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以及弱勢租客不要怕
#修法拒絕惡房東
#讓租屋市場不再是個黑市
#強化糾紛處理機制
我最近接到 #青年租屋族 陳情,遇上 #惡房東張淑晶 卻求助無門!所以今日早上我與陳情人詹庭琪小姐、S小姐,還有長期關心相關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住盟、OURs召開記者會,並要求內政部地政司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出席說明。
詹庭琪小姐五年前上大學第一次租房就遇上張淑晶,為了3萬押金訴訟耗時五年,即使現在勝訴,仍因張淑晶已 #脫產 而拿不回賠償金。當年曾求助 #公所調解委員會、地方政府 #消保官、消保調解委員會,卻都求助無門。張淑晶甚至藉故對詹小姐提告 #民事訴訟 求償十萬元,也提告 #刑事 的詐欺、侵占和偽造文書,連 #她的父母親都被告!
另一位受害者S小姐,租屋時房東以「遙控看房」、「LINE紀錄簽約」、「分身簽約」等方式神隱不出面,後來一查才發現原來房東就是張淑晶!租屋過程中,房東不告知電表度數,就索取每個月2千元電費, #天花板水泥塊掉下來砸到人,也遲遲不處理修繕。如今租約即將到期,她只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害。
我發現,目前租客遭遇糾紛,除了向民間團體諮詢,有三種處理機制, #但實務上都有缺陷。
第一、 #向各縣市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但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受理租賃糾紛的態度也很消極,儘管2016年後行政院消保處已拍板,即使個人房東反覆出租也是「企業經營者」,但現在除了雙北市、桃園市較為積極,其他縣市可能以租賃糾紛不屬於消費爭議為由拒絕,導致租客求助無門。而且即使召開消保調解,房東也可能神隱不出現。
第二、 #向地方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但不動產糾紛調處本來是用來處理土地權利糾紛的,一季才召開一次。所以即使2018年修法改為免費,也乏人問津,租客最多的台北市近二十年來案件數仍持續掛零。而且跟消費爭議調解一樣,都可能因對方拒不出席而難以進行,結果也無法直接約束雙方。
第三、只有在 #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房東改正、開罰,但只適用於租約違法的情況,且即使開罰,如果房東扣住押金不還,租客如詹小姐仍只能尋求昂貴的訴訟途徑;或者就只好自認倒楣,認賠了事。
我認為,青年、弱勢租屋族缺乏資源,往往處於協商弱勢,不能當作單純的私人糾紛,應該要積極保障。譬如參考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修法建立簡便有效的調處機制,也要 #強制雙方 有出席調處的義務、 #拒不出席即可依法開罰,甚至進一步建立有結果拘束力的仲裁制度。也應該強化民間協助調解糾紛的機制,鼓勵良性溝通。否則 #訴訟昂貴,租客未必能負擔。
我現場也對出席的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地政司提出兩大要求:
第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房東只要反覆從事出租行為就是「企業經營者」,租客即應 #獲得消保法保障。現在各縣市態度消極, #行政院消保處 應要求各地方消保官依法積極協助租客處理糾紛,並強化人員對租賃議題的認知,善用調解建議書等權責促使雙方調解。
第二,如果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地方政府可要求房東限期改正,否則最高可罰三十萬元,但租客可能不清楚相關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 應加強宣導,來強化租客談判籌碼。針對目前不動產糾紛調處成效不彰、 #租賃專法無罰則 等問題,地政司也應通盤檢討,納入 #未來修法補強。
除了要求中央檢討修法,我作為立法委員,後續也會提出草案,讓 #租賃專法升級2.0, #強化保障租屋族權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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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房客爭端衝到頭版頭
二方都應該知道相關權利義務
我多年前寫的文章
吉屋出租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法律問題,除了債權債務往來之外,最頻繁者就要算是房屋的出租與買賣了,每個人一生會都是為自己的窩奔波,如何掌控房屋的出租與買賣,就掌握了人生一大半:
房屋租賃屬於不動產的租賃,其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應以字據訂定〈一般都是訂契約〉,房屋租賃最長僅可定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當事人得更新,也就是續約。定期租約於契約屆滿時當然消滅,如果未以字據訂定者就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有特別的情形,雖然依民法得隨時終止,但房東就是無法以書面條款約束承租人〈只能靠民法的規範〉,且依土地法特別規定必需有特殊原因才能收回房屋,對房東較無保障!另外,如果租約期限到期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也就是默示更新,如果租約到期後雙方繼續使用且收租卻沒有訂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到時房東要收回房子就困難了!
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大部份為所有權人,所有權包括使用、收益、處分〈出售、讓與〉等權利。
房東出租房屋只將該房屋的使用及收益權出租予房客,房東應該要在契約關係期間保持租賃物合於契約之使用收益的狀態,所以如果房屋有毀損須要修繕的時後,除了契約有其他約定之外,應由房東負責修繕。如果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及健康時,房客有權終止契約。如果出租人不為妥適的修繕,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或在房租內扣除之。
租賃物的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如房屋稅及地價稅〉。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交付房屋交承租人占用中,如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出售房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為什麼法拍屋不點交沒人願意買,法院現在可以除去租賃讓法拍順利進行。
不定期租約的終止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押金:一般民間習慣有押金約定,法卻無明文,一般而言,押金通常是損害賠償的保證金,如承租人應負相關責任時,房東得扣除押金作為清償。另外應該要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作為房客賴皮不搬或拒絕繳租的手段。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為保存房屋之必要行為〈如有必要的修繕〉。
因可歸責承租人或其同居人或承租人同意使用房屋之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房 屋毀損滅失,承租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失火責任,如果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滅失,承租人對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如有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通知義務:如果房屋有修繕的必要,或有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如果未即時通知,造成出租人不能即時救濟者,應由承租賠償出租人因而造成的損害。
承租人應依契約約定方法使用房屋,如只能作為住家使用就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如有違反,出租人得出面阻止,如仍繼續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期限付租金之義務,如有延遲,房東得定期催告,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以上如仍不繳租金,房東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為房屋的使用收益時,在合約期滿或未終止前仍應按期付租金。例如租房子時常需裝修,如果是店家或辦公室應該要向房東要求裝璜期間不付租金。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房屋價值之增減,增減租金。〈定期租賃只能依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10.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否則,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如果因轉租造成房屋毀損者滅失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奉勸大家千萬不要當二房東。
11.出租人得就承租人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及本期及以前未繳之租金限度內,對於承租人之物有留置權。且得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回留置物。
12.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通常會約定按照原狀返還,且不得就裝潢請求相關費用,如未約定,則房客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將可向房東請求依現存價值償還。
13.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賃物而產生之賠償請求權,時效均為二年,出租人以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承租人以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四、如果你是房東,建議租賃契約最好辦理法院公證,這樣如果房客拒不交租或拒不搬遷時,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要為了省稅金就不公證,以免得不償失!
五、有關房屋的租賃關係,知己知彼,房東與房客都清楚自己的權益,多一些溝通,有助於賓主關係的緩和,讓房東與房客的對立不再,也使市場的供需間能有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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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明星路 - 168 - 《創業》(一)
2007年底我在越南的電視劇作品已經累積到第5部,演藝事業漸漸進入佳境,接戲拍廣告已經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之前是看別人的臉色,現在則是以自己的意志為優先考慮。手上有一點閒錢後就想利用在演藝圈的人脈做點生意賺更多的錢,想到光是賣給圈內女藝人穿戴用的飾品就不得了,「飾品店」的構想於是形成。
「潛意識」就像一張「火車票」,買了「火車票」哪有不上「火車」的道理,早晚我都一定會上車,只是那班車要開往哪裡我還不知道,也就是說「目的地」的「潛意識」還沒有形成,失敗是注定的。
在拍戲的空檔我騎著機車到處找尋適合的開店地點,考慮過我要經營的中高單價飾品一定得要在「第一郡」區域賣才會有商機。像「 Đồng Khởi」(同凱)路那樣天價的地段我問都不敢問,其它路段如「 Lê Lợi」、「 Lê Thánh Tôn」連當時市區僅有的兩家高級百貨公司「Diamond」和「Parkson」我都去問過,不是沒有要轉讓出租的就是沒有適合的櫃位。幾回徒勞無功後我轉向「律師」求助,越南的「律師」工作內容包羅萬象,「土地買賣」、「婚姻待辦」、「房屋租賃仲介」通通都做。
「律師」幫我找到了Trương Định(張定)路上一家約10坪的店面,一個月租金才800美金又臨近「Diamond」百貨算是極為便宜的。記得我還直誇那位「律師」英明。當然我不會天真的以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那樣,在簽租約之前,我考慮過幾天,到現場觀察過「西曬」、計算早中晚的「交通流量」也見過「房東」一家人,連後來會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來客停車」我都考慮過。
我和房東「租約」一簽3年,在越南許多經營不錯的商家後來會收掉都在於沒考慮到租約問題,房東見獵心喜看到別人賺錢眼紅,軟硬兼施逼走房客自己來做同樣的生意。押金6個月,店面裡外裝潢和飾品的玻璃展示櫃,店還沒開張就已經花了我一萬五千多美金。我向劇組請了兩天假,專程從越南飛回台灣,飛機一到桃園機場我沒有先回家叫了計程車直接殺到「重慶北路」批發「女孩子的飾品」。到現在我的手上還有幾家「重慶北路」批發商的VIP卡。
我親自設計了類似「奶油獅」圖案金色的店徽,我和工人一起蹲在地上教他們如何黏貼具有「高地」式「馬賽克」風格的店門面。我用「霓虹燈」做招牌看板,落地透明玻璃門,越南紅木漆成黑色的展示櫃,精美的飾品包裝盒及提袋,連兩位「櫃姐」都是千挑百選重金禮聘來的,萬事具備開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