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樣,我當了他的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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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如果人的一生中注定要在愛情路上跌一跤,你會選擇在幾歲?
早了,過於世故,無法再裸遇一次奮不顧身。
晚了,輸不起。
幸運的是,我二十八歲,本來就該停止耽於沒有保護色的裸戀,而二十八歲或許也還算輸得起。
只是這一跤跌得太狼狽,毫無浪漫可言。
嗯?我可以開始說了?
抱歉失態了。在這樣灑滿陽光的假日早晨,走進你們事務所,讓我一下子感傷起即將面臨的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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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他之前,其實我也曾和幾個男人出去過。
說是約會嗎?的確有那個意味。但如果後來的發展連牽手都搆不上邊,我想你們可以說,在他之前,我沒有談過戀愛。
你們應該也猜得出為什麼。我不漂亮。
沒關係,我很有自知之明,我也還算有自信。我在工作上的表現很亮眼,二十八歲當到部門主管,在公司裡算是破先例了。我有幸福和樂的家人,也有話聊不完的姊妹淘,總不能要求上天安排我每一科都分在人生勝利組吧!
不過,我還是很想風風火火地談一場戀愛,就算最後沒結婚也無妨,起碼讓我聊起我的愛情記事本,不會空白的連翻都不需要翻。
這就是為什麼自始至終我都這麼盲目地飛蛾撲火。不然,像我這樣在職場上聰明幹練不輸男性的女人,怎麼會這麼毫無防備地在一次戀愛裡遍體鱗傷?
他做了很多不曾有男人為我做的事情。說出來你們或許覺得可笑,但我就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取悅了,我不否認。
第一次,有男人跟我到餐廳吃飯的時候,為我拉開了椅子,等我坐下,他才繞過桌子,到自己的位子上安坐。
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車前先為我打開車門,當我入座時,手輕放在我的額上,以防我撞到門邊。
第一次,有男人為我剝蝦。第一次有男人送花到我辦公室。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樓回家前,索求我一個道別吻。
而我獻出我那不知道有沒有過保存期限的童貞,則是他在河堤邊只為我一個人施放的小型煙火之後,在遇到他三個月零五天又八個小時的那個夜晚。
我還記得第一次和男人開車進汽車旅館的情景,經過收費櫃檯時,我頭抬都不敢抬,緊張,心跳加快,宛如初嘗禁果的處子,我也的確是。
到目前為止,聽起來還及格吧!我的初戀。他很溫柔,他很體貼,他談笑風生,他深情款款。
我還有什麼不滿意的嗎?他表現得不好?
哈!我居然在這種時候還能開自己玩笑,應該給自己的堅強打個滿分,看來提拔我的老闆的確有識人的眼光。
他很好,表現得很好,唯一的瑕疵是,他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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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我本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知道。我就說我在職場上是個女強人了,會蠢到去攪和別人的家庭嗎?
但是,也可以笑我夠蠢。他老婆帶人進來拍照蒐證時,我居然還相信,他滿懷歉意是因為愛上了不該愛的人。
回家後,我思忖著接下來該怎麼辦。初戀居然是當人家的第三者,真是始料未及。
而他的打算呢?到底他是一開始就打算腳踏兩條船,還是只因為意亂情迷,在感情上誤踏了地雷。那麼現在呢?就此一刀兩斷?還是他會結束婚姻,選擇我?
我不敢主動打電話給他,雖然我是無辜的第三者,但既然知道了他已婚的身分,我也不敢輕舉妄動。只是我不否認,即使事已至此,我還是盼望他的婚姻本來就名存實亡,經此一鬧,或許他會在跟老婆解釋我的無辜後,帶著離婚協議書來找我。
我的搖擺不定過了好幾天,雖然煎熬,但我畢竟忍住了,等到了他第一通電話。
「你還好嗎?」
「嗯。」
「我很擔心你。」
「不用擔心,我很好。你呢?」
「我也很好。不過有件事,我想跟你商量……我老婆說她可以原諒我,只要我好好回歸家庭,但她不會放過你,一定會對你提告到底。我去問過一位律師,刑法上的通姦罪雖然對一個人提起告訴,另一個人也會成為被告,不過,卻可以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而且,她還可以選擇只對你提出民事的求償。不過我剛剛為你求情了,她答應只要你付她兩百萬和解金,她就不會對你提告,你要不要去籌籌看?」
「你在說什麼?我根本不知道你已婚,她憑什麼跟我提告和求償?她不要以為我不懂法律,我曉得不管刑事還是民事責任,都要有故意或過失,這件事責任都在你身上,我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話不是這麼說,檢察官不見得會相信你不知道我已經結婚,況且,進入訴訟對你來說在名譽上也會是損失。我幫你跟我老婆殺價一下,你看你能湊出多少……」
「你明明知道我是無辜的,你跟檢察官證明不就好了?」
「這……親愛的,我記得我跟你說過我已經結婚了啊!是你堅持即使我已婚,還是要跟我在一起的……」
說到這裡,不用我解釋,你們也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吧?
沒錯,就是仙人跳。
這是翻開我的戀愛史,第一筆光榮的戰績。
那通電話的後半段,就是我們激烈的爭吵。不只那一通,後來他還打來了好幾次勸我趕快付錢和解,不然他老婆就要提告了。
生平第一次,我懂得了什麼叫欲哭無淚,但更擔心的是我爸媽知道這件事的反應。
放心,我沒有就範,所以一個月後,我受通知到警局做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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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八歲之前,我幻想過無數次自己初戀的情節,當然,有不少靈感是來自電視上的偶像劇。可惜,如果我是看警政劇,或許能猜得到這結局。
細細的眼睛、略圓的臉孔,身高也只高我一點──他的外表若說當男主角,在偶像劇裡恐怕沒有機會,但在我一片空白的愛情記事本裡卻尚能挑起大樑。男人就是這樣,服裝打點一下,姿態揣摩一下,再精心安排一點浪漫的元素,像我這種不曾被月老青睞的女人,三兩下就栽了。
二十八歲是個很奇妙的年齡:說熟不熟,掙不開追求婚姻的心理箝制;說嫩不嫩,擱不下戀愛失利的瀟灑自在。
不管如何,我得先過了這一關。二字頭,相親市場應該還有我的位置,今後,我決定不再自己挑對象,寧願被秤斤論兩,也不願成為刀俎下的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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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做得不太順利,那個已經值完大夜即將交班的警察心情似乎很不好,口氣也很衝。
「你知道王○○已婚嗎?」
「不知道。」
「但是王○○表示他跟你交往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地告訴你了。」
「他說謊。如果他說的是真的,為什麼他老婆只告我,不告他?」
「告訴人提告的時候表示,她能夠原諒她先生一時的糊塗,所以不會對他提告。不過,她不能接受你明知王○○是有配偶之人,還介入他的家庭,除非你跟她和解,否則她一定會提告到底,讓你有個妨害家庭的刑事前科。在刑事程序上,雖然王○○也會一同成為被告,不過,他的配偶可以選擇單獨對他撤告。你不考慮大事化小,趕快和解嗎?」
「我根本不知道他已婚!他是故意騙我的,他們要的只是錢,這是仙人跳!我要反告他們恐嚇罪。」
警察對民眾的提告可以翻白眼嗎?
算了,這不重要。
我當時認為,到了檢察官面前,諒他們也不敢這樣顛倒是非,要移送就移送,我絕不和解!
就這樣,我收到了人生中第一張檢察署的被告傳票,上面寫著案由:妨害家庭。
不要說起訴,光是這樣我就覺得夠恥辱了。
只是沒想到,奇恥大辱還在後頭。
他們真是一對鴛鴦大盜。開庭的時候,他再三表示他絕對在我們交往之初,就已經表明已婚的身分,是我不計較名分,一定要跟他在一起;她則聲淚俱下地哭訴她和他的家庭有多幸福,卻被我惡意介入。兩個人一搭一唱,演得不亦樂乎。
「那麼關於王○○的部分,您是要單獨撤回對他的告訴嗎?」
「是的,因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我並不想對他提出告訴。如果像檢察官說的,因為告訴不可分的原則,他一定會成為被告,那麼我就單獨撤回對我先生的告訴。但我不能原諒第三者,她完全沒有悔意,也不願意跟我和解,我一定要告她!」
「被告願意和解嗎?」
「我絕不和解,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已婚!這是仙人跳。」
她又哭了,演這齣戲總是比跑龍套好賺嘛!
這就是到目前為止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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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確可能遇到仙人跳了,這一類的案件還滿常見的,而且男性跟女性的當事人,我們都碰過。不過,他們可能是仙人跳的菜鳥,這戲演得還不到位。」
大律師,你終於願意開口了,怎麼說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妨害家庭罪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你說,那個大老婆在偵查庭時表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所以她在提出告訴前,就已經失去了對她先生的告訴權。而告訴人對共犯之其中一人宥恕,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即被告亦不得為告訴,告訴人就不得告訴之案件而為告訴,依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的處分。」
也就是說,不管我知不知道他已婚,他老婆都不能告我囉?我們的法律還真是迂迴弔詭。
總之,我曉得下次開庭該怎麼做了。
嘿!律師娘,別露出那種表情啊!我不需要同情,我也不會捨不得自己付出的情意,倒是有個有趣的體悟。
你們不覺得,愛情是可以演出來的嗎?
他演了三個月,我也照單全收了三個月。三個月內,他配合我演了一齣偶像劇,現在殺青了,男主角要來請款了而已。
撇開這部分,我跟一般人的初戀好像也沒什麼不同,該吃的大餐、該收的鮮花、該聽的甜言蜜語,一樣也沒少,而我們之間那段也就像許多人的初戀──劃過天際的流星,一閃而逝。
這,一點都不可惜。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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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就是今年年初的時候有個新竹的警察來諮詢
結果我報價以後被他嫌貴
我跟他說他不是警察嗎為什麼連行情都不知道
後來一言不合吵起來
他就去法院告我
說我讓他身心俱疲飽受折磨(?????)
要我賠他六萬
我看到訴狀根本懶得鳥他直接委託我律師朋友幫我處理
(他們本來還打算糾團去旁聽看看是怎樣的警察)
我六萬寧願給我朋友我也不給你
聽說開庭的時候
法官問他說
你是什麼概念會覺得私訊跟人吵架可以告人家?
警察先生說「#我google的」
擷取判決理由大家自己看吧
「由兩造上開私人訊息內容觀之,原告先向被告詢問聲請刑事交付審判之律師費用,經被告告知收費金額後,原告表示「這麼貴喔」,被告即表示該報酬幾乎是最底價、原告之案件是急件也沒有加錢、沒有打聽律師行情直接說那麼貴很沒有禮貌、不會接原告這個案件等語,原告隨即回復「我也不會找謝謝」等語,被告再回以「真是沒家教」、「果然是警察,水準都很差」等語,原告也立即回以「你家教最好」、「果然是律師,水準真棒」等語,足見兩造因上開細故於facebook私訊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雙方互有尖酸言詞,並非原告所指無故遭被告單方辱罵,縱使被告於兩造間一對一私人對話過程所為上開尖酸言詞,讓原告主觀感到不悅,然被告上開言論,主要係為表達其認為原告直接表示律師收費貴沒有禮貌之意見,並非以侵害原告人格權為唯一目的,原告之社會評價亦未因該私人間口角爭執受到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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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分局
#完了我這麼討厭警察以後會不會嫁給警察
#吾友立志不嫁醫生不嫁軍人最後嫁給軍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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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小林國賠案裁判費逾1479萬,立委將修《災防法》大型災害求償免繳裁判費】
今年適逢 #九二一大地震 20週年、#八八風災(又稱莫拉克風災)10週年,居民持續重建家園之際,卻不約而同面臨法院催繳裁判費。八八風災慘遭滅村的小林村生還者,狀告高雄市政府防災不力,15名勝訴者僅獲賠3850萬,但133名敗訴者及繼承人後遭追討裁判費超過1400萬;事實上,九二一大地震東星大樓受災戶告建商敗訴,也被追討裁判費。
協助兩起案件打官司的律師鄭文龍批評,台灣的民事訴訟裁判費按求償金額比例,求償1千萬要先繳40幾萬裁判費,對弱勢者築起司法高牆,呼籲立法院儘速修訂《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裁判費最高不超過1萬元,天災求償免繳裁判費。
■失去5親人提告求真相,卻要繳40多萬裁判費
八八風災造成小林村民400多人罹難,生還者質疑高雄市政府未及時警告居民、撤村,提起國賠,最後僅15人勝訴,其餘100多人敗訴。由於台灣的國賠案件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要繳裁判費,採比例制,一審裁判費是求償金額的1.1%,二、三審皆是1.65%,敗訴者負擔。
小林村自救會前會長蔡松諭表示,8月5日收到第二批法院送達的裁定書,結果敗訴者總計要繳的裁判費達1479萬8308元,比原先估計的7、800萬高出甚多,扣除第一批已繳200多萬,還有1200多萬待繳。其中一個受災戶王先生,失去父母、老婆、兩個女兒,提起訴訟要真相,這次總計要繳40.9萬元,「我們100人告一個,用到一組司法人力,卻收我100個人的裁判費。」
蔡松諭直言,親人罹難,家屬當然會想知道真相,但現行裁判費收費制度,對於大型集體訴訟不公平,裁判費已成為窮人訴訟高牆,表面上人人可告,實際上有錢人才有辦法告。
東星大樓在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中倒塌,居民分別向台北市政府和建商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台北市政府不斷要求法院向受災戶追討裁判費,已引起輿論批評,雖然最後北市府敗訴,但建商勝訴,居民必須繳裁判費。
其中一位居民陳語喬今也出席記者會,他表示,母親在九二一大地震罹難,向建商求償時一審勝訴,二、三審卻敗訴,現在被追討6萬元裁判費,律師正在抗告,他語重心長地說,沒有人希望成為大型災難中的受災戶,沒人希望成為罹難者家屬,期盼司法不要再築起高牆。
■律師籲裁判費採定額制,上限不宜超過1萬元
長期推動司法改革的鄭文龍,恰好擔任東星大樓和小林村受災戶的辯護律師,20多年下來,他發現一體適用的民事裁判費制度對天災求償相當不友善,居民遭遇越重大的傷害越不敢告。「民事裁判費按照比例計算,美其名是防止濫訴,但我只看見防到真正要打官司的人。」他指出,現在行政訴訟裁判費是定額制,一案4000元,刑事免裁判費,只有民事按求償金額訂比例,「要濫訴的人,你擋了他這裡,他還是會去告刑事,防止濫訴是虛假議題。」
他表示,美國採定額制,一個案件的裁判費是200美金,台灣的民事訴訟也應比照美國和行政訴訟制度,定額收費,最高不超過1萬元。
此外,針對大型災害,例如小林村事件、九二一大地震、高雄氣爆、八仙樂園塵暴等等,受災者求償應直接免除民事和行政訴訟的裁判費,別讓裁判費成為受災戶追求司法正義的阻礙。
■大型災害求償減免訴訟費,立委下會期擬修《災防法》、司法院有共識
今天出席記者會的立委黃昭順表示,災民只是想透過司法知道真相,沒有理由讓災民承受第二次傷害,下一個會期將提案修改《災害防救法》,免除大型災害求償時的裁判費。
對於民間提出的裁判費改革,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可以理解災民的心情,若修改《民事訴訟法》牽一髮動全身,根據各國經驗,裁判費太低,的確會造成民眾濫訴,且不符法院行政成本,應在其他條文中,另外制定關於大型災害的裁判費規定。
李國增認為,的確可以針對大型災害特別考量,例如在《災防法》規定,法院可以看情形減免或免除裁判費,「舉例來說,如果是因為蒐證問題敗訴,和居民無關,法院可酌免裁判費。」若立委真的在下個會期提出修改大型災害的裁判費比例,「司法院會適當表示意見。」(文/林慧貞;攝影/許𦱀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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