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未來若化妝品廣告涉誇大不實,罰鍰將由現行的新台幣5萬元提高到4萬到20萬元,若涉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100246-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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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安處)自去年針對化妝品標示及廣告違規共開罰293件,裁罰金額計670萬元,違規項目「標示違規」占45件,包括化妝水、乳液、香水、美髮用品、防曬乳等品項。提醒民眾,面對琳瑯滿目的化妝品「停、看、聽」三大原則,做個聰明的消費者。
涉及廣告違規則以精華液、面膜、潔膚露、乳霜、化妝水等產品佔200件,常見業者廣告宣稱「消炎、促進膠原蛋白增生、消除皺紋、促進血液循環、平撫肌膚疤痕」等誇大或宣稱醫療效能的內容,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提醒民眾在選購產品時,勿相信誇大不實廣告。
食安處提醒,「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有多項新制上路,加重業者自主管理的責任,提高廣告違規行為等多項罰鍰。業者若於刊登廣告內容中涉及虛偽誇大,可依規定處4萬至20萬元罰鍰;另涉及醫療效能宣稱,則可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裁罰幅度相較過去舊法5萬元罰鍰已大幅提高。
https://udn.com/news/story/7270/524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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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進口台灣分裝的狀況的確不少見
但以前多數廠商都只會寫"原裝進口"
但在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實施之後
就要清楚標示產品在國內分裝或改裝之資訊
也就是說在國內分裝或改裝之輸入化粧品
應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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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兆經營法國「P.A.B」、瑞士「CRYOLAB S.A.」進口保養品在台販售業務,為節省運送成本,進口大包裝保養品後,仿製原裝外盒在台分裝,並標示「原裝進口」販售。北檢認定此舉涉犯虛偽標記商品罪起訴周男,但法院認為勇兆取得原廠國內分裝許可,且由台灣合格廠商分裝,最後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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