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民主國家,我們終結了威權統治,解除了黨禁、報禁,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台灣人最珍視的價值。
但過去這段期間,大家也都注意到,來自境外的手,或透過製造錯假訊息,在網路、媒體散播,製造我們內部的矛盾對立,或者以各種方式控制媒體,操弄輿論,讓台灣社會陷入紛擾與分裂。
除了網路和媒體,各種統戰、滲透更是無孔不入,像是統戰團、收買村里長到對岸擔任要職等層面。
前一陣子我特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提出三道防護網,要求國安團隊、行政院要加快速度,完成法制化的工作。因為這不只是台灣獨有的狀況,我們和許多主要的民主國家,也啟動了有系統的合作,共同來防堵這些來自境外的不當滲透與介入。
我知道有許多朋友,包含飆捍館長、 486先生,都很關心這樣的議題,對中國介入台灣的網路、媒體與社會感到焦慮,也很好奇政府做了什麼事情來因應中國的壓力?
就在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的修正案,再加上前幾個月修正的《刑法》跟《國家機密保護法》,我們正式完成眾所矚目的「國安三法」的修法工作。
未來,除了共諜適用外患罪之外,共諜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退休軍公教人員若為共諜,也將剝奪其全部終身月退俸,已領者可追討。我們也針對涉及國家機密相關人員的出境管制、處罰,有更嚴格的規定。在台灣,任何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政治立場,但如果背叛了國家,讓台灣人民受到傷害,就應該受到最嚴厲的處分。
我也跟各位報告,去年,調查局偵破52個跟國安有關的共諜案件,涉案的人有174個人,代表政府有積極地在處理中國的滲透。
另外,我們也修正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規範中資在台的投資,以及兩岸政治的協議,應該經過國會與人民的同意。還有其他針對境外勢力滲透與介入媒體的修法,目前也都在立法院進行審議。
這個週末,關心台灣媒體不被操控的朋友將上街遊行,表達守護台灣自由的訴求,我們的執政團隊也不敢懈怠,我們會堅守崗位,守護國家整體的安全。我們重視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不能接受惡意的方式,利用台灣的自由來傷害台灣的自由,我們不會放任不管。
#我做事你分享
刑法174 在 蔡英文 Tsai Ing-wen Facebook 八卦
台灣是民主國家,我們終結了威權統治,解除了黨禁、報禁,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台灣人最珍視的價值。
但過去這段期間,大家也都注意到,來自境外的手,或透過製造錯假訊息,在網路、媒體散播,製造我們內部的矛盾對立,或者以各種方式控制媒體,操弄輿論,讓台灣社會陷入紛擾與分裂。
除了網路和媒體,各種統戰、滲透更是無孔不入,像是統戰團、收買村里長到對岸擔任要職等層面。
前一陣子我特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提出三道防護網,要求國安團隊、行政院要加快速度,完成法制化的工作。因為這不只是台灣獨有的狀況,我們和許多主要的民主國家,也啟動了有系統的合作,共同來防堵這些來自境外的不當滲透與介入。
我知道有許多朋友,包含飆捍館長、 486先生,都很關心這樣的議題,對中國介入台灣的網路、媒體與社會感到焦慮,也很好奇政府做了什麼事情來因應中國的壓力?
就在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的修正案,再加上前幾個月修正的《刑法》跟《國家機密保護法》,我們正式完成眾所矚目的「國安三法」的修法工作。
未來,除了共諜適用外患罪之外,共諜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退休軍公教人員若為共諜,也將剝奪其全部終身月退俸,已領者可追討。我們也針對涉及國家機密相關人員的出境管制、處罰,有更嚴格的規定。在台灣,任何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政治立場,但如果背叛了國家,讓台灣人民受到傷害,就應該受到最嚴厲的處分。
我也跟各位報告,去年,調查局偵破52個跟國安有關的共諜案件,涉案的人有174個人,代表政府有積極地在處理中國的滲透。
另外,我們也修正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規範中資在台的投資,以及兩岸政治的協議,應該經過國會與人民的同意。還有其他針對境外勢力滲透與介入媒體的修法,目前也都在立法院進行審議。
這個週末,關心台灣媒體不被操控的朋友將上街遊行,表達守護台灣自由的訴求,我們的執政團隊也不敢懈怠,我們會堅守崗位,守護國家整體的安全。我們重視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不能接受惡意的方式,利用台灣的自由來傷害台灣的自由,我們不會放任不管。
#我做事你分享
刑法174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八卦
人神共憤 天地不容
今天院會上,蘇院長對近來社會上頻發生虐童事件作出裁示,虐童暴力事件人神共憤、天地不容,他深感慚愧。對此我也深有所感,所有孩童都是國家未來支柱,任何暴力更是不容允許!
衛福部也提出短中長期因應作為:
1、短期內要求各地方政府針對轄內的兒虐高風險族群,於春節前全面清查訪視。
2、中期將落實「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提高公部門社工人力。
3、長期做法上,則持續推動暴力零容忍的社區意識,鼓勵民眾勇於通報113等。
行政院也在去年九月就已送出刑法修正案,希望立法院加速審議,盡速三讀通過,保障所有孩童。
--
【最即時專題9】「虐兒頻傳人神共憤!」蘇貞昌指示:立即檢討防護網缺漏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7/1502380/
洗錢防治、防詐騙過猶不及!蘇貞昌要金融機構勿擾民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674908
蘇貞昌
刑法174 在 討論刑法第173條與174條供人使用/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 - Dcard 的八卦
題目:一位流浪漢長期以居住為目的,無權占用他人之空置之房屋,週遭鄰居皆知該房屋遭流浪漢竊占而不予理會。今甲偶然路過該屋,心生歹念欲放火燒之, ... ... <看更多>
刑法174 在 [問題] 為什麼刑法173條沒有如174條第二項的立法- 看板LAW 的八卦
刑法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想問的是:
1.為什麼刑法173條會沒有類似同法174條第2項的規定?
今天甲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現無人所在,且未供人使用的房屋,
就算致生公共危險,也應是適用174條第二項,刑度與第一項相差甚大。
但如果今天甲放火燒毀的是自己平常所居住的房屋,就算未致生公共危險,
卻是適用173條第一項,直接就是7年以上無期以下?
174之2為具體危險犯、173之1為抽象危險犯,
都是燒燬自己的房屋,
立法者認為第二種狀況的刑度要比第一種狀況的刑度還要高的理由是什麼呢?
--
「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66.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5455750.A.5BE.html
甚至不需要致生危險。
174-2保護的主要也是公共安全法益,而且還是法官個案認定有致生危險的具體行為犯。
感覺怎麼看173都要加一條類似174-2的法條吧
※ 編輯: bassmaster (39.9.64.82 臺灣), 03/31/2020 00:48:4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