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報載:衛生紙之亂抓到了三名業者僅罰3萬 大賺黑心錢以後天天都有人來造謠言了?
先前因新型肺炎冠狀病毒肺炎,造成口罩搶購,而近日更有某傳銷公司的衛生用品承銷商之民眾在臉書及透過Line群組散佈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相同,即將缺貨的不實訊息,導致民眾瘋狂搶購衛生紙。而衛生紙是民眾日常生活必備用品,倘若蓄意造謠生事,致民眾恐慌搶購,就可能涉嫌不法。阿信先就幾個有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來討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製造衛生紙與口罩原料並不相同,若有散布不實訊息,恐造成民眾恐慌,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經警察機關報請法院裁處,依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2、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
因衛生紙並非屬於防疫物資,所以無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為處罰。
3、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本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規定有關於傳染病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衛生紙並不是防疫用物資,也與這次肺炎疫情無關,不宜擴大解釋,所以應無法以本條來處理關於衛生紙原料短缺的造謠者。
4、 刑法第251條:
根據刑法第251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抬高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或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或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本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在解釋上究竟是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還是民生必需的「飲食」及「物品」呢?單就文字上的解釋,可能存有解釋空間,不過立法院在民國103年公告的修正理由: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顯見,立法者似乎有意將農產品以外民生用品的適用予以排除。另外,於108年修正增加了「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這個要件,先前關於口罩部分,已經經行政院在109年1月31日公告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這次的衛生紙尚未經行政院公告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1款的生活必需用品,似乎也不能依刑法第251條來處理。
這次的衛生紙造謠事件,因為衛生紙不屬於防疫物資或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無法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刑法為處罰,僅可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但有關衛生紙的謠言,即便不是意圖哄抬物價,仍有可能干擾民生秩序,導致民眾恐慌而瘋狂搶購,可能嚴重影響到日常生活和社會安寧,目前除社會秩序維護法外,即可能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阿信在此呼籲政府有關單位及立法院應儘速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第251條的修正,以填補本次疫情造成的漏洞,在全國防疫的同時,還給民眾一個安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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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寧構成要件 在 徐立信 Facebook 八卦
據自由報載:衛生紙之亂抓到了三名業者僅罰3萬 大賺黑心錢以後天天都有人來造謠言了?
先前因新型肺炎冠狀病毒肺炎,造成口罩搶購,而近日更有某傳銷公司的衛生用品承銷商之民眾在臉書及透過Line群組散佈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相同,即將缺貨的不實訊息,導致民眾瘋狂搶購衛生紙。而衛生紙是民眾日常生活必備用品,倘若蓄意造謠生事,致民眾恐慌搶購,就可能涉嫌不法。阿信先就幾個有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來討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製造衛生紙與口罩原料並不相同,若有散布不實訊息,恐造成民眾恐慌,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經警察機關報請法院裁處,依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2、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
因衛生紙並非屬於防疫物資,所以無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為處罰。
3、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本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規定有關於傳染病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衛生紙並不是防疫用物資,也與這次肺炎疫情無關,不宜擴大解釋,所以應無法以本條來處理關於衛生紙原料短缺的造謠者。
4、 刑法第251條:
根據刑法第251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抬高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或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或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本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在解釋上究竟是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還是民生必需的「飲食」及「物品」呢?單就文字上的解釋,可能存有解釋空間,不過立法院在民國103年公告的修正理由: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顯見,立法者似乎有意將農產品以外民生用品的適用予以排除。另外,於108年修正增加了「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這個要件,先前關於口罩部分,已經經行政院在109年1月31日公告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這次的衛生紙尚未經行政院公告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1款的生活必需用品,似乎也不能依刑法第251條來處理。
這次的衛生紙造謠事件,因為衛生紙不屬於防疫物資或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無法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刑法為處罰,僅可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但有關衛生紙的謠言,即便不是意圖哄抬物價,仍有可能干擾民生秩序,導致民眾恐慌而瘋狂搶購,可能嚴重影響到日常生活和社會安寧,目前除社會秩序維護法外,即可能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阿信在此呼籲政府有關單位及立法院應儘速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第251條的修正,以填補本次疫情造成的漏洞,在全國防疫的同時,還給民眾一個安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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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寧構成要件 在 元毓 Facebook 八卦
結論放前面,免得法條太多噁心到非法律專業的。
1. 中華民國國籍是屬人主義,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就自動取得,跟設不設戶籍無關。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雖是針對當年所謂「政府黑名單」問題,但其背後法理共通:國民有返國權,除非有合乎比例原則的法律限制,否則國家不得無故拒絕國民返國。
但該解釋的敗筆在於大法官把「是否設有戶籍」列為要件之一,我個人是贊同劉鐵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至於其肯定立法者得以住所決定對國民入出境是否採取許可制之標準,本席尤難同意。...」
做成此釋字的某位大法官在我念法律系時照顧有加,時不時請我吃當時流行的養生餐或土雞城,看到名字殊堪回憶,題外話一句。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規定「無戶籍國民」不予許可入境的限制中,並不包含「可能生病或被傳染疾病未發病」這個條件。而是以第18條第1項第8款「確定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疾病」為前提,且此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這邊可以延伸談的是:新型冠狀肺炎的疫情與死亡率是否比其他流行性感冒嚴重?特別針對此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權?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已表示:「血友病童的生父是中華民國籍,中配馬姓女士在台灣依親多年,已取得中華民國戶籍並核准在台定居,病童也是中華民國籍。」
所以,陸委會又聲稱的:「對於「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原本即具有臺灣合法居留身分,並且已經與父母在臺灣共同居住生活、就學多年,過年期間隨同父母到中國大陸探親,因停航滯留者」,考量目前中國大陸疫情發展,為減少人員移動,仍不允許回臺。」
法源依據為何?我是很好奇啦。
看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並非陸委會管轄主管,所以關該會什麼事?我也很好奇啦。
另一方面,如果該血友病童在台灣設有戶籍,那依照同法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我還是看不懂剝奪國民返國權的法源依據,更看不懂這樣的政府哪裡捍衛人權了?
我只知道從經濟學實證來看,民主制度完全不保障人權,持此謬論的人不是笨就是壞。
關於經濟學怎麼看人權可參考我的舊文:
「從南投地院「公然侮辱罪」一案談起 -- 2010/06/16」http://www.yuanyu.idv.tw/?p=779
「經濟學看人權」https://tinyurl.com/uz3afu4
亦可參考下列論文書籍:
Steven N. S. Cheung, "Why is there a lack of freedom under communism?" 1983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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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
止入國: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
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18條第一項第八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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