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前言』
這個學期我在靜宜大學財金系擔任講師,教授「民法」這門課程,因為上課的同學不是法律系學生,上課的時數也有限,所以我在課程安排上是以「學習如何運用法律」作為課程最主要的目標;就民法的規定本身,則只挑選出各編章中的重要概念來作介紹。
想想這樣的內容其實也很適合提供給所有非法律系的朋友,作為初步了解法律的管道,就厚著臉皮,在這邊逐週公開課程講綱,如果有錯漏的地方,希望不吝指教!(但請鞭小力點~~)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八卦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2』
(二)行為能力
【問】
唸小學三年級的阿新中午肚子餓,跑到福利社買了個波蘿麵包,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有效嗎?
高中生又又想買台gogoro潮潮的上下學,但爸媽又不願意買給他,好在又又高中時期打工存了一筆錢,可以自己跑去買嗎?
【何謂行為能力?】
指一個人可以從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以年齡作為標準,未滿7歲沒有行為能力,7歲到未滿20歲有限制行為能力,20歲以上有完全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如果沒有事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原則上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效力未定,要等他的法定代理人來承認或否認才能確定。
但例外地,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獲得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可以單獨為之。
另外還有幾個例外:受監護宣告人沒有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行為無效,另外在親屬跟繼承也有一些特殊規定。
【答】
小學生阿新和高中生又又,在法律上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買賣東西是締結契約的法律行為,此契約行為原則上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否則效力是未定的,然而阿新買麵包吃的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仍為有效。
但又又買gogoro難謂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爸媽在又又買完後承認此契約行為則有效,如果否認,那這個契約行為就是無效的了。
【延伸思考】
以年齡作為行為能力的區隔標準是否適當?理由為何?20歲、結婚等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是否適當?有無其他適當的標準?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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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8』
侵權行為
👉【問】
☆小新被又又違規騎車撞傷,需支付醫藥費,並住院一個月無法工作還需家人照顧,小新應如何向又又請求?
👉【侵權行為要件】
★一方有故意或過失。
★有不法侵害行為存在。
★他方權利受到侵害:舉凡財產上損失、身體上傷害、人格權侵害,都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賠償的標的。
★侵害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賠償範圍】
★原則上為所受到的損害及所喪失之利益。當損害是非財產上損害,如涉及身體、健康、名譽等專屬於人身的權利損害時,可以請求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另外,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若被害人沒有實際支出看護費,而是由家人照顧時,此種基於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因此由親屬看護時,被害人仍有受到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可以請求。
👉【答】
☆又又違規撞傷小新,使小新因而受傷住院,不法侵害小新財產權和身體健康。小新可請求又又賠償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無法上班之失能給付,以及親屬看護之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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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in Chen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在 B3L6民法(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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