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
再分享一個也是桃園地院判決無罪的警方違法搜索而證據排除案例:
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814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aHxITe
高等法院於3月底維持一審無罪,二審判決熱騰騰公告上網:https://bit.ly/2Y9aDGn
這則判決描述的違法搜索「劇情」更加精采,如果不看判決開頭與地點是桃園, #可能會誤以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堪稱我國刑事訴訟法實務近年來最重大的發現。
☠️無搜索票強闖民宅
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派出所所長帶著一票員警,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帶頭強闖被告朋友承租的民宅(事後還騙法官說人家的民宅是「旅社」,還說這是「臨檢」,結果沒有臨檢紀錄表...),房屋承租人拒絕,表示「沒有搜索票可以闖入人家民宅嗎」,但警方將其推開,侵門踏戶入室。
☠️非現行犯卻強行抓人
在人家房間裡看到有(破損已無法使用的)吸食器,也不管裡面有無毒品成分,反而把人「通通帶回派出所」,被告拒絕,但仍遭員警強行帶回派出所,卻又沒有製作逮捕通知書與相關紀錄,因此「形式上未經員警以現行犯逮捕」。
既然不是逮捕,這個「強行帶回」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沒有人知道,應該是法學上的重大發現。
☠️威逼驗尿:「不配合就不讓所有人回去」
「通通帶回派出所」後發生什麼事情?
依照證人的證述:「帶回派出所後,被告有跟警察說不配
合驗尿,但 #警察說不配合就不讓我們全部的人回去,要把我們送法院,如果配合的話,函送就好,所以我們全部才都配合驗尿。」
什麼意思?就是警察在用半騙半威脅的方式逼人家驗尿。警方如果有逮捕,那麼就必須解送地檢署;如果沒有逮捕,就沒有解送問題。什麼叫做「不配合驗尿就要把人送到法院」?
一二審一致結論:#嚴重違法之證據取得、惡性重大因此證據排除,沒有其他合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因此為無罪判決。
摘錄一審判決理由一段:
〔法治國原則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自不容偵查機關採行不計代價、不論是非、不擇手段之策以為犯罪之偵查,是以為確保實體真實發現兼謀人權保障起見,復秉干預保留原則,刑事訴訟法乃針對各類具基本權干預性之偵查作為設有相關規範資為遵循之依據,因之,倘有所違反,則為達遏阻違法偵查之目的性考量,將生證據排除之效果,此即所謂「證據使用之禁止」,俾維護偵查作為之公正、純潔及可信賴性。
經查,本案警方所為尿液之採集係出諸非法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途強行為之,業如前述,已嚴重侵害其人身自由、隱私、個人資料自主及不自證己罪等基本人權,況此更屬 #員警恣意妄為之故意行舉,#主觀上存具之惡性極濃,已達任何稍有理性者均難容受之地步,嚴損偵查作為之公正、純潔及可信賴性,復依當時情形,猶未見有不得不如此之急迫性,再所侵及者,係前揭各 項被告之重要基本權,侵害法益之程度亦重,又奠此重大代價所換得之所謂「公益」,不過為無涉他人法益侵害性,但屬「戕己身體健康」之施用毒品犯行之追訴,二者間輕重之差距懸殊,極端失衡,自乏相當性。且若本案無員警之非法採尿行為,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實無從合法取得被告尿液,進而送驗,自亦無取得本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可能。末以本案得資為被告自白之佐證並引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關鍵者即為其尿液及基此衍生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是此非法採集之尿液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自構成重大妨害,凡上俱徵本案循非法強行採集之行徑取得之尿液要未能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所定「權衡原則」之檢驗,職是,為貫澈遏阻違法偵查之目的性,以維護被告基本人權及刑事訴訟之正當法律程序,本院認系爭被告尿液及為鑑驗該尿液毒品成分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胥應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均不得援為本案之證據。〕
請問警政署: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可以這樣強闖民宅?胡亂抓人?逼人驗尿?
所長可以囂張到這種程度?
執法人員不守法,如何以法治人民的罪?
💥檢方的責任?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 :「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
這麼丟臉的強闖民宅亂抓人的重大違法事情,為什麼檢察官沒有發現?仔細看一下起訴案號,又是「毒偵」,想來,桃檢的檢察官可能誤會了檢察事務官的功能,所以當起了橡皮圖章,忘記了檢察官的使命。
一審無罪判決後,如果檢察官還自認自己是偵查主體、 #還記得檢察官的使命 、 #還記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 的話,
應該默默地吞下去,轉頭回去督導好司法警察,
結果不是,竟然不要臉到提起上訴,結果被高院打臉。
據說,桃檢的公訴傳統是收到無罪判決原則一律上訴,如果良心發現不上訴還要寫報告,可能還會被千夫所指。
這種是非不分、互挺到底的作法,基本上才是踐踏檢察官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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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員警恣意妄為之故意行舉」的推薦目錄:
員警恣意妄為之故意行舉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果】
大家好,
鳴人堂 專欄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第三回上線了!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1ivxTu
派出所所長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強闖民宅違法搜索後,又在無拘票、非現行犯的狀況下違法逮捕被告,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814號刑事判決認定違法情節嚴重而予以證據排除判決無罪。桃園地檢明知本案的證據取得有三重違法,仍打死不退、「上訴到底」,最後被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認為檢察官的上訴沒有道理,駁回上訴。理由是:本案的違法搜索與逮捕是「#員警恣意妄為之故意行舉」,取得之證據無法通過權衡法則的檢驗,故必須予以排除。
🔍至於嚴重到所有證據都排除的違法三部曲,是哪三部曲呢?
違法第一部曲:無搜索票強闖民宅
違法第二部曲:非現行犯卻強行抓人
違法第三部曲:強逼驗尿,「不配合就不讓所有人回去」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1ivxTu
〔本系列第一回至本回所分析應「排除證據」的判決,背景事實、違法情節雖略有不同,但可以可歸納出兩個相同點:其一,警察明知違法而為之;其二,均為施用或持有毒品的「戕己身體健康」型毒品案件。也就是說,在可以證明偵查人員主觀上具有強大的惡性,且被告並沒有危害他人時,越來越多的判決會傾向排除違法取得的證據。
對於「警察明知違法而為之」,欠缺實務經驗的人們可能會提出疑問,誠如本文文首所提及的,從證據排除法則的設計初衷與經濟分析的觀點來看,理性的公務員怎麼可能會甘冒違法取得不能使用的雙重法律不利益的風險?
問題正在於,我國現行查緝政策與警政實務上,存在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而且這個誘因遠大於被抓到違法的法律風險,甚至讓員警對於「證據排除導致無罪判決」的不正義結果感到「無所謂」,讓員警一個個前仆後繼地鋌而走險,因此產生本案「違法三部曲」的誇張情節。
這個誘因,便是警政績效制度的壓力以及功獎和升官,以及他們篤定「檢察官查不到」,或是在長期以來檢警關係、檢方被大量案件癱瘓下的「睜一眼閉一眼」,又或者是某些檢察官在偵查中疏於進行合法性控制,起訴後發現警方偵查程序違法仍然「打死不退」、「上訴到底」的作風,導致警方自信法律風險降低。〕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1ivx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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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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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https://bit.ly/3gV4Eeu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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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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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2o974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