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翰,如果可以,下輩子,就別當警察了😭
身為一個曾經採訪過李承翰父母、
採訪過思覺失調症患者、
也採訪台中培德精神病監的司法記者,
心情是筆墨難以形容的沈重而且無奈。
台鐵殺警案嫌犯一審無罪,
如果不是這個判決,
恐怕李承翰案已經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但也是這個無罪判決,
把被害家屬判了無期徒刑,
也把所有警察的執法勇氣判了死刑,
這個社會再度推向無止盡的撕扯裂。
獨家專訪【警察媽媽的心碎告白】
之前累積逾萬點閱率
https://youtu.be/suDZ2dmjpbg
今天又重新上傳
https://youtu.be/xrLyvPadqOQ
精神病患殺警案,
揭露的不是社會正義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導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法官當然是依法審判
#問題是我們要如何去確定嫌犯有無辨識能力?
法官並非醫學專業自己無法分辨,
現階段仰賴的就是醫療團隊的精神鑑定。
所有的矚目案件,
都會委請不只一家的醫院來做精神鑑定,
精神鑑定的結果其實也沒有百分之百的一致性。
這次判決的爭議是,
所謂的辨識能力不該是0與100的兩個極端,
正常人也不會是100,
正常人也可能在激動或憤怒的時候辨識能力下降,
法官在看完鑑定報告後,
認為 #嫌犯沒有辨識能力(=0)
#就直接認定他不需要負擔罪責(=無罪)
而且在我們針對這類精神病患缺乏完整建置跟接應方式之前,
#就將無法穩定服藥有再犯風險的人放回社會
這恐怕是大眾最不能接受的法律解讀方式。
站在民眾的角度,
可以接受嫌犯免死,
也可以接受有期徒刑,
但犯了錯不受處罰,恐怕難以符合應報理論;
站在法官的角度,
#他們不會只把李承翰當成自己的家人
#同樣也會把生了病的殺人兇手當成家人
當一個精神疾病患者因為疾病啃食犯下滔天大罪,
難以要求他為了自己渾然不知的錯誤付出代價。
今天社會對嫌犯同仇敵慨,
但如果今天殺人的是你的父親、
你的手足、你的子女,
你的認定標準還是一樣嗎?
可以確定的是,
#嫌犯到底有沒有辨識能力
絕對還會是上訴二審的主要爭點。
精神病患殺警案,
之所以引發社會激憤,
因為這個無罪判決帶來的社會影響,
恐怕遠超過當事人的司法權益。
精神病患殺警案,
背後牽涉的是 #執法人員的尊嚴與保障、
#司法精神鑑定的統一性跟準確性、
#精神疾病患者的永久監護處遇制度、
#台灣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擁有醫療資源
還有台灣迫切需要 #司法精神監獄,
來容納那些有再犯風險、需要與社會隔絕的人。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的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的容額
相關統計看這邊
https://www.facebook.com/300050850689962/posts/503488863679492/
如果您也跟我們一樣,
希望這個社會能夠更好,
如果您也期盼不會再有下一個鄭捷王景玉鄭再由,
如果您也在乎社會安全網的破洞該如何填補,
歡迎您點閱收看TVBS製播的死刑與正義。
📌【死刑與正義】特別報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CJfZqDeN38
📌矚目重案犯嫌皆逃死 死刑存廢掀爭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CrYlemvqcQ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5
📌思覺失調症成免死金牌 精神鑑定斷生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oD-IYJvvC4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8
📌一秒爆炸!直擊精神病監 1護理師顧80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gCs_P7BCYc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58124
📌白色力量伸援 外展追蹤 盼設專門醫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qkRQbfNoYY
https://news.tvbs.com.tw/focus/1158112
📌 【觀點】面對精神疾病,我們做好準備了嗎?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266644
承翰,如果可以,下輩子,就別當警察了😭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應該做的我們沒有忘
#制服很輕責任很重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監護處分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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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到底有沒有辨識能力 在 Re: [討論] 吸毒殺人無罪有夠扯- 看板WomenTal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個人看法:這案子的判決實在是扯翻了。
法官用刑法19-1或19-2判他無罪,理由是吸毒
的原因自由行為,嫌犯他當下喪失或無辨識能
力。
那我就有質疑,如果喪失或無辨識能力的話:
(1) 嫌犯為何能精準砍頭、用刀狂砍脖子?讓
頭頸斷裂。他為什麼不是揮刀亂砍?他為什麼
不是割奶?他為什麼不是去砍斷手臂?
(2) 如果當下嫌犯喪失識別、辨識能力,為何
嫌犯還具有方向性,知道中庭在哪個方位,而
將頭顱拋向中庭?
(3) 據新聞報載,嫌犯在犯案後又跑回房間玩
手遊、打電動,那他在打電動時就沒有辨識或
識別能力?不然他怎麼打電動?隨便亂打?
我是認為這判決扯爆了。
---
去看一下八卦板這篇
文章代碼(AID): #1VFvmP4T (Gossiping)
https://theshortener.com/h88
(不全引注,只引文章代碼和新聞與網址連結)
(其他gn大的文字論述部分請自己去看嘍~)
案例的情況很像,喝酒喝到無意識,殺死酒友
,判刑7年半定讞。
其實說實在,簡單的結論就是:
怎麼判,其實看法官爽如何判。
※ 引述《aliceeeeee (aliceeeeee)》之銘言:
: 我嘗試理解法官的看法
: 不是為了殺人去吸毒...並非故意
: 吸毒前不能預見吸毒後可能殺人...沒有過失
: 哦~沒故意 沒過失 當然也沒有「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 無罪
: 太扯了
: 「吸毒後有傷害或殺人的可能」這是常識
: 你知我知 大家都知道
: 不信你去問國小小孩知不知道「吸毒後有傷害或殺人的可能」
: 大家都知道不可以吸毒 吸毒害人害己
: 除非犯人本來就是國小生都不如的白癡
: 偏偏法官很奇怪的認定犯人不知「吸毒後有傷害或殺人的可能」
: 推理
: 「吸毒仔亂砍人」...吸毒不意外,可預知->有罪
: 「酒駕仔車禍」...酒駕不意外,可預知->有罪
: 「吃安眠藥半夜夢遊殺人」...超驚訝!!! 不可預知->無罪
: 明明就是保護第三種
: 怎麼第一種也無罪呢?
: 順便一提
: 104年各類重大刑案嫌犯人數及有毒品前科人數統計如下:
: 1、搶奪:嫌犯309人次,其中有190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紀錄,佔61.49%。
: 2、強盜:嫌犯555人次,其中有292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紀錄,佔52.61%。
: 3、擄人勒贖:嫌犯31人次,其中有15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紀錄,佔48.39%。
: 4、殺人:嫌犯794人次,其中有232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紀錄,佔29.22%。
: 5、恐嚇取財:嫌犯1,156人次,其中有323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紀錄,佔 27.94%。
: 6、重傷害:嫌犯43人次,其中有7人次曾有毒品刑案紀錄,佔16.28%。
: 有些人看到這種荒謬的判決不反省 還硬要護航
: 氣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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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0.1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598057749.A.F6C.html
※ 編輯: IDfor2010 (1.160.130.177 臺灣), 08/22/2020 09: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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