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黨前主席涉貪一案,今日下午台北地院表示犯罪內容涉及期約行為,但是否有金流往來證據仍不明確,裁定80萬交保,本黨紀律委員會已通知前主席徐永明於8月5日到會說明。徐永明當時作為本黨推薦之不分區立委,竟與不恰當人士接觸並有收賄之約,對此,我呼籲時代力量紀律委員會予以除名,以示公信。
時代力量一直以嚴格高標準自居,如今爆發受賄案,對黨公職和支持者都是一大打擊。當然,有沒有罪、是否受賄,要交由司法來判定,最後定罪前都不宜妄下定論;但面對黨內,我們不應慶幸或鬆懈,而是應藉此機會痛定思痛,拿出嚴肅的態度,加以檢討、加倍努力,重拾人民的信任。
這幾天,我確實感受到黨中央處理此案的瑕疵,從第一時間稱「今天放假」未即時回應止血、撤換主席,而後提出軟弱的聲明,紀律委員會做出和去年高潞案不同標準的懲處,接著本黨秘書長陳志明「借錢發薪水」的失言,都加速地重創黨的聲譽。
其實在黨員社團貼文前,秘書長就有在黨中央與議員群組中發表類似言論,我當時便告知這樣的說法不妥,但秘書長仍執意為之,造成黨的形象嚴重受損,更模糊焦點,我認為黨秘書長應該要自請處分,負起相對應的政治責任。
黨內有人還在震驚、有人不敢置信,但無論如何,永明涉案的當下就已經讓黨抹上污點,一旦信任被瓦解,重建就很難,也因此,即便再相信他的清白,都需要就政治責任面從嚴辦理,才有跨步前進的可能。時力什麼時候能夠重生?沒有人知道,至少我們現在還在努力,延續時代力量存在的意義。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奉勸周女士:為來生積點陰德吧!】 周玉蔻罵柯媽,被柯媽回批沒根據亂說人,吃人夠夠會遭天譴。周玉蔻為此淚崩,又反擊柯媽欺負她是「外省人」。 這位被法院判定「誹謗有罪」的「媒體人」周女士,長年毀人聲譽成習,如今終於有人回批她,怎麼就變成「欺負外省人」了?這和「外省人」、「本省人」當然無關,卻與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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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天對於「桃園市楊梅分局員警葉驥三審判刑定讞」一案,除了昨天先行發布新聞稿表達支持同仁之外,早上在相關研議事項確定後,我撥通電話給辛苦的同仁「葉驥」。
葉驥,我是署長陳國恩,有關你的用槍官司,雖然三審法官仍判定有罪,但我們仍是支持你的,請你放心。今年6月通話後,我們幫忙聘請的律師就是國內打非常上訴官司的高手,官司必然有輸有贏,但事情尚未結束,我們請他再打一次仗好嗎?這二天我也召集相關業務單位研議如何讓同仁能正確、大膽用槍,無懼執法、捍衛治安。
除了打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訴訟,我們還有一些具體作為,我想第一時間告訴您與您分享:
一、 成立「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由機關召集相關公正第 三人成立委員會協助同仁面對用槍爭議、被民眾投訴等議題。
二、 將號召警友募資新臺幣2000萬元成立專款專戶,協助同仁面對訴訟官司。現行制度上各縣市編列的訴訟費用大都只有4至6萬,有了這筆專款,才能提供同仁更好的訟訴資源。
三、 後續的國賠案件,桃園市府已允諾協助處理,早上我也分別與黎文明局長及張弘文分局長通話,務請他們全力協助,我們也會持續關注協助處理,您不用擔心。
跟葉驥通完話,我立刻尋求幾位長期以來對警察工作非常支持的友人,在我號召之下,警察之友總會理事長郭台強立刻答應支援專款基金的成立,許多愛護警察的朋友也紛紛表示響應,警察之友總會的最高顧問葉國一已率先表示捐助新臺幣2000萬元,在此也向他們說聲謝謝。
早上,部長陳威仁也向我詢問葉驥電話,親電葉驥表達支持!感謝部長對此案的關心與支持。透過臉書,我想告訴大家
『所有的警察都是我的弟兄,我會跟同仁站在一起,當你們最好後盾,只要我們團結一心沒有不能克服的事情,讓我們共同營造更好的執勤環境、打造更好的生活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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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如何 判定 有罪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評價
【奉勸周女士:為來生積點陰德吧!】
周玉蔻罵柯媽,被柯媽回批沒根據亂說人,吃人夠夠會遭天譴。周玉蔻為此淚崩,又反擊柯媽欺負她是「外省人」。
這位被法院判定「誹謗有罪」的「媒體人」周女士,長年毀人聲譽成習,如今終於有人回批她,怎麼就變成「欺負外省人」了?這和「外省人」、「本省人」當然無關,卻與一個人的「人格」有關。周女士,看看妳是怎麼欺負「外省人」的吧!前陣子妳是怎麼罵許歷農老爹的?詛咒許氏子孫要為老爹蒙羞!柯媽提醒妳小心天譴,妳周女士就如此傷痛,那咒罵許老爹的子孫呢?
或許如周女士所言,妳沒有媽媽可以回嘴,無父無夫無子「孑然一身」,所以大概也不會害怕「子孫蒙羞」。但還是在此奉勸妳,為來生積點陰德吧!
PS:
1. 柯媽回批遭天譴 周玉蔻淚崩: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t_B9S99aEE
2. 周女士搬蔣夫人打許老爹!且看蔣夫人如何警示「媒體」亂象!(見我影片)
3. 點我影片 看周女士忽藍忽綠忽白忽紅的「發跡史」(所謂白,因為周女士曾力挺柯文哲「白色力量」。所謂紅,因為周女士硬將兩岸音樂會染上紅顏色,被林明正質疑她赴對岸讀書也是紅,周女士自稱她支持「善良的紅」,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1mBQO00eKw)
4. 周女士誹謗有罪,高等法院判決定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87042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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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判定 有罪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我看到網友討論曾蔭權是否能告得入的問題。做新聞的話,其實要找出當中的關鍵。852郵報找到那案例,但他都不敢評論。網友看這案的重點是錯誤。公職人員不當的判例,根據包智金判例,這有四個考慮因素。第一,該人必須是公務員,否則不會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第二,他必須做錯了事。第三大因素是他不能無心地做的,而是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他是知道這樣做不對,仍有心、故意這樣去做。兩者有點分別。假如有件事知道是有問題,但卻放任地繼續去做。這是有意,但不是蓄意。蓄意是因為知道這樣做便沒有人知道他做錯,於是決定這樣做,這便是蓄意。所以這是需要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包智金判了不能有意或蓄意,必須同時有意和蓄意。第四點,這是造成了損害,甚至是嚴重的損害。這些案是考慮這四點考來判的。
網友的考慮是有點錯。首先,這不是指曾蔭權因為這些利益,即使不應發牌給DBC,也照樣發牌給DBC。做錯事不是在這一點上。又或者指他不應授勳也照樣授動那個何周禮。他做錯事的地方是這樣。曾蔭權是一個公務員,而所做的事有利益衝突,而他沒有申報出來。這已經是行為不當。告他行為不當,是不需要證明他因此得益或者蓄意扭曲法律而做一些錯的事。條例寫明,如果有利益衝突必須申報,而他不申報,所以這便是一個行為失當。
曾蔭權要辯護的是那是否需要申報。這件事無論如何都是發給DBC,而黃楚標當時也不是主事人,當時也不覺得這是一個重要的利益衝突。所以第一點要爭辯的是他是否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還是只是一個錯誤的判斷,第一個爭論點必然在此。
當他應該申報而不作申報,而這件事給揭發,對政府整個誠信產生懷疑。這便是嚴重的損害。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嚴重的後果,但這點也可以爭論的。
我覺得租屋這件事是一個重要的事,他太太付了八十萬的人民幣按金。他是不會不記得。控方也會批評曾蔭權做了四十多年公務員,不會不知道租屋和DBC有利益衝突。而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恐怕別人知道他和黃楚標租屋而質疑他租屋是不是一個利益。這樣就是willfully and intentionally。所以我的意見是和大家不同的。
我不知道這官司會在甚地方進行,但如果像許仕仁那樣在高等法院進行,那會有陪審團。如果有陪審團就會入罪機會大很多。陪審團多是覺得會有罪。如果我是曾蔭權,我便會認罪,然後求情指自己是不小心做成,可能只判社會服務令。這罪是不是嚴重也很難判定。他和許仕仁不同的是,他沒有實際收到錢。這種行為失當性質又沒那麼嚴重。如果認罪和態度良好,社會服務令是視乎有沒有悔意。如果他日日去祈禱十六個小時,懺悔自己做得不對,處事粗疏。當日他又哭過,這樣很可能會判社會服務令。
不過整件事最慘的是,就是官司贏或輸,都沒有人敢再去接濟曾蔭權。因為會怕被懷疑賄賂。這官司可能要用千多萬,他那麼吝嗇,對他來講可能比死難受。他會月餅放進雪櫃放到第二年,等到收到新的月餅才把舊月餅辛送給下屬食。反正控告他,他已身敗名裂,應該會保住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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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判定 有罪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評價
媒體社論竟然公開說,法官選在李明哲案開審後四天就宣判周泓旭案,其實就是一種善意,大陸應該有所回應。這種說法 #非常可恥,等同肯定 #台灣司法可以任由政治力介入,自己打自己臉。
尤其在李明哲當庭認罪,並邀請家人到庭聽審、網路直播的情況下,我們的輿論都還質疑不夠正義,李明哲可能「被認罪」。那麼,周泓旭還當庭不認罪,指控是調查局誘導他做出自白,媒體號稱保障人權,卻無人關心周泓旭是否「被認罪」,反而只討論如何拿他當 #政治籌碼,不可恥嗎?
周主張,自己是被舉報他的A男與情治單位聯手設局陷害,基於無罪推定,更應該有第三方、第四方證據,才能判其有罪。否則按法律常理,自白不能作唯一證據(何況已被周推翻),情治單位秘密錄音也不能作合法證據,可如今判決書卻僅憑情治單位的錄音、A男的證詞與情治單位的證詞,就草草判定周有罪。周主張自己是被設套,而我們看判決書採信的證據,確實有「球員兼裁判」,情治單位與A男自導自演的嫌疑。
當然也有人說,這是情治單位與A男配合「釣魚執法」。但既然是「釣魚」,就應該要釣出真正的「魚」。最初周案爆發,官方說法是抓到「刺探機密」的共諜,大家都質疑怎有這麼嫩的「刺探機密」法?結果搞了半天,沒釣出什麼「機密交易」、「人贓俱獲」的證據,又變成以「發展組織未遂」起訴周泓旭,但既是「組織」,怎麼只有周一咖呢?
原來判決書裡,還有一項證據是「從周泓旭處搜出大陸黨務人士名片」。這實在是夠荒謬了!如果這也能當證據,我王炳忠的名片本可能也有上百張「大陸黨務人士」名片, #民主進步黨檯面上、檯面下又絕對比我的更多!這就跟最初媒體點名我和 #洪秀柱是周泓旭的「諜報網」,理由竟是我們與他曾合照、是臉書朋友一樣荒謬!由此更可看出,證據實在少得可憐,才會輪到連名片也可當證據!
當我們質疑公開認罪的李明哲「被認罪」,對於公開不認罪的周泓旭,是否更需要有 #公開的審訊 及 #全面的證據,才能將其判罪?當初拿他宣稱「抓到共諜」,就已經被認為是 #配合保防法,政治考量甚深;如今又可能是回應李明哲開審,所以無預警地匆匆判決表達「善意」。如果司法真能這樣當政治籌碼玩弄,那我們有何顏面去說李明哲「被認罪」? 有何顏面去說台灣司法公正、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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