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台灣的法官不會去理會對方那些胡說八道的陳報狀(說是團隊倒不如說是合唱團,律師有七位,被換掉的不算)
所以很多被亂寫的我沒有回應。
但事實並非如此,偉大的法官竟然信了!
而偉大的法官竟然背離她的職務,
沒有依職權調查對方酗酒家暴小孩的事實,
憑藉著三份報告,
而三個寫報告的人都只訪視一次,
敢問,誰會在你訪視的幾個小時內,
喝酒摔家中的吉他、打破玻璃、
怒摔酒瓶給你看?
法官卻藉此認定對方無酗酒?!
那在我眼前、我朋友眼前,
多年發酒瘋怒砸破壞的是誰?
更何況小孩還目睹一切…………。
證據都完整上呈了。
但是、但是、但是,
我相信不是每個法官都會如此,
我在等待正義的審判長坐在我眼前。
我繼續等待遲來的正義。
家暴就是家暴,
我已經拿到了兩年的通常保護令,
當初只是在申請時就被爆出來,
而開庭過後我確實拿到了,為期兩年,
有了這張保護令,我終於不需要再被辱罵。
只是我過去都沒說出來。
但我發現我錯了,
這樣只是任憑對方在臉書寫些假話博取認同。
原來你才是公眾人物,
關於我的事就設置公開想讓全民瀏覽。
你陳報狀不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嗎?
那為何要一直發文寫些攻擊性言語然後設置公開?一直以來我都是選擇沈默,
媒體爆出來也是因為記者看到你的發文,
你想要用這種方式把我打倒嗎?
不,我不會的倒的,因為公眾人物也是人,
大眾一定會想起我也只是一個手無寸鐵的母親,會的,我亦相信同理心是存在的,肯定有的。
我很謝謝媒體的大哥大姊,
在我接到電話什麼都不肯說時,
問了我一句:「這樣新聞出去對妳不利,
妳真的什麼都不說嗎?」
當下,我真的覺得心暖暖的,
但我依然不想說太多,
因著過去看過太多在媒體上互撕的新聞,
我告訴自己千萬不要成為那樣,
我也以為對方不可能會那樣,
事實證明我錯了,
人家把我撕得死去活來,
我當下竟然還在想,
該怎麼樣回到彼此最美好的平衡狀態。
事實上,孩子就是怕你、不願意跟著你,
這是用侵蝕類洗潔劑都去不掉的事實。
你只會偷偷錄影為了得到孩子在你那邊玩遊戲本就會散發的笑容,硬是說「這就是我跟孩子要好的證明」,哪個孩子不會在遊戲中嘻笑?她笑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孩子已經告訴你她很反感你偷偷錄影,
你回答說「我沒錄了」,
但孩子卻依然可以細數鏡頭說明安置何處?why?還不小心看到攝影機自動播放,
錄的內容竟然就是她自己,
你來說說有多尷尬吧。
孩子問我你為什麼這樣,我也只能善意的說:「爸爸只是希望多擁有一些妳的影片呀!」
而你,單獨顧孩子時竟然喝酒,
孩子跟你說話你還要她走開別煩你,
甚至暴怒時對牆壁捶打、對孩子方向踢椅子櫃子,孩子躲進房間你帶著酒氣跟進去繼續罵,
逼問孩子有關媽媽的事說:「妳今天不說清楚我不會原諒妳!」孩子才幾歲?怎麼能夠這樣對待自己的孩子?
再者,你的三字經高超至極讓我拿到了家暴令,酗酒,我目睹的朋友可以出庭作證,法官卻遲遲不肯傳證人。
我非常想問:「為什麼不傳?」
證人都到門口等了就是不願意傳。
但我們只是一般老百姓,
怎能撼動偉大的法官想做的事呢?
一直說此案為矚目案件,究竟誰矚目了?
家事不公開誰能矚目?
用這點來限制許多訴訟中該有的判決。
我的身份不是錯,我並沒有做錯事,我作為歌手又如何?一直起新的案件來濫訴,想要我把財產打光雙手奉上孩子是嗎?
我必須說,是由你先做起了「非友善父母」
不斷發文抒發你的情緒並且博取認同感,
而我,則開始需要保護我工作上的身份了,
最重要的,是保護所有的事實。
有前輩告訴我,該說的就要說出來,
過去為了保護你和孩子,我選擇不回應,
但現在,我也該為了我的公眾人物身份說說話。
在這裡,又時我想提醒大家:
#並非肢體暴力才算暴力
#孩子目睹也算對孩子本身施行家暴
#親權改定的家暴事件本身並沒有時間限制
#你在暗我在眀出爛招可想而知但也只是讓大眾更看不起
#這些只是一部分若有人再繼續我也還是會反擊的
最後,我想請大家高抬貴手,
並且試著了解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00的網紅斜槓主婦律師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
友善父母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八卦
最近我一直很納悶,福原愛是真愛小孩的,但為什麼沒人看出來?
我們不斷倡議不要搶奪子女,在台灣稱為"友善父母",在日本有"海牙公約"。白話的理解,在沒有父母雙方合意以前,任一方父母都不可以任意帶離孩子離開原住所(法律稱之為慣居地)。
在孩子最佳利益的思維中,讓孩子不要夾在父母當中為難,如同索羅門王審判,放手的是真愛孩子的父母。
這位女性如此盡力了,讓孩子不受到媒體影響,但媒體或網友不明就裡指控母親不愛孩子,不僅傷害這個母親,更是傷害孩子,如果孩子稍微會使用3C產品,看到媒體或網友這些說法,將會作何感想呢?如何看待自己、看待母親呢?
若說子女的安排(住所地或會面交往方式),這對父母已經很有智慧地找到共識並有了安排,外界究竟為何認為就是母親的錯呢?甚至誤以為沒有思念孩子呢?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命歷程,我們能做的是尊重並祝福每個人的不容易。
別把所有的怒氣、不滿交由一個女性來承擔。
祝福所有離婚後的女性、祝福小愛,小愛加油。
#友善父母 #離婚不單親 #海牙公約
友善父母 在 鏡頭的角落 Facebook 八卦
【聽見】
接這拍攝案時我其實很緊張
因為我不喜歡拍出任何可能傷害人的照片
而第一次看到她時我很感動
因為一眼就可以看出來
她是被愛所養大
笑個不停
抱著每一個所見的人
她不知道的是
那些旁人的友善
父母的額外耐心對待
一部分來自於憐憫
因為不論多愛
她聽不到
每一個小孩少帶一點來到世上
父母就會帶著笑容
幫她們慢慢補上
所以堅強
所以偉大
感謝雅文基金會接受我的提議
拍出那些被特別的愛所養大的小孩
更重要的是
提醒大家幼兒聽覺障礙是難以查覺
並且多數是可以早期治療與復建的
還希望大家可以幫忙傳達出去
最後
讓我最開心的是雖然不清楚
她開始可以聽到
我期待她可以清楚聽到媽媽說 “愛她” 的那一天
因為那不但是世上最美麗的聲音
同時也是所有父母
最想傳達的心意
* 很多時候聽障不是完全聽不到,而是非常不清楚,可以在成長期的幼兒期藉由補助器材與練習得到很大的改善。但這對還不會說話的幼兒父母是難以查覺的。
* 還請大家幫忙分享出去。
#雅文基金會 #幫助聽損兒童學會聽與說 #偏鄉聽損兒聽語訓練助學計畫
友善父母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評價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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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 在 離婚真相11-2 你真的理解何謂「友善父母」嗎? 自以為正確但 ...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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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 在 [閒聊]「 友善父母」有辦法落實嗎? - 看板Divorce 的八卦
2013年年底,民法第1055條之一修正案三讀通過,加入了友善父母條款(第一項第六款)。已經過了將近五年了,實施的成效如何呢?
從多數個案來看,幾乎可說無明顯成效!
在高衝突父母、或者親權歸屬爭執不已的離婚訴訟當中,法院家事庭實務上引用上述條款法條來確定親權歸屬的個案仍相當少,目前實務上還是以「主要照顧者」(繼續性原則)為親權酌定的大宗,少部分可能仍以「子女年齡」(幼子從母原則)、「子女意願」(法規無明文,實務上多數認定7歲具有基本的意願表達能力)為裁定之依歸。導致友善父母條款有了、但偏執或控制欲高的一方仍不會懼怕、有所顧忌。
只要一方執意、有心、盤算成為親權爭奪戰「當下的同住方身份」,而「搶」走孩子,同住方在未來的親權酌定訴訟上,就佔有極大的優勢,不但掌控話語權、還成為孩子的「代言人」。其中,對孩子的洗腦、負面教育更是常見,只是同住方當然不會對外人承認有對孩子洗腦。而當這樣的情事發生時,非同住方再怎麼展現善意、再怎麼遵守相關協議或法規,都沒有意義;此時非同住方不論基於氣憤、平冤、或維權心態,而進行相關證據的調查或展開體制內其他的訴訟(諸如強制執行、探視交付假處分、改定親權等),在「表面上看起來」,反而會變成外人眼中的「濫訴者」
、麻煩製造者。另外,相關訴訟一多,孩子自身在成長過程感受到的「結盟壓力」「忠誠矛盾」更高,都會影響孩子的判斷,讓其更會傾向於「不要得罪同住方」,以至於時間拉長以後,就算同住方不施行洗腦,孩子自己會向同住方歸隊、一起對抗非同住方。
而用這樣心態搶走孩子的同住方,「以其心度他人腹」,當然也會推測另方會搶小孩,故就算雙方有探視協議、法院裁定,同住方也會因為焦慮、擔心,而對另方的探視進行阻擾。更有甚者,雙方若都有成為「同住方」的高度執念,則可能會面交往以後、不交還孩子,甚至當街搶孩子。前幾天在ptt的土城板,就有女性網友(相關訴訟尚未開展,夫妻已經分居,此時為孩子的同住方)上網求援,聲稱其丈夫(非同住方,尚未離婚,故仍以丈夫稱之)以探視名義要求見孩子時,就在當下直接將孩子帶走:https://goo.gl/5KXogg
挺諷刺的,事發地點就在新北地院本院區、新北地檢署附近而已。
這些亂象,以長期的文化影響來講,就是「不將孩子視為獨立個體」、「孩子是父母之從屬」的體制所導致。在這樣的背景下,長家們不管孩子們的感受,且基於法院實務相關判決結果的「利弊得失分析」後,「理性」認為成為同住方的的訴訟利益與槓桿夠大,更不會在意已經入法的友善父母原則。
但,回過頭來,都是當事人的責任嗎?同住方除了因為長遠文化因素、將孩子視為自己「財產」,而帶走孩子,其實最主要也最現實的考量還是因為目前現有的法院家事訴訟實務之「主要照顧者」原則所導致。為何法院仍持續以主要照顧者為親權酌定之大宗呢?很單純,就是因為「認定簡單」。因為同住、主要照顧者是誰,是一種「客觀的現實」,相當好確定。尤其在法院案量龐大的今日,法官們會這樣選擇,似乎也挺「理性」的。法院普遍不以認定何者是「友善父母」或「非友善父母」為親權酌定依歸,除了法院案件量以外,還是有其他原因的,見下述。
首先,要怎麼舉證?誰舉證?
目前家事事件法並無特別規定舉證責任,所以依照一般訴訟原則,就由「指控他方是非友善父母」的一方來舉證。但是,理論上來說「非友善父母」、阻止另方正常會面交往的,通常是同住方啊,那無法與孩子接觸的非同住方要怎麼舉證呢?難道偷偷潛入同住方家中,針對同住方對孩子的負面教育進行蒐證嗎?各位不妨仔細想想,有辦法取得直接證據嗎......
那間接證據可以嗎?
諸如「原本孩子與非同住方相處良好,但自從同住方被帶走後,就不想再與非同住方碰面了」,又或者「同住方不遵守孩子與另方會面交往之協議」......乍看之下好像是種佐證,但實務上,此時同住方只要主張孩子這些行為都是「孩子自己的意願」即可。法院也相當難判斷。
家事調查官、社工、程序監理人去實際調查呢?
201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以後,司法院陸續建立了新職能類別之公務員與外部專家名單,可以加入家事親權酌定事件的調查。假若非同住方盡力舉證或說明,也許有機會可以說服這些專家或調查官。但是如上所述,當孩子在同住方那邊、意願或想法又可能受到影響時,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基於職責與公平性、同時也會去聽孩子與同住方的說法,合理推論,其說法當然與非同住方相反。所以就算有外人介入調查,其調查結果也不見得如非同住方所期待。更慘的是......這些調查結果僅是輔佐法官判斷的資料「之一」,法官仍有最終的決定權、而法官的決定可不見得與調查結
果或專家建議一致喔。
這個議題相當複雜,筆者僅能概略說明目前爭議的主軸與問題,讓沒有相關訴訟經驗的大眾理解。
若看不到孩子、進行維權起訴,會被稱呼為濫訴者;無法看到孩子的客觀狀況,會被不清楚脈絡的外人直覺認定孩子不喜歡你;慘一點的,還有「家暴」的標籤等著你;無法接觸孩子,要承受親子關係被撕裂的痛苦;但當你不管孩子身心發展、只要「搶」了孩子以後,不但不用承受這些,還可以享受巨大的訴訟利益;基於競局理論關係,己方無法預測另方是否會帶走孩子,自己當然先下手。各位覺得,在這樣的限制條件與誘因下,可以促成當事人成為友善父母嗎?
雖然法院或社福團體都不斷宣導與呼籲:要當友善父母。但這類道德式呼籲的口號,絕對比不上法院審理實務上的改變、或者重新修法,去引導已經進入訴訟流程、跟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大眾們。假若法院審理實務,也可維持其他原則,但將友善父母條款的權數增加、或直接置於最上位階,且舉證責任倒錯(非同住方若無法正常依照協議或裁定探視孩子,需由同住方舉證自己是友善父母)、或者將訴訟不利益歸於非友善父母。如此的變革,才能讓原本充滿搶奪孩子執念的家長、有所顧忌,而不得不轉變為友善父母。當然這仍須相關政策的配套,諸如親職教育等。
『無法靠道德呼籲,期待當事人成為友善父母;必須靠法律與政策導引,降低爭搶孩子之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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