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星期五 絕對音樂】
「自己喜歡的日子,就是最美的日子;
適合自己的活法,就是最好的活法。
別期許別人跟自己一樣,而是讓自己不一樣。
親愛的你/妳,今天不一樣了嗎?
別忘了,下午4:00-5:00
「絕對音樂」~~ON AIR))))))
把耳朵借給我,
芳翎和你/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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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媽媽一封最沈痛的告別信》
在伊朗,女性證人的證詞相對於男性證人只有一半的份量,在某些極端狀況下,甚至根本不被採信。甚至,伊朗人權資料中心(Iran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Centre)指出:在某些狀況下,若是只依賴女性證詞(不管有多少人),可能被認定為誣告。儘管賈巴里的家人、國際特赦組織等機構不斷要求為她辯護,在伊朗的法律下,唯有原告的家人撤回告訴時賈巴里才能免於一死,而死者的家屬不願意這麼做,因為賈巴里堅持死者沙班迪(Morteza Abdolali Sarbandi)曾試圖性侵她。
賈巴里在19歲的青春年華被捕入獄,在獄中了度過了7年的時光,這期間賈巴里的媽媽四處為她奔走,甚至希望能夠代替自己的女兒受刑,但這一切沒有任何效果。在26歲時她得知了將要被處決的消息。賈巴里錄下了一段錄音給她的媽媽,傾訴她最後的願望,並堅信死亡不是生命的終結,在死後的市街,必能沉冤得雪。
「親愛的媽媽,我今天才知道我即將被處決。我覺得很難過,妳為什麼不敢讓我知道我的生命將走到盡頭,妳不覺得我應該知道嗎?;我感到很羞愧,讓妳如此難過。妳可不可以代替我再親一親妳和爸爸的手?
我在這個世上活了19年。早在那個不祥的夜晚我就該死去。屍體被丟棄到城市裏某個角落,過了幾天警察會發現我,並叫妳來警察局認屍,妳還會知道我被侵犯了。但那個殺人犯永遠都會逍遙法外,因為我們我們不像他一般有權有勢。接著妳會帶著痛苦和羞辱繼續生活,幾年後因為這些痛苦而死去。
但就像遭到詛咒似的,我的故事不同於其他人。我沒有被棄屍荒野,而是進了守衛森嚴的監獄。我毫無怨尤的接受命運的安排,因為死亡並不是生命的終結。
從小妳告訴我所有人來到這個世界上都是為了學習各式各樣的經驗、每個人都有天生肩負的責任。我學到了有時候妳必須要懂得反擊。我記得妳告訴我尼采和馬車伕的故事,尼采想要阻止馬車伕繼續鞭打馬,但卻被馬車伕打的遍體鱗傷。這個故事告訴我有有些原則即使面對死亡也要堅守。
我上學時,妳教導我面對爭執和抱怨要像個淑女,妳記得妳有多注重我們的行為嗎?但我想告訴妳,妳錯了。當事情發生,這些好教養對我沒有任何幫助。我的冷靜讓我在法庭上看起來像個冷血無情的殺人犯。我沒有哭、沒有苦苦哀求,因為我相信法律會還我公道。
但我卻因為對犯行毫無悔意而被判刑。妳知道的,我連蚊子都不敢殺,連蟑螂我都只是拎著觸鬚把牠移開,但現在我卻成了一個犯下蓄意謀殺罪的犯人。我對待動物的行為被法官認為我像個男孩,即便我留著美麗、畫著指甲油的長指甲。
那些希望法官能夠公正判決的人該有多樂觀呀!法官甚至沒有發現我的手不像那些女運動選手般佈滿厚繭。在這個妳教導我熱愛的國家卻從不想要我存在,當我在那些拷問下痛哭失聲時沒有一個人支持我,耳邊傳來最不堪入耳的辱罵。當我終於拋下我僅存的一絲美麗:剃掉我的頭髮時,我終於換來一些獎賞--11天的單獨監禁。
親愛的媽媽,請不要為妳聽到的這些內容哭泣。第一天在警局一位未婚的老警察因為我的指甲而傷害我時,我知道了,在這個年代沒有人追求美麗。不管是美麗的外表、聰慧的思想、優美的字跡、卓越的看法,甚至是美麗的聲音。
親愛的媽媽,我的想法已然改變,但這不是妳的責任。我把這段錄音交給某個人,這樣當我在妳毫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悄悄處決時,妳才能收到這些消息。我留了很多我寫下的東西給妳。
在我死前我希望妳幫我做一些事,希望妳盡所能幫我完成。其實這是我對於這個世界、這個國家和妳唯一的願望。妳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完成這件事,所以我先告訴妳我一部份的遺願。請不要哭,聽我說。我希望妳到法庭,告訴他們我的請求。我無法在獄中寫信告訴妳內容,因為需要獄監同意,這樣一來你又會因為我而難過。這些要求可能需要妳去四處拜託別人才能完成,但我還是希望妳盡量為我完成,雖然我之前告訴妳不要為了赦免我的死刑而對別人苦苦哀求。
我親愛的媽媽,比我的生命還要珍貴的人,我不想在泥土裡腐朽,我不想要我的眼睛、年輕的心化為塵土。希望在我被處死後我的心臟、腎、眼睛、骨頭,還有任何可以捐贈的器官都能夠盡快移植給需要的人。我不想要受贈者知道我的名字,也不需要他們的花束,也不必為我祈禱。
我真心希望不要把我葬在墓中,因為這樣妳又要再為我痛苦難過,妳不用為我穿上黑色喪衣。希望妳忘記我所有的苦痛,就讓我隨風而去。
這個世界不愛我們,也不願為我承擔命運的苦痛。我屈服了,靜靜擁抱死亡的到來。因為在神的法庭上,我會控訴那些檢察官、法官,控訴那些當我不願屈服於羞辱時狠狠打擊我的法官們。
在造物主面前我會對那些出於無知或說謊惡意陷害我、踐踏我的權利、不在意事實真相的人們提出控訴。
親愛的媽媽,在另一個世界,我們終於能夠控訴那些不公,看看神會怎麼判決吧。在我死前,讓我再抱一抱妳。我愛妳。」
(文章來源:http://www.storm.mg/lifestyle/7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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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警察官 不祥事 在 Jo's 九萬的 Facebook 八卦
這篇文章,值得我們每個人省思。
有時候,我們對於不熟悉的宗教或種族的文化資訊,經常來自於外國影集和電影。在不了解的情況下論斷,有意或無意,都可能成為一種無知的粗暴。不要說個人面對不熟悉的宗教或文化的態度了,有太多人連面對其他台灣人選擇與異文化的對象交往,都會自動套入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成為變相的歧視。
這已經不只是法令的問題了,而是,台灣社會若無法在種族歧視以及對「非我族類文化」上有進步和共識,那麼我們離「多元化」還差得遠。
「你懂伊斯蘭教嗎?」,他似笑非笑的看著我。
「略懂。」,不知如何,我講這句話的時候,突然想起了諸葛亮火燒赤壁。
說實在話,我只有在倫敦唸書時,與一個伊斯蘭教的女生交往過短暫的時間,說略懂,其實很心虛。
「那我問你,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都是沙豬嗎?」,他正色看著我,焦急的搓著他厚重的手。他的中文好到讓我意外。
我雙手一攤,「艾先生,我今天是來討論你的妨礙公務問題,不是來討論我懂不懂伊斯蘭教的。」
艾先生站了起來,他龐大的身軀佔據了我整個視線。「如果你不懂我們,你如何幫我辯護?你瞭解可蘭經以後,再來跟我談吧。」
我訕訕然的離開這個國家的駐台代表處,回到辦公室。這是一件很簡單的外事案件,不過就是我略懂英文,所以大使推薦我來承接這件案子。從起訴書來看,非常的簡單,就是一個外國人載著臺灣太太騎車違規,被警察攔檢後不服,對警察口出穢言,因此被提起妨礙公務的公訴。
為了這件案子,我決定開始閱讀可蘭經。可蘭經對於我這種信仰傳統宗教的人來說,實在難以閱讀,特別是要找出與「妨害公務」相關的記載,我覺得先知一定不會告訴我,可是我又不能只是停留在基本教義派(賓拉登)的印象,在基本教義派的眼裡,不要說妨害公務了,炸掉世貿大樓也是剛好而已。
可是,伊斯蘭教,就等於基本教義派嗎?如果是這種類比,那麼基督教豈不是就等於3K黨?
一星期後,我又到了中東某國的駐台代表處。
他開口問我,「大律師,你瞭解我們伊斯蘭教徒嗎?」
我順口說出(背出?)了一段話:「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3)
「哈哈,你有認真一點了。」,艾先生露出了憨厚的笑容,跟他先前冷若冰霜的態度,有很大的不同。「
我心裡捏一把冷汗,不要再問我了,我也只背得出這一段而已。
還好,他沒有繼續問下去。
「所以,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對女性眷屬的看法如何?」,他換了一個方式問我。
「所有的原始宗教,在一開始都是歧視女性居多的,我想貴教應該也不例外,我只是覺得,貴國在對待女性的態度上,似乎比較保守(conservative)一點。」,我小心翼翼的回答。
「保守?我把我的妻子當作我的命。」,艾先生突然脹紅了臉,「他們竟然這樣對她。」
我靜靜的聽他說。
「一個月前,我跟我太太騎車經過台北市武昌街,突然被警察攔下來。他說這是單行道,要開我罰單。一開始的時候,我站在旁邊,只是跟他爭辯不是單行道。他突然向我太太要身份證,我太太跟我當下都不同意,但是他突然用手推了我太太的肩膀一下,向我太太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他大聲的跟我述說,彷彿我就是那個警察。
「我當下看到他碰到我太太的身體,我氣死了。我向他說,你是什麼爛警察?他接著就說,要告我妨害公務。我說,你對我太太不禮貌,他說,你要告就去告,接著,我就被他當作現行犯逮捕了,上手銬到分局去。」
「我不服氣,在我們國家,是不能隨意碰觸女性的身體的,我罵他有什麼不對?」
剎那間我懂了,如果不懂伊斯蘭教,如何為他辯護?
我們兩人靜默了很久。
「我有兩個建議,你可以認罪,大概法院會給你的刑度介於拘役或徒刑幾個月,易科罰金應該可以解決。另一種情況就是,不承認犯罪,主張你被歧視。」,我停頓了一下。「不過,有可能會更重,不一定能說服法官。」
「我要打這場官司。」,從他的嘴裡緩緩的吐出了這幾個字,「我在乎的是我家族的尊嚴。」
三天後,我們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開庭前,我再次的詢問艾先生,他到底願不願意認罪,他沒說話,但是責備的眼神,壓得我喘不過氣來。
審判長在簡單的人別訊問後,開始審理程序。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頭也不抬的說。
「如起訴書所載。」,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簡單的作了陳述。
審判長抬起頭來,是個年輕的男生,大概差不多三十歲上下。他簡單宣讀被告的權利後,問了艾先生。「你是外國人,需要聘請通譯嗎?」
艾先生:「我不需要,我在臺灣住了二十幾年,我會說中文。」
審判長滿意的點點頭,接著問他:「檢察官起訴你妨害公務,你是否認罪?艾先生,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如果你認罪,法院可以給你機會輕判,希望你能夠考慮清楚。」
我緊張的看著艾先生。他站起來,雖然他的身軀很龐大,但我看來,彷彿他才是渺小的大衛,要對抗巨人歌利亞。
「我不認罪,我認為警察歧視我。」
審判長瞪大了眼睛,「歧視你?這句話從何說起?」
我知道這案件似乎引起了審判長的興趣,應該沒有人在罪證確鑿下,還會以歧視的「藉口」作無罪答辯理由。
「審判長,你讀過可蘭經嗎?」,艾先生很認真的問法官。
「沒有。不過,被告,這跟本案有任何關連嗎?」,審判長饒富興趣的看著這位留著小鬍子的外國人。
「我想說的是,有些臺灣人對我們伊斯蘭教徒缺乏尊重。」,他憤怒的說,「他不可以懷疑我太太是妓女,又碰觸我太太的身體。」
審判長問:「但你承認你有罵警察,你是什麼爛警察?」
「我有。」,艾先生理直氣壯的說,「他該罵。在我們國家,甚至會決鬥。」
我好想捂住他的嘴,怕又多一條恐嚇罪。好在法官相當寬容,他只是笑笑說:「你們國家與我們國家國情不同,決鬥恐怕不行喔。」接著對我說,「辯護人請陳述辯護意旨。」
「被告雖承認確實有於上開時日,對某分局某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以『你是什麼爛警察』等言語,令該員警深覺不快,然並非因為警察開立罰單所致,而係該員警以不當之肢體語言,碰觸被告之配偶,因此引起被告以上開言語責罵員警,請鈞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予以緩刑之處遇。」,我緩慢的唸出幾個字,可是覺得好艱難。
艾先生似乎聽到我的弦外之音,他急忙說,「我不認罪,我沒有犯罪。」
審判長看著我們兩人:「辯護人,你是作有罪答辯?似乎與當事人的意見不同?」
我低著頭,心想,依鈞院之心證,就算主張種族或宗教歧視,會無罪才有鬼,我才不要冒險。但是,艾先生的眼神,凌厲的幾乎要殺了我。
我抬起頭來,深吸了一口氣,向法官說:「以當事人陳述為準。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乃正當防衛,予以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看著我,不知是同情還是惋惜。「好,我尊重你們的決定。這樣的話,我們就繼續審理程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請傳喚派出所主管、值勤員警、被告之配偶。」,我一口氣唸出了三個人的名字。
審判長有點疑惑,「傳喚值勤員警與被告配偶我可以理解,但是派出所主管與本案有何關係?」
「本件主要還在於被告至派出所後,該名主管對於被告之行為已明顯有種族歧視之嫌,我們認為一定要傳喚。」
檢察官當然反對。
審判長笑著說,「關於主管部分,待合議庭審理後再行決定,還是請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究竟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係,否則我們無法傳喚。」
我點了點頭。
審判長接著說,「我們先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關於不爭執事項,應該是被告在上開時地有對公務員以不當之言語辱罵。爭執事項則是,被告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兩造有無意見?」
我搖搖頭,「沒意見。」。艾先生看著我,低聲問:「什麼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聽起來很拗口。」
「爭執事項,就是我們跟檢察官意見不同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要說服法院,你可能無罪的原因。至於不爭執事項,就是事情發生的經過,也就是事實的部分,我們對這些發生過的事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我說。
艾先生嘟噥的說,「我對整件事情都有意見。」
我轉頭跟審判長說,「我們沒意見。」
審判長決定了下次庭期,是在三週後。
艾先生走出法庭的時候,嚴肅的告訴我,「我一定要戰。」
三週後,我們在同一個法庭開庭,審判長並沒有准許傳喚主管,只有傳喚被告的配偶,還有警員擔任證人。
由於他們兩位是我們傳喚的證人,所以由我來主詰問,檢察官則是負責反詰問。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詰問制度雖然實施了好幾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師及檢察官對於這個制度不太瞭解怎麼操作。所謂交互詰問,是在法院詰問證人的時候,如果證人是律師傳喚,就由律師先詢問證人,稱為主詰問;律師問完後,再由檢察官反詰問,也就是針對律師剛問的問題如果有疑點,可以針對疑點部分繼續追問,但是不能詢問證人律師沒問過的問題。接下來又是律師的覆主詰問,也就是針對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疑點,繼續詢問證人,而檢察官最後則提出覆反詰問,做最後的疑點澄清。通常律師傳喚的證人,都會對於被告比較有利,而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則是對於被害人比較有利。這也就是所謂的「友性證人」與「敵性證人」的差異。要做好詰問,必須事先做足功課,設計好問題,否則容易會變成誘導證人,而被檢察官異議,甚至詰問可能會無效。不過詰問確實有很多技巧,可以協助真相的釐清。
「請問艾太太,你是伊斯蘭教徒嗎?」,我問。
檢察官立刻異議,「異議,辯護人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請辯護人陳述這個問題與本案之關係。」
「我希望法院可以瞭解被告在本案的犯罪動機,這與案情有緊密相關性。」,我說。
審判長無奈的說,「好,但是請辯護人不要天馬行空,問題還是著重在釐清案情就好。」
太太回答:「是的,我嫁給了艾先生以後,我就改信伊斯蘭教。」
「那麼,伊斯蘭教的教義中,對於女性家屬在外人面前有沒有特殊規範?」,我問。
「異議。」,檢察官又再度發聲,禁止我問這個問題。
審判長又對我看了一眼,「辯護人,我還是讓你問,但是請你盡快進入主題,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
我暗罵了幾個字,但是故做鎮定的說,「等一下我問的問題,會在辯論中表示意見。」
審判長示意證人回答。
「要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父親,丈夫的父親,兒子,丈夫的兒子,兄弟,弟兄的兒子,姐妹的兒子,女僕,奴婢,無性慾的男僕,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古蘭經24:31) ,她朗聲說出經典的文字。
法庭上一片靜默,連書記官的打字聲都停止,因為沒人知道她說了什麼。
「要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古蘭經33:59),她再說一遍,但是卻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話。
我也楞在當場,雖然我簡單翻閱過可蘭經,但也不知道她在說什麼,只好請她重新論述一遍,不然沒辦法記錄在文書中。
我咳了一聲,「當天下午四點多,」我總算進入主題,「你是否由被告搭載,由武昌街前往台北車站?」
「是。」,她說。
「當天發生什麼情況?」,我問。
「我跟我先生在路上騎車,突然有一名員警把我們攔下來,跟我要身份證。我先生說,那是我太太。警察表示他不相信,說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男人交往。我先生很生氣,質問他說什麼,他就用手推我,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我先生情急之下,就罵他是『媽的,什麼警察。』、『屁啦。』、『屁啊你啊、屁很爛的你、你超爛的。』,警察一聽就把我先生上手銬,帶回警察局了。」,她平靜的回答。
我忍住笑意,因為她先生罵得實在太有趣了。明顯就是一個中文很差的外國人,才會講出「屁很爛的你」這種文字,審判長與檢察官應該也覺得很有意思,只有旁邊的警察臉色鐵青。
「你覺得你有沒有被警員歧視?」,我問。
「當然有,在我們伊斯蘭教中,婦女是被充分保護的。警察推我,還用那種鄙視的言語擠兌我,對我而言是很大的污辱。」,她肯定的回答。
「我問完了。」,我簡單的問到這裡。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你覺得,警員為什麼要這麼對你?」
這下換我異議了,「異議!證人不可能知道警員怎麼想。」,我差點沒說出,「子非魚,安知魚樂?」
審判長似乎被我們煩死了,「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修正嗎?」
檢察官換個方式問,「當時警員有沒有告知你們,你們是因為逆向行駛,所以才會停車取締你們?」
「沒有,他一攔下我們,就直接跟我要身份證。後來就發生衝突了。」,她說。
接下來換警員上場。還是由我主詰問。不過,敵性證人要做主詰問,真的比較困難,因為他不一定會按照既定的問題流程跟著走。
「請問警員先生,您信什麼宗教?」,我問。
「異議!」,檢察官立刻發出不滿的聲音。
審判長不滿的對我說,「辯護人,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與本案無關,我不許你發問這個問題。」
我無奈的點點頭,重問一次,「警員先生,請問你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有多少?」
我知道馬上又要被異議了。果不其然。不過法官這一次並沒有阻止他的回答,只是用不耐煩的眼神看著我,暗示我要盡快結束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你說的是回教徒吧?我認為回教徒不就是恐怖份子嗎?他們可以享齊人之福,娶四個太太,而且大部分都很有錢,女人在他們國家的地位應該很低,都要戴面紗不能見人。」,他聳聳肩,「我知道的就是這些吧。」
果然是對於伊斯蘭教完全不懂的傢伙。回教,是中國的稱呼,他們不自稱自己是回教徒。四個太太,在現代世界中已經很少,要講他們能娶四個太太,倒不如說匈奴人可以娶自己的母親,講這種天寶年間的事情有意義嗎?至於女人地位低,倒不如說他們對於女人的態度比較以保護弱者的角度去看,真正威脅女人的,不是伊斯蘭教,而是大男人沙文主義。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講過,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人交往?」,我問。
「沒有。」,他果然完全否認。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推艾太太一把?」,我問。
「沒有。」,他同樣簡短的回答。
「那麼她先生為什麼要對你辱罵?」,我緊接著問。
「我哪知道?說不定她先生覺得我要侵害她太太,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他輕佻的說。
我看著他,眼神很嚴厲,「如果你沒有對她太太動手,為什麼他會覺得你要侵害她太太?」
他突然一時語塞。只能說,「我當時確實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當時你有沒有表明身份,並且告知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涉及逆向行駛?」
「當然有,因為我穿制服,他知道我是警察,而且我有清楚的告訴他,這條路是單行道。」,他說。
艾先生立刻站起來,「他說謊,He is a liar! فهو كاذب!」,他講的英文我知道是什麼,但是阿拉伯文,大概只能猜到,意思應該與英文一樣。
法官示意他坐下,法警則是緊張的靠近他。
他洩氣般的坐下來,我拍拍他的手,要他冷靜。
檢察官沒有問題了,審判長決定,今天把程序走完,這時候我有不祥的預感。
審判長開始要我們對先前的證據,表示意見。就程序上來說,證據能力的意見表示,其實在審判中很重要,畢竟這些證詞、文件,如果不被採用為證據,對於被告當然相當有利。但是在實務上,這些所謂「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往往都只是聊備一格。畢竟如果在實質上,這個被告真的有殺人,誰會管這把兇刀是不是刑求取得的?就算兇刀真的是打了被告一頓才知道放在哪裡,法官也有辦法主張證據能力就是存在。所以,這部份的程序進行得很快,審判長馬上就要我們辯論。
檢察官很簡短的說,「被告犯行明確,確實以污穢之言語攻擊執勤的員警,依法應論處妨礙公務,請求從重量刑。」
我則看了被告一眼,站起身來說話:「被告是伊斯蘭教徒,對於女性家屬而言,他有保護的義務。本件警員以刻板的文化印象,未能考量被告的文化脈絡,而以戲謔的方式要求被告妻子拿出身份證,因此導致被告一時氣憤,應能主張正當防衛,請鈞院能酌予考量。」,其實這一段話,我說得有點心虛,因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主張,只是看到艾先生的樣子,我也只能鼓起勇氣把這一段話說完。
審判長聽完以後,問了艾先生跟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
「我們認為無罪,但是如果鈞院認為有罪,我們請求給予緩刑。」,我還沒講完,就被艾先生粗暴的打斷,「我堅持無罪。」,他說。
三週後宣判。
我們靜默的走出法院,艾先生點燃一根煙問我,「你還是覺得我有罪?」
我很艱難的點了點頭,「我認為你有,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辱罵警員。」
他搖搖頭,「我不明白,你們怎麼會這麼粗暴?」
我知道他是說文化上的粗暴,所以我沒有說話。
判決結果出來了。看著判決,我突然想起了伊斯蘭教開齋節的第一個週末,三萬多名的外籍勞工集體慶祝,卻被台南高分檢的檢察官,在臉書上寫著,「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陷」、「外勞吃飯、睡覺,野餐,擠滿車站,政府再不處理,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我不禁問自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成熟的看待多元文化?
女性警察官 不祥事 在 Weltschmerz by Tzara Lin Facebook 八卦
從一對伊斯蘭教夫婦(台女外男)逆向行駛被警察臨檢所衍生出的妨害公務罪,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法院攻防,足以看出台灣執法人員、高級知識份子(法官、檢察官)甚或投射出多數台灣人對於多元文化的傲慢與偏見。
「你懂伊斯蘭教嗎?」,他似笑非笑的看著我。
「略懂。」,不知如何,我講這句話的時候,突然想起了諸葛亮火燒赤壁。
說實在話,我只有在倫敦唸書時,與一個伊斯蘭教的女生交往過短暫的時間,說略懂,其實很心虛。
「那我問你,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都是沙豬嗎?」,他正色看著我,焦急的搓著他厚重的手。他的中文好到讓我意外。
我雙手一攤,「艾先生,我今天是來討論你的妨礙公務問題,不是來討論我懂不懂伊斯蘭教的。」
艾先生站了起來,他龐大的身軀佔據了我整個視線。「如果你不懂我們,你如何幫我辯護?你瞭解可蘭經以後,再來跟我談吧。」
我訕訕然的離開這個國家的駐台代表處,回到辦公室。這是一件很簡單的外事案件,不過就是我略懂英文,所以大使推薦我來承接這件案子。從起訴書來看,非常的簡單,就是一個外國人載著臺灣太太騎車違規,被警察攔檢後不服,對警察口出穢言,因此被提起妨礙公務的公訴。
為了這件案子,我決定開始閱讀可蘭經。可蘭經對於我這種信仰傳統宗教的人來說,實在難以閱讀,特別是要找出與「妨害公務」相關的記載,我覺得先知一定不會告訴我,可是我又不能只是停留在基本教義派(賓拉登)的印象,在基本教義派的眼裡,不要說妨害公務了,炸掉世貿大樓也是剛好而已。
可是,伊斯蘭教,就等於基本教義派嗎?如果是這種類比,那麼基督教豈不是就等於3K黨?
一星期後,我又到了中東某國的駐台代表處。
他開口問我,「大律師,你瞭解我們伊斯蘭教徒嗎?」
我順口說出(背出?)了一段話:「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3)
「哈哈,你有認真一點了。」,艾先生露出了憨厚的笑容,跟他先前冷若冰霜的態度,有很大的不同。「
我心裡捏一把冷汗,不要再問我了,我也只背得出這一段而已。
還好,他沒有繼續問下去。
「所以,你覺得我們伊斯蘭教徒對女性眷屬的看法如何?」,他換了一個方式問我。
「所有的原始宗教,在一開始都是歧視女性居多的,我想貴教應該也不例外,我只是覺得,貴國在對待女性的態度上,似乎比較保守(conservative)一點。」,我小心翼翼的回答。
「保守?我把我的妻子當作我的命。」,艾先生突然脹紅了臉,「他們竟然這樣對她。」
我靜靜的聽他說。
「一個月前,我跟我太太騎車經過台北市武昌街,突然被警察攔下來。他說這是單行道,要開我罰單。一開始的時候,我站在旁邊,只是跟他爭辯不是單行道。他突然向我太太要身份證,我太太跟我當下都不同意,但是他突然用手推了我太太的肩膀一下,向我太太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他大聲的跟我述說,彷彿我就是那個警察。
「我當下看到他碰到我太太的身體,我氣死了。我向他說,你是什麼爛警察?他接著就說,要告我妨害公務。我說,你對我太太不禮貌,他說,你要告就去告,接著,我就被他當作現行犯逮捕了,上手銬到分局去。」
「我不服氣,在我們國家,是不能隨意碰觸女性的身體的,我罵他有什麼不對?」
剎那間我懂了,如果不懂伊斯蘭教,如何為他辯護?
我們兩人靜默了很久。
「我有兩個建議,你可以認罪,大概法院會給你的刑度介於拘役或徒刑幾個月,易科罰金應該可以解決。另一種情況就是,不承認犯罪,主張你被歧視。」,我停頓了一下。「不過,有可能會更重,不一定能說服法官。」
「我要打這場官司。」,從他的嘴裡緩緩的吐出了這幾個字,「我在乎的是我家族的尊嚴。」
三天後,我們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
開庭前,我再次的詢問艾先生,他到底願不願意認罪,他沒說話,但是責備的眼神,壓得我喘不過氣來。
審判長在簡單的人別訊問後,開始審理程序。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頭也不抬的說。
「如起訴書所載。」,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簡單的作了陳述。
審判長抬起頭來,是個年輕的男生,大概差不多三十歲上下。他簡單宣讀被告的權利後,問了艾先生。「你是外國人,需要聘請通譯嗎?」
艾先生:「我不需要,我在臺灣住了二十幾年,我會說中文。」
審判長滿意的點點頭,接著問他:「檢察官起訴你妨害公務,你是否認罪?艾先生,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如果你認罪,法院可以給你機會輕判,希望你能夠考慮清楚。」
我緊張的看著艾先生。他站起來,雖然他的身軀很龐大,但我看來,彷彿他才是渺小的大衛,要對抗巨人歌利亞。
「我不認罪,我認為警察歧視我。」
審判長瞪大了眼睛,「歧視你?這句話從何說起?」
我知道這案件似乎引起了審判長的興趣,應該沒有人在罪證確鑿下,還會以歧視的「藉口」作無罪答辯理由。
「審判長,你讀過可蘭經嗎?」,艾先生很認真的問法官。
「沒有。不過,被告,這跟本案有任何關連嗎?」,審判長饒富興趣的看著這位留著小鬍子的外國人。
「我想說的是,有些臺灣人對我們伊斯蘭教徒缺乏尊重。」,他憤怒的說,「他不可以懷疑我太太是妓女,又碰觸我太太的身體。」
審判長問:「但你承認你有罵警察,你是什麼爛警察?」
「我有。」,艾先生理直氣壯的說,「他該罵。在我們國家,甚至會決鬥。」
我好想捂住他的嘴,怕又多一條恐嚇罪。好在法官相當寬容,他只是笑笑說:「你們國家與我們國家國情不同,決鬥恐怕不行喔。」接著對我說,「辯護人請陳述辯護意旨。」
「被告雖承認確實有於上開時日,對某分局某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以『你是什麼爛警察』等言語,令該員警深覺不快,然並非因為警察開立罰單所致,而係該員警以不當之肢體語言,碰觸被告之配偶,因此引起被告以上開言語責罵員警,請鈞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予以緩刑之處遇。」,我緩慢的唸出幾個字,可是覺得好艱難。
艾先生似乎聽到我的弦外之音,他急忙說,「我不認罪,我沒有犯罪。」
審判長看著我們兩人:「辯護人,你是作有罪答辯?似乎與當事人的意見不同?」
我低著頭,心想,依鈞院之心證,就算主張種族或宗教歧視,會無罪才有鬼,我才不要冒險。但是,艾先生的眼神,凌厲的幾乎要殺了我。
我抬起頭來,深吸了一口氣,向法官說:「以當事人陳述為準。請鈞院審酌被告所為乃正當防衛,予以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看著我,不知是同情還是惋惜。「好,我尊重你們的決定。這樣的話,我們就繼續審理程序,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請傳喚派出所主管、值勤員警、被告之配偶。」,我一口氣唸出了三個人的名字。
審判長有點疑惑,「傳喚值勤員警與被告配偶我可以理解,但是派出所主管與本案有何關係?」
「本件主要還在於被告至派出所後,該名主管對於被告之行為已明顯有種族歧視之嫌,我們認為一定要傳喚。」
檢察官當然反對。
審判長笑著說,「關於主管部分,待合議庭審理後再行決定,還是請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究竟與本件待證事實有無關係,否則我們無法傳喚。」
我點了點頭。
審判長接著說,「我們先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關於不爭執事項,應該是被告在上開時地有對公務員以不當之言語辱罵。爭執事項則是,被告之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兩造有無意見?」
我搖搖頭,「沒意見。」。艾先生看著我,低聲問:「什麼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聽起來很拗口。」
「爭執事項,就是我們跟檢察官意見不同的地方,也就是我們要說服法院,你可能無罪的原因。至於不爭執事項,就是事情發生的經過,也就是事實的部分,我們對這些發生過的事實應該不會有意見吧?」,我說。
艾先生嘟噥的說,「我對整件事情都有意見。」
我轉頭跟審判長說,「我們沒意見。」
審判長決定了下次庭期,是在三週後。
艾先生走出法庭的時候,嚴肅的告訴我,「我一定要戰。」
三週後,我們在同一個法庭開庭,審判長並沒有准許傳喚主管,只有傳喚被告的配偶,還有警員擔任證人。
由於他們兩位是我們傳喚的證人,所以由我來主詰問,檢察官則是負責反詰問。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詰問制度雖然實施了好幾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師及檢察官對於這個制度不太瞭解怎麼操作。所謂交互詰問,是在法院詰問證人的時候,如果證人是律師傳喚,就由律師先詢問證人,稱為主詰問;律師問完後,再由檢察官反詰問,也就是針對律師剛問的問題如果有疑點,可以針對疑點部分繼續追問,但是不能詢問證人律師沒問過的問題。接下來又是律師的覆主詰問,也就是針對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疑點,繼續詢問證人,而檢察官最後則提出覆反詰問,做最後的疑點澄清。通常律師傳喚的證人,都會對於被告比較有利,而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則是對於被害人比較有利。這也就是所謂的「友性證人」與「敵性證人」的差異。要做好詰問,必須事先做足功課,設計好問題,否則容易會變成誘導證人,而被檢察官異議,甚至詰問可能會無效。不過詰問確實有很多技巧,可以協助真相的釐清。
「請問艾太太,你是伊斯蘭教徒嗎?」,我問。
檢察官立刻異議,「異議,辯護人所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看了我一眼,「請辯護人陳述這個問題與本案之關係。」
「我希望法院可以瞭解被告在本案的犯罪動機,這與案情有緊密相關性。」,我說。
審判長無奈的說,「好,但是請辯護人不要天馬行空,問題還是著重在釐清案情就好。」
太太回答:「是的,我嫁給了艾先生以後,我就改信伊斯蘭教。」
「那麼,伊斯蘭教的教義中,對於女性家屬在外人面前有沒有特殊規範?」,我問。
「異議。」,檢察官又再度發聲,禁止我問這個問題。
審判長又對我看了一眼,「辯護人,我還是讓你問,但是請你盡快進入主題,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
我暗罵了幾個字,但是故做鎮定的說,「等一下我問的問題,會在辯論中表示意見。」
審判長示意證人回答。
「要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父親,丈夫的父親,兒子,丈夫的兒子,兄弟,弟兄的兒子,姐妹的兒子,女僕,奴婢,無性慾的男僕,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古蘭經24:31) ,她朗聲說出經典的文字。
法庭上一片靜默,連書記官的打字聲都停止,因為沒人知道她說了什麼。
「要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古蘭經33:59),她再說一遍,但是卻完全不同於前面一段話。
我也楞在當場,雖然我簡單翻閱過可蘭經,但也不知道她在說什麼,只好請她重新論述一遍,不然沒辦法記錄在文書中。
我咳了一聲,「當天下午四點多,」我總算進入主題,「你是否由被告搭載,由武昌街前往台北車站?」
「是。」,她說。
「當天發生什麼情況?」,我問。
「我跟我先生在路上騎車,突然有一名員警把我們攔下來,跟我要身份證。我先生說,那是我太太。警察表示他不相信,說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男人交往。我先生很生氣,質問他說什麼,他就用手推我,說他要看誰的身份證,誰就得給他看。我先生情急之下,就罵他是『媽的,什麼警察。』、『屁啦。』、『屁啊你啊、屁很爛的你、你超爛的。』,警察一聽就把我先生上手銬,帶回警察局了。」,她平靜的回答。
我忍住笑意,因為她先生罵得實在太有趣了。明顯就是一個中文很差的外國人,才會講出「屁很爛的你」這種文字,審判長與檢察官應該也覺得很有意思,只有旁邊的警察臉色鐵青。
「你覺得你有沒有被警員歧視?」,我問。
「當然有,在我們伊斯蘭教中,婦女是被充分保護的。警察推我,還用那種鄙視的言語擠兌我,對我而言是很大的污辱。」,她肯定的回答。
「我問完了。」,我簡單的問到這裡。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你覺得,警員為什麼要這麼對你?」
這下換我異議了,「異議!證人不可能知道警員怎麼想。」,我差點沒說出,「子非魚,安知魚樂?」
審判長似乎被我們煩死了,「檢察官的問題可以修正嗎?」
檢察官換個方式問,「當時警員有沒有告知你們,你們是因為逆向行駛,所以才會停車取締你們?」
「沒有,他一攔下我們,就直接跟我要身份證。後來就發生衝突了。」,她說。
接下來換警員上場。還是由我主詰問。不過,敵性證人要做主詰問,真的比較困難,因為他不一定會按照既定的問題流程跟著走。
「請問警員先生,您信什麼宗教?」,我問。
「異議!」,檢察官立刻發出不滿的聲音。
審判長不滿的對我說,「辯護人,這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與本案無關,我不許你發問這個問題。」
我無奈的點點頭,重問一次,「警員先生,請問你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有多少?」
我知道馬上又要被異議了。果不其然。不過法官這一次並沒有阻止他的回答,只是用不耐煩的眼神看著我,暗示我要盡快結束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你說的是回教徒吧?我認為回教徒不就是恐怖份子嗎?他們可以享齊人之福,娶四個太太,而且大部分都很有錢,女人在他們國家的地位應該很低,都要戴面紗不能見人。」,他聳聳肩,「我知道的就是這些吧。」
果然是對於伊斯蘭教完全不懂的傢伙。回教,是中國的稱呼,他們不自稱自己是回教徒。四個太太,在現代世界中已經很少,要講他們能娶四個太太,倒不如說匈奴人可以娶自己的母親,講這種天寶年間的事情有意義嗎?至於女人地位低,倒不如說他們對於女人的態度比較以保護弱者的角度去看,真正威脅女人的,不是伊斯蘭教,而是大男人沙文主義。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講過,臺灣女人最喜歡跟外國人交往?」,我問。
「沒有。」,他果然完全否認。
「請問你當時有沒有推艾太太一把?」,我問。
「沒有。」,他同樣簡短的回答。
「那麼她先生為什麼要對你辱罵?」,我緊接著問。
「我哪知道?說不定她先生覺得我要侵害她太太,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他輕佻的說。
我看著他,眼神很嚴厲,「如果你沒有對她太太動手,為什麼他會覺得你要侵害她太太?」
他突然一時語塞。只能說,「我當時確實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開始覆主詰問,「請問當時你有沒有表明身份,並且告知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涉及逆向行駛?」
「當然有,因為我穿制服,他知道我是警察,而且我有清楚的告訴他,這條路是單行道。」,他說。
艾先生立刻站起來,「他說謊,He is a liar! فهو كاذب!」,他講的英文我知道是什麼,但是阿拉伯文,大概只能猜到,意思應該與英文一樣。
法官示意他坐下,法警則是緊張的靠近他。
他洩氣般的坐下來,我拍拍他的手,要他冷靜。
檢察官沒有問題了,審判長決定,今天把程序走完,這時候我有不祥的預感。
審判長開始要我們對先前的證據,表示意見。就程序上來說,證據能力的意見表示,其實在審判中很重要,畢竟這些證詞、文件,如果不被採用為證據,對於被告當然相當有利。但是在實務上,這些所謂「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往往都只是聊備一格。畢竟如果在實質上,這個被告真的有殺人,誰會管這把兇刀是不是刑求取得的?就算兇刀真的是打了被告一頓才知道放在哪裡,法官也有辦法主張證據能力就是存在。所以,這部份的程序進行得很快,審判長馬上就要我們辯論。
檢察官很簡短的說,「被告犯行明確,確實以污穢之言語攻擊執勤的員警,依法應論處妨礙公務,請求從重量刑。」
我則看了被告一眼,站起身來說話:「被告是伊斯蘭教徒,對於女性家屬而言,他有保護的義務。本件警員以刻板的文化印象,未能考量被告的文化脈絡,而以戲謔的方式要求被告妻子拿出身份證,因此導致被告一時氣憤,應能主張正當防衛,請鈞院能酌予考量。」,其實這一段話,我說得有點心虛,因為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這種方式主張,只是看到艾先生的樣子,我也只能鼓起勇氣把這一段話說完。
審判長聽完以後,問了艾先生跟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
「我們認為無罪,但是如果鈞院認為有罪,我們請求給予緩刑。」,我還沒講完,就被艾先生粗暴的打斷,「我堅持無罪。」,他說。
三週後宣判。
我們靜默的走出法院,艾先生點燃一根煙問我,「你還是覺得我有罪?」
我很艱難的點了點頭,「我認為你有,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辱罵警員。」
他搖搖頭,「我不明白,你們怎麼會這麼粗暴?」
我知道他是說文化上的粗暴,所以我沒有說話。
判決結果出來了。看著判決,我突然想起了伊斯蘭教開齋節的第一個週末,三萬多名的外籍勞工集體慶祝,卻被台南高分檢的檢察官,在臉書上寫著,「台北車站已被外勞攻陷」、「外勞吃飯、睡覺,野餐,擠滿車站,政府再不處理,不僅有礙觀瞻,也會出亂子。」時,我不禁問自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成熟的看待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