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技術審查官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未來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常任之技術審查官,其職責在於輔助法官行使職權,提供法官關於專業技術之諮詢,並能夠協助法官向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發問。然而,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技術審查官為執行職務,而向法院製作之報告書,原則不予公開,且不得做為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倘若法院欲使用自報告書獲得之專業知識為裁判基礎,則法院應將該等專業知識提出,讓當事人充分辯論後,始得做為裁判之基礎。即將上路的商業事件審理法,亦設有商業調查官制度,其意旨便是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設技術審查官而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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