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0)日上午,突接獲交通部觀光局來電通知,今(21)日上午假交通部的會議室,召開露營場用地輔導合法化的會議:
會議討論的重點為:土地使用管制的附表內容(及其附帶條件),以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的修正草案建議。
有關原鄉露營場輔導合法化的問題,文吉在107年6月22日經原住民露營協會以及新竹、桃園、苗栗等原住民露營業者請託,即在立法院針對此一議題,邀集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及原民會等機關單位,共商討論原住民族地區的露營場地輔導合法化的問題(詳照片,3年多前文吉即關心此事)
今(21)日上午在交通部所召開的會議,也是針對3月13日召開第一次修正建議討論後,再行召開本(第二)次會議進行商議確認。
有鑑於此,文吉因花蓮縣秀林鄉有重大工程必須前往花蓮聽取簡報,特吩咐我辦公室資深法案助理-孔垂崢(熟稔法律及地政)與會討論,並轉達文吉的意見:
垂崢代表文吉針對原鄉露營業者,期請露營場基地面積未逾一公頃者,於許可使用項目項下,應列為「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此部分也經行政院代表、會議主席的認可)
會議中,也特別釐清確認了,未來露營場地的申請,不限素地與否!(即使現況非素地,依然可以申請!故外界針對此部分應該係誤傳、誤會)
另外,針對露營設施的高度部分,文吉也請垂崢在會議現場要完整表達,設施高度不應設限在3公尺以內,因為還要考量地基高度及屋簷排水等現況,但是,因為與會的農委會出席代表很堅持,會議主席也予以尊重,故目前這建議高度的限制,仍暫訂要求在不得超過3公尺….。
還有關於未來設置露營場地(管理要點草案中),山坡地保育範圍要檢附水保計畫的問題,垂崢現場也特別發言點出:原鄉土地很多在非都市土地裡,且林業用地佔其中近7成比例,那少部分為農牧用地,但不論是林業或是農牧用地,其等使用分區很多都屬「山坡地保育區」。到底,原住民到時申請時,能否有足夠經濟條件或是申辦經驗,能順利檢附此水保計畫(或是簡易水保),以供後續審查?不無疑義!垂崢,也現場為原住民業者來表達、反映。惟農委會的代表,仍是堅持此部分要求立場,會議主席交通部陳彥伯政次,也予以尊重機關意見…。
會議從早上09:30一直持續討論近12:30⋯⋯。但是,與會的機關代表,以及管理要點草案的內容、說明、規範體例及架構等問題,還尚待釐清、討論,所以,今天的會議並沒有進一步的結論,許多問題還留待後續的深究。
所以,文吉覺得,短期內可能還不會這麼快的移請內政部進行後續的法制作業…..因為,太多要釐清及部會機關間總整的必要。
文吉,依然會持續關心,原鄉露營場合法化的問題!畢竟,關乎原鄉的環境、在地產業及生計,太重要了!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使用限制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規避開發審查大絕招:面積瘦身之術!】
針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事件,邱顯智委員在立法院也利用質詢的時間向行政院蘇院長提出詢答,希望蘇院長能夠關心這個事件。
相關的問題至少包含使用面積的問題、聯外道路的問題、興辦事業的問題等等。關於詢答內容,其實內容頗為複雜,這邊就先針對 『使用面積』 疑慮部分跟大家作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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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區以及使用地類別的變更
整起事件中,面積問題一直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點。
開發前的土地主要是『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不同的土地編定各有其容許使用的項目,『農牧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並不包含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所以如果想要在『農牧用地』上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就必須先把『農牧用地』申請變更。
這也是我們在2月底在議會召開的會中,向縣府官員提出農地容許使用的質疑,不過很可惜,在場竟然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可以針對回答具體回答!(相關影片及報導見留言)
另外依據相關的《管制規則》規定,如果農地變更之後是要作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而變更的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就必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
同時依當時的法規,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也必須要經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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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可以這樣隨便割來割去嗎?
一塊如果農地『沒有分割開來』,那就是同一塊土地,一旦土地變更核准後就會影響到『整塊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否則同一塊土地既是農地又既是建地嗎?)。
為了落實上面這些管制,法律上設計了幾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
為了避免農地被過度細分、產權複雜化等等造成利用上的困難,《農發條例》規定分割後的農地面積均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所以,就算要把部分的土地分割出掩埋場的範圍之外,被分割出去的農地大小也不能低於2,500平方公尺。
第二道關卡:
依據申請當時的規定,如果把『農地』變更:『面積已經達到1.8公頃,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以規避審查者』或是『變更面積達到2公頃 ,但是藉著分期分區開發,分次申請用地變更,以規避之審查者』,主管機關就不能同意農地的變更,以保護農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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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瘦身之術1
#苗栗縣政府特有的使用面積?
但回到這個案件,令人相當不解的是,卻是創造了『使用面積』一詞來作為面積的計算。而這個『使用面積』是小於『整個土地的總面積』的。(例如:同一筆地號中,整體土地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在審查計劃時,主管機關能夠接受這種利用『使用面積』來規避環評的計算方式,那上面這些法規限制,形同具文,只有笨蛋才會把土地拿去分割。更不用說,就算是那些不被計算在使用面積、但仍屬於『同一塊』土地的其他部分,也會同樣在變更的範圍及效力所及,怎麼可以摒除在審查面積的計算?
#土地瘦身之術2
#分割出來多餘的地去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第二種開發面積瘦身之術,在其中一筆地號裡,在通過興辦事業計畫後進行土地分割,從原先地號588(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分割成為兩筆土地新588(176)、新588-1(7000)。然而,新分割出來的588地號,不僅巧妙躲過農發條例分割農地最小面積2500平方公尺的審查,土地使用地類別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轉成農牧用地!
原本一塊完整的農地變更成為特地目的事業用地後,竟然為了不知名的原因進行土地分割後,剩餘的畸零地就成為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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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發包出去的東西就一律不關中央的事
最後,許多人在邱顯智委員對蘇院長的質詢中,提到是否有地方自治的問題。目前關於這些土地的變更與審查機制,在30公頃以下開發案件基本上是『委辦』給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審議。
這個『委辦』,依照《地方制度法》就是中央把屬於『中央權限』的事項交給地方代為處理,所以本質上並非地方自治事項。大法官第553號解釋也清楚提到,地方在處理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除了合不合法的監督外,還可以就行政作業的適不適當等實施『全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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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坤輿案件從去年年初開始到現在,跟隨鄉親北上抗爭,四處到行政院、監察院、農委會陳情,寫過許多法制層面的文章討論,寫了又寫講了又講,縣府冷淡處理,或看到各局處官員互相推諉卸責,心底滿是無奈。
然而,比起個人的無奈,最辛苦的是那些輪班守夜的鄉親,他們可能聽不太懂我講的法律概念,也更不能理解為什麼許久之前擋下來的案子,突然重新開始運轉。
坤輿的案件究竟是單純的環保問題還是政治問題?苗栗縣政府有必要向大眾說明在這個坤輿事件中關於『#使用面積』計算的疑慮,而中央也必須對於自己交辦的委辦事項負起監督之責,也是尊重法制。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使用限制 在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Facebook 八卦
台電自民國70年期間開始,陸續在來義鄉境內架設的120多座大型電塔,而9成以上的電塔都座落在來義鄉居民的原住民保留地上,歷年來3成左右已完成土地價購,有9筆土地,台電正與地主進行協商價購,但仍有70多筆來義鄉族人的原保地,於民國87年期間,在地主不知情的狀況下進行了土地分割,電塔所占用的土地,成為中央原民會管轄的國有地,導致台電無法進行價購與補償。
土地是如何進行分割,目前還無法釐清,立委要求鄉公所在一個月內列出清單後,再進行協商。另外,族人30多年來居住在來義高中周邊的40筆土地,目前仍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的土地,居民期望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或是建築用地。
原住民族人由於不熟悉法律,導致土地使用權利受損,現行法律對原住民取得土地權也設下種種的限制,居民只希望政府單位能夠更積極的,盡早將這些成年舊案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