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修正》柯建銘:性質相同,特別費能除罪化,國務機要費為何不行?】
信傳媒/記者鄭國強報導
對照昔日幫馬英九把特別費除罪化,今天國民黨卻抨擊民進黨是為了陳水扁除罪,柯建銘不以為然表示,15年前那種混淆真相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該是釐清歷史真相的時候,「因為國務機要費就是原來的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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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全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5日審查民進黨立委蔡易餘 家己人等16人「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列席,法務部法制司也派員與會。
由於這項修正草案觸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議題,被國民黨立委質疑是替陳水扁涉及貪污案脫罪,國民黨團今天甲級動員因應,而且藍營不僅在程序發言時即杯葛議程,還霸占發言台,導致議事空轉,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受訪時表示,「國務機要費就是特別費,這是一個轉型正義的問題,也已經到了該處理的時候。」
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特別的特別費」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相同,都屬於機關首長的特支費用,其中總統的部分是國務機要費,而首長部分就叫特別費。前總統陳水扁在2008年卸任後,因為國務機要費問題遭求處無期徒刑,甚至幾個總統幕僚也被國務機要費官司纏身十多年。
2011年時,陳水扁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貪污部分獲判無罪,當時綠營內部就有聲音提到,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特別的特別費」,因為國務機要費是歷史共業,不應由陳水扁及其幕僚承擔罪責。
其實,當年藍營的明日之星,擔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也曾被特別費事件所困,只是到了2008年國民黨執政,握有立法院多數席次的國民黨,就修法將特別費除罪化: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根據當年參與修法的相關人士透露,藍營當時也知道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的問題是藍綠歷史共業,只是當時藍營基於仇扁,而在修法時故意把國務機要費從修法內容中刪除,只保留特別費,「他們這樣做就是擔心馬英九觸法,因此透過修法排除馬英九的路障。」相關人士透露。
昔為馬英九將特別費除罪,今嗆民進黨幫阿扁脫罪
對照昔日幫馬英九把特別費除罪化,今天國民黨卻抨擊民進黨是為了陳水扁除罪,柯建銘不以為然表示,15年前那種混淆真相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該是釐清歷史真相的時候,「因為國務機要費就是原來的特別費。」
「但是,國民黨卻以政治鬥爭模糊了焦點。」柯建銘回想2008年11月11日,前總統陳水扁被戴上手銬,步出特偵組、被押上車前,高舉戴著手銬的雙手大喊:「政治迫害」,他和其他立委衝到北院,後來總統因二頭肌肌腱拉傷送台大醫院後,再回到北院,他都全程陪同。
2008年先是有紅衫軍倒扁遊行,為了發票,11月11日遭到檢察官聲押並上銬移送到北院,後來緊急送台大醫院後,12日凌晨回到北院繼續開聲押庭,後來合議庭兩票對一票,裁定收押並移送台北看守所,「我感觸很深,我含著淚光看陳總統被送走。」
當年藍營仇扁,修法故意拿掉「國務機要費」
柯建銘表示,國務機要費被拆成5個案子來審,檢察官求處極刑,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判無罪,更一審也無罪,發回更二審,目前暫停審理。他說,「陳水扁前後被控11條,目前2條無罪、4條有罪、5條暫停審理。」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是一樣的法條。柯建銘解釋,民國38年開始以「特別費」科目編列,作為總統行使憲法職權,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用途,後來因考量中央及地方首長也有同樣需求,所以仿效國務機要費編列首長特別費,自民國41年擴及到五院院長,並逐步推廣到部會首長及次長以下官員,六、七千個公務員都能用特別費,總統為什麼不能?
「2006年以前,總統府秘書長只要出具領據,其中一半要用發票,就可以替總統領特別費。」他指出,馬英九總統把錢領出來還直接轉給太太周美青。
彭淮南也曾因特別費被查,壓力大到快得憂鬱症
柯建銘還透露,「特別費」除罪化之前,有一天央行總裁彭淮南上門求助,原來他包紅包給下屬,竟然要被調查,壓力大到快得憂鬱症了,後來柯建銘找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廖了以、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溝通,而在2011年將「特別費」除罪化。柯建銘形容,那次修法,是「靠一張紙讓全國的公務員解套」。
套句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所說的話,在國民黨的總統馬英九上任之後,國民黨在立法院修正會計法,將特別費除罪化,當時為了羞辱前總統陳水扁,而故意不修國務機要費。
民進黨15日提出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將目前除罪化明文只針對「特別費」,增加「國務機要相關費用」一起納入「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的範圍。
特別費能除罪化,國務機要費為何不行?
「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特別費,特別費能除罪化,國務機要費為什麼不行?」柯建銘強調,修法不只是為了陳水扁,也是為了人民,藍綠政治人物如果連對的事都不敢做,那還做什麼政治人物?他還抨擊說,國民黨要面對歷史真相,一直把阿扁當政治提款機的人,沒資格在台灣執政。
15日國民黨杯葛後,最後進行朝野協商,由召委郭國文宣讀決議:在4月22日針對法案召開公聽會,4月28日進行詢答及處理,並且加邀法務部次長、審計部、總統府列席。
#陳水扁 #郭國文 #蔡易餘 #彭淮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國務機要費更二審 在 蔡易餘 家己人 Facebook 八卦
「正視歷史錯誤,修正會計法99條之1」
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在法制史上,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國務機要費的本質即是總統之「機要費」、「特別費」之綜合體。國務機要費之性質與特別費之性質兩者本無差異。
2006年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藍綠開始互相檢舉,檢調針對首長特別費展開調查。這其中,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2007年首先遭到起訴,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施茂林、杜正勝、林嘉誠等等民進黨高官也陸續遭起訴。然多數的首長都獲判無罪,但卻有10多名首長幕僚因使用假發票核銷被判刑,其中我們知道有位叫做「余文」
因此,2011年啟動了會計法99-1的第一次修法,僅將特別費之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解除。唯獨總統國務機要費被排除,這本來就是立法上公開漏洞,當初其被刻意排除之理由,無非是來自於國民黨對於阿扁前總統的恨意滿滿,使他們漠視法律的公平性!
然而,所謂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是為了救扁之說根本無稽。從2008年起,陳水扁共被起訴11案,其中龍潭購地收賄案、洗錢案、元大金控併復華案等四案定讞併執行20年徒刑,而烙印在大家印象中把前總統上手銬的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已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唯目前停止審理,換言之,阿扁現在執行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將國務機要費除罪,自然也無法讓阿扁脫罪。
從2008年至今也已過13年,台灣政治已第三次政黨輪替,陳前總統已保外就醫,卻仍有當時配合體制的總統府幕僚,仍受當時之會計法修正政治報復性操作之苦。不僅案件仍繫屬中,人身自由受限制,活在司法陰霾下,生命毫無尊嚴可陳。
今天我們正視問題,導正立法疏失,建全法制,尊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圭臬,同時法條也不能再因人涉事,也是維護法律最基本的體系正義與平等原則而已。
順帶一提,馬英九特別費案在2007年2月13日起訴,2007年8月14日一審無罪,2007年12月28日二審無罪(大水庫理論),2008年4月24日三審定讞,司法院前所未有以特快車方式一年二個月結束馬特別費案。2010年1月25日馬英九展開報復,下條簽要求法務部長王清峰清算侯寬仁,這些事也應被還原,紀錄史冊!
國務機要費更二審 在 高志鵬 Gao Jyh Peng Facebook 八卦
前陣子高雄市與台南市議會接連決議,建議馬英九特赦陳前總統,以達藍綠和解與減緩社會對立之效,扁案再度獲得社會關注,柯文哲市長與謝長廷前院長也紛紛表達看法,認為若是由馬英九特赦,將會比蔡英文上任後特赦更合適。
針對各界呼應特赦,扁家除感謝以外,陳致中也表示:「除了感謝之外,怎樣去恢復父親名譽、健康和自由,當然也是家屬最關心的事情。」
很多喊出平反扁案、阿扁無罪的訴求的人們,並不是單出自於對陳水扁總統的個人崇拜或盲信盲從,只是當藍營與媒體們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時,我想問的是:
「不要跟黨證的人比好了,馬政府真的給過陳前總統,與一般民眾同樣、正常標準的司法嗎?」
為什麼法院可以未經判決定讞就先羈押陳前總統?一羈押就這麼久?
為什麼原本一案可以拆解成數案,只為了給特定的法官抽中審判?
為什麼同一案原法官判無罪,可以違憲更換法官後,改判有罪?
為什麼法律上「無罪推定」的鐵則,在陳前總統身上就轉彎?
為什麼特偵組檢察官可以在未經司法判決前,先開記者會一字排開聲明:「辦不出扁案我們就下台」?
為什麼當法官判決扁案無罪時,馬英九總統立即宴請司法院長與大法官,共同發表:「司法不能違背人民的期待」,然後情況馬上大逆轉?
為什麼最高法院可以無視以往的「法定職權說」原則,自創法條改以「實質影響力說」,無限擴大法官自為判決的權力,因此將龍潭案、龍潭案洗錢部分、陳敏薰案、元大併復華案此四案的因果強制連結,終而定罪阿扁?
為什麼上述陳列各項,倘若發生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時皆屬違憲,發生在中華民國一般民眾身上時皆屬違憲,唯獨發生在陳前總統身上時就變成合憲合法?
這不是政治迫害?什麼才是政治迫害?
回到正題,現在,馬政府依然不改與民意做對的風格,傳出高等法院將於5月13日再度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前台北市長郝龍斌更認為:「違法拿錢,不管有再偉大的理由,人民也不會認同。」
扁案律師鄭文龍表示,此案為國務機要費一案,但一審時被判無期徒刑、後來改判無罪,之後最高法院又發回重審,此案已停審1、2年。扁案「政治性」濃厚,在這個時刻突然啟動審理,難免有政治性揣測。另外,醫界方面也認為陳前總統的身體不太適合再度出庭。
說到這邊,我們來整理一下扁案的各項進度:
一、機密外交案,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二、教唆幕僚偽證案,2012年08月18日高院改判,逆轉改判扁無罪。
三、海外洗錢案,2014年8月06日,特偵組查無不法實據,全案簽結。
四、侵占機密案,2014年8月29日,特偵組查無犯罪事證,全案簽結。
另,定讞服刑的案子,目前總計四案,分別是:
龍潭案貪汙部分、龍潭案洗錢部分、陳敏薰買官案、元大併復華案等四案。上述四案皆為「實質影響力說」才牽扯到陳前總統身上。意思就是,如果不是最高法院自創這個理論,而是用正常的「法定職權說」,那陳前總統本來就是無罪的。
前一陣子,北檢對辜成允所涉龍潭案洗錢不起訴,因為本案「沒有不法所得」;接著竹科告的龍潭案民事官司,二審維持一審見解,陳前總統勝訴,因為本案金錢「沒有對價關係」。
當初被藍營與媒體抹黑的多數案件皆已無罪或簽結不起訴,而定讞服刑的四案當中,龍潭兩案目前看來也極有可能是冤案,我們不禁要問:「這個社會是否該平反扁案,還其公道?」
然而,扁案更嚴重的問題在於,「程序正義」嚴重被侵害、以及最高法院自創「實質影響力說」,兩者任一條皆屬違憲,所以當初洪英花法官堅持認為: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再來我們來討論,何為平反?平反扁案的含意為何?我個人看法是這樣:
1. 恢復陳前總統自由之身,與卸任總統待遇
2. 還其清白與公道、冤獄及精神損害賠償
前者在於恢復陳前總統法律上本該擁有的權利,後者在於否定法律上對陳前總統的制裁,以及認定司法誤判與政治迫害的事實。
平反的意義,在於先了解該案為冤屈與不公不義!如同江國慶案,因為大眾瞭解到是冤案,才有為其平反的民意基礎產生。
國務機要費更二審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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