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的文章提到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問題,由於著名商標需要投入的資源,故不論是國際公約或是我國法律,對於著名商標之保障相比一般商標是比較多的,然而怎麼樣的情況才算是著名商標呢?
在判斷一個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時,實務上到底會參考哪些依據來認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呢?
按我國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之規定,我國在審查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時,認定的參酌因素如下
【一】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識別性愈強的商標,自然會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也就愈深刻。
【二】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此處所指的相關事業係指商標或標章通常或可能接觸,所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相當多數大眾所熟知者而言,並不以要求所有事業或消費者已多數了解。
【三】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藉由檢送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的證據資料,可推論商標是否已達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其著重於商標權人實際所從事的商業活動。一般來說,商標使用的期間愈長、範圍及地域愈廣泛,該商標即愈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四】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商標宣傳之期間愈長、範圍及地域愈廣泛,該商標原則上愈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但是如果商標宣傳的程度非常密集廣泛,如透過廣告、宣傳品或電子媒體(包括網路)等在全國密集的刊登與播送,即使商標宣傳之期間不長,該商標仍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五】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有關著名之認定,據爭商標權人通常除檢送據爭商標實際之使用證據外,也檢送國內外之相關註冊資料加以佐證。商標在世界各地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之多寡及期間,得作為認定該商標是否為著名的參酌因素之一。商標在世界各地申請或取得註冊愈多、期間愈長,愈有可能作為該商標於市場上廣泛使用的佐證,進而愈有可能有助於認定該商標已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六】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例如曾經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認定為著名之情形。又考量此項因素時,需注意其成功執行其權利的時間點,因著名商標之著名性會隨時間之經過而有所變動,若其成功執行其權利的時間點,距離處分時過為久遠,例如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時間點,距離處分時已超過3年,此時,是否仍屬著名商標,就須參酌其他相關證據加以判斷。
【七】商標之價值:
原則上,商標之價值愈高,該商標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可能性愈高。
【八】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上述各項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係認定著名與否的例示,而非列舉要件,且個案上不必然呈現上述所有參酌因素,應就個案具體情況,考量足資判斷為著名的參酌因素。
可能有些人會想著名商標要達成這麼多要求?好難喔!
確實要達成著名商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並不是要求商標要達到所有的情況才屬於著名商標,而是綜合上述情況參酌,例如商標可能註冊時間不長,但透過商標權人自己的創意、投入的資源與精神、商業運作順利等情況,在短時間內即使相關消費者或事業廣為知悉自己商標,而達著名商標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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