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段式左轉會被強制拖離逮捕,直接左轉會被開罰單,警察大人您們搞的我們好亂啊!!!
#台灣警方認證兩段式左轉是與酒駕同等級的刑法第185條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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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各位長們,也不用開什麼違停抓什麼酒駕攔什麼超速了,快點在上下班時間到各大路口去逮捕在待轉的機車騎士啊!
他們的數量絕對超過權促會那2~30台在待轉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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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未來應該也要立法規定嚴禁輕型白牌機車車聚或集體出遊,因為超過10台以上機車要到路口待轉就觸犯刑法第185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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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根本戒嚴了嗎
影片原始檔由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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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堆人在無限跳針警察盤察就要乖乖配合這件事,我真的懷疑這些人的大腦是不是發生什麼事了
#今天能在這邊講風涼話的只是因為因為你們這些人都不是被莫明強制要求攔查的人
警察要執行公權力攔查人前必須符合下列規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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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他們合法按規定在路口待轉待轉,違法?
況且現場也非管制站,警方有何權力要求民眾下車配合攔查?
看他有犯罪嫌疑?理由是待轉嗎?
那如果今天你長的醜走在路上被警察要求因為看你長相可能犯罪所以要帶回派出所配合調查,你會乖乖被帶回去?
用點腦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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