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擊出滿壘全壘打
豈容國民黨抹黑成打假球】
本次空污修正是91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本次修法,除了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的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及有害污染物管制,並且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管制等,可建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因此,本次修法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然而經委員會4天審查、2次委員會協商及院長8次協商及署長拜訪委員或辦公室助理40次以上,國民黨仍用噴口水的抹黑方式,污衊本黨打假球,實與事實相違。
「空氣汙染防制法」終於在今天完成三讀修正通過,本法從64年5月23日公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法以建構台灣防制空氣汙染之法治內涵。近年來由於整體環境劇烈變遷導致汙染管制需求增高,且空氣品質不佳已經變成重大民怨之一,現行法規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本次修正由原條文86條,修正後條文共計100條,修法重點包括四大面向,首先是「擴大固定汙染源管制」,包括了訂定既存汙染源應削減汙染排放量的準則、訂定一致性汙染削減準則和許可審查原則、加強有害空氣汙染管制、增加燃料成分規範和化學製品管理等項目。其次是「增加移動汙染源管制」,包括了增加了空氣品質維護區、增加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汙染源管制、對10年以上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等項目。此外本法亦「加重罰金、提高罰鍰、鼓勵檢舉不法」,以及將相關資訊對民眾公開,可以說是一部非常進步有效的法案。明明是滿壘全壘打,豈容國民黨污衊成打假球。
本席在此必須鄭重說明:本案經衛環委員會4天詳細討論審查及2次的委員會協商之後,扣除91條朝野共識條文,僅剩下9條爭議條文移送院會協商,本法9條爭議條文歷經院會協商達八次之多,幾乎創下歷史紀錄,茲將朝野爭議部分說明如下:
第9條「抵換機制」對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汙染源,得以改善移動汙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抵換機制。本條文實為空污「質」「量」雙降的有效方法,但考量產業轉型的考量需要時間,在總量管制減量的規劃下,在野黨質疑的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機制,其實現行條文即有此機制,但為鼓勵二行程車輛早日更新且給傳統產業改善的緩衝時間,讓企業得以藉較低轉換率的抵換機制來達到雙降的目的。且配合政府政策將施行期間控制在10年以內,以督促產業加速改善與轉型,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第12條及14條究竟是要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或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的條文,一直被在野黨污衊成是執政黨在打假球的條款,政府是一體的,環境維護是重要的議題但國家產業發展也是國家生存的命脈,現在政府各單位不能再各自為政,會同是雙方責任的共同承擔,其具體的表現是預算的分擔與編列,因此,空氣汙染的總量管制與緊急防制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經濟部(有關機關)共同決定公告實施。協商過程中在野黨不斷的抹黑政策,誤導民眾好似用會同就是經濟部凌駕環保署之上、是經濟部的霸王條款。其實,國家發展要整體考量,縱然環保署會商經濟部或有關機關制訂總量管制或緊急防制措施,若無共識仍須由行政院就國家整體發展需要考量,決定相關政策。因此,將12條及14條的條文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以符合行政運作的實際狀況也希望藉此解除在野黨的疑慮。
時代力量主張24條及28條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的需要,以自治條例制定較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更嚴格之審查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基於政府一體的原則,中央負責設置許可的審查、地方政府負責操作許可證的核發,相關的審查均經專家學者與居民代表的參與及公開程序,實在不宜再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自治條例加嚴審查條件的方式來審查相關申請,否則可能發生中央核發設置許可但遭地方政府否決的情事發生,如此不僅會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也可能造成國賠事件。
第53條有關固定汙染源排放超過標準限值的行為原本處分原本採具體危險的超過標準值1000倍才開罰的原則,但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改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因此今年五月會期結束前通過的刑法190條之1即採行抽象危險的立法方式開罰且處罰過失與未遂犯相當嚴苛。考量想像競合的法例(一行為犯數罪時,從一重),原本53條的處分輕於刑法190之1,雖然空氣汙染防制法相對於刑法環境汙染章是特別法,但基於想像競合後會被架空,全部會被依刑法190之1處分。因此,再召急環保署、經濟部、法務部及司法院刑庭等相關單位會商後,決定將53條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轉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讓本條相對於刑法190之1可以形成特別法,法官得本法處分違法的公私場所,讓業者得以遵循而避免誤觸法網。也讓產業有健全的發展空間。
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台灣人的肺,今天過得好嗎?】
#花東的朋友很好 #西半部的朋友普通 #法律白話文透過環保署關心您的肺
▌代誌係安內
聽說台中最近空汙又很嚴重了,作為想要逃開返鄉投票車潮的有帶身分證的北七青年,今天決定來會會台中的空氣(對不起不是谷關的)。天很藍,沒有霾,hen好,是一個迎接莘莘學子回家的好天氣,唯一懷疑了一下,這麼不冷真的是冬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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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錯過前幾天空汙很嚴重的日子,不過作為「前」長期居住在台中的台中市民,對霾害一點也不陌生。盧秀燕不久前才廢止了中火兩機組的許可證,為已經討論熱烈的空汙問題,再次增添了一把柴火!這種我們俗稱火上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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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選舉全台灣最關心環境相關議題的一定不會少了台中,但盧媽媽撤掉許可證這件事,really禁得起考驗嗎?(PS看台電新聞稿覺得很可愛:「即便處分違法,但台電是守法的國營事業,一定會遵照規定。」)
▌中火許可證的出生到死亡
中火有10台燃煤發電機組,是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 所謂的 #固定汙染源,並且要取得政府的 #操作許可 跟 #燃料使用許可,拿到 #許可證 才可以運轉。而且為了確保拿到許可的人會乖,這個許可是會有期限的,期限到了依照 #第30條 要申請 #展延,讓政府看看你是不是有一樣乖,只要你沒有不乖,原則上政府要繼續給你這個許可,通常是給3~5年。(2018年6月修法前有關展延的部分是規定在第29條,那時候規定是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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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的情況是除了9號機,其他機組的許可都在2018年2月到期,本來過去一直都是給五年的展延,但是台中市就覺得他要加強管理,5年才檢查一次這傢伙乖不乖太久了,所以就把期限改成2年,然後註記說:「總許可量限制為1600萬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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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回到2016年1月26日,台中市通過了 #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這個條例當初訂定的時候也是有很大的爭議,就先認為這個條例有效好了,其中他在第3條第4項後段就說「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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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就出在減量的基準到底是什麼?是近年最高使用量?還是許可總量?台中市政府一直沒有給答案,直到去年後半年才說是1104萬噸(有發現嗎?其實就又快到展延期限了,其實台電根本也很難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去調整改變)。但依照自治條例訂立的時候,中火的總許可量是2100萬噸,算下來應該是1260萬噸才對(數學好難Q),也就是說,1104萬噸很可能是用近年最高使用量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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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那台電在不爽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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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到底是用什麼來罰?如果說是自治條例的話,台中市政府你不要忘了,當初是因為自治條例裡面沒有罰則的規定所以不需要經過中央核定,只需要備查就好,那沒有罰則是要怎麼罰!那如果是依照許可證上面的註記去連結回空汙法的處罰,你台中市政府之前明明許可的就是1600萬噸欸!不是你環保局在去年11月底說:「啊我寫錯了啦!」就改成「2020年起要減煤四成」可以解決的吧!這樣的瑕疵是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規定的「顯然錯誤」而可以隨時更正嗎?感覺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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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當然還有 #信賴保護 的問題可以討論,但想講的是即使不要空汙、#能源轉型 是大家的共識,政府也要按照應有的程序去減量,不要忘記程序的正義放在哪裡都應該要被重視,如果連法規都不能好好完善、落實,要如何讓人民相信政府有下定決心要好好解決空氣汙染的問題呢?
#本來還想講別的 #想不到這個講一下 #就這麼多內容了 #卡
▌一鍵激活大腦的環保細胞!
李濬勳|環保理由百百種,相關規範究竟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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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玟嶸|環評修法修什麼?先認識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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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從街頭到法院的十個環境運動》書摘 :一本台灣環境訴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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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濬勳|二氧化碳排入大海的「減碳」迷思:海洋酸化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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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sXUeaK
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 在 綠黨 Facebook 八卦
【台化污染數十年 政府不能放縱罷凌!】
再過三十分鐘,台化訴願案將召開訴願會議,而彰化鄉親們及 #要健康婆婆媽媽團 已在臺北濕冷的環保署街頭度過身心煎熬的十個小時。
台化彰化廠3座汽電共生設備,2016年9月28日被縣府駁回〝申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案〞,故向環保署提起訴願。
環保團體認為台化燃煤發電廠排放有毒物質汙染空氣,危害人體健康,卻不公開會議讓利害關係人旁聽,難免引人有黑箱作業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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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動六輕供電命運 府院緊盯10日台化案訴願最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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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關廠提訴願 彰化居民憂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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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 在 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審查 的相關結果
辦理規費:請參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申請說明: 1.審查目的即為許可申請類別核定申請者之申請文件是否提報完整;若申請 ... ... <看更多>
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 在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申請資料 的相關結果
固定污染源操作 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檢核表. 表AP-Z. 1.公私場所名稱. 2.管制編號. 3.申請或公告類別:. (1)許可申請項目:□a.設置(變更)完成□b.許可證內容異動重新 ... ... <看更多>
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 在 許可申請與審核作業 的相關結果
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公告後始設立之污染源應於設置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相關文件於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以線上申請方式向審核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