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亂搞!吃掉納稅者權利!
為了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去年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不對民眾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課稅。然而財政部目前規劃的施行細則,竟是如此設計:若基本生活費用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為什麼我們課稅時可以有「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這是為了保障人民可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那麼「薪資扣除額」又是什麼呢?這是因應人民工作所需付出的「成本費用」。前後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也就是說,財政部把人民因應工作所需的勞力等成本需求而享有的免稅保障權利,也充作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障額度。這是非常大的基本概念錯誤,也吃掉了民眾的權利!
實際上會造成什麼差別呢?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那麼,在夫妻與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小家庭,其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依照財政部目前公布的施行細則,他們的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 712,000(上述數字依照稅改草案數額),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
然而,若依照「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真實定義,他們的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 = 352,000,減去基本生活費用498,000 = 負146,000。因此,這個家庭的年度免稅額度還可以包括14萬元的基本生活費用!
請財政部拿出誠意來保障民眾的基本生活權利,別對一般民眾的權利如此苛刻,用魚目混珠的方式對人民的權利上下其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列舉基本權定義 在 Pazu 薯伯伯 Facebook 八卦
牆內看真實世界,用三大方法:反轉、放小、放大
最近跟香港朋友談起中國牆內消息一事,說消息封鎖嚴重,我倒是想起很多年前,有一位身處中國的朋友曾經跟我說過:「在牆內也可以看到真實的新聞,只要反著去看,就能幾乎瞭解全局了。」
而在中國的輿論系統,不論是對外還是對內,由於有官方鼓動,必須適當地方放大,適當地方放小。例如平台禁制某類聲音,所以當你看到異見的聲音,就要在印象上放大百倍,才能反映較符合實情的輿論。又例如政權有計劃地操控對外對內的宣傳,所以在臉書上看到小粉紅,也要壓小百倍(或以上),才能知道實際的民意。
有關反著去讀新聞的方法,以中國外交部在 2020 年 7 月發表的一篇萬四字長文為例,該文題為《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及事實真相 》,看這種文章,只要看小標題已經知道中國的政事。
當中列舉 36 個所謂的「謬誤」,其中「7」提到,「涉港國安立法是中國中央政府單方面強加於香港」,中國外交部辯解是:「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自行立法,但回歸近23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乾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面臨嚴峻局面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既有權力也有責任及時填補漏洞、彌補缺失。」
讀來讀去,好像就是證明瞭中國中央政府把國安法單方面強加於香港,那又何以稱之為「謬誤」?
還有「8:中方未就涉港國安立法與香港民眾進行有意義協商,有關立法沒有民意基礎。」,其辯解也真的一如所料,套用上由建制派發起的「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的發水聯署作為理據,聽起來也覺可笑。「香港各界代表第一時間表達支持態度。近300萬港人聯署『撐國安立法』簽名行動,超過128萬港人參與『反美國等外部勢力乾預』網上聯署。」
另一例子是「14:中國拘留李文亮醫生等『吹哨人』」,然後又說「李文亮是眼科醫生,不是『吹哨人』,沒有被拘留。」直頭是昨天的我打倒今天的我又一見證。
中交部《聲明》大篇幅提及香港、武漢肺炎、新疆等,但沒有提及西藏。
大家就一起看看,由華大媽同事整理的 2020 年年中的中國大事回顧,以是是《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謬論及事實真相》,由中國外交部發表,長文可見於:https://www.fmprc.gov.cn/web/zyxw/t1794112.shtml (文章日期為 2020 年 7 月 2 日)
1:涉港國安立法將破壞香港居民人權和基本自由,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涉港國安立法可能列入定義模糊的罪行,並被中國國家安全機關濫用以壓制民眾。
3:涉港國安立法令在港外國企業難以依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履行尊重人權責任。
4:香港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而不受懲處(包括使用化學制劑對付抗議者、在警察局對女抗議者實施性騷擾和侵犯、騷擾醫療工作者等)。
5:中國政府鎮壓香港的抗議活動和民主宣傳。
6:涉港國安立法違反中方在《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承諾和義務。
7:涉港國安立法是中國中央政府單方面強加於香港。
8:中方未就涉港國安立法與香港民眾進行有意義協商,有關立法沒有民意基礎。
9:涉港國安立法意味著「一國兩制」終結,剝奪了香港高度自治權。
10:涉港國安立法危及香港繁榮穩定。
11:中國試圖掩蓋疫情,導致疫情擴散蔓延,全球超過一千萬人感染病毒。
12:武漢採取「封城」的強制措施控制疫情,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
1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國政府報復在網上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記者和醫務工作人員,導致信息不透明。
14:中國拘留李文亮醫生等「吹哨人」。
15:中國借疫情利用大數據技術開展大規模監測,侵犯公民隱私權。
16:新疆教培中心是「集中營」,關押了超過100萬維吾爾族人。
17:新疆教培中心對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進行「政治灌輸和恐嚇」。
18:教培中心條件惡劣、醫療設施缺乏,學員被強迫政治教化,遭受酷刑,宗教習俗、語言自由等權利被剝奪。
19:新疆大規模拘留營中的被拘留者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外國永久居民。
20:新疆嚴厲打擊暴恐活動專項行動是以打擊恐怖主義為藉口鎮壓少數民族。
21:中方以反恐、去極端化鬥爭為由,限制新疆維吾爾族人的通訊、行動自由等權利。
22:新疆大規模監控當地少數民族。
23:新疆存在針對少數民族的大規模強迫勞動現象。
24:新疆大規模拆除清真寺。
26:新疆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是為了監視新疆少數民族。
27:新疆政府把維吾爾族孩子強制送進寄宿制學校。「強迫」他們與父母分離。
28: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人及其他少數民族實施強制絕育、墮胎和計劃生育。
29:中國政府殘酷鎮壓「穆斯林」,是二戰以來從未見過的侵犯人權行為。
30:中國政府利用新冠病毒「消滅」穆斯林。
31:境外一些媒體和社交平台有「尋人貼」,海外維吾爾人稱自己在新疆的「親人」「朋友」「失聯」「失蹤」。
32:「中國以拒絕換發護照為武器,迫使海外維吾爾人回國接受法外拘留或監禁」。
33:《墨玉名單:關於中國在新疆拘留運動的剖析》研究報告。
34:熱比婭的30名親屬未經審判被關押。
35:甫爾海提·教待提、艾拉帕提·艾爾肯和早木熱·達吾提等所謂「活躍人士」家人「遭到騷擾、監禁或者任意拘押」。
36:木他力甫·努爾麥麥提從教培中心獲釋9天後死亡。維吾爾族著名作家努爾買買提·托合提在拘留營死亡。沙依拉古麗逃離中國前在拘留營看到有人遭受酷刑。維吾爾音樂家和詩人艾依提被判處八年監禁,在服刑的第二年死亡。
37:漫畫《發生在我身上的事——維吾爾女子的證詞》講述新疆維族女子米日古麗·圖爾蓀從教培中心出逃的經歷,自稱在關押期間目睹9名女子死亡,還稱其弟在教培中心被虐待死亡。
列舉基本權定義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八卦
最近國會助理(主任)出了很多狀況,有些被移送法辦令人不齒,有些堅守崗位令人敬佩,果然又有聲音認為應該規範各級議會助理(尤其國會)的行為,對於這一點,我個人是持保留態度:
1,國會助理本來就沒有職權,立委才有職權,沒有職權的身份是要規範什麼行為?規範了反而幫忙正名,後患難料。(請參考[潛規則]一書)
2,即使寫得出行為規範,
1)正面列舉行為種類,例如可以處理陳情、調閱資料,但是對於背後的對價還是無法規範,反而因為列舉的行為終於有了合法地位,公務機關更難本於職權拒絕,[結果是創造一個市場生態]。
2)負面列舉行為種類,例如不能調閱機密等級以上資料、不能有對價行為,反而結果是掛萬漏一,沒寫到的都變成可以,公務機關就每天被惡質助理創造出來的行為種類ㄠ東ㄠ西,配合不配合都有為難。
3,其實現在對於貪污違法行為,法制算是足夠,不然這次怎麼辦出來的,重點在於蒐證的困難度。
4,對於有國家安全疑慮的行為,民進黨在第九屆國會過半後,已經修正了所謂國安五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補了過去在憲政位置上有矛盾疑義的叛國行為(內亂外患難以定義兩岸關係)。
5,我認為,這個多元的時代,很多政策還是回歸基本面,無招勝有招,以行為論罪,不以身份論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國安五法等規範就移送法辦,不需要再節外生枝,定義國會助理行為,等於多了合法身份,反而更好喬事。
6,本辦公室的困擾,反而是部分國會助理貪玩不行使職權,又理由一堆,即使身為幹事長,還是無解。
以上。
列舉基本權定義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評價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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