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收到彰化地檢署的不起訴書。
這是2014縣市長選舉,林滄敏告我違反選罷法,彰化地檢署不起訴後;林滄敏提起再議,檢方再次偵查,仍然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書中有一段很重要:
「再者,上開案件經廉政署移送本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淑惠,該協會選手培訓小組召集人兼任總教練張文耀等人於101、102年間,確實有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且不實登載其於業務上所作成文書之方式,持以向體委會、體育署辦理核銷。
而認李淑惠涉犯刑法第216、210、215之偽造文書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另被告張文耀則係犯刑法第216、215之偽造文書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
這麼嚴重的事,理事長居然會不知道?秘書長李淑惠的偽造文書、侵佔補助款,是不是替理事長林滄敏扛責任?
林滄敏現在還是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理事長。如果不是上樑不正,為什麼居然繼續用李淑惠當曲棍球協會秘書長?
林滄敏沒問題?
我可不接受。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疫苗之亂如何解?制度面這樣做就對了!
1.中央應明確規定疫苗施打順序的政策,有疑義時也由中央統一解釋,避免地方任意擴張解釋。
2.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和便於事後究責。
——
疫苗施打順序,陷入一個造冊、各自表述的窘境。如果是非法律和公衛專業的政治人物,喊一喊也就罷了。但如果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到檢察官都聲稱搞不清楚狀況,問題可就大了。
事實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施打順序規則,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授權的法規命令。
無視施打順序規則,「可能」的法律責任非常重。
在刑事上,#人民 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 #公益侵占罪。#公務員 的話,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違背職務圖利罪。
在行政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和第6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 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可處30-200萬元罰鍰。
為什麼那麼多人或醫療機構有恃無恐?
因為疫苗的規則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再加上橫跨中央及地方的權責,更讓認定莫衷一是。
地方主管機關在這樣的狀況下擴張解釋,更進一步讓事態惡化,同時讓相關責任的追究更為艱難。
事實上,目前幾乎每一個違反規定的人或單位,都無辜地說:這個那個應該符合中央的某款某款類型,而且地方政府也同意啊!
雖然法律上這只是違法性錯誤的問題,但等到違法者多到一定數量,單純的法律問題,就質變成政治問題,要法辦也辦不下去了。
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要回到相關法律規定逐一爬梳,才可能釐清到底是制度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或者兩者皆是,並且逐一應對處理。
首先,規範疫苗接種的法律是「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很明確地規定「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的權責,也要「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在於「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
也就是說,整體的計劃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訂定的政策執行。
地方所擬定的執行計畫,#應該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事後監督。#中央也要對地方進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
既然中央的大類計畫有所不明,讓人有「誤解」甚至「操作」的空間,那麼,就要由中央及時滾動檢討修正法令,讓分類更明確。
如果有不明確的細項,也應該由中央進行解釋,而不是任由地方恣意擴張。
其次,醫療機構和地方政府造冊請領及事後申報的程序,應該要凡走過就留下痕跡,以明確事實經過和責任——特別是事先的造冊和事後實際施打的清冊。
而在中央欠缺能量實質審查的狀況下,不能苛求中央實質審查或背上背書的責任,而要明訂「形式審查」之旨,讓違反中央法令的情況,能明確符合諸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法律的構成要件,以利事後究責。
亡羊補牢,也還不晚。
更何況,目前的疫苗只是第一代疫苗。隨著病毒的變化和第二代疫苗的問世,疫苗之亂恐怕會再次上演。
甚至在武漢肺炎疫情結束之後,台灣未來仍可能再次面臨新傳染病的挑戰。如何從錯誤中學習,不要再犯相同的錯,是已經付出太多代價的我們,現在就應該做的事。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在 [請益] 刑法336業務侵占罪-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109司法官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題組】 ⑴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 又委任律師 B 為自訴代理
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 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 A 抗辯
: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 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 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請教各位大大
本題補習班似乎把業務侵占罪(刑法336)當成告訴乃論之罪,我猜是338條準用324 II(
配偶)的緣故,讓原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業務侵占罪變成告訴乃論之罪,但甲乙已離婚,
此時還能準用324嗎?難道是以行為時之關係為準?
先謝謝各位,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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