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昨天有一個新聞,
臺北市勞工局針對銀行業進行勞動檢查,
發現在32家受檢的銀行業者中,
竟有高達97%未給付加班費、超時工作也達69%,
另外56%的業者並未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顯見銀行業存在高度違規的現象」,
勞動局裁處金額約900多萬。
違規最多的是澳盛(台灣)銀行,違反7條勞動法令,
其次是台灣工業銀行以及遠東商業銀行,違反6條勞動法令,
而違規較多的業者以無工會的比例居多。
其實這已經是常態了,也很久了,
(你問一下身邊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哪一個不是這樣?)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
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
是這樣嗎?
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打卡制是原則,責任制是例外,
打卡制就是:
每日最多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責任制,既然是例外,就是要從嚴認定,就是有種種要件,
不是隨便一個雇主阿狗阿貓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責任制的
那責任制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第一個,要特定的工作職位,
比如:高階經理人
(可以主管下屬人事的那種,金融業那種掛高高但手下沒人的經理不算)
比如:保全這種需要隨時進行監視無法間斷的工作
比如:像會計業之類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個,要書面約定,
雇主跟員工之間必須簽定書面協定,才算數,
不是老闆自己說得算
第三個,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總之,不是隨便老闆講一講就是責任制勒,
下次聽到老闆或人事這樣說,
請拿上面的三個要件打對方臉!
(有書面嗎?有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都沒有?那責任制個屁!)
勞委會歷年來都會發佈一些函釋,
將特定行業拉進來責任制範圍,或把某行業剔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納入範圍,還是要簽定書面,
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勒~
整理一下,大致為
1.首長駕駛
(真奇怪,這竟然是第一個函釋,
果然首長夠力,福利第一個要考慮到,
司機就是一定要責任制~)
總統府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 立委駕駛(果然夠力!)
2.銀行業經理,
不過如上所說的,要是真正有人事權層級的主管,
手下沒人的光桿經理不算,
如果帶的人等於一個班(10個),大概就算勒
3.資訊 法律 會計 廣告 建築 營造 室內裝修 等行業
的擔任管理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家庭幫傭看護
5.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總不能飛到一半說要下班勒)
港口拖船人員 起重船人員
6.保全,警衛,電腦控制中心人員
7.保險業的外勤人員
8.房屋仲介
9.醫療業人員
(註:目前已經有部分人員被移出這個名單不再適用責任制,
參見下面附表)
10.社工輔導員
11.電影業主管 燈光師 攝影師 軌道人員
12.廣播業基地台發射台值班人員
13.生技研發人員
14.美髮師
15.屠宰衛生檢查人員
另外要注意的是,
責任制只是工作時間不必朝九晚五那麼死板,
並不代表"不用給加班費",
每兩週工作時間超過84小時的超時工作,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勒!
不過根據k的辦案經驗,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
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ps:105年1月1日開始,有14種行業不再適用責任制:
1.領有女子美髮、男子理髮、美容等乙級證照工作者
2.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3.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領有證照者
4.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5.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6.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7.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8.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9.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10.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11.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劃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4.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
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
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
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
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
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
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附表(不適用責任制的醫護人員名單):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新聞:長榮空服罷工落幕,卻衍生出長空服員郭芷嫣在LINE群組中留言說要幫機師餐食「加料」爭議。長榮今早針對郭芷嫣案召開人評會,最後決定免職處分。這也是繼長榮朱姓機師臉書發文要空服送special meal(特別餐)給反罷工者,遭長榮航免職後的另一名長榮員工。長榮稍後也發布聲明指出,對於郭姓空服員在Line群組對話中,揚言對機長的餐點「加料」乙案十分重視,昨已召開調查會議,由郭完整說明事件原委,再於今日召開人評會討論後,決議予以免職處分,另將持續訴追郭員不當言行所涉之法律責任。
想法:
1.長榮公司這個決定,可能涉及兩個問題,
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得秋後算帳規定?
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勞基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工會法第35條規定公司不得對參與罷工員工為不利待遇,
當然空姐自己不寫那些東西,公司自然沒有把柄可以抓,
只是公司解雇的時間點在罷工結束沒多久,
時間上密接,勞資雙方對峙氣氛尚未消解,
公司管理階層有沒有還在氣頭上,
因為該員工積極參與罷工,
而過度放大解讀該空姐在群組裡面的幹話?
是可以討論的~
3.長榮公司應該是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該空姐,
問題是
公司對於員工,本有警告、記過、調職等手段可以處置,
解僱是資方最後手段,
在解僱前應該給予員工改進的機會,
而長榮公司除了空姐職務外還有地勤人員等職缺,
即使認為該空姐不適合繼續擔任空勤任務,
仍可命其轉地勤職務,
這也是可以有效防止其影響飛航安全之手段,
前幾天事情爆發後
長榮公司第一時間反應也是先將該空姐轉為地勤,
再進行調查,
顯示長榮公司明確知道
前開手段即可消除其聲稱在意的飛安風險,
今天長榮公司未經勸告或要求改善,
直接以解僱方式處理,
恐怕已經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
4.解僱的效果是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都沒有,
該空姐能夠做的救濟方式有兩種,
一個是主張違法解僱,
請求確認雙方雇用關係存在,要求返回公司職位,
一個是決定不回公司了,
只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不過長榮公司預算充分,律師早就傳便便在等了,
順便可能向員工求償商譽損失,
所以對空姐而言,眼前的路並不好走,
畢竟她面對的是一個資本主義巨獸~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有關18金釵爭議的想法>
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18金釵」爭議成為勞資角力焦點,
工會跟公司各說各話,
工會主張合法,公司主張曠職~
想法:
1.其實這件事情有趣的地方,在於雙方並不是各說各話!
事實部分,如果你去看雙方提出的時間版本,
雙方的時間版本看起來並沒有衝突,
空姐說:15:45飛機還沒靠橋,
長榮說:15:52分跟15:53分靠橋,
這個有矛盾嗎?沒有吧!
哪來誰打臉誰的問題?
各說各話的,不是事實部分,而是雙方對這件事情的解讀~
2.長榮現在抓住工會宣布4點罷工這點,
甚至拿工會簡訊
說工會自己講4點以後「報到」的才可以停止工作,
進而指責18金釵曠職,影響顧客權益,
但我認為,
顧客權益在過去幾個月談判過程,本來就是岌岌可危,
後來因為罷工實現而具體化,
這個後果,難道公司沒辦法預料嗎?
當18金釵空姐報到後明確表示參與罷工時,
公司就應該啟動應變計畫了,
後面拖延三個小時才起飛,是因為罷工的影響,
不是因為空姐最後那幾分鐘(15:53至16:00)沒進艙!
空姐最後7分鐘進艙,然後在4點退出,
對飛航安全有什麼幫助呢?
除非空姐要負擔的飛安工作是在7分鐘內可以完成,
否則拿那個7分鐘做文章,
其實只是確保自己可以站在道德高位指責他們而已,
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是另外一回事!
3.回到法律,
空姐在15:20抵達機場,到15:53前飛機還沒靠橋,
這段時間,空姐是處於無法提供勞務的狀態,
公司也是沒辦法接受勞務,因為飛機沒靠橋~
後來飛機靠橋,空姐在15:53處於可以提供勞務的狀態,
但預定4點罷工的空姐,
是否可以在7分鐘內完成其應該負責的勞務呢?
如果沒有辦法,那要他們進去幹什麼?
他們進去,只是確保一件事,就是不落人口實而已~
他們當初選擇沒進去,現在就是被公司拿出來鞭打...
這,就是後果!
但在法律上空姐是否構成曠職?
7分鐘拒絕提供勞務,是否構成曠職?
這個有待法院判斷,
不過那個量(時間長度)一定會影響法官的判斷的,
罷工開始前的7分鐘拒絕提供勞務,
考量後面長達12天(還沒結束)的罷工活動,
這個部分即使違反雙方勞動契約,處分也不可能過重,
更不可能構成解雇理由,
因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必須要是:無正當理由+曠職+連續三天,
才能構成解雇事由,
所以即使長榮公司事後要秋後算帳,也不可能重懲,
因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4.那為什麼長榮公司現在要拿這個7分鐘大做文章?
公司本來就不是為了訴訟上攻防,而是公關攻防戰,
公司希望營造甚至強化
空姐為了自己的私利不顧旅客的形象而已!
從鄉民的反應,我認為長榮跟他的公關公司做得蠻成功的...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評價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