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不在我卻受罰
#工作居留全泡湯
今天早上和多位跨黨派委員在移民署前,一起聲援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錯不在我卻受罰,#工作居留全泡湯」記者會,要求移民署積極解決,移工明明有工作許可,辦理居留許可時卻因仲介疏失,而被移民署要求出境的荒謬狀況。
故事差不多都長這樣,移工轉換新雇主,交付護照、居留證等文件委託仲介辦理居留。轉換之後,移工也有不斷提醒仲介辦理新的居留證,然後過了法定時間仲介才向移工坦承因為疏失逾期太久,無法辦理居留展延。
在過去一年間,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就接獲了數起居留逾期的移工申訴案件。然而移民署皆只看天數、不問緣由,作出要求移工出境的行政處分。
在記者會上,其中一位受害移工是用音檔的方式發言,因為她還在高雄照顧阿公,而除了記者會上所提的個案外,在看不見的角落,不知道還有多少移工因為這樣被要求出境。
❗不是移工不想辦,而是辦不了
申辦居留證文件中,移工的護照常被雇主或仲介保管,聘僱許可函更是勞動部直接發給雇主的文件,移工根本不會拿到,再加上申請時語言的門檻、多機關的窗口以及移工要請假的高難度,實務上移工只能委託仲介或雇主辦理,卻要因為仲介的疏失,面臨被要求出境如此強烈的行政處分,讓移工單方面承擔因仲介疏失的後果。
❗只要移民署行政協調就可以解決
相對於移工在付出巨大成本來台,卻可能被迫被強制出境的後果,其實只要勞動部與移民署兩個機關間行政協調就可以解決。
勞動部發出聘僱許可,代表著台灣允許這個移工在台工作,在台工作便是移工在台灣可以合法居留的原因,只要移民署的居留業務和勞動部聘僱許可業務相互協調,就不會發生移工明明有工作許可卻被移民署要求出境的荒謬狀況。
實務上非常簡單,僅僅需要勞動部在發出聘僱許可後 #直接副本 給移民署進行居留審查,兩個機關間建立互通的行政作業流程,為何至今做不到?
⁉白領外籍移工早有一站式服務,那藍領外籍移工呢
相較於藍領移工需要在不同機關各自辦理,早在107年,內政部移民署就為了外籍白領勞工設置了一站式的「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https://reurl.cc/GdAqox),其中直接包辦簽證、居留證、聘僱許可、健保卡,橫跨外交部、移民署、勞動部以及健保署的業務。
平台的介紹說:「本平臺整合您來臺工作之必要證件,包含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以及重入國許可,您不必到各機關申請各別項目,可大幅節省您的寶貴時間。」。
然而,對於藍領的外籍移工現況卻是如此不友善,這是歧視還是怠惰呢?只要把對於白領移工的服務 #複製貼上 到藍領移工,建立一站式服務,沒有這麼難。當我們的社會,不管是營造業、製造業、家庭看護工都如此需要移工協助的當下,主管機關都應該有更積極主動的協助。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新聞稿看更多👉https://reurl.cc/qmLqag
1⃣針對三名個案,審酌個案特殊情形,予以回復居留身分。
2⃣會同勞動部,建立一站式服務,即在勞動部發出聘僱許可時,副本給移民署同步辦理居留文件,避免相同個案一再發生。
3⃣在一站式服務建立前,若再有「不可歸責於移工」之逾期居留情形,亦應審酌個案狀況,予以回復居留的空間。
展延聘僱許可 在 王惠美 Facebook 八卦
彰化縣輔導「特定工廠登記」 正式啟動
工廠管理輔導法,即將在3月20日起施行
「未登記工廠」、「臨時登記工廠」免煩惱,縣府已設立輔導團隊單一窗口,每個禮拜一到五在工策會做相關輔導,希望鄉親來申請前可以瞭解相關程序,才不會花冤枉錢,申請的過程也會更加順利,與大家做伙拚經濟。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318003577-260405?chdtv
◎領有臨時工廠登記:有環保或外勞聘僱等相關許可展延之需求,請於109年6月2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另無涉環保及外勞者得於109年6月2日至111年3月19日提出申請換證、20年內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縣內有1568家,我們已寄發相關通知。
◎未登記工廠:在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汙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目前約7,500家,要在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包括環保、消防、水利水保),核定後兩年內完成改善、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等四階段。
◎非屬低汙染者,政府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至於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
※對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彰化縣特定工廠登記輔導服務諮詢專線04-7531138將有專人服務。
展延聘僱許可 在 劉致妤 Shadow Liu Facebook 八卦
移工三年出國一日回來還在原單位(公司、家庭)服務的話、還要再一次貸款支付仲介十幾二十萬仲介費?!
我支持取消、變更就業服務法第52條中移工三年出國一日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五分鐘戳破仲介的謊言】
讓我們花個五分鐘的時間,
看清仲介如何為了自己的利益,欺騙社會大眾。
youtube連結:https://youtu.be/KzMPA0bTB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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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淑芬、吳玉琴推動《就服法》52條的修法,
取消移工「每三年要出國一天」的惡法。
這個法案一推,仲介們撲天蓋地般襲來,
用盡各種方式混淆視聽、抹黑、威脅立委!
其實在去年九月,這個法案就曾被提出,
當時就是因為仲介團體的阻擋,
導致法案在黨團協商下被搓掉!
這次請大家一起來關注,
支持取消這種只對仲介有利的惡法!
讓我們一同邁向更平等、公義的社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