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導者》刊出一系列關於我國遠洋漁業的深入調查報導,其中一篇詳細的紀錄下一宗疑遭虐死的漁工死亡懸案。案情發生在「福賜群」號漁船,該名疑遭虐致死的漁工Supriyanto來自印尼中爪哇城市直葛,這個城市是輸出最多漁工到台灣的地方,港邊的漁村中有八成男性都在台灣的漁船上工作,每年至少有五千人上了台灣漁船。這次的案件並非個案,過去幾年都曾出現中國籍或東南亞國籍的漁工遭船長虐待的事件,2013年也曾發生漁工因不堪船長虐待以及低劣的勞動條件而爆發特宏興號漁船喋血案件。
目前跑遠洋漁船的漁工不適用勞保,也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曾在民國91年做出一則函釋*,指出外籍漁工的作業漁場若在12浬外,已經超過了《勞工保險條例》的施行區域台澎金馬,這個函釋使跑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無法加保勞保,若發生勞災也難以得到給付保障。
不論是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還是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都是台灣人所聘僱的勞工,但兩者擁有的勞動保障的差異卻很大。舉例來說,用《就業服務法》的申請方式引進一位印尼籍的漁工A入境台灣當漁工,若被漁具割傷,後又因船上衛生環境不佳,導致漁工A傷口惡化,幾天後不幸細菌感染死亡。因為他有加入勞保所以他的遺屬可以領平均月投保薪資1.55%的遺屬年金,另外還可以領到10個月的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雇主要給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與一次給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但另一位印尼籍的漁工B是跑遠洋漁船,是台灣船東在境外聘僱,依照他所適用的《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外籍船員投保額度不得低於50萬元。所以漁工B的雇主只為他保50萬的意外險,若發生上述的職災致死並不在意外險的給付範圍,到最後可能只能依賴船東的同情心,若憫其遭遇也許會包10萬的白包給漁工B在印尼的家屬。也就是說,一名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要是傷亡,雇主要付出的成本較低;甚且,境外聘僱的漁工若非意外死亡,可能漁工家屬無法獲得賠償。
實際狀況中,多數跑遠洋漁船的漁工是透過境外聘僱的途徑被台灣的船主雇用,這些境外聘僱的漁工沒有勞基法保障。對勞動部來說目前相關責任都交由漁業署全權管理。漁業署針對境外聘僱漁工,是用《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來做相關規範,但其規定內容著重於「防止漁工逃跑」的注意事項,漁工的勞動條件,漁業署無法掌握,也無法確認雇主是否真的遵守規範。雖然政府提供定型化契約,但仲介會私下另訂不平等契約,漁工在看不懂卻亟需工作而簽署造成被剝削(構成人口販運),應遏止私訂契約。
目前如果船主違反相關規定聘僱漁工,也只裁罰三萬元,每增加一名多罰兩萬元,即使違法聘僱多名漁工,最高裁罰額度僅十五萬元。如果違法聘僱超過七名漁工,違法聘僱越多、平均賠越少。漁工要是發生傷亡或其他急難事件,船主要負的責任也非常少。依目前「注意事項」的規定,遠洋漁船上如果漁工有重大傷病,需要向電台通報,做醫療諮詢,必要時也應送醫,船主必須負責及時就近安排治療。如果船主沒有依法通報相關單位並緊急救護及處置,則漁業人及船長將被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但是依「注意事項」之規定,沒收的處分時間最長為一年。
以「福賜群」號漁船漁工疑遭虐致死案為例,Supriyanto在去年8月初,身體狀況便開始惡化。他身故後,檢方訊問船長時,船長表示當時有聯絡其他返航的船隻,要讓這位漁工先返台就醫,但都聯絡不上。然而,漁業署、漁業電台都沒有這艘漁船上有漁工生病,要求返航或就醫的通報紀錄。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接受媒體專訪時,也直言該船船長未做適當處理,也沒有緊急送醫,「對於人命沒有這麼重視」。在事發後,若依照目前規定,船長可能面臨的是「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在這裡我們要提醒的是,對於發生此種重大傷亡事件的處分及賠償責任過輕,用一年以下的處分抵一條人命,那麼後續可能會衍伸「保住利潤比保住漁工性命重要」的道德風險問題。
明年一月將施行《遠洋漁業條例》及相關子法,在「福賜群」號漁工虐死案爆發後,漁業署於日前提出幾大立法重點方向,但問題仍是這些立法重點如何落實。以「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的目標來說,目前境外聘僱漁工普遍被剝三層皮,實際所得薪資可能不到一萬元,漁業署要如何避免漁工遭受此等剝削?再以「律定外籍船員工作時間」為例,漁業署希望未來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低於4天,這樣的休息時間規定不但低於ILO所規定的10小時休息時間,漁業署如何確實掌握境外聘雇漁工的勞動工時,避免其「被自願」過勞?這些都是既有規範無法落實的問題,漁業署應該正視既有執行面的問題,而非新瓶裝舊酒,空有漂亮的規範而無法執行。
外籍漁工長期處於高壓的環境,但勞工權益卻被忽視,這些都可能造成外籍漁工的情緒不穩定,進而起身反抗。但是我們也知道,遠洋漁船猶如生命共同體,只有漁工權益被照顧,船長、輪機長的生命安全才可受保障,也才能避免海上喋血事件一再發生。
* 請參見: https://goo.gl/FkNrnn (第18項函釋)
**請參見: https://goo.gl/WnJr7j
《報導者》年度調查報導:
造假・剝削・血淚漁場 http://bit.ly/2h0YAqv
印尼漁工死亡懸案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mMKhpf1roE
境內 聘 僱 漁 工 薪資 在 陳吉仲 Facebook 八卦
【逐步提升漁工權益,產業勞權共創雙贏】
近來因南方澳大橋坍塌的意外事件,外界十分關心外籍漁工的權益保障。臺灣海洋漁業產值約525億,我們深知外籍漁工有很深的貢獻,是臺灣漁業重要的夥伴,因此近年來我們一直不斷在努力提升外籍漁工的權益:
1.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依就業服務法引進的境內聘僱漁工,已經全面適用勞基法,薪資、工時、休假都必須按照勞基法規範;至於境外聘僱的漁工,我們也比對國際勞動組織漁撈公約(ILO188)的規範,要求每月工資不得低於450美元、每日休息時間不得低於10小時、死亡保險不得低於100萬等等。
2.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未來新建一定規模以上的遠洋漁船,漁工起居艙都必須符合ILO188的規定,同時鼓勵現成漁船提升起居艙空間及數量,為此增加的噸位免補足汰舊噸數。
3.增設漁工休憩中心及試辦漁工會館:目前在基隆、澎湖及高雄已經設有外籍漁工休憩中心,可以供外籍漁工靠港期間從事各種活動;另外我們也正與宜蘭縣政府合作,規劃將南方澳的中國漁工岸置處所改為漁工會館,以及補助高雄區漁會在前鎮漁港興建船員服務中心,提供外籍漁工休息和住宿,也會持續在蘇澳、東港等外籍漁工較多的地區增設休憩中心。
4.外籍漁工遭受職災,雇主必須安排治療並負擔費用;外籍漁工非因工作受傷或生病,雇主必須安排治療並預墊費用。
5.加強管理仲介業:進行勞動訪查、落實評鑑機制、淘汰不良仲介機構。
今年我們成功移除遠洋漁業黃牌,在國際漁業組織的參與也多有進展,產業的進步應該是不分本外籍、雇主漁工共同分享。我們會持續滾動檢討,讓為我國漁業打拚的外籍漁工享有更好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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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提升漁工權益,產業勞權共創雙贏】
近來因南方澳大橋坍塌的意外事件,外界十分關心外籍漁工的權益保障。臺灣海洋漁業產值約525億,我們深知外籍漁工有很深的貢獻,是臺灣漁業重要的夥伴,因此近年來我們一直不斷在努力提升外籍漁工的權益:
1.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依就業服務法引進的境內聘僱漁工,已經全面適用勞基法,薪資、工時、休假都必須按照勞基法規範;至於境外聘僱的漁工,我們也比對國際勞動組織漁撈公約(ILO188)的規範,要求每月工資不得低於450美元、每日休息時間不得低於10小時、死亡保險不得低於100萬等等。
2.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未來新建一定規模以上的遠洋漁船,漁工起居艙都必須符合ILO188的規定,同時鼓勵現成漁船提升起居艙空間及數量,為此增加的噸位免補足汰舊噸數。
3.增設漁工休憩中心及試辦漁工會館:目前在基隆、澎湖及高雄已經設有外籍漁工休憩中心,可以供外籍漁工靠港期間從事各種活動;另外我們也正與宜蘭縣政府合作,規劃將南方澳的中國漁工岸置處所改為漁工會館,以及補助高雄區漁會在前鎮漁港興建船員服務中心,提供外籍漁工休息和住宿,也會持續在蘇澳、東港等外籍漁工較多的地區增設休憩中心。
4.外籍漁工遭受職災,雇主必須安排治療並負擔費用;外籍漁工非因工作受傷或生病,雇主必須安排治療並預墊費用。
5.加強管理仲介業:進行勞動訪查、落實評鑑機制、淘汰不良仲介機構。
今年我們成功移除遠洋漁業黃牌,在國際漁業組織的參與也多有進展,產業的進步應該是不分本外籍、雇主漁工共同分享。我們會持續滾動檢討,讓為我國漁業打拚的外籍漁工享有更好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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