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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了,真為你們開心(興奮到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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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
你們都知道我很少對時事發表意見或畫圖,但今天是一個重要的日子,今天發生的事,將會影響許多我愛的、愛我的人們,所以,我一定要跟你們說這件事。
今天是5/17 國際不再恐同日,同時也是台灣同婚專法進入表決的日子。
2017 年 5 月 24日,大法官同婚釋憲結果出爐,民法違憲,同性可結婚。
但是許多腦子有問題的人,依然用了許多奇妙的理由,想要阻止別人結婚。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將表決同婚專法三版本,現有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版。
現在,right now,很多人不畏風雨的在立院外面,希望國家能夠還給他們應有的權利。
人生一世,要能夠遇到那個人,最終決定要與彼此相守一生,是多麼幸運又難得的一件事,讓相愛的人能夠結婚吧。
雖然下著雨,我相信總會放晴🌈🌈
#517 #517我一起 #517國際不再恐同日 #lgbt #lgbtq🌈 #國際不再恐同日 #婚姻平權 #支持婚姻平權 #支持同婚 #多元成家
大法官 釋 字 771 號解釋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八卦
🌱 運動筆記:釋字791 通姦除罪記事🌱
今天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我是真的非常、非常高興。
除了公益的理由之外,其實還有兩個我非常個人化的原因。
第一個是,在我讀大學時(也就是二十多年前),參與協助師大女學生遭教授性侵案的處理。當時性侵還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女學生要告老師性侵的話會因逾越告訴期間而無法訴追,但她因擔心有其他更多人受害因此出面揭發的結果是,讓自己從性侵的受害人,變成被師母控告相姦的加害人。師母向法院提告通姦後,不意外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撤回對丈夫的告訴,最後女學生刑事被判有罪,民事程序還被判要賠償師母數十萬元。我到現在都清楚記得當時二十來歲的我,是如何眼睜睜看著當事人崩潰,被迫一起經驗「體制吃人」帶來的毀滅性痛苦與絕望。也因此,從那時開始,我就下定決心,這一生,我絕對不會放棄,一定要親眼看到「通姦罪」在台灣除罪。
第二個是,黃大法官昭元的協同意見書直指釋字748是釋字554應予變更解釋的原因,這一點跟伴盟法律團隊的想法是一樣的。黃大法官指出:「本席認為:與本號解釋最相關的憲法規範變遷,應該是釋字第 748 號解釋。釋字第 748 號解釋雖未否認婚姻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如組成家庭、人倫 秩序等),卻更重視個人就其婚姻的自主與平等保障,因此宣告限制同性別二人結婚的民法違憲,並要求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此即本號解釋理由書第 24 段所稱:『婚姻關係中個人人 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至於本號解釋所稱之性自主權,其指涉範圍包括性親密關係之自主決定權, 固不限於性行為,然其核心範圍必然包括釋字第 554 號解釋 所稱之性行為自由。就此而言,本號解釋比較是延續釋字第 554 號解釋所已經承認的同一權利,尚非突破性的新創權利。 放在上述憲法規範變遷的脈絡下,應更能理解何以類似的性行為自由在釋字第 554 號解釋要婚姻制度之制約,而本號解 釋改稱為性自主權則可對抗並突破婚姻制度的制約。」
我和伴盟團隊作為釋字748釋憲案的訴訟代理人,對此感到與有榮焉。
回首平權之路,可以說,同婚的通過,在基礎上相當程度受益於婦運過去數十年的倡議耕耘與法律改革的累積,如今,我們也迎來了今日這個歷史時刻:一個婦運做了很久很久,但一直難能突破的議題,也就是通姦除罪,最終,在某個意義上,是同志婚權運動,發揮了推波助瀾與臨門一腳的重要功能!
大法官 釋 字 771 號解釋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108年地特行政法(法制)申論擬答(老師上課全部都講過!)
一、本題分三個子題內容
(一)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方式:課本4-120頁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上級機關亦得撤銷原處分(課本4-98頁)。
(三)違反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自「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為之(課本4-102頁)。
二、有關公務人員的救濟
(一)不服申誡的救濟,得提起申訴、再申訴的救濟,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不服再申訴並不排除公務人員提起權利受到侵害之相應行政訴訟(課本2-60頁)
(二)公務人員不服考績丙等的救濟:復審、行政訴訟(課本2-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