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老闆
身為員工的時候,至少二十至三十歲這十年,罵老闆或是指責老闆這事情從沒有少過,尤其在自己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時,僅憑著年少氣盛與個人才華,總認為老闆應該要聽我的,選擇理解我的建議跟想法,並且重用我才對。畢竟,我是個願意全心全意投入工作,把工作當成人生的全部。
我曾這樣對老闆說:「看你這樣每個月浪費錢,請這些沒用的人,倒不如錢省下來,公司收一收,買台車子、房子讓自己爽還好一些。」一語成讖,公司果真在幾個月後收掉,我抱怨、埋怨的還是老闆能力不足,經營能力不夠,而我總認為有許多想法、作法比起老闆的不熟悉,肯定聽我的會比較好。
換了幾份工作之後,依然故我,直到有一次執行長問我一句:「成本、毛利、淨利是什麼?商品生產成本多少知道嗎?然後市場末端售價多少合理?消費者能接受的最低跟最高限度,清楚嗎?回答我。」不問還好,一問就被問倒。二十七歲那年,執行長問完之後,栽在這事情上,給自己的打擊很大。
然後,莫名進入人生轉折點,這一轉,痛翻天。
誰能想像從員工變股東,從工作變共同創辦的過程,竟不是出自一場美麗的規劃,而是薪水發不出來的意外。我永遠都記得,一位總經理對著我說:「很多人是做了主管之後,才開始學著做主管。」而我,我卻是成為經營者,才正要開始摸索什麼是經營者。在這之前,我不過是個上班族,一個只會大放厥詞的上班族,永遠以為我的想法才是對的,甚至自詡自己為企業經營診斷醫生。
那股傲慢,從踏入社會的第一天開始,彷彿像是人生的不定時炸彈,偶而往主管炸、偶而往同事,最糟糕的是這種目中無人自以為是態度,往老闆炸時,自己永遠都是最大受害者,從沒有例外。而這股爛透了的性格,本以為不會有轉變的一天,直到自己成為老闆之後。
一位非常嚴厲的執行長,曾用著期盼態度,向我說:「你知道經營公司最痛苦的是什麼?或是你知道最累的點在哪邊嗎?」我搖搖頭,當很長一段時間上班族,怎會知道經營公司的痛點在哪。執行長說:「門不管有沒有開,都是錢,每分每秒,只要公司還在運作,所有你能想像的,全都是錢堆砌出來。」這句話,深深烙印腦海裡。
但我不懂也不能理解,為何執行長要特別講這一席話。直到,當我成了執行長之後,終於理解箇中差異。當員工的時候,我可以跟老闆對立,我能有自己的立場,不論做得好或不好,薪水照拿日子照過,特別是碰上績效檢討與考核的日子,總認為那是填填表、做做表面功夫,評等好或差,也不影響我接下來的人生。
因為,不爽,那就不幹;不順心,那就不幹;不合意;那就不幹;沒未來,那就不幹;沒升遷;那就不幹;老闆沒概念,那就不幹。無數個理由,讓我成為了「不做最大」的傲慢又不懂得收斂的工作者,甚至是侵蝕、侵害企業成長的不良因子,可我一點都不自知。我曾跟同事,私下一起數落主管、老闆,罵他們無知、無能,最常說:「將帥無能,累死三軍」,更常罵他們:「當老闆動一張嘴就好,朝令夕改,成天只會變,沒建設的事情特愛做。」
跟同事一起罵主管的感覺是好的,與同伴共同罵公司甚至數落公司的情緒特別高昂,尤其用著通訊軟體,工作時間講著八卦,說著公司各式各樣的鳥事,還到處去跟朋友分享,並且試圖獲取他們的同情,認同,讓他們知道我在一間多爛的公司上班,好像是一件與有榮焉的事情。可完全沒有意識到,所有的每件事情,正在傷害自己、攻擊自己,直到最後反撲到自己身上。
成為經營者之後,最明顯也感受最深的就是以前所做過的一切,眼睜睜看著聘請來的員工,對著自己再做一次。這時,會產生認知解離症狀,也就是「心中覺得不可能會是如此,可卻真實殘酷的發生,以致於無法接受,不願承認現實而逃避。」舉個例子來講,招募、任用與敘薪,這在企業稀鬆平常不過的事情,竟也成為經營者每天得面對的一大挑戰。
按照邏輯來說,招募進行面試時,說清楚工作條件,談明白工作目標與任務,並確認能力與經驗是否符合,在雙方都同意並思考過後,正式聘用,且依照聘用條件、內容來與已被任用的員工,請對方按照公司既定目標與方向,將工作一項又一項完成,直到每個月發薪水,如此反覆循環才是。可是,現狀可能不如人意,本來設定好要做的事情沒做到,說好要完成的工作沒做完,應表現出的正向態度卻橫向污染了周遭同事,將辦公室氣氛弄得一團糟。
不管發生多少好事、壞事,每個月發薪日,薪資就是得發。
不論員工表現得好或不好,答應的有沒有做到,安排的工作有多少比例延遲,甚至做錯事情並且影響到公司利益,各式各樣的錯誤,一個又一個發生,且持續不停的像滾雪球般擴大。經營者,沒有理由推開或說不的權力,按照勞基法,該給的一個都不能少,所以要加班、要福利、要獎金、要升遷,每個想要的,為了想留住員工、穩住軍心,能給的不會小氣,只不過,那沒有做到、沒有做好的部分,怎麼算?算誰的?追根究底,就算老闆一個人頭上。
在某個瞬間,才突然意會到,過去的我,不僅沒能幫上公司,沒有貢獻,而且還成為老闆的痛腳,成天找他麻煩,甚至夥同其他同事,一起謾罵公司,指責老闆,然後抱怨著主管、老闆的不對,而我卻天真的每到發薪日,開心看著戶頭裡的薪水,繼續期待下個月,依然故我的,回到線上社群世界之中,再來數落、抗議、責怪公司、主管與老闆們的不專業、不了解、不識人。
過去,我不懂為何在臉書上的經營者,常常將自己的職務名稱設定為:「掃地工」。直到創業並經營公司之後,這才知道,原來那個掃地工,跟我想像中的掃地工不一樣。這掃地工一詞,竟然是「將不適任的人掃地出門,將無法做到該有責任的人,掃地出去,甚至將會影響公司的不良因素,全給掃掃一空。」看似如此玩笑的職位設定,背後卻有著這層不同的意義,過去看不懂,現在稍微懂。
我跟同事說過:「我不敢說要你們能理解我,但我唯一能做的是,在你們人生還長的旅途中,讓你多少認識一些,身為經營者可能會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不是讓你們懂我,而是讓每個人都能認知到,社會的現實,往往不是外部環境所造成,而是自己的無知所生成,就像是過去的我,因為無知的自大,最終每次都將自己導向毀滅結果,可卻永遠都不知道原因何在。」
「懂你的不用多,只要自己懂自己,自然會發現職場上生存的平衡,靠的僅僅是一點彼此換位思考的智慧。」
延遲發薪勞基法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八卦
來分享正確資訊
呂秋遠在他臉書說的是錯的錯的錯的錯的錯的錯得很離譜
放颱風假老闆叫你來上班是要付雙倍薪水的
請大家不要去轉他的文 那是錯的~~~~~~~~~~~~~
(真心覺得有人想當英雄想到走火入魔)
雙口律師別亂說吧⋯⋯
颱風假,就不能扣薪呀;來上班,要算兩倍薪喔!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http://www.mol.gov.tw/…/%E5%A4%A9%E7%84%B6%E7%81%BD%E5%AE%B…
補個100勞上19的見解:
Quote:
"(1)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 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休息,雖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 年5月17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參照)。惟勞雇雙 方如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因政府關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 措施,無非在於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且勞工於天然災 害期間上班,衡諸現今臺灣社會現況,多係出於雇主之要求 ,鮮有勞工出於自願者,是雇主於天然災害期間要求勞工上 班,雖與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情形不符,然參酌該條之立法 精神及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應認該期間之工資,雇主應 加倍發給,始為適當。
(2)上訴人主張其於附表項次3-4(93年8月25日)、3-5(94年10月 2日)颱風日上班,業據其提出93年8月及94年2月之考勤表 為證(原審卷(一)第134、147頁)。查該二日為颱風日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其雖辯稱颱風日員工可以請假,員工未至公司 工作不算曠職,但員工前來工作並非視為加班而須加倍給付 云云。
惟按諸前開(1)之說明,依臺灣目前社會現況,勞工於 颱風日本得停止上班,即如被上訴人所言其未到並不算曠職 ,勞工冒風雨交加之生命危險上班多係出自於雇主之要求, 此時雇主抗辯非其要求而係勞工自願上班,即應由雇主負舉 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並未能舉證明上開颱風日非其要求而 係上訴人自願上班,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加倍給付該二日 之延長工時薪資,應屬有據。又被上訴人並不爭執附表項次 3-4、3-5之金額(原審卷(三)第181頁背面至182頁正面、本院 卷(一)第89頁背面)。從而,上訴人得請求該二日延長工時之 薪資共計1,982元(1,231+751=1,982)。"
延遲發薪勞基法 在 阿孝 Facebook 八卦
鄉民分享與慣老闆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真的是,自己的勞權自己救。
不知道啥時才會有政府正視台灣勞動權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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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廣大網友要求我來分享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公司遲發薪水我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當天公司不願意和解,他說時間很多要跟我慢慢耗。
調解失敗後勞工局直接檢舉,未保存出勤紀錄、
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未依約定給付薪資。
帶著薪資明細單與勞保投保明細去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
然後打電話跟法扶約好時間,
要帶全戶財產所得清單(國稅局申請要帶戶口名簿跟每個人的印章小孩的不用印章)
戶籍謄本、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跟法扶律師說明事發經過,
等扶助通過跟律師討論寫存證信函寄給公司。
調解失敗後我就決定要離開公司了,
我開始整理手邊的帳本要結算金額,
詢問會計兩次皆稱不知道帳本的去處(負責人把帳本收起來不讓我對帳)我都有錄音啊!
OS:還裝傻?錄音檔我早就給地檢署了!
事後召開小型會議在會議上說我侵佔公款500元*2,我悶不吭聲不理會他。
存證信函寄出後我就離職,並將1000元差額匯回給公司,同時將已
請領的四萬元飾品費用(我還沒去買)全數匯回。
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有約我談和解我帶著律師去談,
出發前律師跟我確認和解金額,和解當下公司負責人完全不談和解金額,
拿著一疊資料說我哪裡違法不和解就要告我,我們馬上走人並將狀紙寄出。
我去新公司上班一個月後收到到案說明通知書,
馬上跟律師聯絡律師說:公司是故意要贓張藉由我違法在先所以才解除勞動契約。
OS:心想馬的居然告我這個,
我就拿著以前操作的案子報價單去國稅局檢舉逃漏稅。(獎金1萬八已領謝謝老闆!)
到案說明後兩個月召開偵查庭,庭上我說帳本被收走所以沒辦法得知正確差額,
檢察官問負責人為什麼要收走帳本?
負責人:因為時間要緊所以我先把帳本收走。
我也說公司三年來都是先請款後依照發票實際金額多退少補,負責人說沒有這回事!
檢察官要我們雙方帶證人來,我說我問過其他離職或在職同事沒有人願意來作證。
第三次開庭我請假沒去,負責人帶員工去作證,
員工的供詞與我一致檢察官也認為符合常理所以背信罪獲得不起訴。
著作權呢因為我PO我親手設計之完工照片至個人臉書被公司告,
一開始委任律師勸我跟公司和解,
我不服第一我沒有因為PO照片獲利、第二公司沒有因為我PO照片損失利益,
眼看這律師不靠譜我就請法扶更換律師。
最後檢察官也認為PO照片沒有造成公司損失利益,
且公司不是以照片來營利,
照片內也是我親手設計的裝潢,
所以不起訴!
後來新公司被打壓協議將我遣散,我就失業啦!
勞資糾紛終於收到開庭通知,
庭上攻防不得不跟大家分享,
我請求的項目有:遣費散、預告工資、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加班費
第一次開庭我們依照勞基法未按時給付工資以及高薪低報,
主張解除勞動契約合法並依遣散處理。
對方律師竟然說公司沒有固定時間給付薪資,
OS:天啊!這種話都說得出來我真是敗給他了,
我都附上薪資轉帳明細你還說沒有固定發薪日?
第二次就改口有固定發薪日了,
開始說為什麼延遲發薪水,說了一堆屁話。
獎金的部分又說我不適用獎金公式表,
我事後跟以前配合過的業主請她翻拍合約書給我,
合約金額*公式=我當月業績獎金。
最笨的是公司拿了一堆我操作過的案子帳本說虧損嚴重不可能發獎金,
帳本最下方有一欄清楚寫著業績獎金XXXX元(未申請),
看到當下我真的笑死了哈哈哈哈!未申請=我可以領只是還沒領對吧?
最後13萬獎金法院全數判給我了!
法院申請勞工局跟勞保局的檢舉資料我才發現公司居然偽造出勤紀錄,
我就馬上請求去調閱通聯對方律師馬上抗議!
法官不理會還是幫我調閱,
開庭後對方律師馬上補狀紙要求撤銷我的請求,
並附上一張105年我簽的切結書內容:
因為我們設機是上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統一由會計人員代為打卡。
疑?這跟你在勞工局說的用電話或口頭告知到退勤時間並登記在電腦裡不一樣欸!
我想剩下的你去跟檢察官說吧!
我就帶著通聯記錄與勞工局勞動檢查得出勤紀錄表,
按鈴申告後,檢警會說申告者請近!
到櫃台出示身分證後等待書記官來做筆錄,書記官態度很友善呢!
至從7月份公司負責人要求我離職後我整天上班就全程錄音!
整整錄了近兩個月整理起來還真累人,
想聽幹話語錄的網友我看大家反應我在PO上來給大家聽!
至從前公司事件後我養成錄音的習慣,所以關於誹謗我的我都有錄下來。
誹謗的錄音檔我也很多由於還沒宣判偵查不公開就不方便PO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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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7968737.A.7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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