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與 Q&A
Q52:臺獨撚真是無賴,明明《中日和約》已寫明《馬關條約》已因日本戰敗而失效,故此臺灣的主權即時歸還給清國的繼承國中華民國。臺獨撚偏偏死撐說沒有另外立約明言臺灣的主權由日本轉讓予中華民國。那你被迫立約讓出房子抵債,日後法院宣判契約無效,你也不能收回房子,因為要和對方再立約把擁有權轉回給你。但不平等條約已經失效了,對方已不再合法擁有那房子,憑甚麼還要我再跟他簽約明言把房子轉讓給我?這種情況下,條約失效,主權歸還原擁有國或其合法繼承國是最正確的做法。
A52:
無賴的是中華民國超譯王的你:)
你分不清楚台獨跟法理建國派的差別,我覺得很遺憾,你先看這篇吧~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reurl.cc/Q7Wl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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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第26條說的,如果沒跟日本簽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其簽子約,但條件不得逾越母約,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來看看你說的《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馬關條約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恢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
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這題說過了~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reurl.cc/V3R5gA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Q&A6舉過的例子,自己去看~Q&A6馬關條約失效台澎會回歸給大清帝國嗎?二戰例子很多國家不遵守國際法不是嗎?https://reurl.cc/rag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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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戰敗國日本怎麼說~
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1964.02.29 #日本條約局局長 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1964.02.29答覆是否能依據《中日和約》之內容認定台澎主權歸屬?
#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如果真如部份人所說,台澎主權因為《馬關條約》依據《中日和約》第四條的規定廢止而回歸中華民國,不就表示台澎主權歸屬問題能依《中日和約》解決?那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又怎麼會表示「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呢?
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Q&A42:中華民國可以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嗎?https://reurl.cc/8yNaE7)
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日本1972.9.29轉承認PRC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你也不用再拿《中日和約》來替中華民國政權背書。
如果你思考出來最正確的做法是把中華民國課本當作信仰,那你真的需要多多關注我的問與答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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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03:中華民國1949年就滅亡了,沒資格在1952年的舊金山合約上簽字,日本確實可以不用屌中華民國。再舉一例,日本1972直接把台北合約直接作廢,中華民國屁都不敢放一個。事實上啊,台北合約被日本直接作廢後,所有台灣人都應該回復日籍沒錯。所有台灣人回復日籍後,台灣自然是回復成日本的領土。
A103:
中華民國這個中國流亡政權,沒有滅亡,世界上還有15個國家承認它可以代表中國主權國家的政府。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另一個身份是盟軍授權的代管機構。
1945.9.2盟軍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代管台澎的,是參與二戰的中華民國政權,依照這授權可以治理台澎的,是中華民國政權為了佔領代管台澎所成立的盟軍佔領代管機構「行政長官公署」。
代管文件佐證文獻: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051708887886/?type=3
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一直堅持「台灣光復」的謊言,所以將在台澎的盟軍佔領機構變成像它內部的行政機關一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盟軍授予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權限至今仍然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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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中日和約》在法律上並沒有廢止,只是實質停止,原因是當時適用對象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不存在恢復的人民國籍效力。
讓台澎人的日本國籍於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廢止失效的是日本發布「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
在國籍上,1897.5.8,依據《馬關條約》第5款的規定,台澎島上所有原本具有大清帝國(中國)國籍的人在國籍上就全部變成日本人,但還是有給人民兩年時間來決定國籍喔!
在日本因《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喪失台澎主權之後,依據日本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的規定,原本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住民就全部變成無國籍,然後依《中日和約》第十條「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接著又因為《中日和約》在1972.9.29隨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而實質廢止,使得「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住民又恢復到無國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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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是主張台灣日屬哈哈!?完全就台灣民政府詐騙集團的邏輯啊!!
看這篇台澎小堅果🌰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論述逐一駁斥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5451574036731/
最後,節錄一下1964.02.29日本政府對台澎主權歸屬的立場,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岡田委員:請問總理大臣。一直都在問條約有點無聊,想請問一下總理大臣。那麼,如果台灣主權未確定的話,想請問總理大臣的是,終戰之後,特別是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正支配台灣這件事,在法律上要如何解釋。除了非法佔領之外沒有其他說法了吧。非法佔領,法律上。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放棄且主權歸屬尚未確定。不過,在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中,台灣在將來應該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是當時初步的想法。只是,儘管有應歸還中華民國的想法,但法律上並未歸還,是這樣的狀態。所以,要說這是非法佔領嗎,我認為是(台灣歸屬)還不確定,所以姑且將該地交其(中華民國)支配。
○岡田委員:接下來。總理大臣對於台灣主權的歸屬也曾一再答覆。答覆內容是站在歸屬未確定的立場。舉例來說,在一月三十日答覆橫路議員的質詢時,閣下回答「雖然依據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初步的說法是要交給中國。但實情是,在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日本只有放棄,至於歸屬於何處則尚未決定。」您的答覆是這樣的。依據以上的論點,這樣的見解雖是政府的見解,但沒有錯誤嗎?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只有對同盟國放棄。從而,客觀上,因為同盟國還沒決定,所以說未確定。日本只有放棄,這是法律上日本的立場。
○岡田委員:那我就再進一步問。所以在國際的共通認知上,台灣並不被承認為是所謂中華民國的領土,依閣下的說法,那是必須在將來決定的,其意義要這樣解釋,這是政府的見解。這樣說可以嗎?
○池田國務大臣:這不是需要承認的問題。是過程是這樣。這是將來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只不過在過程中曾就台灣應歸屬於中國達成初步共識,但在之後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如此決定。只是,就目前在中華民國施政之下這點,那不是法律上的行為,也不是領土主權問題,稱之為施政比較妥當,我們認為那只是暫時性的方便措施。
○岡田委員:對這點不太瞭解,但因為是重點所以想請教閣下。台灣的主權歸屬是由同盟國決定的嗎?日本政府的見解也是這樣嗎?請答覆。
○池田國務大臣:因為是日本放棄的領土,而放棄的對象是簽約的同盟國。
○岡田委員:但閣下之前答覆說這是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事項。所以,是這樣嗎?這是重點。
○池田國務大臣:就是如此。是應由簽約的同盟國決定的事項。
○岡田委員:那麼,這是蔣介石也知道的,台灣的主權歸屬要由同盟國決定,其並非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政府的見解是這樣吧。
○池田國務大臣:法律上就是如此。只是在政治上,如先前所說,目前是由中華民國施政,這點請勿忘記。
○岡田委員:現實問題我知道。法律上的問題不搞清楚是不行的。法律上是這種解釋我覺得是很重要的問題。這會在中國內部成為熱議話題。這裡的中國在概念上代表包含中國大陸在內的地區。也有人稱之為 CHINA。這裡出現的問題是,在法律上台灣的問題不是由中國的人決定,而是由算是外國人的同盟國決定,會變成這樣的解釋。這是非常重大的問題,所以要再度確認。
○池田國務大臣: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因為舊金山和約是這麼決定的,您可能無法認同,但我們是認可舊金山和約的。我們是以日本國的身份認可。依據這個解釋,法律上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就事實面,大家都認可中華民國對其施政,是這樣的狀況。
○池田國務大臣:北千島、中千島、樺太島也沒變成蘇聯的地方。跟同盟國沒將樺太島、中千島、北千島認定為蘇聯的領土一樣,法律上台灣也是應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地方。
○池田國務大臣:一如方才多次提及的,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進行法律解釋的話,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若從開羅宣言及承接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宣言來思考的話,日本已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支配狀況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從而,當我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指的是中華民國具有施政權。若閣下基於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認為我的說法的意思是台灣是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的話,那並非我的本意。如果要這樣解釋的話我會取消我的說法,因為我真正的意思並非如此。為遵守舊金山和約,關於台北和約,是因為中國擁有施政權所以才說台灣是中國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昭和39年2月29日
👉🏻涵義:中華民國不具有台澎主權,僅具有過渡性質的施政權。台澎主權歸屬應由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同盟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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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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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 台灣的地理範圍怎麼劃分?可以說明一下哪個是主權未定?哪個不是?
A25:
1. 最廣義:是以中華民國政權現在所管的台灣、澎湖、金門、 馬祖、附屬島嶼,還有現實上由中華民國控制的地方,譬如說東沙群島、太平島這些,都算在裡面。
2. 廣義:就是台灣島、 附屬島嶼,還有澎湖群島。
3. 狹義:是台灣島、還有附屬島嶼。
4. 最狹義:是台灣島而已。
基本上我打出「台灣」是指廣義範圍:台灣島跟附屬島嶼,還有澎湖群島。
但為了怕說明不詳細我才會打出「台澎」,也是有包括附屬島嶼,是指經過被割讓給日本、曾經是日治時期的領土。
那為什麼不包含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太平島?
先說一下台灣的歷史。
荷蘭人殖民統治時期1624–1662年,鄭成功於1661年到1662年進攻臺灣,荷蘭人為其所擊敗並投降,退出臺灣南部沿海佔據地。
當時的國際法是允許用武力擴張的方式來取得領土主權。
1662年2月1日 鄭氏建國,後發生「鄭經克臺」鄭經自立為王,與大清帝國互不統屬,「東寧建國,別立乾坤」。東寧王國的有效統治地區僅限於臺灣西南部地區,大概是台南為中心南北延伸一點而已,再加上澎湖列島。
其他地方則有大肚王國、大龜文王國、瑪家王國等原住民部落聯盟管轄。
東寧王國由鄭成功建國,以當時國際法來說是具有主權國家法人格。東寧王國向大清投降,整個國家滅亡,大清後來選擇兼併其領土,雙方並沒有簽條約移轉領土主權。
大清取得東寧原有領土主權是透過兼併 (annexation),不是透過領土割讓 (cession)。
大清帝國當時所控制的範圍,其實就是當初從鄭成功建立的東寧王國那邊所拿到的領土主權,只有控制以台南為中心的南北延伸範圍,也不是整個台灣島西半部。
在兩百多年中,大清帝國的控制範圍逐漸擴大,一直到 1895 的時候掌控澎湖及台灣島上的中央山脈以西部分。
1895年大清帝國把台澎割讓給日本,其實只能給出大清帝國有掌控的領土主權(台島部分西半部+澎湖)而已。日本為了全島控制開始武力擴張到東半部,跟原住民對戰,執行「五年理番計畫」,是直到1915年才全島統一完成,台灣島整個島的主權才真正歸屬於單一的國家,故大日本帝國是有史以來 第一個取得台灣島全島主權的國家。
直接跳到二戰結束1951.9.8簽署《舊金山和約》,不管是中華民國政權也好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 也好,他們都沒有去簽《舊金山和約》,但是日本與48個國家有簽,他們的安排就是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沒有指定歸屬對象,中華民國在《中日和約》裡面,他承認了這件 事情,表示說:「日本放棄台灣跟澎湖主權、沒有指定歸屬 」對象這件事情。《開羅宣言》的三個當事國—美國、英國 跟中國,這三個國家都接受了,他們都接受了新的安排, 接受了《舊金山和約》裡面的安排。
所以從《中日和約》生效那一刻開始,《開羅宣言》裡面關於「台灣跟澎湖的主權」,在日本投降後要移轉給中華民國這件事情就等於是不存在了!因為已經有新的約定,新的約定就是:「日本放棄主權、沒有指定歸屬對象。」這就是《開羅宣言》的三個國家中英美他們都承認這件事情。
(馬關條約廢止了也不會讓台澎主權回歸給中華民國,我在Q&A6有說過Q&A6: https://reurl.cc/ragRGO )
1972.9.29 日本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正統政府,《中日和約》變成為法律上「停止適用」狀態,因為中日和約當時是跟中國代表政府中華民國政權簽署,中日和約內容有寫本約適用對象是中華民國政權,適用範圍有實質治理的領域。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十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所以當《中日和約》在日本轉承認PRC為中國代表政府時,這份和約適用對象跟範圍就實質上停止適用了。
因此台灣人去日本,在入境上填寫欄位:國家/地域Taiwan就可以。
1979.1月 美國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政府,同年 4月10日美國通過台灣關係法。
我們來看過去的歷史,金門跟馬祖在歷史上從來沒有「被割讓」給其他國家過,所以金門跟馬祖從頭到尾都是中國的領土。(所以金馬人美簽上面顯示China。)
東沙群島也是一樣是中國領土。
但是像太平島的部份,它是南沙群島中的最大島。南沙群島是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裡面它有放棄主權 的部份,所以太平島在國際法上,它是屬於主權未定的地方,跟台灣澎湖是一樣的。
結論:
中華民國政權他能夠合法治理的是金門、馬祖、東沙,以及中國大陸、港、澳,這都是屬於中國領土,中華民國政權現在實際上在治理的是金馬東沙。
台灣跟澎湖是原本的殖民地(日治時期),中華民國政權依照盟軍的授權成立了盟軍佔領機構,代表盟軍去治理這個地方,擁有治理權而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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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台灣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561149459106/?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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