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8日,是我和三立公司、 陳斐娟和曾勁元誹謗官司最後一天上訴的日子,考量:
1. 依律師意見, 除非改以先生當提告人, 否則以目前條件繼續上訴,勝訴機會不大,約只有兩三成 ,但若以先生當共同提告人,或許機會大些,不過改變訴訟條件, 法官不見得允許, 對方也可能不同意,倘若跟被告糾結在「訴訟人改變」這種枝微末節上, 官司可能更曠日廢時,所以總結是,若維持原審條件上訴, 成功機會渺茫。
2. 訴訟時間和金錢的支出, 是一大負荷 (因求償500萬, 二審裁判費更高) ,加上有些時候,開庭時間衝到自己的醫療業務, 為此請假,太對不起病人。
3. 以先生當提告人,重啟新的訴訟程序,本也是我考量之一, 但考慮先生工作之辛苦,下個月還有葛特曼官司要出庭,若以先生當原告,對他時間和金錢的耗損,著實不忍。
4. 律師有提醒, 以這種毀謗訴訟, 在發生、知悉後的兩年內提出,都還有效, 所以先生若想單獨提出告訴,在2020年5月25日(節目播出日)前都屬有效。
基於以上理由,本人不再以目前的條件提出二審上訴。
去年年中剛開始和律師接觸時,律師就曾提醒我,這官司可能的結果:
1. 若無法清楚提供五年前的財產來源資料,法官就直接判我敗訴,接著柯黑就群起攻之:「喔,原來是法院認證的財產來源不明」。
2. 若提供資料清楚, 法院也可能用「節目通篇沒講妳」或「非財產申報當事人」,判我敗訴。
3. 若好一點, 法院接受監察院陽光法案是夫妻合併申報,且認同家中財產一半是陳佩琪的貢獻,但還是可能會以「公眾人物的財產應可受公評」之類的理由,判我敗訴。
現在結果出來了, 的確誠如律師先前所預測,現在我才知道,原來打官司不是像先生騎一日雙塔一樣,只要「不怕難, 雙腳一直踩下去…」就會成功的。
這是我第一次踏上法院, 也是我第一次聘律師打官司,箇中辛苦,不可言喻!
『一個大老闆,在事業有成時, 罹患肝膿瘍合併敗血症,經過五十五天漫長的葉克膜救治後, 終於出院, 在出院半年後的某次例行回診, 看到胸部X光有一顆腫瘤, 且CT發現腫瘤已經蔓延到整個縱膈腔,原來他潛在的疾病是腸胃淋巴瘤,後來才併發肝膿瘍...
在病房內, 病人害怕的問醫生:
「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治療方法?」
醫生含糊的回答:
「啊!我再想想,再想想…」
有一天病人突然對醫生說:
「我想通了,我度不了這一關了,謝謝醫生的努力,你就不要再有壓力了…」
治療過程中,有欣喜,有挫折,不變的只有雙方的互信與感謝…』
最後要以先生「白色力量」一書中的一段話, 來感謝一路和我走過的林智群律師和曾在這官司中幫助過我的朋友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夫妻合併申報 在 費鴻泰(阿力克司) Facebook 八卦
【#稅務服務 - 稅務叮嚀03 - 小資族的小確幸】
小資族注意!今年綜所稅三個扣除額額度都有調高:
A.「標準扣除額」單身者從新台幣7.9萬元調為9萬元,夫妻合併申報從15.8萬元調為18萬元。
B.「薪資特別扣除額」由10.8萬一舉調高至12.8萬,大幅增加2萬元,等於是幫民眾小小的加薪,希望提高上班族的稅後可支配所得。
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也由10.8萬提高至12.8萬,
如此一來,預估全國小資族、身障弱勢等有600餘萬人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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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服務團隊、邀請會計師、國稅局,這兩天在這為大家服務喔…
5/6(五)1900-2100,復源里活動場所(八德路3段158巷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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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六)0930-1130,景新里母親節園遊會(松勤街56號)
5/7(六)1300-1500,中正里敦中公園旁(敦化北路4巷31號)
5/7(六)1600-1800,安康里里辦公處(虎林街232巷58號)
5/7(六)1900-2100,復盛區民活動中心(市民大道5段99號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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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也會在現場協助「查調所得」、「申報收件」。歡迎大家,帶著身份證件,就近利用、指教~
#費鴻泰 #報稅 #服務 #國稅局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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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YOWUd_i0_YA
夫妻合併申報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評價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夫妻合併申報 在 [報稅]夫妻合併申報的疑問 - Mobile01 的八卦
[報稅]夫妻合併申報的疑問- 請問結婚之後一定要合併申報所得稅嗎?例如男女雙方年所得各100萬,扣掉免稅額20萬後的80萬只要報到13%可是合併之後以200萬來算,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