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春努力十年有成
不限「冒險犯難」警因公殉職定義放寬
2018-10-03 00:25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內政部及銓敘部昨天公布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放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稱「殉職」規定,不再限於「冒險犯難」,只要是執行規定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就可符合「殉職」規定,獲得較優撫卹。...
See More
因公殉職定義 在 林國春 Facebook 八卦
林國春努力十年有成
不限「冒險犯難」警因公殉職定義放寬
2018-10-03 00:25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內政部及銓敘部昨天公布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放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稱「殉職」規定,不再限於「冒險犯難」,只要是執行規定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就可符合「殉職」規定,獲得較優撫卹。
現行法規對於「因公死亡」及「因公殉職」有不同規定,「因公殉職」撫卹金最高可達兩千萬元,「因公死亡」則只有一千四百萬元。近年也發生多件警消「因公死亡」,或「因公殉職」的爭議。
例如,去年、今年都發生國道警察執勤時遭撞死,引發社會關注。過去因為規定過於嚴苛,無法比照「因公殉職」撫卹;內政部前部長葉俊榮因此指示研修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放寬警察因公撫卹條件。新規定昨天公布,未來包括員警處理國道事故、隧道事故等案件致死,都可以「因公殉職」撫卹。
修正內容還包括,若在昨天修正施行之前,符合規定各款情形,而其撫卹尚未經審定者,即可以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
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稱「殉職者」,指:「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由於「殉職」是否應與「冒險犯難」規範一致,迭生爭議,內政部及銓敘部衡酌警察人員經常暴露於無從事前預期的高危險及高傷亡率之執勤環境,致生命及身體承受無從事前預期之危險,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為符合警察人員勤務特性及實務需要,因此決定修正,重新明定「殉職」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