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央行「韓國銀行」(BOK) 最近宣布為將韓國打造成「無現金社會」,內部正積極思考應用加密貨幣及區塊鏈技術來實現此計畫。
從 2017 年起南韓已開始實施超商購物不再提供找零的服務,並預計在 2020 年不再發行硬幣。現在,加密貨幣的出現似乎更能加速無現金社會的實現。
上個月 20 國集團在第 13 次全球財長、央行行長會議達成「加密貨幣不是金錢,而是資產」的初步 共識 ,而大部分國家未對虛擬貨幣徵收增值稅,因增值稅很有可能陷入雙重課稅的困境。
若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方式的話,消費者在購買虛擬貨幣或利用虛擬貨幣支付時,即很有可能必須要進行雙重課稅。因考慮到這個問題,韓國銀行未來將虛擬貨幣歸類為資產的可能性很高。
另一方面,韓國銀行也將對於分布式帳本技術活用方案進行討論,並將在銀行與銀行間的轉帳模擬進行相關技術之安全性與效率性測試與研究。
我們可以看得到,韓國正邁向加密貨幣大國,並且以區塊鏈做為技術核心的強力變革。台灣若要推動,政府必須要展現強烈決心,不要再用曖昧不明的態度,正是這種「不鼓勵、不禁止」的態度,讓台灣推動任何創新變革都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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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虛擬貨幣課稅 在 許毓仁 Facebook 八卦
【台灣要成為亞洲的區塊鏈中心,毓仁邀請大家一起奮鬥】
上週毓仁受Innoventure Startup Club Taipei所邀至社會創新實驗中心心演講,遇見了很多同樣關心金融科技與台灣未來趨勢的朋友。
我和聽眾朋友們分享道,亞洲已經有很多的國家在金融科技的領域有著各自的發展方向與經營方針,以日本為例,日本因為曾經歷過交易所遭駭客攻擊,所以積極地將虛擬貨幣納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交易。
而中國雖然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靠著香港將虛擬貨幣合法化、課稅、納管的過程,可以收穫金融科技實驗的結果。新加坡也以作為亞洲區塊鏈中心為目標,積極地建立新制度,吸引創新創業公司投資。
金融科技與未來科技的發展將會影響未來的走勢,我認為台灣政府也應將金融科技的發展進行戰略性的考量,對台灣未來在亞洲地區的位置要有所想像,並積極地制定策略,才能突破現今的小國困境,在國際間戰出一席之地。
我也和聽眾們分享在本會期總質詢時呈給賴院長的「金融科技與區塊鏈政策建議白皮書」:
1.加密貨幣應該被定義為虛擬資產而不是貨幣。
2.台灣應建立一個機構來註冊ICO申請(類似於法國),審查基本的項目細節,驗證ID,AML和KYC。
3.應向ICO投資者提供類似於創業天使投資者的稅務優惠。
4.應建立所有ICO公司必須註冊的自律組織(SRO),可以根據成員的需求對成員進行管理並制定政策。
5.應促進中央銀行、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跨部門合作,研究產品與技術發展的可能性。
6.政府應該積極參與區域之間對區塊鏈跟加密貨幣的標準制定與談判。
台灣的未來其實精彩可期,只要政府的態度不要再曖昧不明,願意用更前瞻的眼光、更戰略性的思考和更開放的態度,就有在亞洲嶄露頭角的機會。我也邀請所有投身金融科技與創新創業的朋友,和我一同努力,我願意盡我所及之力提供協助,努力培育我們共同的未來。
#區塊鏈
#Asia
#戰略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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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塊鏈的未來,我認為應該「幣鏈分離」】
日前我在2018亞洲區塊鏈高峰會(Asia Blockchain Summit,ABS)的媒體採訪會中,對於台灣政府如何面對區塊鏈的興起,提出三點見解,在這裡特別跟大家分享:
首先,我認為我國政府應#扮演小政府角色:
由於區塊鏈本身的特質就是 #去中心化,政府應該降低對於區塊鏈技術的管制與干預,讓區塊鏈技術得以在各產業中普及。管制不是壞事,但我國法規範時常都是以防弊大於興利的角度出發,這樣的管制態度,對於新興產業及技術的興起是非常不利的,政府應該要勇於擁抱新事物,以支持代替打壓,擔任點火者,成為區塊鏈技術發展的助力而不是阻力。
再者,政府應 #落實區塊鏈產業應用
放眼世界各國來看,區塊鏈的實體應用已經如火如荼的展開,例如瑞士被稱作「加密谷」的Zug,在今年以區塊鏈技術建立數位身分(eID)系統,並可用來投票。而杜拜在2016年初,則透過政府與當地企業及新創公司共同成立全球區塊鏈委員會(GBC),將區塊鏈技術應用於醫療紀錄、交易紀錄、所有權轉讓、企業註冊、數位遺囑、物流及旅遊業的管理,並於2017年推出以加密貨幣支付政府及非政府服務費用的服務,及以區塊鏈紀錄確保金融及房地產的交易,種種的動作都展現了全面邁向「區塊鏈城市」的決心,如果我們要抓緊區塊鏈的機會讓台灣成為「區塊鏈界的開曼群島」的話,這些經驗都值得學習。
最後,在立法面上,應該要 #幣鏈分離。
就區塊鏈而言,由於它是一種技術,政府應該要思考如何將區塊鏈與各產業結合;而就加密貨幣而言,由於涉及加密貨幣的定性、發行、洗錢防制、課稅問題、資訊安全與投資人保護,政府應該盡速立法,予以明確規定。以日本為例,日本訂定《資金結算法》,落實洗錢防制、承認加密貨幣具有財產價值,得作為交易的支付手段,並要求交易所須對使用者為適當的資訊公開。至於馬爾他的《虛擬金融資產法》,則是明文監管首次貨幣發行(ICO)及ICO服務提供者,要求做ICO前,必須發表白皮書,並揭露發行人過去的財務歷史。
我認為日本及馬爾他的做法,都是我國在訂定加密貨幣相關法規範時,可資仿效的案例。
面對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的熱潮,許多國家都已經伸手擁抱,例如中國利用區塊鏈技術解決支票詐騙、杜拜推出加密貨幣emCash,讓人民拿來支付政府及非政府服務費用,反觀台灣,目前投入區塊鏈的先驅相對較少,政府也還處於被動,這點讓我十分憂心!身為島國,台灣應該要在改變的十字路口上站穩腳步,抓穩這次區塊鏈的浪潮,錯過這次,我們就必須得問:下一個機會在哪裡?
https://cnews.com.tw/002180626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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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虛擬貨幣市場交易熱絡,幾家歡樂幾家愁,其中隨著 5 月報稅季的迎來,究竟
要不要申報、繳稅?如何認列與規範也成為近期大家所熱議的點。以下資料整理了相關稅
法及近期事件更新,僅供參考用途,詳細還是由財政部規劃公告為準,如果有相關領域專
家也可以在下面留言一起討論喔!
【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定義】
金管會將「比特幣、以太幣」等功能型代幣定位為具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虛擬
通貨)」,並非貨幣,也非金管會核准發行之金融商品。
但具有「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即證券型代幣發行,簡稱 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
價證券,納入金管會管理,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金管會:https://bit.ly/33ATFSX
【近期新法制度研擬】
4 月 7 日行政院宣布納管 8 家虛擬通貨交易所,其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的方針希望落實交易所用戶「身分驗證( KYC )」及「反洗錢( AML )」,並於 7
月 1 日上路,希望落實反洗錢之目的。
另在 5 月 7 日金管會與八家虛擬通貨交易所業者舉辦公聽會討論虛擬通貨新法,其中也
表示未來將推動用戶「實名制」,討論希望交易所可比照一般金融商品提供資料清冊,國
稅局可依據差價所得,以達到課徵綜合所得稅之目的。
但經銀行局官員指出,公聽會時多數平台業者對於新法上路反映其準備期過短、境外客戶
實名認證問題及需境外第三方合作身分認證,金管會原定虛擬通貨新法恐將延後進行。
納入管轄交易所名單:
包含 ACE ( 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BitoPro ( 英屬維
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BitAsset (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JOYSO (塞席爾
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Maicoin (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SHUBAO ( 數寶
股份有限公司 )、StarBit ( 思偉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 Statecraft ( 京侖科技
訊息股份有限公司 )。
◎參考資料動趨動區:https://bit.ly/3odgvJL
◎行政院發布解釋令函:https://bit.ly/33AOVNc
【稅務認列】
在過去而言,虛擬通貨定位為類似黃金之礦業,交易無須繳營業稅,而近期根據KPMG 安
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在交易所得上,若是個人買賣虛擬通貨賺取價差,屬於財
產
易所得。而比特幣 ETF,則被定位為海外收入,適用基本稅負制,用戶自行申報。而對於
在
華民國)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月銷售額4萬元者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而對於目前相關規定,財政部仍在研議當中。
◎參考資料 KPMG:https://bit.ly/3hmh7eK https://bit.ly/3y1lt0R
【所得稅申報問題】
若根據其認列為海外所得,根據最低稅負制標準如下
(1) 海外所得該如何申報?
根據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中的「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
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2) 那麼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670 萬元。個人海外所得在新臺幣 100 萬
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
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
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
67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3) 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下者,可扣除 670 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先扣除 670 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 20% 稅率計算基本
稅額。
【過往虛擬通貨獲利課稅的可能性】
就以目前虛擬通貨尚未被金管會管轄,在會計的認列上也有所難度,目前尚未看到有明定
的法條規範要課稅,但就以 7月1日上路實名制來看,根據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核課期間為五至七年,有海外所得年度且當年度有在結算申報時申報基本稅額時,核課
期間為五年,未申報則延長至七年,未來被課稅也是有一定機率性的。
◎參考資料財政部賦稅署:https://bit.ly/2RdU2jL https://bit.ly/2SOFU0P
◎綜合所得稅試算:https://bit.ly/3fdxeZx
【結論】
加密貨幣交易的興盛,使得越來越多人進入市場,政府也不得忽視在幣圈詐騙及洗錢問題
,而隨著近期洗防法將虛擬資產納入洗錢防制範疇,其中規定「須確認客戶身分」、「紀
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實也更能保障交易所的安全。而在法律
上越發成熟的前提下,其實對於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及消費者也是健康的。
而以上是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如果大家有甚麼想法或意見指證,甚至是有最新課稅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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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4/2021 17:53:21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4/2021 17:55:58
是遠東銀行合作,應該是能查到你的款項併入個人綜所稅裡的,但詳細還是看有課到稅的
人怎麼說
政
推 Warez: 課稅不合理只會助長C2C盛行,到時候連稅都抽不到 05/1
4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5/2021 02:18:18
05/15 03:28
05/15 06:37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5/2021 14:38:21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5/2021 15: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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