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想大法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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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大法官一次來3號解釋,是不是很刺激?
靠北一次出三個解釋,心累。
然後一堆人現在說這是蔡英文控制大法官(都當到大法官了薪水只有 1450,慘),我們來研究一下是不是真的,畢竟蔡英文跟大法官中間只隔了一條貴陽街,可能很多人就這樣相信了(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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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能不能控制大法官?
首先,蔡英文不是唐鳳,所以大法官只要穿法袍就好,不用再戴錫箔帽(開玩笑的)。
第二,現在有 15 位大法官,其中馬英九提名佔了「8」位,蔡英文提名佔了「7」位。此外,如果要宣告一個法規範「合憲」或是「違憲」時,按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規定,必須要有 2/3 以上的大法官出席,出席大法官的 2/3 以上同意。
也就是說,如果要宣告一個「法律」違憲與否,如果有 15 位大法官出席,必須要有 10 位有相同意見才會過關。
而除非大法官「迴避」,通常大部分的解釋都是有15位大法官一起作成。
10 大於 8 這種國小數學應該不用我教了吧,除非你相信 2+2=5。
所以請大家不要用藍綠的色彩來看待,畢竟越是喜歡把藍綠掛在嘴邊的人,心裡最重視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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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至於誰可以當大法官?
按照規定,有 6 種人可以當。
1⃣️
曾經當法官超過 15 年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2⃣️
曾經當檢察官超過 15 年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3⃣️
曾經當律師超過 25 年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4⃣️
曾經在大學當教授超過 12 年,教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而且有專門著作,另外,還要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5⃣️
曾經在國際法庭擔任法官,或是在學術機構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研究,並且有權威的著作。(可能是這個條件本身就很棒了,所以不需要大家覺得你很棒。)
6⃣️
研究法學,並且有政治經驗,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不僅如此,就算你符合上面任何一項,也不代表你就是大法官。最重要的事,還要「總統」覺得你很棒,所以他提名你,而且超過半數的立法委員也覺得你很棒,你才能當大法官。
也就是說,想當大法官,不只你自己很棒,也要很多人覺得你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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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做什麼?
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解釋憲法。
如果立法院的法律做不對,甚至違反國家最高的規範,這時就會要叫大法官出來打球。
把大法官叫出來打球以後,他們就要出來當球,啊不是,是跟大家說明:「我們國家最高規範是憲法,任何規則都不可以違反。如果有人認為立法機關所製造的『規則』違憲,大法官就是來決定他有沒有違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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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大在哪?
(想歪的先去面壁十分鐘)
當然有,因為他是國家憲法的守護者,更是民主的底線。在釋字 185 號解釋中,大法官就已經說過:「我的解釋,我最大,大法官解釋全國上下都要聽!」
可是為什麼大法官可以這麼大?作為國家最高規範的憲法,很抽象又很無聊(不信的話去法學院門口隨便抓一個人來問),單純擺在這邊,除了當神主牌位以外,沒有辦法發揮作什麼作用。這時候,就需要利用大法官解釋,來填滿憲法空虛的部分,讓憲法能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正常發揮。
另外,雖然「民意」在民主國家中是很重要的元素,但他不是「唯一」重要的,萬一「民意」想殺人,想要迫害人權怎麼辦?因為有些事情不能用「民意」來解決,這時候大法官就要負責畫出一條線,來防止民意衝過頭侵害到人民的權利。
(圖片主角為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相較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每年完成約80件實體判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每年僅產出10件解釋文,表現有待改進。在此現狀下,如果沒有相應配套,《憲法訴訟法》草案修正通過後,成效堪虞。 2. 2015年第8屆立法院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至委員會審竣完畢,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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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八卦
立委沒參與表決,會影響後續聲請釋憲的資格。
大一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憲政常識,難道國民黨、民眾黨的立委不知道?
不投票的在野黨立委,證明這場鬧劇就是「假抗爭、真放水」。
從昨天起,在野黨開始質疑「監委被提名人未口頭答詢就投票」有違憲的問題。
民進黨則主張,是國民黨自己砸爛議場,放棄口頭詢答,不能據此說投票不合法。
這確實是重要的憲政問題,到底哪一方說的是對的?
按照憲政體制,就該交由大法官來裁判。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以聲請釋憲。
第一個條件,就是「三分之一以上立委」連署聲請。必須集滿38位委員。
國民黨和民眾黨有38+5,若再加上時代力量3人,本可以輕鬆跨越聲請釋憲人數門檻。
但在人數之外,還有第二個條件:「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疑義」
《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說得很清楚:
「未參與表決」就是「未行使職權」。
在表決時投下多數派選票的立委,也不能加入少數派立委聲請釋憲。
今日總計有93人領票、20人未領票,陳菊獲得65張同意票、3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
按照司法院大法官1476次不受理決議,只有投下反對票的3位立委有資格聲請釋憲的。
就算擴大解釋成「領票就是行使職權」,也只有93-65=28。
如何跨越38位立委連署聲請釋憲的基本門檻?
除非大法官將來改變原先見解,否則少數派立委聲請釋憲之路,就斷在不投反對票的立委手中。
這樣的人事同意權審查過程,是否合憲?
我是納稅人,我真的很想知道答案。
只需要少數派立委,打架之餘用一兩分鐘,去投個反對票,就能聲請釋憲。保留這條路,這有很難嗎?
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放棄投票,連帶影響自己聲請釋憲的資格,有帶大腦上班嗎?
人民為什麼要浪費稅金給你們演這種無腦的戲!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政黨的外殼,不是犯罪組織的保護傘,更不是中共側翼團體的金鐘罩。
白狼張安樂與統一促進黨在臺灣長期持續的離譜違法行徑,在現行法規範下,各個權責機關可以、也應該採取積極作為,多管齊下、大力掃蕩、徹底瓦解: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者,全面訴追刑事責任、求處重刑,並依法沒收組織所有財產。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深入調查、偵辦為中共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發的犯罪行為,並追查其所有金流。
➡️依《政黨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註)規定:以「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由主管機關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政黨解散。
放任白狼與統促黨繼續在臺灣囂張橫行,是對臺灣自由民主的最大嘲諷!
大家已經憤怒很久、譴責很久了。
現在,真正需要的,是具體的行動!
註:於2019年1月公布的《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才正式施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 相較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每年完成約80件實體判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每年僅產出10件解釋文,表現有待改進。在此現狀下,如果沒有相應配套,《憲法訴訟法》草案修正通過後,成效堪虞。
2. 2015年第8屆立法院審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至委員會審竣完畢,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皆同意「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得聲請釋憲」改革方向。
同時,去年司法院邀集學者專家組成《憲法訴訟法》研修會議,同樣確立「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得聲請釋憲」結論。然而,司法院最後在政治壓力下,卻背棄專業的黑箱大轉彎,將聲請釋憲立法委員總額提高為「三分之一」,令人遺憾。
更離譜的是,迄今司法院仍無法交出研修小組會議紀錄,也拒絕回應司法院背棄專業之決策過程。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7AyB-ec_VBM/hqdefault.jpg)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評價
小學生也能懂的6分鐘:立法院醒醒啊!
【馬習會重傷台灣,立法院如何止血?】
馬英九在國際社會面前以總統身分公開「拋棄各自表述」,全然擁抱「一個中國原則」,更是給予國際錯誤印象,嚴重傷害台灣主權,斲傷台灣利益。國際媒體紛紛以「兩岸認同一個中國」為報導主軸,台灣主權瞬間蒸發。
在現行的憲政架構下,除了門檻極高、在現實上非常困難的「罷免、彈劾」之外,立法院仍有其他作法可以對馬習會做出具備「憲政意義」和「對國際宣示」性質的挑戰與質疑。
如果現在的立法委員都不願意採取行動,我在此承諾,若我1月16日當選立法委員,將在明年2月1日就職後,立即全力推動下述具備憲政意義的作為,搶救馬習會對台灣的傷害,也避免即將卸任的總統在5月20日前再度暴衝傷害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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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三分之一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這是門檻最低,但CP值極高的方式。只需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就可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條1項3款,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釋憲不需國民黨立委配合就能完成。而「在野黨遞交釋憲聲請書」的動作,本身就可向國際社會傳達重大的訊息。若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馬習會違背憲政程序,馬習會的結論當然就是不被認可的「毒樹果實」。即使來不及糾正馬習會的錯誤,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可建立未來的憲政程序,把馬英九的違建紙紮橋拆除重建。
即使大法官都是馬的人,決議不受理或認為馬習會的程序合憲,也會讓大法官們負擔「青史留名」的壓力,在台灣法律史上留下臭名。
2. 提案做成立院決議,拒絕接受馬習會任何結論:
憲法賦予立法院「重大事項議決權」,而總統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絕對是國家的「重大事項」。立法院若做成決議拒絕接受馬習會結論,將可對國際社會釋放「台灣民意拒絕接受馬習會結論」的明確訊息。
3. 提案設置「馬習會調閱委員會」: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45條以下,立法院可決議設置調閱委員會,要求總統、總統府、行政院(陸委會)、國安局等與馬習會相關的機關,就馬習會涉及事項提供資料,讓馬習會的黑箱攤在陽光下,追究行政機關隱匿馬習會資訊,未依法(立院職權行使法17條)向立院報告重要事項的責任。
4. 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15-2條提案邀請總統於馬習會進行國情報告,並依照立法委員職權對總統的報告提問,對國際社會表達台灣國會議員對馬習會的反對與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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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3.4.點提案,即使因為多數立委放水護航而無法通過,「連署提案」的動作本身就可對國際社會傳達台灣的民意,至少留下「贊成、反對」的紀錄(即使是朝野政黨協商而胎死腹中,也必須按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留下協商記錄),讓所有的政黨及立法委員展現自身對馬習會的態度,讓國際社會聽見台灣人民的不同聲音,讓放水護航者對歷史負責。
從政者必須要有擔當,不能只有選舉考量,忘卻自身對歷史、人民、國家的責任。當行政權暴衝成為事實,立法院全力制衡就是義務。
我是苗博雅,我承諾,當選立法委員就職後,將立刻推動憲政行動,防範憲政空窗期的國家危機,搶救馬習會對台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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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在 死亡筆記本掀司法風暴「石木欽案」富商翁茂鍾首出庭|TVBS ...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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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期間,多次和對方吃飯打球,被認定違反法官倫理,遭監察院彈劾。 ... 他表示和石木欽是40多年好友,見 ... ... <看更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在 [考題] 聲請釋憲-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八卦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Ans: 監察委員
我知道可聲請釋憲的條件
可是監察委員若是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對憲法 法律 命令有疑義
不能聲請釋憲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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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eiheit (山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聲請釋憲
時間: Fri Jun 20 19:39:15 2008
※ 引述《eva0617 (遺忘)》之銘言:
: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 Ans: 監察委員
: 我知道可聲請釋憲的條件
: 可是監察委員若是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對憲法 法律 命令有疑義
: 不能聲請釋憲嗎
: 謝謝
監察委員用委員的名義是不能聲請釋憲的,
因為並沒有像立法委員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
但監察院仍屬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的中央機關,所以仍可依第一款的規定,
以監察院的名義聲請釋憲,
例如釋字14號、262號解釋都是監察院聲請釋憲的。
至於監察委員怎樣才能以監察院的名義提出釋憲,
應該就要依照監察院自己的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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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5.118
※ 編輯: Freiheit 來自: 140.112.155.118 (06/20 19:40)
> -------------------------------------------------------------------------- <
作者: eva0617 (遺忘)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聲請釋憲
時間: Fri Jun 20 21:13:48 2008
1.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A. 中華民國總統任命司法院大法官知程序有疑義
B. 總統府秘書長對總統府預算的執行有疑義
C. 高雄市議會
D. 雲林縣
請問這裡A可以聲請釋憲是因為他代表中央機關嗎
還是總統是以人民的角度去聲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另外還有一題,
2.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 仍應予以適用
B. 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 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 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已裁判
Ans: (C) 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可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不是說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之前看到板友不知道在哪篇回答說
是法官發現法律違憲時,無權逕行拒絕適用,但可聲請釋憲
那這樣的話到底第2題答案是不是C呢? 為什麼呢?
第1題總統又是以什麼身分聲請釋憲呢?
謝謝指教!!
※ 引述《Freiheit (山姆)》之銘言:
: ※ 引述《eva0617 (遺忘)》之銘言:
: :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 : Ans: 監察委員
: : 我知道可聲請釋憲的條件
: : 可是監察委員若是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對憲法 法律 命令有疑義
: : 不能聲請釋憲嗎
: : 謝謝
: 監察委員用委員的名義是不能聲請釋憲的,
: 因為並沒有像立法委員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
: 但監察院仍屬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的中央機關,所以仍可依第一款的規定,
: 以監察院的名義聲請釋憲,
: 例如釋字14號、262號解釋都是監察院聲請釋憲的。
: 至於監察委員怎樣才能以監察院的名義提出釋憲,
: 應該就要依照監察院自己的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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