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怎樣避免功虧一簣?如何說明真假獨立調查委員會,將會是文宣組的硬仗,這篇可能又是需要懶人包、YouTube才能說明白,但希望大家先讀文字版。
「A貨」比「無貨」更可怕:獨立調查委員會,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
香港局勢發展至今,政府會否成立「真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COI),成為局勢能否緩和的關鍵。但究竟甚麼是「COI」,官方版本越是呼之欲出,越是可怖。輿論一般要求,COI需具備以下元素:(1)調查對象是反修例運動的整個Root Cause;(2)委員會需具備法定效力,能傳召、調查證人;(3)警察濫暴,屬民間要求必查;(4)調查後,要跟進制度調整及法律責任。
區議會選舉後,政府和友好陸續放風,說COI在望。然而根據現有資訊,這個怪胎相當取巧,不但是徹頭徹尾的A貨,為禍還比沒有任何動作更大。據悉政府建議如下:
1. 成立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檢討委員會」,通過各方「研究」,「檢討」前因後果;
2. 根據監警會報告,作為市民要求調查警暴的回應;
3. 根據監警會報告建議的案例(據說是6.12、7.21、8.31、新屋嶺),使用《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進行有傳召權、調查權的調查;
4. 政府在未來的施政報告回應。
政府中人對想出上述方案沾沾自喜,以為已經滿足了公眾對COI四大定義的要求,沒有不收貨、不散水的理由。但魔鬼在細節。過去六個月的香港,暴露了日據香港三年零八個月以來最複雜的深層次矛盾,比雙十暴動、天星事件、六七暴動影響更深更廣,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必須由內到外,由制度性、結構性Root Cause開始查起;然後才是社會性問題的學術研究;至於個別案例,必須在上述基礎上進行,否則只會本末倒置。這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假如沒有了「核心內圍」的調查,只有「核心外圍」的非法定研究,與及表層case-study,幾乎肯定會得出錯誤的維穩結論。
而這正是目前政府的方向。
一、核心內圍:制度崩潰的調查
整個逃犯條例爭議,涉及一國兩制根本矛盾,包括政商精英在內的全體民眾對一國制度的高度不信任(例如石禮謙事後明言「不支持《逃犯條例》」)、對特區政府漠視民意強推的費解,與及隨之引起的連鎖效應,特別是青年對未來制度失信、一國兩制崩潰的恐懼,結果令特區政府民望出現回歸以來的持續最低點。而在運動過程當中,根據民調和區選結果,都反映警察所謂「止暴制亂」的手段,令港人對警隊完全失信,乃至回到廉政公署成立前的低度信任,連林鄭月娥也承認是「斷崖式下跌」。
要了解上述問題成因,必須白紙黑字的調查,因為結構性、制度性問題,不同open-ending社會研究,是有絕對事實呈現的,只不過這些文件除非有法定權力強制,極難公開。政府拒絕就Root Cause成立COI,只以沒有法定權力的「檢討」委員會「研究」,難免令人感覺是心虛迴避。唯有調查所有從《逃犯條例》爭議開始,涉及「一國兩制」的結構性、制度性問題,才可以令社會回復信心。
以下十大題目,必不可少:
1. 林鄭月娥強推《逃犯條例》,直到過百萬人和平示威仍堅持繼續,但據悉並非沒有內部警告後果堪虞,過程明顯有違正常決策倫理。究竟特首在決策機制有否收到足夠意見?來自誰人,為何不被尊重?強推條例,有否涉及外部勢力,例如據報下令建制派議員必須贊成的中聯辦壓力?如此決策機制,有否違反高度自治?
2. 6月過後,港人進入內地關口被嚴格審查,更出現了鄭文傑案,當事人指證被內地機關嚴刑逼供,雖然案發在內地,其口供涉及在港活動被內地盡知。公眾對《逃犯條例》的憂慮,除了源自這類在內地審訊缺乏的人身保障,也包括對早前銅鑼灣書局案的疑似跨境執法。這些案件都有香港公民挺身而出作證,起碼能找出基本證據,證明特區政府有否在市民不知情下,和內地執法機構互換訊息?對香港居民的人身保護是否足夠?
3. 6月過後,不時傳出各行各業員工,因為參與《基本法》保障的合法集會、或行使言論自由,被無理解僱,其中以國泰航空和個別金融界案例最獲注視。但在過去22年,同一機構員工參與同類集會,安全無恙。甚麼原因令這些企業政策突變?是否涉及境外結構型因素,《基本法》能否保障?
4. 警隊執法期間,員佐級協會主席一類基層警員身為公務員,不斷公開發表和首長級公務員不同的言論,嚴重違法公務員紀律。他們的匯報機制,是否滲入其他境外考慮?個別警員在內地成為網紅,動輒批評政府高層,除了明顯違法公務員守則,也有通過「網紅」身份獲得延後利益之嫌,整個操作過程,是否涉及內地單位或商業機構?內地有否繞過特區政府,直接和警員建立聯繫?供警員購買的「肇慶香港城」,以公務員網紅為代言人,是否違規?
5. 警隊執法期間,逐漸令蒙面、不配戴編號成為常態,違法現行規例,也為全球先例所無。這決定如何產生,哪個級別負責?假如因為警察不配戴編號,令受害人不能成功追究,一旦證明存在不符比例的警暴,卻沒有警員能負責,是否應由做出上述決定的官員受刑?
6. 不少死亡事件,被警方迅速判定「無可疑」,但民間普遍懷疑為非正常死亡。例如科大學生周梓樂之死,縱有校長聲明要求警方徹查,但真相依然石沉大海;一系列青年自殺案件,均令人心惶惶。警方迅速「破案」的過程,是否涉及對證據的粗疏處理,和昔日處理同類案件有否不同,背後原因為何?
7. 政府根據《公安條例》,至今已拘捕近六千人,當中是否涉及結構性濫捕?假如最終成功檢控人數比例極低,作出相關決定的律政司,是否證明了當初的決定是出於政治考慮,根本沒有足夠證據,反映其作為公正法律把關人的角色嚴重失職?律政司與警隊高度配合的檢控速度和密度,前所未有,是否依然存在獨立司法?還是有證據證明,香港司法機關受到不同內外壓力影響?
8. 以香港人口密度和面積,過去半年警方發放催淚彈的總數,已破世界紀錄。包括醫學權威雜誌《刺針》在內的大量學者,都擔心對人口健康構成影響,並質疑如此濫放並非必須。究竟香港是否需要跟隨國際指引,還是一切都是前線警員可自行決定?假如國際醫學權威研究屬實,責任誰屬?
9. 北京高調批評「外國勢力」是亂港元兇,「為反中亂港分子提供了資金、物資以及組織培訓等方面的支持,極力教唆他們從事極端暴力犯罪行為,煽動港獨分裂活動,對當前香港亂局負有重大責任」(華春瑩語),然而被問及具體證據時,只說「由於時間原因,不能給你詳列,因為如果要我羅列,可能半小時都是不夠」。根據國際案例,同類指控是需要實質證據的,例如何志平案,銀行戶口人贓並獲。究竟香港哪些領袖、組織,收取外國勢力資助?假如根據香港法律,真有其事,理應公開;但假如查不到,特區政府應否主動向北京澄清,並要求闢謠?過去數月,內地官媒報導香港時存在大量fake news,特區駐京辦卻毫無行動,成為助長中港矛盾的幫凶,應怎樣問責?
10. 懷疑來自境外的白衣人不時出現,除了7.21,還有大量涉及連儂牆、遊行集會的案例,不少證據顯示他們與同鄉會、跨境黑幫有聯繫。和被捕示威人士數目相比,白衣人被追究比例,不成比例地低。他們的具體組織和經費來源如何,和內地、香港哪些組織有聯繫,和警察或何君堯等人有何交往?
二、 核心外圍:社會問題的研究
以上一籃子問題,必須由具社會公信力、被不同陣營接納的大法官、依靠法定權力調查,才能翻箱倒籠得到證據,絕非閉門造車的研究能解。國際社會是否繼續視香港為不同內地的實體、單獨關稅區,這調查也是重要參考。「核心內圍」不調查,香港永不可能向前走,群眾也永不可能散去。
政府拒絕就上述問題成立真COI,卻另立一個沒有法定效力的「檢討」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檢討」Root Cause,其心可誅。學術研究的Root Cause,北京和特區政府已有公論:國民教育、通識教育、土地問題、房屋問題……然而這類答案,不同「核心內圍」的結構性問題,是不會被清晰實證的,即使做民調、focus group,也不會有一份份文件證明之。於是,政府委任的學者,就會得出很大路的學術結論:問題涉及方方面面經濟、民生問題,頂多補充一句「容或涉及一些管治問題,不完美,可改善」。缺乏「核心內圍」調查,單單出現「核心外圍」研究,政府自然容易歸納出主觀希望的結論,然後說調查完畢,繼續鬥地主。
三、 表層:單一案例又如何?
這前提下,即使政府願意就6.12、7.21、8.31、新屋嶺等獨立調查,性質已全然扭曲。沒有結構性立論,根據「核心外圍」主觀定性,即使個別查出甚麼,都不會改變根本結構,頂多是個別人士被追究。這和公眾對整個制度的信心崩潰,風馬牛不相及。而且這些案例被抽空出來,作非脈絡性單獨調查,政府可以輕易進行「issue framing」,例如把調查重點變成「究竟8.31即場有沒有死人」:只要說一句「即場沒有人死」,而無論當晚警察多麼暴力、事後有沒有死人,調查都可以大言不慚,說「還警方一個清白」。
缺乏「核心內圍」的外圍同心圓,好比失去地球的月球,只會被其他引力牽引,得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官方結論:找「七警」那樣的基層祭旗,把問題歸因為民生,配合北京宣傳「一國兩制」運作良好、「全面管治權」廣為接受、一切都是顏色革命…… 那時候,政府「獨立調查」了,整場運動防止一國兩制被繼續蠶食的初衷全盤失敗,大左傾、大換血、一國化的未來,隨著這個「有公信力」的「獨立調查」全盤到來。這是我們希望的結果嗎?林太,你作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這是你希望流芳百世的唯一功績嗎?
明報筆陣,2019年12月9日
商業倫理案例 在 Emmy追劇時間 Facebook 八卦
洪貞玲是前一任NCC委員,台大法律背景卻又轉唸傳播學門,也擔任過記者,在台大新聞所任教多年,具備學者、媒體從業者、主管機關多方面視角,是最能中肯評論中天換照案的人了,我全文照轉。
你可以說每個新聞台都有自己的立場,都是偏頗的,但無中生有就是不行,除了那個害我們被罵1450的兩百萬斤文旦案徹頭徹尾是無中生有,韓國瑜陣營出訪新加坡時,捏造駐星大使監控的新聞,拍攝的背影根本不是大使本人。
中天換照的問題就經由法律程序公正決定,中天自己做過什麼,中天的存在到底是維護了新聞自由,還是傷害了新聞自由,值不值得人民再託付他一次新聞經營的執照,請訴諸專業,這不是政治問題,這是專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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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換照案的法理與事實(洪貞玲)
中天換照案的聽證會將於26日登場,以旺中集團為首所發動的保衛戰,激起支持和反對方的動員。旺中訴求很簡潔:關台就是侵害新聞自由,中天是因為立場不同而遭執政者打壓,甚至直指NCC(通傳會)是打手云云。這種議題設定過度簡化、誤解並且誤導,雖然有助於情緒動員,但是無助於釐清問題。台灣終究是個民主法治國家,唯有回歸法理與事實,才能正確看待中天案。
首先,「中天關定了」是個對未來的預測,預測基礎何在?不知道!從法律上來看,應該說的是,衛星電視是特許事業,領有執照的期限是6年,中天今年正好執照到期需要申請換發新照,能不能順利拿到新的6年執照,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查決定。審查的依據與面向是什麼呢?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主管機關除了審查業者的申請書及換照計畫書以外,應該審酌「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二、違反本法之紀錄。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五、財務狀況。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情形。」同時,主管機關也必須依法制定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中天換照審查還在進行中,審查結果尚未有定論,是否因為觀點不同而受到政治打壓,應該需要檢視行政機關過去的行政作為,是否有違法濫權,是否有差別待遇。然而,旺中集團因為換照案而持續撻伐政府、攻擊特定人物,這些表現人人共見共聞,充分享受了批評政府的自由!
新聞自由有賴媒體自律
到底,新聞自由是什麼?美國大法官Potter Stewart提出第四權理論,主張媒體肩負著監督政府、健全民主的責任,而享有政府三權以外的第四權。依據司法院前大法官林子儀的見解,新聞自由包括媒體可以取得資訊、發表言論以及不受政治或商業力量不當干預的自由。作為工具性的權利,媒體應該善盡第四權的角色,報導事實、監督政府、服務公共利益與民主政治的健全運作。前述新聞自由,有賴媒體自律、良好的內控治理,以及新聞記者的專業自主,否則,媒體不配擁有新聞自由的特權。換言之,自由伴隨著責任,新聞自由不是絕對不受限制的自由!
身為經典著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作者,林子儀大法官的論述廣受相關釋憲文所引用,也相當程度引導了司法裁判的方向。然而,國內一般論述在標舉新聞自由的大旗時,常常簡化為媒體與政府的對立關係,忽略資本的力量,也缺乏對於媒體責任的檢視。以中天換照為例,這家新聞台的表現,是不是善盡責任、專業自主,值不值得繼續拿到執照?才是關心這件事的人應該好好思考評價的!也是聽證會上業者、學者專家及社會各界應聚焦討論的!
就以善盡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這兩點來說,裁罰案例及相關料可供佐證。
媒體能夠無中生有嗎?相信任何一個有基本智商的人都會反對,因為新聞報導事實乃是基本ABC。中天新聞曾經報導韓國瑜陣營出訪新加坡,我駐星大使盯場的訊息,記者在現場拍攝畫面,連訪問當事人取得說法的基本動作都缺乏,事後證明所拍攝背影並非大使本人。中天新聞政論節目曾經討論農產品價格問題,任由來賓指控200萬斤文旦傾倒曾文水庫,引發譁然。此兩案經NCC裁罰160萬元,中天提起行政訴訟,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北高行指出,農產品銷售涉及到農民與消費者的權益甚鉅,中天未能查證事實,讓農民擔憂該訊息傳播後,將影響農產品交易秩序損及收益而心生不安,損害公眾視聽權益及公共利益。
違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再者,媒體能不能造神?如果它是宗教台,那就無可厚非了!如果它是新聞台,就需要通過《衛廣法》公平原則的檢視。根據NCC的觀測紀錄、相關研究及媒體報導,選舉期間高比例的節目時間播出及美化特定人物,甚至政論節目主持人及來賓像是競選團隊成員訴求支持者一般,改寫了台灣新聞媒體的尺度!雖然公平原則並非以各打五十大板,或是給予不同陣營同等時間為標準,然而明顯不符比例的篇幅與立場,難謂公平。NCC對於違反公平原則發出多份行政指導。同樣情形,在英國Ofcom(英國通訊管理局)的廣電監理經驗下,已有多起開罰案例。
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是新聞專業的基本支柱。這些原則具體載明在相關媒體的自律規範中,也包括中天的自律規範。因此,媒體長期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反映出自律機制不彰的問題,即使主管機關要求設置倫理委員會與獨立審查人,但似乎難以看出有效的協助新聞品質改善。而中天的新聞走向與品質產生極大轉變,與媒體轉手後,現任資方的統御風格又有直接關聯。那麼,新聞自由由與新聞品質由誰決定呢?
檢視NCC是否依法行政
結果是,截至至今年9月底,中天遭NCC開罰高達逾千萬元,案件數及金額遠遠高過其他新聞頻道。那麼,它還能依法領有執照,繼續播出品質有相當疑慮之新聞嗎?電視頻道是特許事業,接受《衛廣法》監理必須負擔內容責任。如果一旦領有執照就有萬年保障,才叫新聞自由,新聞媒體何須遵守法律做好新聞呢?同理,如果它的表現及相關作為對於台灣社會及公共利益的影響,還在新聞自由及監理法規能容忍的限度內,也應該還中天一個道理。
相信聽證會中的各方陳述,應能在前述基礎上提供社會檢視本案的更充分資訊。而作為主管機關的NCC,是批評者所質疑的政治打手,還是未能善盡監理媒體作為的怠惰者,一切要從審查的實質與程序面是否依法行政來檢視。
商業倫理案例 在 秦嗣林 Facebook 八卦
秦嗣林:徣必思 徣必諧 徣必查 徣必還
中國人喜歡講倫理,雖然做不做得到是另外一回事,畢竟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但至少,「倫理」依舊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一種隱形的道德約束。
借錢也有倫理,如果不遵守倫理,債務人就會變成借錢不還、越借越多;債權人會因為錢收不回來,徒增自己的財務問題,或是傷了彼此的和氣。不管是債務人或債權人,都應該要想想以下4個借錢倫理要點。
一 徣必思:我為什麼要借錢?
很多人缺錢就會借錢,但事實上有些錢是不應該借的,例如要拿來揮霍、不當投資的錢,這種錢不借就不會引發一連串事端,除了思考「為什麼要借錢?」,也要想清楚自己「有沒有能力還錢?」
二 徣必諧:借錢要借得開心
不管向誰借錢,往往都會傷感情,只有跟銀行借錢才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很多時候,不見得只有不還錢才會情感破裂,有時候甚至都還了錢,感情依舊會產生裂縫,因為,借錢的人沒有想到利息這麼沉重,這時候,朋友、感情全都沒了。
三 徣必查:為什麼要跟我借錢?
當別人向你借錢時,你要思考「對方為什麼要跟我借錢?」 如果你只是貪圖利息而把錢借出去,完全沒有探查對方的還款能力,十之八九未來會有糾紛。
最有名的「借不查」案例,就是銀行發行現金卡,為什麼還在念書的學生、沒有收入的阿貓阿狗,銀行都敢不敢查明就借錢?如此一來,債務人還不出錢,只能像老鼠一樣躲在陰溝裡不敢出來,銀行討不回錢只能列呆帳,雙方都是受害者。
四 徣必還:我有沒有能力還錢?
從事當舖業的我,幾乎每天都能看到因為借錢不還而引發的糾紛、訴訟,債務人沒有衡量自身還款能力,最後只能鋌而走險,挖東補西;債權人沒有探查借錢者的還款能力,最後落得人財兩空。
我雖然是開當舖的人,但遇到那種「越借越多」或「還款不正常」的人,也會明示或暗示對方不要再借了。
總而言之,借錢倫理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有能力還者當借,有胸襟捨者可借出」,脫離已上原則就會成為社會亂源。
我聽過最感動的真人真事,是我的一位客戶,他的朋友向他借錢,但他的財務能力沒有很好,也不好意思回家和妻子要,就把自己的手錶脫下拿去當舖當,他把錢和當票交給了朋友,說:「如果有一天你有錢了,記得把錶贖回來還我;如果沒有錢,記得我這樣幫過你就好。」
這是我聽過最好的借錢倫理,完全不傷筋動骨,回家說個手錶掉了的善意謊言,頂多被妻子念兩句,確能幫上朋友的忙,多好!
秦嗣林小檔案
學歷:國立空中大學人文系
現任:台北市大千典精品質借(當鋪)機構執行長、台北市當鋪商業同業公會第13屆理事長
台北市當鋪商業同業公會第16屆榮譽理事長
著作:《29張當票3:門簾外的人生鑑定》、《29張當票2:當鋪裡特有的人生風景》《29張當票:典當不到的人生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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