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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座談會【HP控告廣明光電: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訴訟案例】
主辦單位: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
協辦單位:元照出版公司、元照讀書館
研討日期: 2020年7月3日(週五) 14:00-17:30
👤主持人:阮啟殷/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
👤引言人:陳家駿/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
與談人:
👥王立達/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公平交易法學會理事
👥江國泉/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監事
👥范國華/眾律法律事務所所長、前技嘉科技法務長暨副總經理
👥楊銘彰/HTC 法務長暨副總、前中華映管副總、紐約州律師
👥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紐約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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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剛開始沒有多久,新冠病毒肆虐全球,一時之間好像很多事情都停擺,但沒想到美國司法界,案件竟還是如荼進行!近來最受台灣業界關注的就是 HP 公司以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之名,控告科技業廣達公司的關係企業廣明光電,必須給付 HP 高達新台幣 131 億元台幣的天價賠償!讓國人震驚不已!
🔹HP早在 2013年就對包括 Toshiba、Samsung、Sony、NEC、Panasonic、TEAC 以及廣明 Quanta 等公司,在美國德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彼等聯合定價以共謀操縱光碟機市場價格的 Anti-trust 訴訟,嗣另外六家公司紛紛跟 HP 達成和解,最後只留下廣明堅此百忍單兵作戰,到了 2019 年 10 月,陪審團做出廣明必須賠償 1.76 億美元之判決!
🔹HP旋即趁勝追擊再加一碼,依照反托拉斯法規定要求將賠償金提高至三倍,到今年 1 月地院再做出 4.38 億美元的鉅額天價賠償,廣明上訴頃遭第五巡迴法院駁回,令台灣業界受到前所未有的司法震撼教育!其間,HP 同時加碼要求廣明之資產必須移轉美國監管,雖然廣明抗辯因新冠肺炎因素一時難以執行,但法院基於其不履行債務,數度做出所謂的財產移交命令,相當於將公司命脈交出,更讓人震懾於美國司法的強大執行威力!
🔹其實過去二十年來台灣廠商應付美國專利訴訟,還偶有佳績打過幾場勝仗!但唯獨對反托拉斯案,多年來從報章媒體上看,如面板業等幾乎所有案件皆鎩羽而歸,甚至還遭刑責伺候,充分反映國內廠商對美國 Anti-trust 法實務運作上的 legal culture shock!
🔹針對本案來龍去脈與特殊性(bet-the-company litigation)、Sherman/Clayton Act/FTAIA 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clarifying Sherman Act’s scope as applied to foreign commerce)射程效力、price-fixing 共謀定價、與之前面板案差異、證據提出與舉證程度、代工與銷售型態(indirect-purchaser doctrine)、不同證詞認定、捨棄財務專家證人、三倍損害賠償、連帶損賠間無內部求償權(no contribution right)、行使第五修正緘默權策略、捨棄 conspiracy 專攻賠償額抗辯策略、turnover property order 如何執行、international comity、戰或和訴訟策略與和解時點如何評估、企業如何判斷停損點並與律師溝通研判 worst scenario、廣明訴訟中堅不和解與美國判決在台確認執行等議題充分討論。最新消息是二造 6/18 已簽保密和解協定解決所有法律訴訟,廣明危機暫時解除,但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將來廠商對反托拉斯案戰略戰術勢必調整,爰請相關領域講者分享看法,期業者有更深認識俾作為將來案件發生時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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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案例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八卦
【曾蔭權不超然於法律之上 】
筆者尊重法治,亦應尊重法律以無罪推定為基礎,所以亦希望所有評論者與新聞媒體留意尊重這一原則。本文的最大作用,是解釋法律如何運作,希望提升一般人的法治常識,而無意對曾蔭權落井下石。事實上,以案情所見,曾氏大有抗辯的空間,現時不宜作任何假設。
事件有沒有政治性?當然有,梁政府選擇讓曾氏北上參觀閱兵、回港參加國慶升旗禮和酒會之後,又故意在曾氏生日之前(10月7日),以邀請他到廉署談話之名,突然公布起訴,下午提堂,過程通知記者,這類安排手段惡而狠,有人格謀殺、對疑犯作心理打擊(Character & Psychological Assassination)的作用。
本應用於對付窮兇極惡之徒,但廉署為博出位宣傳,當年對陳志雲如是、對正生書院的校長校監如是;這兩宗案件,前者告不入,後者根本告不成,但對涉案的人已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只應是納粹法西斯時代的司法行政手段,不應在港出現。
這兩宗案件筆者當時已在本欄多番批評,未獲那些一知半解的法界精英理會,政府更不必說。回想起來,兩案均在曾蔭權任內發生,曾蔭權身為一位超然於法治之上的特首,對小小評論員的批評自然不會重視,今天自己及身而受,是否一種業報?
遠在出事前的2012年2月29日,筆者已在本欄警告曾爵士:「宣布棄選的玄機」。落任後不要留在香港受一些故友的款待,因為「給人冷眼看待事小,給梁振英追究任內以權謀私、行為不檢事大」。
筆者更具體建議他應留在英國,不要回港,因為「人在英國,還是爵士身份,大概中國政府在照顧中英友好的前提下,不會要求引渡」。試想,昨天曾爵士還可以自由出境,一去不回,一切便可不了了之;現時他難道跑到英國駐港領事館要求政治庇護?
在接着的3月7日,本欄也介紹「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的重要案例。「可為曾唐梁定罪嗎?」與法律原則,這裏不再重複,有興趣者可尋回閱讀,當時再度建議「他可以躲在英國不回來,缺席起訴一位英國爵士會成為外交問題,只能不了了之」。今天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曾氏交出旅遊證件,是不能回頭的了。
上述文章同時也討論當時指控唐英年與梁振英的問題。唐英年已了結,梁振英亦然,但梁振英之後有了新的事件,而在這3年間是否有新的事件發生,還是不得而知。所以,筆者的估計是,梁振英並無執意檢控曾爵士,結合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最後檢控曾蔭權的決定不在中環或西環,而在北京。
檢控決定的拖延,與這一年間發生的「雨傘革命」密不可分。現在一周年已經平靜度過,北京決定借檢控曾蔭權的舉動重建港人對法治的信心,中間應是把梁振英與張曉明排除在決策之外,否則張也不會有「特首超然論」這不合時宜的說話了。
北京還是重視香港的穩定與港人對香港制度的信心,這檢控正是重申特首一樣不能違法。引申下去,筆者依然相信梁振英不但無法連任,而且做不完這一任期的可能還是極高的。
再看清楚曾蔭權案的政府新聞稿,以及過往新聞所曾經作過的報道,可以看到本案在政治以外,法律上的考慮也是十分小心和嚴謹的,這與律政司對和平抗爭者的連番濫告十分不同。政府的新聞公報提到的控罪只有兩件:一是指曾蔭權在行政會議商討並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現時的DBC)的多項申請提交期間,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自身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一住宅單位商討租約;以及向該股東的公司支付一筆8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款項。
第二項指控曾蔭權建議把一名建築師轉交考慮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未有披露或隱瞞他在前述物業租賃事宜,而該名建築師獲聘用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
根據國際大法官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在「冼錦華案」中作出的定義,公職人員行為不檢包括:
一、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
二、故意忽略履行其職責和/或故意行為不檢;
三、去到一個程度達致濫用公眾對其信任;
四、他並無合理辯解或可原諒的理由;
五、有關行為是嚴重的,非瑣碎的(Not Trivial)。
是否嚴重或瑣碎,與公職的目的和責任掛鈎。所以,身為特首所犯的貪心行為,例如出席澳門春茗、在豪華遊艇度宿、坐私人飛機、代收藏名酒、收了一部舊跑步機等等,皆明顯因為瑣碎而不在控罪的名單之上。
我們還須明白,疏忽與故意(Willful)大有分別,控方要舉證超過合理懷疑,是否有合理可原諒的理由,暫時亦不得而知,這可能是曾氏3年來滿有信心留港,以及充滿憤憤不平的表情的原因。
筆者的立場,已在本欄多次重複,這類事件應到海外請獨立法律專家研究,取得意見,以為檢控與否的原則,亦避免政治檢控與不檢控的指摘。今天的結果,在未有假定任何人有罪的前提下,是應令港人滿意的。
信報財經新聞 2015-10-06
A2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