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租賃篇Part5-租房子到底要不要公證?』
最近有朋友要租店面做生意,他的房東希望雙方可以將租賃契約公證,他覺得很麻煩,所以來詢問維倩,值不值得花公證費將租賃契約公證。
★公證租賃契約有什麼優點:
一、 對於房東:可以請求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等
二、 對於房客:請求房東返還押租金、買賣不破租賃(未逾五年之租賃契約,於租賃契約存續中,房東換人的話,還是可以繼續住在裡面,請參考民法第425條)
三、 上面這種情形可以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四、 達到事先存證,避免一方反悔不承認,藉以減少糾紛,免去舉證,省時、省力。
★ 公證租賃契約的缺點:
一、 徵公證費用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20萬元以下者,1000元。
2、20萬元至50萬元者,2000元。
3、逾50萬元至100萬元,3000元。
4、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4000元。
5、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5000元。
6、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7、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2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8、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二、 被課稅?
其實公證與繳稅完全一點關係都沒有的,公證是保障民眾的權利,而納稅為國民應盡的義務,基本上二者是完全無關。
★如何進行租賃契約公證
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五、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
七、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房屋租賃公證請求書抵家:https://goo.gl/vKCfEB
-參考範例:https://goo.gl/1rsKsq
#公證一下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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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法律權益』:https://goo.gl/Y2H6q7
『違規車主死亡,罰單誰繳?』:https://goo.gl/GKqGZr
『損壞出租車,如何賠償?』:https://goo.gl/s24QeG
『如何使用大絕招請惡房客搬家?』:https://goo.gl/XZB6F9
『租屋處的水管不通,誰要負責修理?』:https://goo.gl/94x9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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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在台辦事處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對 香草騎士 Vanilla Knight 訪談文侵權案件道歉賠償(內容工作者請千萬看到最後)/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apologizes and compensate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Vanilla Knight interview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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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了,距離我在巴黎家中發現自己的文章被抄襲、改寫成英文,並在荷蘭農業處網站發表已經半年。這半年中無論是全球疫情、還是我的個人生活都宛如雲霄飛車,上下起伏之多,讓人一方面很難想像半年已經過去、另一方面卻總有煙塵籠罩的不真實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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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庭,我和荷蘭辦事處的當事人與律師同意就「建立文化、建立價值,建立產業間的連結 - 香草騎士創辦人味正琳師傅訪談筆記」侵犯著作權法一案達成和解,以下是雙方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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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荷蘭在台辦事處於該處網站首頁刊登中英文版道歉啟事,內文包含「未經授權挪用 / We did not obtain Ms. Chen's consent and our usage of Ms. Chen's article was without Ms. Chen's authorization.」、「致歉 / we apologize」等文字,自 4/6 下午 4 時至 4/16 下午 5 時止,共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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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網址:
https://www.nl.org.tw/index_zh.html(中文)、
https://www.nl.org.tw/index.html(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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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荷蘭在台辦事處提供雙方同意的侵權賠償,款項已於 4/7 匯入我的個人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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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將於 4/17 道歉啟事刊登時間結束後,撤銷對當事人的民事與刑事訴訟,並承諾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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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即將告一段落,但我其實並沒有任何欣喜之感。過程之反覆、瑣碎,讓我極為疲憊;為此奔波的好友之多,讓我在感受盛意之餘,始終有一絲歉疚。上回調解庭裡,看到當事人確實打從心裡感到後悔的表情,也使我相當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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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擇將這件事刊登周知,是認為這個案件極為重要,#希望這件事能夠成為所有內文工作者的範例_鼓勵大家看重自己的作品_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 #呼籲公眾尊重著作權_共同打造一個更健康的創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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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理_其實不去爭取就不是你的。
過去一年因為過於勞累,我暫停撰寫中英雙語文章,只以中文為主,我到現在還不時自責,「如果當時中英文都寫了,是否會警惕抄襲的意圖?」、「如果當時有英文版,是否在報案時,更容易證明哪些段落是來自我的文章?」我也記得當事人的長官,荷蘭在台辦事處農業處處長那封令人瞠目結舌、甚至讓我幾乎要為所有內容工作者感到悲哀的來信;更難忘當我把事件始末轉錄在「台灣人在荷蘭」群組後,底下一片都是「荷蘭人是不會道歉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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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告訴非常冗長,但並不困難。許多好朋友一開始就試圖勸退我,因為擔心過程中身心的折磨會與結果不成比例。但我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你認為自己做的事是正確的,就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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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創作都有價值_願意分享不代表歡迎抄襲
#就算只是爭一口氣_同樣會鼓舞很多人_帶來更多正面效益_減少同樣事情再次發生
我非常感激所有留言支持我捍衛自己權益,為我提供法律諮詢、心理支持的朋友,特別是從頭到尾大力協助,在我從法國回台隔離期間,代為公證證據、前往警局報案,並陪我出席調解庭,為我爭取到理想和解結果的 Eatpire - 風格美食指南 創辦人吳威賦(William),謝謝你們陪我一路走來、沒有退縮。
以下簡要列出發現文章被侵權後建議採取的行動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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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即蒐證,如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上,除網頁截圖外,務必以螢幕錄影程式錄下造訪該網頁的紀錄,證實網頁確實存在的證據,以防網頁事後被移除。如果目前已被移除,可以嘗試用 Google cache 的方式取得快取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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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蒐證完成,將證據印出、檔案存檔後立即前往公證人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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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願意給對方機會,可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即將報案,否則直接帶著公證好的證據與個人身分證明,前往最近的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筆錄中需載明侵權處。在我的案件中,對方雖是將文章改寫成英文版,但仍然涉嫌觸犯著作權法中的「改作」一項,因此我將明顯翻譯自我文章的段落摘出,與原文對照,放入筆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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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下來警方會通知對方到案說明,對方也可能試圖聯繫,取得和解。若不願和解,就靜候法院調解庭開庭通知。在此期間整理所有文件,並估算損失。記得,#不要低估自己的價值,除了文字內容可以比照發稿的稿費標準外,不要忘記還有自己的時薪,為寫作該篇文章付出的所有交通費、講習費、採訪、編輯費用等;若被侵權的部分還有照片,也要一同估計攝影師的費用、攝影器材租借費。若文章有商業用途,商業損失如廣告費、點擊率等也須一併估算在內。訴訟期間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如交通費、公證費、文件印刷、光碟印製費等也可計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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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確認調解時間後,出席調解庭,帶好所有的證據、通訊往來,整理好論點,在調解委員前陳述,並提出和解條件,與對方協調。若調解成立,須確認同意的執行方案被妥善記錄至調解庭筆錄中,才有執行約束力。此時可選擇撤回告訴。若調解不成立,則該案件將直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注意著作權侵權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因此若最後侵權行為確認,侵權行為人將會留下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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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希望這篇文章對提升整體創作環境有所幫助。現行的法規制度讓受害者非常疲憊,竊取者付出的代價很低,但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而自責,只有自己站起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況才有改變的可能。衷心希望以後不再看到抄襲者理所當然,用「疏忽」、「遺漏」掩飾錯誤;也希望不再聽說有人受害,卻被大家勸退,理由是「爭一口氣很麻煩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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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前情提要:https://tinyurl.com/ztykf69z
味師傅訪談原文:https://tinyurl.com/n7kuvmj8 (FB) 、https://tinyurl.com/hhh88uf7(網站)
地方法院公證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如果離了婚後,我找到了新的幸福,他願意好好照顧我的孩子,我可以讓孩子跟生父斷絕關係,改由我的現任丈夫收養嗎?」
最近被問到這樣的問題,的確,一旦被收養,就跟原生的父親斷絕關係,影響這麼重大,有什麼方式可以做到呢?
我們來看看幾個民法上的規定: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也就是說,繼父或繼母的確是可以辦理收養繼子或繼女的。
但是,夫妻一方再婚後就可以自由決定讓新任的配偶收養前婚姻中的子女嗎?要知道,一旦被收養,跟原生父親(或母親)就斷絕了親子的關係,包括扶養義務,繼承等,不管對原生父母或子女影響都非常大,因此民法當然也設定了幾個門檻,包括:
民法第1073條第2項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所以如果想讓現任配偶收養前婚姻之子女,必須要聲請法院認可,且需前配偶同意,如果無法得到前配偶同意,就必需舉證主張前配偶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因為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總之就是要遞狀上法院,不但會開庭,而且通常跟監護權的訴訟一樣,還會安排家訪報告。
讓我們舉個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即是生母反對,法院仍認可繼母收養的例子:
整理自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44號裁定(全文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被收養人楊OO、楊XX係已滿7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經法定代理人楊QQ同意),確有收養之合意,聲請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契約。惟本件被收養人生母周YY具狀表明不克出庭且不同意出養被收養人之意思,因被收養人之生父要求其不得探視,並加以脅迫......現在又要簽下領養書,天理何在云云,惟:
(一)被收養人之生父楊QQ到庭陳稱:其與收養人再婚後,被收養人之生活費用由其與收養人支付,被收養人生母並無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等語;被收養人亦到庭陳稱:生母沒有定期來探望,也沒有定期給生活費用,對生母亦無印象等語。觀被收養人生父楊QQ縱曾如被收養人生母所述阻止被收養人等與其見面,然嗣後並未刻意攔阻生母與被收養人進行會面交往之事實,且被收養人生母如認生父有阻撓其探視被收養人,且透過親友居中協調均無效等情,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酌定與被收養人之會面交往方式,並與被收養人維持良好互動,不得僅因其表示不懂法律即應更受保障而忽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捨此法律途徑而不為,而長時間未積極行使探視被收養人之權利,堪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事實。
(二)查被收養人楊OO、楊XX到庭陳稱願意由收養人收養,實際上都稱呼收養人為媽媽,被收養我們會很開心等語。又法院諭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委託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進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訪視,其結果略以:收養人在經濟、婚姻穩定度上足以提供被收養人姊妹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13年來亦實際負起照顧孩子之責,亦給予孩子一個穩定的家庭環境及生活,輔以被收養人姊妹皆表達願意被收養之意,在生母同意出養之前提下,評估收養人適合收養被收養人等語。由前揭訪視報告可知,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已有良好互動,並建立實質母子關係及親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將使被收養人及收養人間之生活關係更加緊密,家庭更為和諧、完整,對被收養人之權益保護將更為即時及周全。
(三)本件收養人既與被收養人之生父結婚,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同住多年,並由收養人提供經濟、親情、生活上之照顧,雙方關係親密,依附甚深。執此,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收養人家庭和諧親密,且收養人喜愛被收養人,願履行親職,全盤為被收養人利益考量,斟酌被收養人之生活扶養、身心健全發展及倫理道德之培養,復查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為提供被收養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是依上揭說明,本院認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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