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不分藍綠白
#有問題就舉手發問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
某間學校要招生。按照招生簡章規定,成績出爐後,校方要發報到通知函,給被錄取的考生。考生收到通知後,在一定的期間內要完成報到註冊手續。否則,視為放棄錄取資格,由候補的考生遞補。
這次錄取一位考生,但他是外國人,不是我國籍,不符合註冊資格,現在正在辦理取得我國籍的手續。
校方為了避免這位考生超過報到期限,在成績出爐後,一直不發報到通知函,要等到考生確定已取得國籍再發函。
如果你是其他考生,你覺得這次招生程序公正嗎?
———
連一般學校招生考試都不該發生的情況,竟發生在投資金額超過600億,號稱國內不動產史上最大規模的招標案「台北雙子星大樓」。
你覺得合理嗎?
按照北市府自己頒訂的甄選作業流程,雙子星案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要「通知最優審請人審定條件」,並完成審定條件確認。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
台北市政府早在2018年12月,就核定最優申請人,由「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得標。
按規定,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應該書面通知審定條件,開始起算簽約日程。
但,直到現在已經3月11日,過了近3個月時間,捷運局竟還沒有發函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為什麼呢?
根據捷運局的說法,是因為南海集團申請成立新專案公司,尚未通過投審會審查。等到南海集團通過審查,成立新專案公司後,就會發函繼續跑流程。
但,讓我們看看北市府在招標文件規定的《甄選作業流程圖》: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dnQD5vhypDUpLGRiyWK6tl2bcfbFgNr3
這張圖表可以清楚看出,甄選作業就是一步接一步、一關接一關。核定最優申請人之後,就應該發函通知審定條件,並確認審定條件。
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完成簽約。未在期限內完成簽約者,就視同放棄資格。
至於「最優申請人成立新專案公司」,是在「審定條件確認後」、簽約前。
換言之,按照甄選作業流程,核定後,就該發函通知!並非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之後再發函通知。
如果刻意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後再發函,顯然就違反北市府所定的甄選作業流程!
柯文哲市長日前說,投審會一直要南海、馬頓補件,花了2個月審查,進度太慢,還酸投審會是「千百會」。
我倒是很困惑,北市府捷運局應該發的函,為什麼拖了3個月都不發?難道北市府也是千百會?
北市府不發書面通知,簽約日程就無法起算。簽約日程不起算,就無法啟動次優申請人遞補或者廢標的程序。這樣「等你等到我心痛」真的有比「千百會」好嗎?
這麼大型的公共建設,政府做莊家,自己訂的遊戲規則,自己就該遵守。
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有無中資疑慮、國安疑慮,投審會本來就應該依法嚴審,為國家安全把關。
北市府配合有中資疑慮的南海集團卡著流程,不按照甄選作業流程走下一步,卻反過來配合南海集團的需求施壓中央加快程序。哪有這種道理?
對於南海集團投資雙子星到底有無國安疑慮,我很認同柯市長講的「中資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就講嘛』」,投審會應該嚴審、速審。
但,對於台北市政府,我也認為,書面通知函該發就發,不要配合特定申請人的特殊需求,以維護整個標案的公平、公正。
——
另外,雙子星案過去5次招標,申請人資格都是「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這次卻突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捷運局的解釋是,之後還有其他法令和投審會在把關,反正中央不開放中資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務,大陸地區法人得標也沒辦法成立新專案公司。
但,捷運局一方面說不會給大陸地區法人做,為何還要突然修改招標文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來申請?反正後面還有兩道鐵門,第一道大門先打開沒關係?是這樣的邏輯嗎?
-------
我今天和賴中強律師召開記者會,揭發上述問題,並邀請捷運局官員出席說明。
我認為,北市府有以下兩點需要改善:
✅ 捷運局應該回歸甄選作業流程規定,立刻以發函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如果南海集團有正當理由可以展延,再由北市府裁量是否依照規定展延期限。
不能像現在一樣,為了配合南海集團,硬是壓下不發函,以維護甄選流程的公平性。
✅ 未來臺北市重大開發案,應該回歸過往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申請的規定。不要在公告文件明文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畢竟,一旦中國法人以優渥條件得到最優申請人資格,立刻就會引起中資掌握台北市重要建設的疑慮。就算事後以各種方式阻擋,或要求投審會阻擋,都只是徒生紛擾。不如在第一關就擋下。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經濟民主連合
履約保證金流程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八卦
#揭弊不分藍綠白
#有問題就舉手發問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
某間學校要招生。按照招生簡章規定,成績出爐後,校方要發報到通知函,給被錄取的考生。考生收到通知後,在一定的期間內要完成報到註冊手續。否則,視為放棄錄取資格,由候補的考生遞補。
這次錄取一位考生,但他是外國人,不是我國籍,不符合註冊資格,現在正在辦理取得我國籍的手續。
校方為了避免這位考生超過報到期限,在成績出爐後,一直不發報到通知函,要等到考生確定已取得國籍再發函。
如果你是其他考生,你覺得這次招生程序公正嗎?
———
連一般學校招生考試都不該發生的情況,竟發生在投資金額超過600億,號稱國內不動產史上最大規模的招標案「台北雙子星大樓」。
你覺得合理嗎?
按照北市府自己頒訂的甄選作業流程,雙子星案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要「通知最優審請人審定條件」,並完成審定條件確認。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
台北市政府早在2018年12月,就核定最優申請人,由「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得標。
按規定,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應該書面通知審定條件,開始起算簽約日程。
但,直到現在已經3月11日,過了近3個月時間,捷運局竟還沒有發函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為什麼呢?
根據捷運局的說法,是因為南海集團申請成立新專案公司,尚未通過投審會審查。等到南海集團通過審查,成立新專案公司後,就會發函繼續跑流程。
但,讓我們看看北市府在招標文件規定的《甄選作業流程圖》: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這張圖表可以清楚看出,甄選作業就是一步接一步、一關接一關。核定最優申請人之後,就應該發函通知審定條件,並確認審定條件。
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完成簽約。未在期限內完成簽約者,就視同放棄資格。
至於「最優申請人成立新專案公司」,是在「審定條件確認後」、簽約前。
換言之,按照甄選作業流程,核定後,就該發函通知!並非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之後再發函通知。
如果刻意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後再發函,顯然就違反北市府所定的甄選作業流程!
柯文哲市長日前說,投審會一直要南海、馬頓補件,花了2個月審查,進度太慢,還酸投審會是「千百會」。
我倒是很困惑,北市府捷運局應該發的函,為什麼拖了3個月都不發?難道北市府也是千百會?
北市府不發書面通知,簽約日程就無法起算。簽約日程不起算,就無法啟動次優申請人遞補或者廢標的程序。這樣「等你等到我心痛」真的有比「千百會」好嗎?
這麼大型的公共建設,政府做莊家,自己訂的遊戲規則,自己就該遵守。
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有無中資疑慮、國安疑慮,投審會本來就應該依法嚴審,為國家安全把關。
北市府配合有中資疑慮的南海集團卡著流程,不按照甄選作業流程走下一步,卻反過來配合南海集團的需求施壓中央加快程序。哪有這種道理?
對於南海集團投資雙子星到底有無國安疑慮,我很認同柯市長講的「中資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就講嘛』」,投審會應該嚴審、速審。
但,對於台北市政府,我也認為,書面通知函該發就發,不要配合特定申請人的特殊需求,以維護整個標案的公平、公正。
——
另外,雙子星案過去5次招標,申請人資格都是「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這次卻突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捷運局的解釋是,之後還有其他法令和投審會在把關,反正中央不開放中資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務,大陸地區法人得標也沒辦法成立新專案公司。
但,捷運局一方面說不會給大陸地區法人做,為何還要突然修改招標文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來申請?反正後面還有兩道鐵門,第一道大門先打開沒關係?是這樣的邏輯嗎?
-\-\-\-\-\-\-
我今天和賴中強律師召開記者會,揭發上述問題,並邀請捷運局官員出席說明。
我認為,北市府有以下兩點需要改善:
✅ 捷運局應該回歸甄選作業流程規定,立刻以發函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如果南海集團有正當理由可以展延,再由北市府裁量是否依照規定展延期限。
不能像現在一樣,為了配合南海集團,硬是壓下不發函,以維護甄選流程的公平性。
✅ 未來臺北市重大開發案,應該回歸過往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申請的規定。不要在公告文件明文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畢竟,一旦中國法人以優渥條件得到最優申請人資格,立刻就會引起中資掌握台北市重要建設的疑慮。就算事後以各種方式阻擋,或要求投審會阻擋,都只是徒生紛擾。不如在第一關就擋下。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經濟民主連合
履約保證金流程 在 邱靖雅 Facebook 八卦
十興國小旁停八停車場BOT案!民眾有知的權益嗎..?
柯文哲日前在施政報告提到,要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任的政府,其中有一點就是要能成為「公民參與的政府」!!
《新竹縣竹北市停八停車場委託民間參與興建營運案》
1.本案的總投資額度:30億元
2.投資契約期間:自簽訂投資契約之日起算,包含興建營運期間,共50年。(含興建期5年、營運期45年)
3.此計畫公共建設之類別為「交通建設」
【目前了解的問題】
1.本契約之基本規範僅規定「小客車停車位數量至少應達800輛以上」(不含附屬事業設施所衍生之法定停車位)
2.在縣府所提供的申請須知中,針對「附屬事業設施」之範圍過於廣泛!
可作金融保險類、醫療保健服務業、事務所及辦公室、住宅、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倉儲物流淚、購物中心及批發量販業、廣告業、管理單位辦公場所、加油(氣)站、餐飲服務、商場及超級市場、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汽車業汽機車保養業零件修理業、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配電場所變電站及其必要機電設施、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圖書館、民眾活動中心、休閒運動設施、旅館、天然氣整壓站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附表中,列為停車場用地之使用項目皆可)
3.本計畫於4/13審查出最優申請人後,需在60天內需完成議約、在議約完成後須於30天內完成簽約。簽約後意即縣府同意本開發案的進行!但又因縣府所提供的申請須知及投資契約在附屬事業的內容太過廣泛,民眾根本無法清楚得知是要將此停車場做何用途。=>議約階段,是否公開透明?
4.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二條提到「公共設施用地做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但根據流程,縣府是在簽約後,才開始請廠商將計畫開發案進入環評或都審,意即縣府已同意要做本開發了,只是在討論如何降低對周邊環境的衝擊!
意即民眾只能在一個已制定的決策底下,來討論和爭取。
若縣府在提出本開發契約案時,源頭規範的就如此寬鬆;且民眾在整個規劃、議約階段,都無法參與。那民眾自己的權益到底應如何被把關?
【計畫其他的問題】
1.本計畫針對民間機構外國人持股比例無限制。(申請須知3.1.10)
2.本計畫的開發權利金為一千萬元;但營運權利金(含定額權利金、變動權利金)並不清楚,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申請須知3.3.2)
3.本計畫的履約保證金為1億元,最優申請人(乙方)須在與主辦機關(甲方)簽訂投資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並於簽約後生效。且繳納履約保障金意即乙方需對本計畫期間一切契約責任擔負履行之保證。=>表示縣府會讓本案持續進行通過。
且若乙方有違約之情事至甲方終止契約,甲方才可押提履約保證金;但若縣府的契約太鬆散、乙方何來違約之談?
4.本計畫開放容許作住宅使用,但針對住宅比例限制僅提到「不得超過附屬事業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並限以出租方式經營」,卻未針對住宅的意義(是否為社會住宅?)或至少應針對租金做設定限制。(申請契約3.1.4)
5.縣府(甲方)在法令及權責範圍內,需要協助申請人(乙方)辦理租率優惠及取得證照或許可...
據了解過去每次施政報告都有本案內容,我們將取得資料,深入了解,適時以足夠的力道介入!!
邱靖雅部落格:http://blog.roodo.com/joinus2010/archives/44118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