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0年代是婦幼人身安全議題倡議的年代,但85年底發生令人遺憾的彭婉如受害事件後,催生出隔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令頒布的同年,高雄也率全國之先,結合社政、醫療、警政跨領域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立24小時免付費婦女保護專線,開啟以專責機關防治性侵害業務,並成立義務律師團、志工團;88年合併家庭暴力成立現在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刑法「妨害風化」也於88年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侵害事件從此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讓被害人保護及尊嚴維護上有很大的進步。
而我們也不斷努力,持續結合司法、警政、衛政及社政網絡,跨專業合作防治性侵害案件,成功建立全國首創「性侵害案件早期鑑定制度」,提高起訴率及定罪率,保障幼童及心智障礙者司法權益,並於105年與法醫合作率全國之先創辦「整合性驗傷採證模式」,加強採證技術,維護被害人司法權益。
也因為我們的努力,所以連續15年榮獲中央評鑑特優,受到各界的肯定。所以,我們藉由立法20週年的日子,將高雄市性侵害防治團隊的歷史軌跡、縝密的網絡合作關係及實務運用的工具展現給市民朋友知道,展現杜絕犯罪的決心及宣導正確的防治觀念。20年走來,在性侵害防治的路上並不輕鬆,要感謝所有防治網絡團隊的努力及貢獻,全年無休在第一線守護著。
期望市民朋友能跟我們一起共同防止性侵害犯罪,尊重自主,打造性別平權的社會,一起守護每個人的人身安全,讓民眾都能安心、安全、安寧的生活,讓高雄成為更宜居的城市。
家庭暴力防治法告訴乃論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律師娘,你一定不相信,像我這樣的知識分子也會用上家暴保護令吧!
我沒有什麼自抬身價的意思,只是我想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結婚前都以為打老婆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酗酒或是失業的男人身上。
是他讓我知道,並非如此,原來即使位居一家公司的高階主管,也會有情緒控管的問題。
我到底做了什麼嚴重的事,他竟然會動手打我?
當然,動手就是不對,沒有任何理由!可是他動手的那一晚,我居然想了一整夜,是不是其實我不對在先,所以他「不小心」不對在後?
他是個單親家庭的孩子,或許,他的孩子氣還在,所以一時無法克制自己,就做錯了。他都抱著我跟我道歉了,應該是值得原諒的。我那時也不應該說:「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即使他公事繁雜,常忙得無法接手機又從來不回電話,甚至應酬時看到我的連環叩也直接掛掉關機。
難道在婚前,我不知道這點嗎?
真的是不知道!
談戀愛時,他要是漏接了我的電話,一定急急忙忙打來道歉,怎曉得結婚後就變了調,所以我才難以適應。
那天,他語帶抱怨地對我說:「我的工作壓力很大,你沒事不要打電話給我,增加我的困擾。」
「我打給你就不會是沒事。沒空你先不要接就好,但晚點有空時,你不能回個電話嗎?說不定我找你是急事,搞不好我發生車禍了,又或者你媽出了什麼事,你不會擔心嗎?」
我不是要詛咒他母親,可能是當下說不出什麼像樣的理由,加上我對他母親在他心中的重量一清二楚,所以一時情急,口不擇言。
「不要把我媽扯進來,她很明理,不會像你這樣無理取鬧。」
「我哪有無理取鬧?請你接電話就叫無理取鬧,那你這樣一出門就像斷了線的風箏,是不是太過分?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
這就是他第一次動手之前,我說的最後一句話。我一開始只是想讓他知道,像他這樣大半夜不回來、又聯絡不上,有多讓人心急。他卻想起了在他五歲時,就跟別的女人在外同居的父親。
他最後一次看到父親是爸媽簽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在那之後,父親就以他母親是單獨監護為藉口,不來看他,也不付扶養費用,就像爸爸的責任用一紙離婚協議書就可以無條件斬斷似的。
他幾乎沒提起過父親,唯一一次是我提到想生小孩時。或許他對於「父親」這個角色的定位很質疑,所以忿忿不平地說出了對他父親的評價。
「我問過律師,即使我母親單獨監護,我父親也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他過去的不負責任,我隨時可以去提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以後他流落街頭,依老人福利法被送進安養中心安置,我還得幫他付安養費用。」
我知道他心中始終放不下,為了想讓他知道我有多在乎他三不五時的失聯,而同時點名了他的摯愛和至恨。
是我的錯,我一開始這麼想。
然而後來我才發現,我是錯了,但錯在應該讓他知道動手是多麼嚴重的事情!而不是在他說完抱歉以後,就以為他認真地自我檢討了,還抱著他說,是我講了不該講的話。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反省跟改過的,但起碼關於動手,第二次就不可原諒了。
我不想重複那一次的對話。不管我說了什麼,都不應該是他第二次動手的理由。
他不了解沒關係,我想法官會告訴他,所以我離開了。去派出所提出聲請保護令的要求後,員警幫我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之後,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打電話通知我去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我拿到了暫時保護令,不久,法院也主動通知我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我知道我可以要求隔離訊問,但我沒有,我要在法庭上親自看法官告訴他,他不可以再對我施加暴力,我也不想再收到他一天幾十則的道歉訊息。
我想夠正式了,有效期間一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他對我實施家庭暴力,也不能對我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他還得去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警察還會依保護令,保護我去取回我的車子,及我個人生活、職業或教育上的其他必需品。
我本來希望在我找到律師辦妥離婚的事情之前,他能夠反省自己是怎麼失去我的。如果有下一個女人,他應該學習去擺脫他幼時的夢魘,而不是加諸在無辜的人身上。
結果他根本沒學乖!他以為求愛簡訊就不受那紙保護令所限制嗎?我關機了,這是我第一次這樣回敬他。
以往,我從不認為公平與報復是一種好的溝通方式,但是律師,我不曉得還能怎麼做,連法院的保護令也可以不遵守嗎?如果他不去上課學學怎麼尊重別人的身體,那我到底還能拿他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法院依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也就是說,如果你去報警,他是有可能會被判刑的,而且違反保護令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後如果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起訴。不過,以他的情節,應該是罰金的可能性比較高。」
那律師娘,你覺得呢?我應該去警局對他提出告訴嗎?這樣一來,他就會有前科了……
「這不是我們可以幫你決定的,但或許你可以請他『摯愛』的母親幫忙,嘗試打開他的心結。
「倒是你呢?在曾經的暴力陰影下,你走出來了嗎?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從第一次開始,就要懂得保護自己,不是面對每一次的暴力,你都有機會像這次一樣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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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告訴乃論 在 蔡佳芬醫師 生活·美學手札 Facebook 八卦
妳有絕對的權力,掌握自己的身體與心
前兩天為了「人工流產需於妊娠8週內施行」的公投提案,發表關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文章。文章裡,我提到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在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對於台灣社會帶來的軒然大波之後,由婦女團體聯袂發聲,最後才終於在1999年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
也就是說,不過20年前,大多數的女人仍然被視為家庭的附屬品,婚後相夫教子是義務,自身的需求往往被繁重的家務吞沒。而「婚內暴力」,無論是肉體或是精神上的虐待,當時在多數國家,甚至沒有被納入法律管束的範圍。
身為丈夫,有權力主宰妻子的身體;身為丈夫,有權力限制妻子的活動自由;身為丈夫,有權力決定妻子的工作、為妻子安排人生道路......
大部分女性即使在婚姻中,經歷各種幻滅、痛苦乃至暴力,礙於社會風俗與親族輿論,往往會選擇隱忍,甚至,在妻子不堪丈夫控制或虐待的狀態下,如若提請離婚,監護權判給父方也是常態之事。
在鄧如雯殺夫之後,社會輿論甚囂塵上。有的說她殺人是為了蓄意爭奪家產,有的惡意攻擊她必定行為不檢、不守婦道,甚至有的抹黑說她早已與小叔有染......酸言酸語如同一桶髒水,全數潑在鄧如雯身上。
想想,一個在國中遭受性侵生子,嫁給性侵犯,忍受十年暴力婚姻,最終在22歲絕望殺夫的女孩。即使已經如此絕望,即使早已證實她的丈夫是她生命中最大的施暴者,社會上還是有這麼多譴責與攻擊。
20年後的今天,生活在2019年的我們,或許一方慶幸自己並不是身處在一個女權低落的年代;但另一方面,20年事實上並不遠,還有非常多女性仍活在男性宰制的家庭氛圍當中。
我曾經遇過一個與我同齡的女性,每天除了在工作、育兒中兩頭燒,更要天天忍受丈夫的貶低與斥責。看電視時隨口問一句時事,丈夫便要酸她學歷低沒見識;在家中有客人時多說兩句話,可能散會後就會被丈夫冷嘲熱諷,嫌她說話無趣、表達遲鈍。還會不時對女兒說:「妳媽就是一個沒用的女人」、「妳以後長大不要像你媽一樣沒用又白目。」
我相信,這樣的例子並不在少數。鄧如雯事件後家庭內的肢體暴力也許慢慢減少,但來自丈夫言語與情緒的施暴,很可能依然是許多女性的夢魘。
婚姻的本質,應該是彼此珍惜、彼此尊重。但從這次「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的公投提案,就可以明顯看見這個社會上仍然有男性理直氣壯地認為,自己「有權力控制女性身體自主權」。
親愛的女人們,我們的聲音不應該被忽視、被否定;我們的身體更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成為他人的禁臠。
告訴自己,告訴妳的女兒——
妳的身體是妳最重要的寶貝,妳有絕對的權力,不讓任何人損害它、侵犯它。
妳的意願是關係裡最重要的參考標準,妳必須信任妳的身體、妳的感覺,去選擇妳想要的關係。妳可以停留在一段讓妳舒適的關係裡,同時,妳也有絕對的權力,告別一段不適合的關係。
時代已經轉變,我們可以不再是那時在婚姻中求助無門的鄧如雯。當妳遇到一個錯誤的人,當妳遇到一個控制妳身體、侵犯妳意願的伴侶,請瀟灑的轉頭、勇敢的離開。
親愛的女人們,愛自己,就是不讓自己一再地受委屈。妳有絕對的自由,做自己的主人;妳有絕對的權力,掌握自己的身體與自己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