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晚安
近期南崁溪出現黃色泥水,許多市民朋友透過各種方式傳達讓我和同仁知道,市府在防疫期間也有做好稽查的角色,環保局和警察局同仁發揮柯南辦案的精神,比對各項資料,終於在昨(17)天晚上找到違法廠商,我們第一時間 #勒令停工,後續 #從重處罰 及 #移送法辦,桃園不容任何僥倖違法偷排廢水污染我們的環境,環保犯罪一定追查到底、絕不寬貸。
6月底市府接獲市民朋友陳情,同時環保局也發現 #南崁溪 水體出現土黃、黃褐色,就啟動「南崁溪及東門溪流域黃泥廢水稽查專案計畫」,開始監控南崁溪支流 #東門溪,也出現金色廢水,檢測酸鹼度約5(標準為6-9),化學需氧量異常(大於250 mg/L),研判可能是工廠廢水偷排污染,並開始追查上游事業。
東門溪上游部分位在市區內,為加蓋雨水箱涵,追查難度很高,稽查同仁展開區域性清查的方式,白天必須親自徒步比對地下水路走向,晚上則在各河段監控環境,一步一步縮小範圍,最後鎖定東門溪上游支流的 #西坡埤渠 流域內的可疑對象。
由於黃色泥水,也有可能是營建工地排放廢水,所以我們也在16、17日兩天陸續稽查南崁溪上游56家營建工地,其中6家工地明顯違反水污法管理辦理的規定,1家勒令停工改善,其餘5家依累進原則從重處罰,但稽查人員比對數據之後,發現營建工地並非最主要的污染源,仍持續追查其他線索,經過重重的檢索與交叉比對之後,懷疑一家屠宰場非常有可能就是廢水污染源。
於是,昨天晚上環保局24名稽查員與警察局桃園分局4名員警出動埋伏,等待狡猾業者深夜的偷排行為。最終在今(18)日凌晨2點當場查獲屠宰場員工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放,檢測酸鹼度小於1,屬有害廢液等級,發現南崁溪真正的污染來源。
事業廢水從「大樹林屠宰場」所產生,是水污法列管事業,明知須依許可內容操作卻逕自惡意繞流未妥善處理之廢水,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萬元。該業者未依核准登記收集、處理單元進行有效處理廢水,反而逕自繞流排放,屬情節重大案件,我們當下依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規定,命其立即停工並從重處罰。
此外,因廠內廢液pH小於2,繞流排放到廠外嚴重影響水質,是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行為,我們也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第1項規定,並同時將惡質的屠宰場業者與代操作廠商「咖利多科技」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南崁溪和東門溪是桃園區內2條重要的河川,我們持續進行河川整治與及週邊建設,豐富南崁溪沿岸的步道、綠地和親水空間,提供市民朋友更多休憩場所。然而,不肖業者私自偷排廢水,破壞河川生態,造成居民困擾,我們必須重懲,以儆效尤。好在有環保局稽查人員耐心、細心的追查,發揮柯南的辦案精神,才能將惡質業者繩之以法。
這次稽查行動中,我們也發現東門溪部分加蓋容易私接暗管、違法偷排廢水,未來市府將擬定東門溪稽查對策徹底解決問題,讓南崁溪、東門溪恢復乾淨,市民朋友也能生活在乾淨、舒適的環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
廢棄物清理法 警察 在 Facebook 八卦
【霹靂小組一日內火速逮人究辦】
昨天上午10點於彰化市彰南路四段的製香廠前空地傳出槍擊案,有一楊姓男子肚皮中彈送醫,119轉報彰化警察分局後經警方迅速追查 ,吳嫌返家後與林姓友人南下逃逸 。警方動員查緝,下午即在員林市南昌路一帶發現該嫌形跡,與另一林姓友人(58年次)欲伺機藏匿,晚間19時許警方在員林市先攔截林姓友人取得吳嫌藏匿點後,今日中午12時在芬園鄉大彰路山區民宅,由霹靂小組攻堅順利逮捕吳嫌並取出作案槍枝 (待鑑定),過程中同仁因公受傷。
警方清查吳嫌並無任何黑道背景 ,但有多項廢棄物清理法前科,恐係為謀暴利才租用土地堆置廢棄物,與被害人產生糾紛引發本案。感謝第一線警察同仁除了英勇除暴外,在疫情期間全力協助,一起將疫情穩住了,以及近日來爆發非洲豬瘟,清查縣內數百處可疑據點,一起守護鄉親的安全與健康。
廢棄物清理法 警察 在 鄭文燦 Facebook 八卦
環警聯手,破獲不肖業者亂倒土方
桃園市政府環保局與警察局大崙派出所聯手,經過逐一過濾附近重要路口監視器,查獲了偷倒營建土石方、阻礙中壢區大圳路三段道路通行的嫌疑人,全案將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嫌犯可能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6,000元罰鍰。
日前,中壢區大圳路三段遭到不明車輛偷倒大量營建剩餘土石方,環保局稽查人員遂與警方合作逐一過濾附近重要路口監視器,並通知所屬公司陳姓負責人到案說明及核對該車當日之行車軌跡後,查獲嫌疑人,目前正已循線捉拿中。因為該批棄置物嚴重阻礙中壢區大圳路三段道路通行,環保局考量用路人安全及便利情形,已經在16日時,代為清除土石方至鄰近合法處理場妥善處置,恢復道路通行,總共清理38公噸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清理費用也將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我也要呼籲民眾,如果發現可疑車輛於海岸、農田水路等人煙稀少地點出沒,疑似傾倒廢棄物情事,請協助拍照或紀錄車號,並透過0800-066666報案專線向環保局檢舉,共同打擊不法。
廢棄物清理法 警察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評價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