奈,卻又不得不走的一步棋。
未來大同水上樂園,是不是還會以其他形式、地區東山再起?孫景峰說,這樣的機率微乎其微,過去美好的一切就讓它留作回憶。再回到從前,未必能尋回相同的回憶。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建築師設計監造費 在 吳思瑤 Facebook 八卦
ㄧ個不尊重專業的國家,怎會有偉大的文明?
採購台灣的政府採購,便宜是王道,最低價者得標達九成以上⋯⋯
台灣大型公共工程的設計費,竟與設計水溝、道路的水平ㄧ樣低廉⋯⋯
政治凌駕專業,工程得標後,選舉ㄧ過首長ㄧ換,莫名就終止執行了⋯⋯
專業建築師依程序得標的工程建設,竟被要求誇張的回饋,包括提供政府開會便當⋯⋯
台灣建築界的血淚與怪誕,豈止這些!
優秀的建築師,吃過太多政府採購案的苦頭,多數不願意再投入公共工程競圖。
年輕熱血的建築人,由於不諳潛規則誤踩地雷,不但專業被輕賤,更犧牲了實質應有的合理報酬,也ㄧㄧ退出設計公有建築。
制度的錯誤與偏差的執行,造成劣幣驅除良幣。採購制度,能不改嗎?
週末與建築改革社合作召開公聽會,展開公私部門的對話,為採購法修正及制度改良,提出多項共識結論:
一、肯定也支持工程會已提出之採購改革宣示,如:鼓勵提高最有利標比例、提高設計費率、公開採購評審委員名單等進步政策。
二、「採購法」修法部分,請工程會納入各界所提意見,若有不足,吳思瑤辦公室亦將提出立委版本,併案討論。
三、請建築改革社召集成立民間修法小組,匯聚各界意見,於一個月後由吳思瑤再邀請工程會再進行討論。
四、請文化部基於文化採購之特殊性,規劃合宜之採購制度,研議以另立專法或是於採購法母法中訂定專章之可行性,提出評估報告。
五、有關改革競圖制度與提升評審委員專業性(可參考公共藝術審查委員會模式)、提高設計費率與國際接軌、提高各部會採購行政人員之專業性、檢討現行不合理之採購契約範本、簡化繁瑣之採購文書程序、降低不合理之議價現況與回饋項目、檢討並釐清監造責任歸屬、檢討爭議事件之處理機制等事宜,請工程會逐一提出改善計畫。
未來還需長期抗戰,這只是對話第一步。
所有工作,思瑤辦公室都將列管追蹤,直至改革任務完成。
感謝建改社合作舉辦、許毓仁委員協同主持。
建築師設計監造費 在 Facebook 八卦
#建築設計是藝術與文化專業
#應適用藝文採購辦法 #感謝部長具體承諾
#提升國家公共工程美學 #尊重創作者
前兩天知名建築師簡學義投書媒體,描述文化部「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新建工程」的設計監造採購案評選過程亂象,例如評委大聲聊天、隨意變更流程等;這背後所隱藏的,其實是政府機關在 #政府採購法 架構下,對建築設計產業的不尊重。
的確,政府已經針對文化或藝術產業的採購的特殊性,另外訂定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透過以下不同的採購過程,希望做到 #充分尊重文化藝術價值、#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
-評審專業程度要求高
-優先評定投標者專業及執行能力
-保障創作者著作權
-設獎勵金鼓勵投標以提升品質
-友善的經費撥付期程及比例
依據「文化基本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等法,「建築設計產業」 #依法適用 藝文採購,但目前卻因為「建築設計產業」一定金額(約500萬元)須開放 #外國廠商投標;加上公共工程「設計」與「監造」標案時常綁在一起,所以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被排除。
但公共工程的建築設計關乎國家整體形象建構與美學,不該僅以「土木工程」視之,也不該以「行政需求」取代「設計文化」。
如果只把建築設計產業及建築師視為採購法中的「廠商」,忽略建築的文化性與藝術性,將嚴重影響國家整體文化提升,也傷害創作者的心血及整體設計產業環境。
尤其是,這次的案例還是我國文化最高主管機關 #文化部 主責委託營建署辦理的「華山2.0」計畫,光設計監造預算已8千多萬。如此重要的文化設計,卻不適用藝文採購,不合理。
我今天在教文委員會就本議題質詢文化部李部長,感謝部長具體承諾,將指派次長帶領部內相關單位,研擬 #將建築設計產業適用藝文採購辦法,2個月內提供報告。
制度的改變,將能夠帶領台灣公共工程走向美學提升的道路,也會讓更多有公共理想的建築師及相關產業願意一同投入國家建設。
#文化部應整體規劃
#帶動政府機關優先運用藝文採購辦法
另外,文化部身為帶動國家整體文化素養與美學的最重要部會,對於國家每年上百上千億的藝文採購預算(包含各種創作、行銷、公共工程、建築設計等),應有更具體得以落實的作為與規劃,帶領及協助各採購單位了解藝文特殊性,更有原則和仔細辦理藝文相關採購。
因此我也要求文化部,要針對藝文採購涵蓋範圍,整體規劃促進機關優先適用的方法,具體方式包括:
-請文化部與藝文採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內政部等)研擬藝文採購的特殊性與共通性文件。
-請文化部確實提升承辦人員藝文採購知能,保障創作者權益,建立良好文創環境。
-請文化部研擬補助、獎勵、考核或評鑑辦法,促進機關使用藝文採購。
我會持續追蹤,我們一起提升台灣的公共建設美學❤️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建築師設計監造費 在 hulan Youtube 的評價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建築師設計監造費 在 建築師的設計收費 - Mobile01 的八卦
另外一提,一般以工程總造價7%計算設計監造費, 320萬x7%=22萬4千元,這個價錢除了您單子上的二次施工圖繪製不包含外,其它都應該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