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千萬不要亂簽,分享一篇律師寫的文章:
《本票千萬不可以亂簽》
記得很久以前還受雇時,我老闆他是當了刑事庭法官20年退下來做律師的。
當時有個案子牽涉到本票,我去問他如果有人請你簽本票,你會不會簽?
結果他頓了三秒後,直接跟我說他不會…
到今天,或許還是有很多人不懂,有必要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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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票,在法律上只有一種名稱,就叫本票。至於所謂「玩具本票」、「商業本票」等等都是一般俗稱,「玩具本票」指的是文具店就買的到;「商業本票」是指公司開出去(非個人名義)的本票。
二、 「玩具本票」一點都不玩具!因為一張票只要上面有五個東西就生效:
1.有寫「本票」或「商業本票」兩字。
2.金額有填。
3.有寫「無條件擔任支付」或「無條件擔任兌付」這句話。
4.發票日(開票日),就是最下方那一欄中華民國○年○月○日。
5.發票人簽名、蓋章(手印也可)。
三、 以上1-4的要件,通常都已經印好,就是從文具店買到綠綠 長方形的那種(有興趣的網路上隨便參考都有,就不拍照了)。重點是,只要具備上面的要件就有效,所以如果有買賣房子或和銀行借錢的經驗就知道,代書或銀行常直接打在A4一張大大的紙,那也是本票,而且不論直寫、橫寫都有效。本票絕對不是只有市面上看到的那種文具店印好的!
四、 其它還有四個欄位,分別是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有填沒填都可以,沒填票還是有效。個人強烈建議,因為會開本票或願意在對方寫好的本票上簽名,通常就是借錢,這時「到期日」就建議要填上,位置在本票上方「憑票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那一欄。因為如果到期日沒填,法律上會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債主可隨時向你要錢,變成沒有借款期限。
五、 本票之所以效力強大,指的就是它的「追討程序」。舉例來說,小明欠小瓜160萬,要打官司,除非一方沒上訴,否則一審一審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打到判決確定為止(俗稱的「定讞」),這時候小瓜才能拿著法院確定判決書,來強制執行小明的財產(也就是凍結銀行帳戶、查封房屋、扣公司薪水、扣車…等等)。通常,所有官司打完,一年到十幾年都有可能,曠日廢時,而對方應該也早就脫產了。但本票不用,只要時間到沒還錢,小瓜馬上就可以拿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執行小明的財產,跳過打官司的程序,又快又狠!
六、 本票可怕的另一點在於,法院只會就本票作「形式上」的審查 ,也就是外觀上有無符合上面所說的那五點,有,就會准強制執行!完全不會去管到為什麼要開票?小明有無欠小瓜錢?還了沒有?是被逼得還是騙才簽的…等等事由,也就是「只認票,不管原因」。
結論:
1.不要小看薄薄一張紙,它的追討執行威力很強,所以很多地下錢莊、賭場都要求借款人簽本票,簽了跑都跑不掉,連銀行信貸、房貸部門也會要求簽本票。
2.如果向人借錢,本票能不簽就不簽;借錢給人,一定要準備本票給他簽!
文章來源:
https://www.bojin.com.tw/cases_detail/28.htm
所以無論是誰,要你無故簽本票,請直接拒絕也無視他的要求。(除非你要跟對方借錢)
商業本票效力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最近有民眾問到,父母可以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嗎?
其實我們事務所常被問到這一類的問題是因為,現在離婚率高,有時候夫妻離婚後感情不睦,或對其中一方不夠信任,擔心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在自己身故後,由未成年子女繼承,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回到前妻(或前夫身上),會讓前妻(前夫)隨意處置掉。
這一類的問題,如果想要有保障,可以透過信託來解決,將財產信託後,於子女成年後再取得,否則坦白說,以現行法律的確會有相關的疑慮。因為依目前民法第1087條、1088條之規定: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因此,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非自己勞力所得),父母的確有處分的權利,但需為子女之利益,因此在地政機關登記時,地政機關會要求切結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為之,如有不實,之後也會因此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但如果是非父母的監護人(譬如父母死亡,或無法行使權利時),則依民法1101、1102條之規定,
第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第 1102 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也就是說要賣掉被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需經過法院許可,這是不同於父母當法定代理人的地方。
以上兩個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法律知識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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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2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1、所謂「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參照)。由於本票係表彰財產上權利,且行使或處分本票上之權利,以占有為必要,自屬刑法上之有價證券。
2、又本票於目前實務之應用,大概可分為:一般本票、甲存本票(即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商業本票(即以發票人簽發之充當交易標的之商業本票)三大類。後二類,無論需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或須依發行商業本票之有關規定為之,均不像一般本票可以任意簽發。
3、關於「一般本票」之樣式,票據法並無特別限制,可為印刷式或書寫式,所用紙張、大小亦無一定規格,倘已表明為本票,填載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發票年月日等內容,並有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參照),即已完成發票行為,具有本票之效力。因此,行為人未經發票人同意,擅自以其名義完成上開發票行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而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p.s. 去年有訂購資料夾的同學,老師這幾天會增補相關內容到資料夾裡,再麻煩同學下載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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