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5號判決
刑法上之競合論,乃在探討行為人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時,為充分評價行為人所有犯行,並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究應如何宣告其罪名及決定法律效果,俾符合罪責原則。
在競合論之判斷體系上,首先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究屬行為單數,抑屬行為複數。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與罰之前、後行為),若否,即屬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藉由上述競合論判斷體系之運用,得以對於行為單、複數及罪數等判斷更趨細緻精確,避免概念之混淆。
至於刑法學說上之行為單數可區分三類,其一為 #單純之行為單數(或稱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即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實現一個意思活動(例如:以一顆手榴彈丟擲至人群而炸死多人);次一為 #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或稱法之行為單數),即數個自然概念上之意思活動,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立法者將其預設為一行為,例如複行為犯、實質結合犯、繼續犯、集合犯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一則為 #自然之行為單數,亦即出於單一犯罪意思而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其在時、空上具有緊密關係,且自第三人之客觀立場而言,屬一個單一行為,例如反覆性或相續性之構成要件實現行為,接續犯即屬之。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始有成立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可能,否則,除有與罰之前、後行為等情形外,即應成立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
單純之行為單數 在 单纯的行为单数与自然的行为单数区别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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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之行為單數 在 [請益] 想像競合的問題-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八卦
請問關於想像競合
究竟是犯罪單數還是複數?
我看張麗卿的書本裡是寫:行為單數、犯罪〔複數〕
然而林鈺雄的書裡是說:行為單數、犯罪〔單數〕
兩者實質競合寫的都一樣,同樣是行為複數、犯罪複數
惟獨在想像競合上...請問究竟是哪個?
麻煩高手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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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想像競合的問題
時間: Sun Jun 22 18:03:51 2008
※ 引述《bawwen (蚊子亂飛)》之銘言:
: 請問關於想像競合
: 究竟是犯罪單數還是複數?
: 我看張麗卿的書本裡是寫:行為單數、犯罪〔複數〕
: 然而林鈺雄的書裡是說:行為單數、犯罪〔單數〕
: 兩者實質競合寫的都一樣,同樣是行為複數、犯罪複數
: 惟獨在想像競合上...請問究竟是哪個?
: 麻煩高手解惑
: 謝謝
先說刑法上的問題,最後再講國考的解答方式。
一、繼受的問題(不想深入請跳過)
這一部份的歧異,我認為很有可能是因為繼受德國法時,
沒有釐清譯名的結果;
通常,我們說到「行為單數」,是指德文上的Handlundseinheit,
Handlung=行為,s=連接詞,Einheit=Ein+heit,Ein一個、單一,heit=抽象化,
同理,「行為複數」是Handlungsmehrheit,mehr=多數、很多,
所謂的「犯罪單數」是指Tateinheit,
和行為的單數本身不同層次,
但是我國學說繼受時,可以看見這些概念的混用,
把犯罪單複數用做判斷犯罪的單複數是最常見的,
而另外一個問題是,沒有釐清"Tateinheit"究竟單純指的是單純罪數的問題,
還是也一併會討論到連結刑罰效果的問題;
有趣的是,
如果著眼於想像競合的釐清作用,那麼「罪數」的宣告下,
必定要出現「所有犯罪」,
但是想像競合的「法律效果」正好沒有要把「所有犯罪」的刑期都放進判決書,
而是「從一重處斷」。
簡單的釐清一下:
1.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沒有問題。
2. 想像競合侵害了複數法益,沒有問題。
3. 想像競合構成複數「犯罪」,
4. 想像競合構成「單一」的刑罰效果。
張老師的書裡面沒有解釋太多這部分,
不過林老師倒是很老實的把翻譯部分都講清楚了,
再交互對照林老師的看法,
他在教科書中,應該主要是以「行為」作為出發點,
例如「想像競合...本質應為複數才是,但是因為刑法的評價對象
是『行為本身』,既然行為僅止於單數,
因此,為了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所以由法律在效果上擬制為犯罪單數」。
從這段說明來看,
犯罪單/複數的影響也涉及了刑罰效果的處理,
簡單說:犯罪單數在這裡會牽涉到前面說的4,
張老師可能只有處理3的問題。
另外,
前面linchris大提到裁判上一罪因此認定為犯罪單數的說法,
就目前的刑法來說或許相對正確;
但是同樣一套競合論,如果拿去討論牽連犯跟連續犯,
那麼林在刑總認為牽連犯跟連續犯是犯罪複數的說法,
又顯得相當突兀(林鈺雄,2006,頁547、595以下)
毋寧,還是回到充分評價/評價不足禁止的目的,
至於以「裁判上一罪」這個實務的用語,
來說明繼受德國的競合論,
第一個遇到的難題就是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等,
都會被認為是「裁判上一罪」,但是處理層次早在行為單/複數就處理完畢了。
但是,不論怎麼稱呼,兩位老師的處理模式是相同的。
我個人猜測,這一部分認定不同的實益,
最大分歧反而會在刑事訴訟法的案件問題出現。
二、國考的寫法
沒有必要寫「犯罪單數」或「犯罪複數」,多寫多錯,
一般只要交代行為數以及法益數就可以;
但是如果真的很不幸專考這一部分,
那麼應該可以採取其中一見解之後,於解答後面說明:
「惟學說上亦有認想像競合為犯罪單/複數者,然於犯罪之宣告仍應充分為之,
刑罰效果亦為從一重處斷,於此差異似無影響,併此說明」。
至於一般的考題,
例如「本案某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數法益,按刑法第55條
,應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這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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