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庭事件」吵得火熱,有些人為黃健庭叫屈,其實黃健庭一點都不冤,搞得灰頭土臉,𥚃外不是人,完全是他咎由自取的結果。
監察委員不是一般的位子,就是古時候的御史柏台,專業是替人民伸冤,痛打貪官污吏的角色。黃健庭身上還揹著貪污收回扣的案子未了,雖然他自辯貪污的部分已經無罪,只有違反商業會計法被判五個月徒刑而已。違反商業會計法就是「做假帳」,意思就是説「商人的錢是收了,只是找不到對價關係的証據,所以被法律認定為做假帳」。試問,有這樣的不良記錄,怎麼做監察委員,更不要説是監察院副院長了。
其次,蔡英文找黃健庭擔任監察院副院長是有不良居心的,至少目的有三:一是裂解國民黨,加速國民黨的跳船潮。二是替擔任院長的陳菊擋子彈,減輕社會對陳菊的批判力道。三是收編黃健庭的台東勢力,強化民進黨侵掠台東的版圖,使2022年能順利搶下台東縣長。蔡英文的陰謀,只要略有頭腦的人都看得出來,黃健庭要不是利令智昏,怎可能愚昧至此。比較遺憾的是,黃健庭既然想當官都想瘋了,還口口聲聲喊著是「國民黨終身黨員,永遠的國民黨」,還能邊講著眼眶裡淚珠打轉,不是讓看電視的人噁心到爆嗎?
黃健庭是我以前立法院的老同事,在立委期間沒什麼表現,如果不是因為那個貪污回扣案,我真沒注意到立法院有這麼一號人物。不過聽說他來頭很大,老爸做過台東縣長,也在國民黨執政時期任職黨政高官,反正就是官二代、富二代、權二代,有這種身份的人在國民黨內一向開綠燈,坐直升機,不像我們這種沒顯赫背景的人,拼搏半天,立下無數戰功,不但沒丁點肯定,還要動輒被批評「太爭議性」。
國民黨像黃健庭這樣的人很多,而且都擺在不得了的位置,吃香喝辣理所當然,在兩岸間幹買辦撈足好處,還能噁心巴拉的大喊改革,急著要撕下親中的標籤。其實,這些心口不一的權貴子弟,以及簇擁在他們身邊的幫閒者,才是最大的改革障礙,現在由這些人領導改革,誰人相信?看看黃健庭在記者會中的樣子,其實一切都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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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案折射出的中國「信賴危機」
在翻譯習慣下,英文的“Credit”、”Trust” 經常被譯成同一個詞 – 「信用」。這是使用漢字者的大不幸。例如,納斯達克上市、來自中國的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LK)被爆作假帳,經營層承認後,股票立馬跌到脫褲停牌。漢字媒體稱其陷入「信用危機」,其實並不精確。正如整個中國,瑞幸陷入的不只是「信用危機」(Credit Crisis),而是不折不扣的「信賴危機」(Trust Crisis)。
差別在哪?「信用」危機可以用信用手段解決(如增資、減資、借款、折價出售等等),但「信賴」危機一發生,不管在個人還是企業還是國家身上,事情就算完了,因為,「信賴」(Trust)是千金不換的。
此次爆發於武漢的病毒疫情,日後歷史學家將定位為二戰以來顛覆世界秩序的分水嶺,這點已無疑義。當下的全球金融災難,不過是分水嶺上的一個突出物,中國的瑞幸咖啡爆棚,更只是意外闖出叢林、被專業獵戶「渾水公司」(Muddy Water)一槍斃命的一隻野兔。
大局下,本文並不是一篇談股市的文章,更不是在談個股,甚至不是在談當下的全球金融災難,而希望談的是「信賴」(Trust)這個文化元素在「後疫情世界」中的關鍵角色,以及中共這個政權為何將因為喪失信賴而式微甚至消失,還有台灣如何可以信賴元素佇立於世。
二戰以來的世界經濟秩序由美國主導,其中「無形之手」就是美元體系,加上作為凝固劑的英美法治及會計體系。有人說美元體系是霸權,這點我也不反對,因為它的確就是霸權 – 世界上唯一可以不斷印鈔票(增加信用)以稀釋其他國家貨幣價值的國家就是美國,聯儲局(Fed)的老主席葛林斯潘就有一句名言:聯儲局沒有資本充足率的問題,它本身就是資本產生者。
但是,如果有人說英美法治及會計體系也是霸權,那我就不同意了。法治及會計,在各國規格或有不同,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不可違背的基礎 – 信賴原則。「信賴」這件事,不是霸權,更不是打出來的,而是經由無數次的實踐,由人心中油然而生出來的。用大家熟悉的「北風和太陽」寓言為比喻,北風力量再大,但能夠讓人自動自願脫掉防護大衣的只有太陽。經濟活動中,能夠讓人自願和你交易的,只有在對法治和會計的信賴下才可持續。
而在中國,秉持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和會計」。打過交道的人都知道,那只是語言的裝飾,其真實的意思是:在我們這裡,沒有可信賴的法治和會計,只有可信賴的腐敗交換原則和可信賴的人際利害關係。
這就是一黨專政下的中國真貌!英美傳統人士因為從16世紀來就逐步被法治和會計的信賴原則浸潤,因此花了很長很長時間才得以理解什麼叫做「社會主義式的信賴」,台灣人士則究竟有些文化上的底子,比較不容易被欺騙,但是也必須實話直說,天真上當的固然有,但也有許多被中國式的法治和會計欺騙的案例,也是在厚利之下自願上當的。
瑞幸咖啡的案例,從頭到尾就是一場騙局。我以20年歷經中國崛起的經驗負責得說,今天在美國掛牌的156家、總市值1.2兆美元的中國企業當中,沒有九成也至少有七成,若依照英美的法治會計標準來說,都是騙局,程度大小不同罷了。
中資在美上市企業被揭穿老底,瑞幸不是第一家。但過去的案例,都被當成單純的資本詐騙或金融出槌的殊案處理。而今全球疫情和股災之下,不僅瑞幸,包括以後必然一連串爆雷的案件,勢必會被美國監管機構以「中國企業通案」的態度處理。相信美國國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幾近全票的通過相關法案,勒令在美上市的中國公司提供原始財務會計憑證,並且嚴控在中國執業的國際會計事務所,祭出嚴懲法令。繼之,所有的美國盟國政府,也將如法炮製。換句話說,所有來自中國的外國證卷市場上市公司,都將無所遁形,相信他們當下已如驚弓之鳥。
如果好奇,為何當初這156家企業能夠蒙混過關在美上市?答案其實不令人意外:這是一場巨大的「民不舉、官不糾」的共犯遊戲,乃華爾街巨頭公司與中共家族利益血肉交融的共犯結構,一場歷時十數年的互利陽謀。最大宗的受損者是美歐日的傳統投資機構,如退休基金、保險基金、大學基金等等,而這些單位的資金來源又是數億個打工族及散戶投資人。華爾街巨頭公司的損失不會太大,因為他們早已將風險轉至下家,然而,他們從事共犯機制的對價 – 領頭投資到中國股市以及企業的真金白銀,在當前的中國經濟萎縮及炙熱的美中對峙下,血本無歸的可能性極大。
華爾街巨頭當下正面臨著煎熬,一方面要想方設法維持在美中資公司的門面,以防自身的「信賴度」受到重創,另方面又要為已經沒入中國的資金尋找退場方案。從白宮川普總統一路來想要消滅「地下政府」(deep state)的決心來看,只要選民的損失被控制在一定程度內,他是不會顧忌華爾街狼群的生計的。
無論經濟還是金融,靠的都是「信用」,而交易的「信用」靠的是人心對制度的「信賴」。中國過去20年在國際間雖有微薄的信用,但那是靠著腐敗金錢買通、堆積而成的,而不是靠諸如法治和會計準則的制度。此次疫情,勢將打破過去20年的供應鏈1.0版,重整之後出現的供應鏈2.0版,肯定是一個基於「信賴」多過於單純「信用」的生態。
如同我過去所倡議的,台灣在未來世界經濟中的品牌利基叫做「3T」- Taiwan,Trust,Technology。換成漢字,就是 「以科技為本且值得世界信賴的台灣」。台灣已經是個不錯的品牌,而中國呢,小至瑞幸,大至疫情,已經陷入品牌的信賴危機不能自拔。未來兩三年,若說世界各國打的是一場信賴感的戰爭也不為過。台灣的政府、企業、個人,只要能夠聚焦在「可持續信賴」這一件事上,就能走路有風,口袋有錢。
(本文原刊於2020-04-15 財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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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的報告,確認兩件事情:
1 黃世銘洩密
2 王金平關說
輿論反應兩極,一者批王:【被抓到了吧】?一者罵黃:【早該請辭下台】。
我看到一個最被拿來對比的論述,是【洩密者(黃世銘)建議撤職;但接受關說者(陳守煌 林秀濤),卻只建議警告】,被批荒謬,毫無公義。
這個對比非常易懂,但卻有根本上的錯誤。因為在台灣:【關說無罪,洩密有罪】。
王金平電話都打了,陳守煌也接了,這個【事實】,一直都沒有改變過。不管他有沒有影響司法結果,在台灣,【關說】並沒有罪!除非這個過程有【對價關係】。或者打電話的人送錢,或是接電話的人收錢,如果有,王陳曾林,豈能全身而退?但過程有沒有? 沒有。9/6號的特偵組記者會早就宣布:【全案無刑事不法】。
所以王金平、陳守煌以及林秀濤全都沒有【不法】,因為沒有不法,所以被【建議警告】,這很奇怪嗎?
至於黃世銘,他被檢評會列出七大罪狀(文後列舉),有耐心的人,可以好好看一看。簡單歸類,黃世銘涉犯洩密與違反通保法,各自都會讓他吃上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司【事實上黃已經被起訴】。
再說一次:
黃世銘涉不法 → 建議撤職
陳守煌、林秀濤無不法 → 建議警告
這樣會很奇怪嗎?
暐瀚 2013-12-15 de 台北
===============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評會新聞稿:
壹、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部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等三人於該組辦理100年特他字第061號陳榮和法官貪污案件時衍生之一連串作為,有違反下列法官法等情事:
(一)、濫權監聽:鄭深元檢察官未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違法向法院聲請監聽與陳榮和案無關之人士,而黃世銘檢察總長竟予核准,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而情節重大。
(二)、違法公開監聽譯文:經黃世銘總長核准,由楊榮宗組長於民國102年9月6日以特偵組名義召開記者會時,就鄭深元檢察官所擬新聞稿,將監察對象柯建銘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將該新聞稿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而情節重大。
(三)、洩密: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於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尚在偵查未結案之前,基於偵查秘密,檢察官不可洩漏偵查所得內容,黃世銘總長竟攜帶監聽所得之內容及林秀濤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前往總統官邸,親向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專案報告。黃世銘總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7條而情節重大。
(四)、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為立法院或法務部、行政院之主管機關,本件關說案件亦非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爭執,且與總統職權無涉。該關說案件縱有涉及行政不法,至多僅涉及個人,並非院際爭執,故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陳報行政不法案件,顯無法理或憲政規範上之依據,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而情節重大。
(五)、濫權召開記者會:特偵組既以刑事案件先對林秀濤檢察官監聽,繼則又以證人身分傳喚林秀濤檢察官,雖以訊問完畢後認定上開關說案無金錢對價關係,屬「行政責任」範疇,卻仍以刑事案件方式處理,並決定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布上開關說一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8條而情節重大。
(六)、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而不顧他人權益:鄭深元檢察官及黃世銘總長未依先前辦案計劃,即呈送總統馬英九先生之專案報告中所載,傳喚柯建銘立法委員、王金平院長、曾勇夫前部長、陳守煌檢察長到庭說明,僅憑該組片面指控、監聽柯建銘委員之通話內容,以及王金平院長與陳檢察長、曾前部長之通聯紀錄等證據,由黃世銘總長指示楊榮宗組長大動作召開數次記者會,指稱柯建銘委員有向陳檢察長關說且曾前部長有與陳檢察長連繫,經事後查明上述說法捕風捉影且張冠李戴。渠等未善盡查證即將上開資訊公諸於世,不顧他人權益,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第8條而情節重大。
(七)、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事後亦未查證即公開託詞辯解:鄭深元檢察官偵辦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其依法定程序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聲請監聽0972***235號立法院總機電話,所附聲請監聽之該門號基本資料申登人記載為「立法院」,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鄭深元檢察官三人就此監聽國會之重大問題,仍態度輕忽,查證不力,對最高法院檢察署公信力造成嚴重傷害,有違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9條之規定而情節重大。
貳、陳守煌、林秀濤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因立法委員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無罪(101 年度上更 (一)字第92號)後,處理是否上訴之問題,有下列違反法官法等情事:
(一)、陳守煌檢察長接受王金平院長之關說:柯建銘案件於102年6月1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後,由林秀濤檢察官於同 (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收受判決之送達。陳守煌檢察長於柯建銘案件經判決無罪後之某日,接獲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來電稱:「有許多二審檢察官對於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之案件,經常為了避免責任濫行上訴,希望檢察官能有道德勇氣,同時希望檢察官對於柯建銘委員的案件是否上訴,應詳予審酌」、「這個案子……如果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你們檢察官不要隨便就找一個理由,然後就隨便上訴,讓案件拖延不決」等含有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讓該案可以就此確定的意思之關說電話後,因其之前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時,在預算等公務上常向王金平院長請益,為感念王金平院長之協助,竟接受上開關說,且未依規定辦理關說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二)、 陳守煌檢察長向林秀濤檢察官為關說:陳守煌檢察長於林秀濤檢察官收受判決之當日(即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許,在其檢察長辦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對林秀濤檢察官提出:「國會傳來1件案子,是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案子,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一審)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妳自己依法辦理,如果可以的話,無罪不必硬要上訴」等意謂希望林秀濤檢察官不要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之關說。
(三)、林秀濤檢察官接受陳守煌檢察長之關說:林秀濤檢察官於陳守煌檢察長提出上開無關行使檢察一體職權,而且有違法之虞 (即倘若柯建銘案件之無罪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林秀濤檢察官會有因此而違法不上訴的可能)之關說後,亦未辦理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且受此關說而打消其原來為了避免困擾,傾向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的意念,但因其同辦公室之同事陳正芬檢察官之建議,其仍於102年6月27日收受該案判決當日,經調取該案卷證,並審核無罪判決的內容後,認該判決尚無違背法令的情形,遂於同日下班之前,檢送判決連同其認該案「核無違誤」(即擬不上訴)之意見,循序經由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核閱,並由檢察長陳守煌於同年7月1日核可,該案在同年7月8日因檢察官未提上訴而確定。
(四)、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二人均未能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二人分別接受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之關說;陳守煌復向自己所屬之檢察官為關說,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之規定。陳守煌檢察長位高權重,一切言行均須審慎,以為檢察官之表率,前開違失已嚴重損及檢察體系公正、獨立之形象,情節自屬重大。
林秀濤檢察官對於柯建銘案件雖無法證明有應上訴而不上訴之違法,但其違失行為已然使其未上訴之公正性,遭受各界懷疑,損及檢察機關公正行使職務之信譽,情節亦屬重大。惟審酌其二人均已坦白、誠懇陳述事發經過,衡情予以行政懲處為已足,而無移送監察院之必要,爰認均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法務部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8項之規定核處,林秀濤檢察官部分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守煌檢察長之懲處,依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非屬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並均建議為警告之處分。
至於請求評鑑機關法務部及民間司改會認為陳守煌檢察長另有接受柯建銘委員之關說,及打電話告知王金平院長林秀濤檢察官之姓名,並請王金平院長轉向曾勇夫前部長關說,以及林秀濤檢察官有廢弛職務等違失行為部分,本會認為尚無確切證據以資證明,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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