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纏訟三年多的案子,主角是我,官司是由自轉經紀代打。
業主是一間強調良心、尊重藝術與創作的知名台灣品牌,我們設計都完成了,後續因不可歸咎於我們的原因致使商品無法如預期上架,業主以此為由不願支付我們設計費用;在一開始已有會議、多次信件、電話往來的情況下,抱著彼此互信的心態,在還沒有簽約的狀態下就先提案,走到這一步最後我們決定採取法律行動。
所以很重要、真的很重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便你與你的客戶沒有正式簽約,請一定要將你跟客戶經討論後雙方有共識的合作備忘寫下來,無論是透過信件或任何型式的文字訊息進行雙方確認,妥善完整地保存所有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紀錄。
而若創作者願意先提供著作,則是本於台灣人傳統的誠懇互信善意,若因此在合作過程尚未簽約前有所變卦,或對著作有理念上的不同,也應給予等同合約效力的相對尊重,及應支付之報酬。
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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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期間發生過一件很瞎的事,業主代表有一次在法院內聲稱從未見過我們、也沒開過會之類很瘋的話;我想到了一兩年前我們去業主公司開會結束後曾經在他們公司櫃台合影,業主也於當天po出照片過(他們很愛PO來賓合照)。於是我去他們品牌的Facebook相簿裡總算翻出了那張合照,把它螢幕拷貝起來。而當天業主可能也在粉絲團管理後台看到了該張照片跳出的觸及紀錄,於是那張照片迅速被刪掉了;不過照片我有一直留著喔揪咪。
自轉星球文化 公開信
【一個纏訟三年多的著作權案例分享──給年輕創作者及產業業主的誠懇建議】
「即使是有如此優秀且被廣泛認識及支持的創作者,加上有合作多年的經紀公司代為協助處理合作案,我們都還遇到了這樣曠日費時飽受煎熬的司法考驗。若最終沒得到合理的判決結果,我們很難相信台灣司法對於創作者的權益保障有多麼的薄弱與脫離現實。而其它更多相對弱勢的創作者,又該如何在此環境下好好發展生存。」二審時,我們向法官說明堅持上訴的理由。
公司旗下經紀作者,因為一個產品包裝設計合作案而衍生纏訟三年多的訴訟,終於在最近結案了。原先拒絕支付設計費用的業主,在我們提起上訴後,最終願意提出和解條件。整體判決結果雖不甚滿意,但總算是有個比較正向的結果。
此案件業主在所屬產業是極為知名及有規模的台灣品牌,業主透過中介單位牽線及執行此合作案:希望藉由與我們旗下設計師的合作,為其產品設計外觀與包裝,以期讓商品有機會打入更好的市場。
整個案件的起始,如同其他設計師及創作經常會遇到的:因作業時間緊迫,在合作條件初步透過中介單位以信件談妥、待簽合約之時,基於人與人間的互信基礎,我們旗下設計師就先配合執行案件。沒有想到在提交設計後,補簽合約的過程中(合約早已送達業主,且中介單位在催稿過程中,屢屢向我方表示合約應該沒有問題了,藉此搏取我們在合約未簽定前繼續往下執行的信任),業主卻表示,因某種與設計無關的原因,致使商品無法如預期上架,所以不願支付設計費用,並表示中介單位曾向他們保證商品可以順利上架,若無法上架就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由於業主始終不願支付設計費,在中介單位先為業主支付部分報酬與我方和解後,剩下的部份,我們只能轉而透過法律途徑,向業主提起民事訴訟。然而一審我們卻敗訴了。即使已經提出業主要求修改設計,及實際使用設計稿件向通路提案的信件,並請中介單位的負責人到庭作證,但一審法官仍認為,因雙方沒有簽具合作契約,即便業主有使用設計提案之實情,仍不能證明我們與業主之間有契約締結關係,於是將我們所有的請求駁回,宣判我方敗訴。
因不服一審判決,我們決定提起上訴。二審時,中介單位與業主當時的實際承辦人都到庭作證,中介單位的承辦人證明此案三方有透過會議及書面文字議定此案設計人選、設計方向與設計費用;業主的承辦人員也證實設計師人選與設計費用都經過他們同意,於是,在二審法官的介入調解下,業主終於願意支付一筆費用與我們達成和解。
這次的訴訟,讓我們與業主各自都耗費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及精力對簿公堂,一切的關鍵點都只因「尚未簽約」。除此,因中間執行的過程我們過於相信業主,許多溝通都僅透過會議與電話,在法庭上我們不僅提不出已簽具之合約文件,且因為主要透過中介溝通,也缺乏有力的LINE或email等記錄證明我們與業主雙方都有締結契約之意,以致在講求實證的訴訟裡,在一審時我們苦嚐了敗訴。幸而在二審時,讓整個案件有了我們認為相對合理正義的結局收尾。
但一個纏訟了三年多的非鉅額官司,對我們來說,得到再多的補償,若光就數字上來論,早已不敷成本。當時和作者討論,會決定提出上訴,乃基於我們仍相信法律能夠還此案件一個公道。因為我們相信,我們所遇到的絕對不是個案,而是台灣業界普通存在於創作者與業主間的「現實運作常態」。我們在二審和解庭時也向法官提出了上述的立意主張。因此,在此事總算尚稱圓滿解決後,我們希望將此經驗分享出來,同時,為了整個台灣的創作環境能夠更健康健全,特別提出兩點誠懇呼籲及良心建議:
一、 給所有的創作者:
所有合作案件一定要簽約,且儘可能一切的討論過程,都能以文字、書面留下記錄,即便是電話討論,在討論後也應更謹慎以email將討論的結論寄給對方確認;如果雙方都透過中介者討論,也請中介者要表明自己是為了雙方洽商;甚至真的必須在簽約前開始設計時,也不妨在信件中多回覆一次「最後請您確認,是否願意以XXXXX元的價格,委託本人/本公司/某某公司做某某設計」,如果業主連這樣的內容都捨不得回應一句「好」、「沒問題」、「請開始工作」,那也可以想像將來請款可能如何多災多難了。多一分資料,若未來遇到類似的狀況,就有多一分機會捍衛自己的權益。
二、 給支持創作者的善良業主:
有好的創作者才是整個產業往更好的正向發展的根源。良好的互信與互動,才有助於每個案子成功順利的推展。給予創作者充足的創作時間與空間是必要的,在合約尚未簽定前,若創作者願意先提供著作,那是本於台灣人傳統的誠懇互信善意,若因此在合作過程尚未簽約前有所變卦或對著作有理念上的不同,也應給予等同合約效力的相對尊重,及應支付之報酬。若此,「真的很趕,這次多多幫忙,拜託了」以後常如此要求創作者時,也才能得到正向的善意協助。
合約起始日 在 陳菊(花媽) Facebook 八卦
大家早安,今早我接受了防疫人員施打流感疫苗,時序入秋,早晚溫差大,同時進入流行性感冒流行的季節,歷年來疫情自11月下旬開始升溫,在年底到隔年年初達到高峰,市府也鼓勵以下符合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踴躍前去合約醫療院所接種疫苗:65歲以上長者、安養等機構住民、罕見疾病、重大傷病、6個月以上到國小6年級學童 (5、6 年級為今年新增對象)、醫事防疫人員及禽畜養殖等高危險及高傳播族群,須攜帶相關證件(身分證、健保IC卡等),到往合約醫療院所接種。
另外為減少長者因感染肺炎鏈球菌導致嚴重併發症或死亡之機率,自10月1日起針對未曾接種過肺炎鏈球菌多醣體疫苗之75歲以上長者,提供1劑公費疫苗接種,接種時程為配合流感疫苗接種起始日起,至本項疫苗用完為止,也請家中有民國2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未曾接種過的長者,攜帶身分證及健保IC卡,到各地衛生所或合約醫院診所接種,讓長輩的健康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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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流感疫苗接種合約院所名冊
http://khd.kcg.gov.tw/Main.aspx?sn=928&mt=14&gs=8980
101年度老人肺炎鏈球菌疫苗合約醫療院所名冊
http://khd.kcg.gov.tw/Main.aspx?sn=928&mt=14&gs=9032
101年流感防治問答手冊(2012製)
http://www2.cdc.gov.tw/public/data/292616501671.pdf
合約起始日 在 自轉星球 Facebook 八卦
自轉星球文化 公開信
【一個纏訟三年多的著作權案例分享──給年輕創作者及產業業主的誠懇建議】
「即使是有如此優秀且被廣泛認識及支持的創作者,加上有合作多年的經紀公司代為協助處理合作案,我們都還遇到了這樣曠日費時飽受煎熬的司法考驗。若最終沒得到合理的判決結果,我們很難相信台灣司法對於創作者的權益保障有多麼的薄弱與脫離現實。而其它更多相對弱勢的創作者,又該如何在此環境下好好發展生存。」二審時,我們向法官說明堅持上訴的理由。
公司旗下經紀作者,因為一個產品包裝設計合作案而衍生纏訟三年多的訴訟,終於在最近結案了。原先拒絕支付設計費用的業主,在我們提起上訴後,最終願意提出和解條件。整體判決結果雖不甚滿意,但總算是有個比較正向的結果。
此案件業主在所屬產業是極為知名及有規模的台灣品牌,業主透過中介單位牽線及執行此合作案:希望藉由與我們旗下設計師的合作,為其產品設計外觀與包裝,以期讓商品有機會打入更好的市場。
整個案件的起始,如同其他設計師及創作經常會遇到的:因作業時間緊迫,在合作條件初步透過中介單位以信件談妥、待簽合約之時,基於人與人間的互信基礎,我們旗下設計師就先配合執行案件。沒有想到在提交設計後,補簽合約的過程中(合約早已送達業主,且中介單位在催稿過程中,屢屢向我方表示合約應該沒有問題了,藉此搏取我們在合約未簽定前繼續往下執行的信任),業主卻表示,因某種與設計無關的原因,致使商品無法如預期上架,所以不願支付設計費用,並表示中介單位曾向他們保證商品可以順利上架,若無法上架就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由於業主始終不願支付設計費,在中介單位先為業主支付部分報酬與我方和解後,剩下的部份,我們只能轉而透過法律途徑,向業主提起民事訴訟。然而一審我們卻敗訴了。即使已經提出業主要求修改設計,及實際使用設計稿件向通路提案的信件,並請中介單位的負責人到庭作證,但一審法官仍認為,因雙方沒有簽具合作契約,即便業主有使用設計提案之實情,仍不能證明我們與業主之間有契約締結關係,於是將我們所有的請求駁回,宣判我方敗訴。
因不服一審判決,我們決定提起上訴。二審時,中介單位與業主當時的實際承辦人都到庭作證,中介單位的承辦人證明此案三方有透過會議及書面文字議定此案設計人選、設計方向與設計費用;業主的承辦人員也證實設計師人選與設計費用都經過他們同意,於是,在二審法官的介入調解下,業主終於願意支付一筆費用與我們達成和解。
這次的訴訟,讓我們與業主各自都耗費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及精力對簿公堂,一切的關鍵點都只因「尚未簽約」。除此,因中間執行的過程我們過於相信業主,許多溝通都僅透過會議與電話,在法庭上我們不僅提不出已簽具之合約文件,且因為主要透過中介溝通,也缺乏有力的LINE或email等記錄證明我們與業主雙方都有締結契約之意,以致在講求實證的訴訟裡,在一審時我們苦嚐了敗訴。幸而在二審時,讓整個案件有了我們認為相對合理正義的結局收尾。
但一個纏訟了三年多的非鉅額官司,對我們來說,得到再多的補償,若光就數字上來論,早已不敷成本。當時和作者討論,會決定提出上訴,乃基於我們仍相信法律能夠還此案件一個公道。因為我們相信,我們所遇到的絕對不是個案,而是台灣業界普通存在於創作者與業主間的「現實運作常態」。我們在二審和解庭時也向法官提出了上述的立意主張。因此,在此事總算尚稱圓滿解決後,我們希望將此經驗分享出來,同時,為了整個台灣的創作環境能夠更健康健全,特別提出兩點誠懇呼籲及良心建議:
一、 給所有的創作者:
所有合作案件一定要簽約,且儘可能一切的討論過程,都能以文字、書面留下記錄,即便是電話討論,在討論後也應更謹慎以email將討論的結論寄給對方確認;如果雙方都透過中介者討論,也請中介者要表明自己是為了雙方洽商;甚至真的必須在簽約前開始設計時,也不妨在信件中多回覆一次「最後請您確認,是否願意以XXXXX元的價格,委託本人/本公司/某某公司做某某設計」,如果業主連這樣的內容都捨不得回應一句「好」、「沒問題」、「請開始工作」,那也可以想像將來請款可能如何多災多難了。多一分資料,若未來遇到類似的狀況,就有多一分機會捍衛自己的權益。
二、 給支持創作者的善良業主:
有好的創作者才是整個產業往更好的正向發展的根源。良好的互信與互動,才有助於每個案子成功順利的推展。給予創作者充足的創作時間與空間是必要的,在合約尚未簽定前,若創作者願意先提供著作,那是本於台灣人傳統的誠懇互信善意,若因此在合作過程尚未簽約前有所變卦或對著作有理念上的不同,也應給予等同合約效力的相對尊重,及應支付之報酬。若此,「真的很趕,這次多多幫忙,拜託了」以後常如此要求創作者時,也才能得到正向的善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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