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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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工具人]
年輕時為家庭奔波勞碌,退休時為父母和兒女擔憂受苦,親生媽媽罹患失智症已經5年了,我對媽媽只有金錢上的付出,我陪伴媽媽的時間比較少,感謝這5年來印傭和大哥與侄兒的陪伴與協助。各自發揮各自的功能,希望可以讓媽媽順利快樂的走完最後的生命旅程!
但是...
陪伴媽媽時間比較少的原因有三:
第一個原因是:
我需要張羅媽媽的生活費和媽媽的看護費用、需要帶媽媽到醫院拿藥與做必要的檢查與治療,時間上比較匆忙。
第二個原因是:
我的岳母目前正在住院與病魔博鬥中,那對媽必須隨侍在側,盡女兒孝順之責,本來想請個看護,幫太太分憂解勞,但岳母卻又不肯~因為個性保守的她,害羞身體被別人窺視,所以那對媽都是要親力親為,真的很累很累很累!
只好說三遍!
又因為治療期間岳母的味覺被改變了、岳母對醫院伙食又不對胃口,所以我時常要去醫院幫忙送餐,當起了foodpanda外送員 ,我真的是個名符其實的工具人。
第三個原因是:
兒子公司的雜事,我又必須幫忙總籌與善後,因為老闆與員工的想法永遠都不會是一樣的!
退休後,我沒有閒過、每天都分身乏術、都感覺時間不夠用,加上自己身體底子也不是很好,也算是高年級練習生的成員,都快拿到免費優惠乘車證了。
我現在的生活都已經開始自行安排,我為自己準備三餐、自己洗衣拖地、自己採買蔬菜水果、自己去看病拿藥、自己去做腸胃鏡與心臟檢查,我現在正在享受[孤獨老]的銀髮族生活。
說真的,我不会覺得累、也不會覺得委屈,因為從我的人生角度看社會的現況與我對生命的體悟~
我很知足!
比上不如下有餘!
家裡的成員,每個人都各就各位在為家裡的生活打拼與付出~
酷炫一個人扛起了全家的家計,每天除了睡覺之外就是在拼命的工作,酷炫每天要面對網紅自媒體市場的激烈競爭,又要背負著養活員工的壓力與業配來源的開拓比價,酷炫內心裡承受了比同年齡的人還要巨大的壓力。我們都很心疼!
家人都很感謝酷炫在經濟上對家裡的慷慨支援與幫助,真是榮幸~有你真好、有子必貴,身為父母與有榮焉!
感謝您!
女兒現在又身懷六甲,預產期就在6月初,只求她平安生下寶貝的女兒,她目前能做的就是當個諮商師:
跟那對媽聊聊天、安慰媽媽陪伴奶奶的辛勞與福氣、鼓勵媽媽想哭就哭、不要悶在心裡。
那對媽退休後,只享受了一年的退休生活,就開始幫女兒做月子、帶陳董,緊接著媽媽又生病了,她內心深處的苦痛,能向誰訴苦、又能說給誰聽呢?
那對媽只能以淚洗面,自我安慰自己是世界上最有福氣的人,可以承奉膝下照顧媽媽,只有身為丈夫的我、最暸解她心中的掙扎、痛苦與難過。
面對母親病情時好時壞的心裡糾結!
又需要面對媽媽心情的大起大落的滴咕與謾罵!
她是媽媽唯一的出氣窗口!
心情的複雜與痛楚~已非言語可以形容她的處境,事情用說的都是比較容易的。
但是,要面對它、處理它、放下它、又是談何容易啊!
[若非劇中人,
不知心中苦;
只有劇中人,
方知身是苦。]
看我今天這身打扮穿著~
[驅魔伏妖蛛蛛人]
我只想告訴我的家人,因為家裡有我,所以大家可以安心的做自己該做、想做的事情~
我是最有POWER的工具人。
也是最有POWER 的蛛蛛人。
我是您們的山。
我是你們的樹 。
我可以為你們擋住風和雨。
勇敢向前行吧!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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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個家最堅強、最有能力及最有效率的工具人。
我們可以一起撐起這個家。
我們可以的。
相信我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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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違的{家事小學堂}又來囉!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是『老人家的監護宣告』
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們很常遇到照顧人家的子女,為了照護老人家必須動用老人家的財產,卻遭到其他子女的質疑與處理老人家財產上的紛擾,甚至不小心手足之間互告侵佔的事屢見不鮮。
這時候,我們會建議客戶向法院聲請向老人家為監護宣告,白話一點說,就是把老人家當成小孩子一樣,為老人家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為老人家處理財務,有了財務上的處理權限,可以杜絕不少紛爭。
聲請監護宣告不難,主要是向法院遞出聲請狀,並由法院指定的醫療機構做鑑定,法院會依照鑑定的結果,決定是否對老人家裁定監護宣告。
(一)誰可以替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呢?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二)流程大約是如何呢?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呢?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4.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5.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6.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四)監護人不適任可以換掉嗎?
如果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這些概念非常的實用,歡迎大家分享出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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