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認識一位25歲的韓國女孩,在飯店櫃台工作,英文很好,會簡單的中文。我用既有印象問她,聽說韓國起薪高,飯店業要精通外語,應該收入還不錯?她坦白說,自己工作1年多,月薪大約90000韓圜,折合台幣約25200元。
這並不到韓國規範的基本工資(2014年1,177,460韓圜)。女孩說,韓國大多數基層工作都是這樣的水準,她並不清楚為何雇主給薪和政府規定會有差異,但如果工作問來問去都是如此,好像也沒辦法。
除非進入韓國大企業才可能有夢幻起薪。當然要進大企業並不容易,除了好學歷,更要經過一連串繁複的考試,在社會風氣的扭曲下,畢業前先整型才面試屢見不鮮。甚至聽聞,有人進醫院整嗓音讓談吐迷人,還有改掌紋以應付相信命理的主管。
韓國的單程平均通勤時間是1個小時,是OECD會員國中耗費最長的一國。在這樣的努力之後,進大企業還要接受殘酷的淘汰戰,員工利用通勤時間K書、下班後再進修,午夜前才回到家成了常態。
前天(11日)傳出Hydis工會前任會長裴宰炯,被發現上吊自殺。
Hydis,曾是韓國大集團現代的子公司,擁有全球最佳的液晶顯示器廣視角技術,是科技人才想要擠進去的殿堂。
但早期智慧手機尚未發明,而固定在牆上的電視顯示器,並不需要廣視角技術,現代認為這是個不夠實際的部門,在2003年以3.8億美元的低價,把Hydis賣給了中國京東方,其中1.9億美元還是由韓國銀行提供貸款協助。這其實已經種下了悲傷的第一因。
當時Hydis看來值錢的是有3條3.5代廠生產線,在韓國的大片土地廠房資產,並有5代廠的量產技術。業界認為京東方實際拿出2億美元,買到了價值20億美元的企業。
後來隨著智慧手機的發展,人們到哪都會拿出手機滑啊滑,廣視角技術變得非常重要,Hydis的價值顯現,但原來最值錢的是專利技術,不是那一條條的硬體生產線。
如果是資方,該如何決定?專利授權金大把的收,但生產線賺不了什麼錢。2006年京東方殘酷的宣佈Hydis破產,600名工人首當其衝失業,宣告這是場投機交易,不是場經營責任。
2007年,台灣永豐餘集團旗下元太科技,因為發展電子書需要廣視角技術,決定用93億元併購Hydis,持有95%股權。Hydis的工會也很清楚,自家最有利的就是專利技術,而非硬體廠房,因此要求元太承諾「絕不會賣掉廣視角專利」及「即使賣掉股票都要永續經營公司」。
但是,同樣的問題降臨在元太身上。專利可以坐收大把權利金,生產線卻變成包袱,尤其顯示器產業高度競爭,連龍頭廠商都賺不到錢,況且中小型廠?
今年,元太科技董事會通過關閉韓國Hydis生產線的決議,讓Hydis工會極度憤怒。他們認為元太靠著Hydis的專利授權獲取利潤,卻不願將所得用在提升生產設備與勞工身上。工會甚至數度率眾飛來台灣抗議,在永豐餘總部前集結。
與其說,他們憤怒財團把技術拿走後,不善加經營生產線,不如說,他們更恐慌的是「我們已經把青春給了這家公司,中年失業,要我們去哪裡?」「韓國的高度競爭就業環境,我們該如何重新爭取工作?」「曾經以為擠進夢寐以求的大集團,現在我卻變成沒人要的燙手山芋!」
職場現實,一位國內面板龍頭的主管這樣告訴我:「如果將廣視角技術拿掉,Hydis這間公司毫無價值可言。產線沒有良率與產值,主要獲利來自專利授權,養工廠要做什麼?」
裴宰炯死訊傳出之後,昨天台灣聲援Hydis的勞工連線成員,凌晨前往永豐餘集團總裁何壽川的住處外,潑灑大量紅漆,並在住處外貼上死者的頭像海報,寫著「何壽川殺人!」
也許財團沒有善盡撫卹責任(據了解,還是有提出不被勞工接受的優退方案),但殺人的是何壽川,是科技業的高度競爭,還是韓國職場的恐怖高壓呢?
若是當以死明志,都還換不到勞工想爭取到的權益時,我們該做些什麼,來度過中年失業危機?畢竟這個擠滿人的世界,實在不算光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專利授權金 在 年代向錢看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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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中國的玩法」
安卓手機在中國一直有灰色地帶,無視Google GMS,有自己的store、手機管家後門、流氓App收集個資轉售補貼手機費用、低價模仿或竊取新技術、虛報甚至不理專利授權金...以致於流出中國的手機可以低價橫行市場,台廠難以競爭。
過去至少在相關會議聽過數十次「中國有中國的玩法」,而且還不少引以為榮的。
感謝天下深入報導,回歸本質探討。
專利授權金 在 科技產業資訊室 Facebook 八卦
高通大勝利!美國上訴法院推翻“no-license, no-chips”反托拉斯裁決
對於FTC企圖改變高通IP授權模式,如今看起來美國FTC似乎輸了。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年8月11日一致推翻並完全撤消了地區法院的裁決,確認高通的商業模式和專利授權許可計劃,並未違反反托拉斯行為。也就是說,上訴法院推翻2019年美國地院法官Lucy Koh裁定,當時認為高通“no-license, no-chips”的做法是具有反競爭性,需與受權人重議專利授權金並接受七年監督。但是現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完全推翻了這一裁決。
上訴法院最終認為,根據聯邦反托拉斯法,反競爭行為是非法的,但過度競爭行為則不是。意思就是說,高通的授權模式是過度競爭行為。.....
專利授權金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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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金 在 專利法,單元26: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合理權利金計算 - YouTube 的八卦
楊智傑教授, 專利 法,單元26: 專利 侵害損害賠償、合理權利金計算個人教學網站:http://yangjames.yuntech.edu.tw 專利 法播放 ... ... <看更多>
專利授權金 在 非專屬授權契約 - 智財技轉處- 中央研究院 的八卦
雙方同意,基於本契約所授權之專利,甲方維護專利之期間為該專利獲證日 ... 前期款授權金:作為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授權對價,乙方應支付甲方新臺幣 元整之固定金額。 ... <看更多>
專利授權金 在 [問題] 關於專利授權中權利金給付的問題(稍長- 看板Patent 的八卦
大家好,初次在本版發問,手機排版
其實不知道這篇適不適合在這裡發
前陣子手上在處理一件專利授權案件(本案已和平落幕,為保護當事人已就部份資訊馬賽
克處理,也依約不提供當事人最後和解方案,但有獲准可作為案例討論)
由於當初幾位當事人締約時都沒有找律師看過合約、自己也對授權很陌生,因此現在遇到
要付錢時就遇到許多法律上的問題
這些問題就來到了本人手上(默)
雖然最後大家是願意坐下來一起大家談和解,不過裡面遇到很多問題,想看看版上專利人
出自於專利視角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會先就背景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說明,請益的問題會列在最下方,不想看背景的人
可以直接拉到最下XD
案件事實背景說明如下:
1. 授權人是A公司
2. 被授權人是B公司
3. 專屬授權,授權標的有5項「已經核准」的專利、3項「審查中」的專利以及2項「PCT
申請案」(尚未進入國家階段,但也未逾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有趣的是該5項「
已經核准」的專利在和B公司專屬授權前已有非專屬授權給其他被授權人(稱C公司)
4. 權利金給付僅約定給付一筆Upfront payment,並無milestone payment與royalty(銷
售分潤),未約定權利金給付條件(如「審查中專利核准後按比例支付」等語)
5. 當初約定可再授權,A公司可拿再授權權利金的一定成數。現在B公司真的再授權給D公
司,但BD雙方因為稅務等種種原因,BD雙方的合約約定「權利金為零」(royalty-free)
,D僅給付B一筆簽約金。
事件的開始是這樣的...
先前A公司去函B公司要求給付權利金
1. 權利金的計算方式:照比例/一次性給付
B公司的法務認為,這一次權利金應該只要支付50%,後續審查中的專利每一個專利核准再
支付10%權利金。理由是因為授權是一種專利侵權免訴保證(不作為義務)的對價,侵權
的前提理應是權利存在,審查中的專利既未拿到專利權,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專利侵權的情
況,更遑論免訴保證等。
A公司的法務則表示若是「權利金」都依比例支付,那PCT申請案假如進入十個國家,那十
個國家都要核准才要支付權利金嗎(我:「這還是沒有分割案的情況呢(遠目)」)。言
下之意就是照比例計價有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難,不如就比照簽約金一次性付掉。
2. 專屬授權前與他人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影響專屬授權效力
此時B公司抗辯因為有5項專利先前A公司已經非專屬授權給C公司了,因此專屬授權合約應
自始不存在、或是對市場價值產生折損因此應該折讓部分權利金作為補償。
A公司則是回覆因為A、C當初非專屬授權未有登記,根據台灣專利法,未經登記之授權不
得對抗第三人,B公司此時就是那位沒有受到對抗的第三人,理應全無損失XD
*專屬授權前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對於專屬授權效力有影響,目前沒有找到台灣法律有表示
過意見(美國有判例,但說到底合約的準據法是台灣嘛...)
3. 再授權的權利金=0
A公司表示依A、B之間的合約,B公司既然與D公司談了再授權,應該支付一定比例的再授
權金
B公司此時拿出和A的授權合約與和D的再授權合約緩緩的說
「AB合約是說:
若B有再授權,則B應給付A”再授權的權利金”*x %;
BD合約是說:
本授權合約無權利金,D應給付B簽約金yyy元;
所以依據兩份合約,B應給付A “0”*x%=0元再授權權利金。」
A公司氣炸XDDDD
只能抗辯簽約金在這裡實質上等同權利金云云。
—謝謝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發問—
1. 未核准的專利能夠當作授權標的嗎?未進入國家的PCT申請案也可以當作授權標的嗎?
如果當作授權標的,合約中對於這些專利權利金的給付是不是應該增列條件?
2. 專屬授權前和他人的非專屬授權,在專屬授權後效力是否存在?專屬被授權人是否可
對抗非專屬被授權人?
3. 若授權人希望再授權可以獲得分潤,是否在合約中就不應該以「權利金」作為計算基
準,而是以收益、淨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為計算基準會較適合?但又怕這
樣不是基於專利權而來的對價會有約因的問題。
文長,真的很謝謝大家看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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