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絕不寬貸!
近來國內出現多起駕駛不當超車或是惡意逼車導致他人事故,甚至受傷的事件。然而查閱了國內現行法規後,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規範此類行為,但由於道交條例僅是行政法規,只能給予罰鍰,對違規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這陣子我與許多法界人士以及關注行車安全的朋友討論,也參考了國外的法例,最後決定採用增訂《刑法》的方式來處罰這類行為。
事實上,《刑法》第185條的主文寫到:「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的「他法」便是目前實務上用來處罰逼車行為的方法,然而這樣的字眼實在太過模糊。
如果我們細讀《刑法》185條,會發現下面總共已有4個修正條文,其中185-3條正是大家一直很關注的酒駕修法。之所以附屬在185條內,就是因為此條文本文雖已可涵蓋酒駕行為,但需要更明確的規範與更重刑度來阻止酒駕。
法律的完善往往是在社會關注下完成。依照酒駕修法的精神,如果惡意逼車的行為同樣帶給用路人極大的困擾,造成生命財產威脅,那麼就有明確載入《刑法》的必要。
因此我提出了 #刑法增訂第185條之5條文草案 ,將原本道交條例僅處以罰鍰的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之中。也希望這個草案能夠激起更多朋友的討論,大家一起來思考如何將台灣的交通法規完善化。
改善台灣的道路環境,並不只是特定族群的責任,也不分大車小車,更不是僅靠修法就能達成一切。希望每一位駕駛人一起努力,有一天我們也能為台灣的交通而自豪!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60的網紅吳志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
刑法185條之4 在 江啟臣 Facebook 八卦
🔥不協商 請直接表決!
🔥不排案 請逕付二讀!
💢嚴懲酒駕修法延宕 誰該負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進黨不開協商、我們就院會直接表決!
🔥《刑法第185條之3》:民進黨不排案審查、我們就抽出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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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嘴巴上說嚴懲酒駕,但相關條例有關嚴懲酒駕的部分已在院會躺了1年11個月,到現在沒能通過,問題在哪兒❓
首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6年4月26日交通委員會審查完畢後,當時被要求將已經審查完畢的條文送朝野協商,而負責召集協商的當然就是占國會多數的民進黨負責。
在歷經多次協商後,終於在去年4月19日有了共識且完成簽字。原本我們以為可以通過了,忽然時代力量黨團跳出來說有不同意見,所以要撤簽,讓經過快一年的協商再度破裂,重頭開始。
好不容易到今年的2月26日,各黨協商有了共識,並決定由民進黨團負責擬結論,沒想到國會各黨協商出來的結果,行政機關及司法院竟然又有不同意見而被執政黨卡住。
之後國民黨團曾多次向民進黨團要求趕快將協商結論拿出來簽字,但均未能取得,因此才造成法案快兩年了還無法簽字通過的結果。
💢在經過兩年的苦等之後,民進黨團竟然在昨天(週二)的程序委員會中直接將條例撤案,表示本週五將不會再列入討論事項,院會將無案可審❗
執政黨口口聲聲要配合修法,但有意見的是他,負責協商的是他,不開協商又撤回法案的也是他,這種嘴巴上說修法,實際上卻縱容酒駕的行為,讓法案至今未能通過。
誰該負責❓清楚明白❗
👉明天我將會請黨團提案予以增列回去,且若民進黨若不再召集協商,我們將要求直接處理。
👉另外一個是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肇事致死加重刑度的修法。行政院長在2月3日說震怒,法務部長說要修法,但卻到現在都還沒看到行政院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累積了26個各黨委員的提案,但國民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沒有爭取到召委,能排案審查的也只有民進黨二席召委。
誰該負責❓應該也是很清楚了❗
刑法185條之4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我,我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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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就是你開車騎車出車禍,有人死了或受傷,你還逃跑,就要判 1 年到 7 年的有期徒刑。
問題是,如果車禍不是我的錯呢?我不能走嗎?
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
但這個決議作成以後似乎沒有解決問題,而隨著肇事逃逸發生後,在媒體的渲染下,也引發人民的不滿。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這個劇本好像在哪裡看過)。
許多地方法院法官對肇事逃逸罪很有意見,紛紛聲請釋憲。另外,有 3 個肇事逃逸罪的被告有罪定讞後不服氣,也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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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什麼事
這號解釋總共有 19 份聲請書,包含 3 份人民聲請、16 份法官聲請(總共 17 個案件),我們挑其中最倒霉的倒霉鬼出來講。
主角 H 君,2014 年某日在嘉義縣太保市,當他開車準備右轉的時候,一個 70 歲阿公騎腳踏車違規逆向撞到他。H 君當然沒事,但阿公有多處擦傷,雖然 H 君當場下車幫他把腳踏車扶正、收拾散落一地的農作物,不過,H 君並沒有等待警方到場就離開。後來,被檢察官以涉犯「肇事逃逸罪」為由起訴,最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定讞。
H 君覺得沒道理,開車被逆向腳踏車撞還被判刑,於是,在三審定讞後,他聲請釋憲,主張「肇事逃逸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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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部分」違憲
針對肇事逃逸罪,大法官拆成兩部分來看。
首先,什麼是「肇事」?大法官說,就字面上來看,可以分成「故意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故意開車撞人)」、「過失發生的交通事故(像是不小心開車撞到人)」——也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還有「非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意思就是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沒有責任,像上面 H 君乖乖開車還被違規的腳踏車撞)」。
因此,在駕駛人有責的情形,說他「肇事」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在「駕駛人無責」的情形,一般人來說,恐怕很難理解為「肇事」,就這個部分的意思,大法官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而違憲,自解釋公布日期以後,失去效力。
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是當法律要來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必須把法條訂清楚,讓人民能看得懂法律、能預期法律會怎麼運作。
許多大法官都在意見書中幫大家查字典,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對「肇事」的定義,是「闖禍,引起事故。」從一般人的理解上,很難想像「不是我闖的禍」還會是「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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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覺得刑度訂太重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依照 1999 年肇事逃逸罪制定時的刑度「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輕微的犯行,法官還可以判 6 個月再易科罰金,錢可以解決的事情就不要把人抓去關,免得關出一堆社會問題。(有一句話是這樣消遣短期自由刑的:「短到無法使人變好,卻長到足以使人變壞。」)
所以,1999 年的刑度,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
但是,2013 年修法後,把刑度提高到「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無論案情輕重,都會被關,只是關多久的問題而已,不能再罰錢了事。大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的情節可大可小(從有人死掉到只是擦傷),如果情節輕微還要抓去關,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最晚在解釋公布日兩年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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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法官列了三點希望有關單位回去能好好檢討,也算是指出修法的方向
1⃣️
針對「肇事」的定義,大法官要求,包含哪些情形,要好好說清楚,有關單位也應該要加強宣傳。
2⃣️
肇事者留在現場要做什麼,法律也應該要說清楚,像是要不要留在現場?要不要把報警、叫救護車等等,要把範圍劃出來讓大家知道。
3⃣️
最後,是刑度的部分,應該針對行為人犯罪行為的輕重程度,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才能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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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不同意見
陳碧玉、黃璽君、林俊益、吳陳鐶四位大法官分別在意見書裡表示,多數意見對「肇事」的定義,他們感到不置可否。他們認為,「肇事」不能只看國語辭典,從各方面來看,當然包括駕駛人對事故原因有責和無責的情形。
湯德宗大法官在意見書裡質疑多數意見對「肇事」的解釋方法,難道「斯斯有兩種」,「肇事」也要跟著分很多種嗎?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沒有順便把「逃逸」限縮在「為了逃避責任而逃跑,而不包括有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有點可惜。刑度的部分,羅大法官認為不只 2013 年,1999 年的刑度其實也「太嚴重了」,也應該宣告違憲。
對於立法檢討的部分,好幾位大法官提到,從這號解釋有 16 件法官聲請,可以知道現行法的混亂,因此要求修法時一定要「認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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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 #釋憲週記 #法律 #台灣 #肇事逃逸
刑法185條之4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評價
🔴【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志揚促修法重懲別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975
聯合報:吳志揚:支持酒駕肇事加重刑責 預防法案也不能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30540
⭐107年3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再犯及拒絕酒測者之罰則
⭐107年4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或毒駕,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鍰
⭐108年2月吳志揚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成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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