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笑稱,要寫一個關於殺人的故事,可用不著真的去殺人吧?不過對於茱麗葉.休姆(Juliet Hulme)而言,真的有過殺人經驗,或許真能帶來不少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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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要先從1954年2月開始談,時年15歲的寶琳.帕克(Pauline Parker)在日記上寫著:「為什麼媽不能去死?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死去,為什麼爸媽不能都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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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齡的寶琳.帕克與茱麗葉.休姆當時同樣就讀位於紐西蘭基督城的一間女校,兩人當時的關係堪稱形影不離,是最要好的朋友。然而,她們之間的出身背景卻有很大差距,寶琳是魚販之女,茱麗葉的父母則是來自英國的顯貴,她的父親受聘來當地擔任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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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兩人一見如故,茱麗葉並未因為家庭背景而覺得忌諱,經常帶寶琳回家玩耍。起先雙方家長都對兩個女孩的友誼不以為意,直到雙方的關係開始日漸緊密,連澡也要一起洗,對待彼此的態度宛如愛侶,家人開始有些擔憂,試圖拆散她們,至少要她們保持距離。在當時,同性戀在紐西蘭被視為一種禁忌、嚴重的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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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寶琳與茱麗葉到底是什麼關係?後來學者的觀察莫衷一是。但可以確定的是,兩個女孩從小都有嚴重生理疾病,寶琳罹患骨髓炎,茱麗葉則有結核病,或許正是同樣罹病的遭遇,使得她們更覺得親近,生命觀也與同齡人不同。她們甚至共同發明了一個宗教,這個宗教謝絕基督徒,擁有自己的天堂境地與獨有的聖人(多是好萊塢名流),稱作「第四空間(The Fourth World)」。而且不必等到死後前往,她們經常一同「造訪」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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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同生活在虛幻世界之外,寶琳與茱麗葉還共同撰寫小說,並想像她們構思的作品將會在好萊塢大獲成功。一起前往美國發展,成為兩個少女共同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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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茱麗葉的父母決定分居,父親辭下校長職位,雙親協議後,決定重返英國,並將愛女送往南非。寶琳得知後,也想要跟著去,但可想可知的是,她的母親堅決反對。寶琳於是向茱麗葉提出一同殺害她母親的可能性,這項提議獲得了茱麗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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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的日記上,寶琳寫道:「我們已經想好了,並對這個想法感到好興奮。當然,我們很緊張,但期待大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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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4年6月22日,她們決定付諸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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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光明媚的下午,兩位女孩與帕克夫人在享用午餐之後到維多利亞公園的山丘漫步。茱麗葉先將一個飾品扔在地上,讓帕克夫人彎腰撿拾,寶琳隨即將預先準備好的──盛裝著半個磚塊的襪子──舉起重擊母親頭部。帕克夫人立刻尖叫倒地、面目抽搐,茱麗葉接手拿起磚塊狂砸。少女們原先預想能夠一擊斃命,沒想到卻足足花了20分鐘才將之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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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們確定帕克夫人斷氣後,隨即衝到山下,向一名小販經理誑稱母親跌倒,撞到了一顆石頭,必須請人救助。警長聞訊後到現場勘查,很快發現帕克夫人並非死於意外,她的頭骨被狠狠擊碎,共計有45處受傷,而兇器也很快被尋獲。警方隨後羈押了涉有重嫌的寶琳與茱麗葉,她們隨後也坦承犯行,只是寶琳為了保護茱麗葉,佯稱自己是獨力行兇,茱麗葉卻給予了不同的供詞,承認自己也有參與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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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不僅在紐西蘭成為轟動的消息,也立刻成為國際頭條。兩位正值碧玉年華的少女,究竟何以動念殺害至親?精神科醫師雷金納德.梅德利科特(Reginald Medlicott)受聘替兩人做了詳細的心理衡鑑,同時詳細閱讀了她們的日記與著作。他的結論是,寶琳與茱麗葉確實處在嚴重的精神錯亂底下,而且是相互牽動的,兩人幾乎像是同一個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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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德利科特甚至直接指出「她們絕對是瘋了」,並提及自己在探訪過程中遭到兩人嚴酷的污辱與咒罵,強調寶琳與茱麗葉的傲慢與自負遠遠超過正常人。他最後做出結論,明確指出在六月時,她們已經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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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便已經犯下罪行,寶琳與茱麗葉卻絲毫不認為自己應當負上任何責任。寶琳說自己唯一後悔的只有讓茱麗葉的家人造成麻煩,但是殺害母親乃是合情合理。茱麗葉也說,謀殺不僅是「正當的」,「殺害任何阻撓我們的人,也都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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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陸續傳喚多位精神科專家進行鑑定,結論不約而同指出兩位少女的瘋狂。在痛下犯行之前,她們就如同一般少女一樣表現出活潑與純真,但下一刻卻能拋下良知殺人,已經不是常人會有的舉動。報告亦指出,寶琳在作案前一天,對母親尤其熱情,表現善意。這些細節見報後,寶琳與茱麗葉被冠上「惡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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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當日,現場座無虛席。當犯罪細節被公開時,少女沒有任何反應,但當有任何被描述被她們認為侵犯了她們的虛榮心,寶琳與茱麗葉便會立刻出言反擊。出人意表的是,寶琳與另一名男孩有一段情的證據也被隨之公開,這尤其激怒了茱麗葉。而這很可能是她們此生最後一次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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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8月28日,法官作出宣判,認定由於兩人年紀太輕,不能判處死刑,又因為評審團不同意寶琳與茱麗葉患有精神疾病,他們不會被送入精神病院(然而,這卻符合了寶琳事前的期望)。兩人最終被判處無限期監禁,送進基督山監獄,並且分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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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監禁時間僅有五年。有傳言說,釋放條件是兩人承諾不再與彼此見面,但政府後來否認了這個說法。原籍英國的茱麗葉被無條件釋放,她來到義大利與父親團聚,而寶琳經過六個月假釋,也完全重獲自由。至於後來兩人究竟何去何從,則又有了出人意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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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紐西蘭編劇法蘭.華許(Fran Walsh)向經常共同合作的導演彼得.傑克森(Peter Jackson)提出了將該案搬上大銀幕的構想。華許說在當時,兩位少女被媒體營造成世界上最邪惡的人,但她對於這些流於表面的報導有些不以為然,始終認為此事欠缺合理的解釋。為此,他們採訪了當時與事件相關的17位同學和老師,以及兩人的鄰居與家人,也向心理學家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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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日記內容,華許發現兩人其實富有超越非凡的想像力,以及獨有的幽默感,絕非只能以「邪惡」一語帶過。透過全國海選,他們找到了新人梅蘭妮.萊恩斯基(Melanie Lynskey)來飾演寶琳.帕克,而當時已經有過影集演出的英國演員凱特.溫絲蕾(Kate Winslet)則從175位女孩中脫穎而出,爭取到茱麗葉.休姆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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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部《夢幻天堂 Heavenly Creatures》(1994)問世,獲得全球性的成功,法蘭.華許與彼得.傑克森一同獲得奧斯卡最佳原創劇本獎提名,這也是兩人首次揚威美國,為日後他們再次合作的《魔戒 The Lord of the Rings》系列埋下伏筆。而凱特.溫絲蕾也因為這部作品,成功打響名號,開啟了輝煌的表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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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來擅長打造奇想場面的彼得.傑克森在《夢幻天堂》成功構築了一個屬於少女的私密幻境,包括由黏土構成的奇幻王國,還向出演《黑獄亡魂 The Third Man》(1949)的奧森.威爾斯(Orson Welles)致敬,以遊走與光明與陰影底下的人物隱喻角色關係。重點是,他試圖帶觀眾同理兩位少女的心理,而非一味妖魔化的呈現。兩位演員的詮釋尤其近乎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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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電影的成功對於兩位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個災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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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琳與茱麗葉的下落遭到媒體「肉搜」。1997年,紐西蘭記者在英國肯特郡找到了隱姓埋名的寶琳.帕克,她改名希拉蕊.南森(Hilary Nathan),在當地經營一個兒童騎術學校,皈依天主。她透過姐姐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對弒親感到萬般後悔。據寶琳姐姐的說法,她花費了五年的時間才終於意識到自己鑄下大錯,後來決定遠離人群,試圖默默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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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更勁爆的則是茱麗葉.休姆的發展,她後來改名為安妮.佩里(Anne Perry),曾在美國與加拿大生活,後來搬到一個蘇格蘭的摩門教社區。她在1979年開始出版小說,並且很快成為一個成功的犯罪小說家,創造了名警探湯瑪斯.皮特一角(後續延伸了34集系列小說),並多次獲得文學獎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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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之前,沒有人知道她就是茱麗葉.休姆。在電影問世前,她不得與她的經紀人會面,安妮.佩里鎮定地對他說:「請坐下與我談談,有一些關於安妮⋯⋯但你所不知道的事情,我得坦承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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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3年為止,她已完成超過40部小說,作品在全球銷售達千萬冊,小說《No Graves As Yet》(2003)曾登上《紐約時報》銷售排行榜。安妮.佩里依然是一個成功的作家,但她的聲譽確實因此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作品銷售量也有下滑趨勢。她始終試圖挽回自己的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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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接受採訪時,她向《衛報》記者坦言自己確實「有債要還」,但卻也試圖將責任轉嫁在寶琳身上,指控寶琳當年威脅她若不幫忙就要自殺。她也談到了《夢幻天堂》上映之前,自己的身分遭到揭露時所感到的恐慌,安妮指出「這一切都不公平,我為重返社會所做出的一切努力全部遭到了抹殺」,並且埋怨編導沒有事前請求她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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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安妮.佩里表現的「懺悔」卻未必讓大眾買單,在紀錄片《Anne Perry: Interiors》(2009)當中,她一再將罪刑歸咎在寶琳身上,並且誇張化地表述自己在未成年時遭受監禁的「苦難」,與其說是加害人,她更認為自己是一名受害者──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協助殺人的無辜少女。這個被害者形象反而使她更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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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佩里不常受訪,但每次談及此案,都是一概切割態度,例如在2006年,她承認自己的確癡迷於與寶琳的關係,但否認自己是同性戀者。在2012年,她在受訪時提到自己在監獄的經歷成為了創作養分。並說自己已經負起了責任,不需要再為了過去的行為懲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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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做的最好的事,就是成為更好的人,並確保自己也能原諒別人。這意味著『遺忘』,不要帶著怨恨。這不容易做到,但你得學會。如果你相信寬恕,那就請寬恕所有人。」安妮.佩里說道:「除了繼續活下去,我別無選擇。我肯定不是第一個有這樣遭遇的人。我只希望,天啊⋯⋯都快60年了,我們讓事情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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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針對這些發言,寶琳本人沒有再做出任何回應,其家族成員也沒有予以反駁。事實上,有些觀察者指出寶琳與茱麗葉當時都能很快全身而退,除了她們尚未成年,很大原因是她們的白人身分,以及茱麗葉的特權家族背景。不過後續的發展,也反映了兩人確實存在明顯的階級鴻溝,寶琳在小鎮低調討生活,而茱麗葉卻成為暢銷作家,享有富裕的生活以及舉足輕重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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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近八十的安妮.佩里為了希望讓自己的小說影視化,遷居到好萊塢。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只有一部關於她的小說改編的作品問世,是一部名為《The Cater Street Hangman》(1998)的電視電影。在目前力求政治正確的時代,導演、演員涉及性侵會面臨除名懲戒,遑論原作者曾經殺人,因此目前顯然沒有公司對翻拍她的作品表明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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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談論這起「帕克-休姆謀殺案」(Parker–Hulme murder case)的相關影視作品與紀錄片遠多過安妮.佩里的作品,除了上述的《夢幻天堂》之外,還包括更早一步拍攝的法國電影《Don't Deliver Us From Evil》(1971)與多部舞台劇。連《辛普森家庭 The Simpsons》都曾在第20季第9集的《Lisa the Drama Queen》(2009)鬆散地改編這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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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們常掛在口邊說,你要寫一個關於殺人的故事,用不著真的去殺人吧?但安妮.佩里不僅真的殺人,還將經歷轉化為自己的作品。有一點她說得沒錯,她不是文壇第一個曾經犯下殺戒的名作家,有類似經歷的還包括曾撰寫《裸體午餐 Naked Lunch》(1959)的弒妻作家威廉.布洛斯(William Burroughs),才氣縱橫的奧地利作家傑克.溫特維格(Unterweger)甚至是一名連續殺人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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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可以帶出很豐富的議論。安妮.佩里能以年少無知為由逃離社會大眾的公審嗎?抑或更生人難道只有隱姓埋名一途,沒有機會選擇重生?再來,創作者的私德究竟與它的作品有無直接相關?當然,這已是老生常談,或許永遠沒有標準答案。對於是非的論定,只能交給讀者自己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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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上,圖右為茱麗葉.休姆,圖左為寶琳.帕克;圖下為《夢幻天堂》劇照,圖左為飾演茱麗葉的凱特.溫絲蕾,圖右為飾演寶琳的梅蘭妮.萊恩斯基。)
ez訂 #夢幻天堂 #凱特溫絲蕾 #梅蘭妮萊恩斯基 #安妮佩里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錄低香港 DocH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思浩大談阿嬌鍾欣潼離婚後,於抖音拍打格仔訪問!大讚黎明明蝠俠公關手段!(大家真瘋Show 2020) 鍾欣潼(阿嬌)於本月初透過經理人公司承認,與台灣「醫界王陽明」賴弘國離婚,事後指雙方簽署了分居協議,本應有挽留餘地,但事件公開後成為中港台關注事件,令兩位當事人備受壓力。在宣佈離婚後,阿嬌於昨...
分居協議內容 在 許常德的地下手記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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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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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照片是我今天到南庄看到的奇景
分居協議內容 在 錄低香港 DocHK Youtube 的評價
思浩大談阿嬌鍾欣潼離婚後,於抖音拍打格仔訪問!大讚黎明明蝠俠公關手段!(大家真瘋Show 2020)
鍾欣潼(阿嬌)於本月初透過經理人公司承認,與台灣「醫界王陽明」賴弘國離婚,事後指雙方簽署了分居協議,本應有挽留餘地,但事件公開後成為中港台關注事件,令兩位當事人備受壓力。在宣佈離婚後,阿嬌於昨晚首度「露面」,公開一段抖音影片,不過內容騎尼難懂,令人擔心其心理情況。
相關影片:
1. 思浩大談傾公事睇地方!溝女第一次約會,茶記定六星級餐廳?(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4LigVAS0rE)
2. 思浩大談中國曬被老人,被公安無人機揭發,種植罌粟花田!(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seb-GtLDOk)
3. 思浩大談鍾欣桐賴弘國閃結閃離,原來關羅志祥事?女尊男卑有跡可尋!(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GPQF-5cqp8)
#大家真瘋Show #2020 #阿嬌 #StayHome #WithMe #跟我一樣 #宅在家

分居協議內容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評價
阿嬌跟賴弘國的故事讓人看了實在很沮喪。
兩個人本來只是分居,還互相協議要冷靜一下,結果消息硬是被提前爆出來。原先預計等到八月大家深思之後再考慮下一步要不要公布,結果硬是提前三個月曝光;而且爆出來的受益者也不是當事雙方,協議的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深仇大恨,就是兩邊不匹配,不愛了而已,不是劈腿不是偷人,兩邊陣營都沒有理由要出來爆料自傷。
在刑案偵查當中,殺人案在DNA跡證盛行之前,並沒有想像中那麼難調查。因為會衝突到會奪人性命,一定和被害者有關係,有極強烈的仇恨,有相關聯的動機,只要從身邊人際交往關係開始調查起,八九不離十會中。也之所以在那個年代連續殺人犯難查,懸案又多的原因是,這個殺人動機只有滿足殺人犯本身的變態慾望而已,外人無從得知。但大多數的案子還是可以從邏輯推導到結論的。
這個案子以邏輯分析,其實雙方都是受害者。賴弘國原來還可以打著阿嬌丈夫的名義,多開幾台刀,多上些節目,多接些代言,再多賺些錢。英皇旗下的阿嬌鍾欣潼也是受害,經此一役,她的幸福人生模式被扭曲,形象變成嬌蠻女,不愛一直奉養迎合她的老公,對於單純真愛為人妻的形象也是有傷,更不可能因為這樣多上綜藝節目爭取曝光多賺錢,因為她也不需要。
事後一向以捍衛藝人剽悍著稱的英皇集團,在持續爆料極傷阿嬌形象的狀況之下,也只是發個律師函叫賴弘國遵守分居協議,不要對外多開口。沒有進一步的行動。怎麼看就是大家還想好聚好散,只是一盤棋被打亂便成危機處理收尾而已。
事件雙方都重傷,沒有利益,也沒有動機,也沒有深仇大恨。
這世界上沒有偶然只有必然,那麼怎麼會有這樣兩造都沒有利益的事情會造成軒然大波呢?唯一獲利的是誰?
我必須說,我又不是演藝圈的,我也不知道。但邏輯可以適用任何新聞事件。我只能分析列出可能的受益者。
一個雙方都受害的事件,是由當事任何一方不理智曝光的機會不是沒有,只是在這個商業掛帥形象就是一切的時代極少,也很難。只能推斷可能有第三方力量介入,而且這個第三方的動機是為了其他原因,而且還有利益。
事件被曝光當天,就這麼巧合,羅志祥調虎離山回到台灣,沒有任何媒體拍到他的身影,新聞熱度也被這則阿嬌的新聞蓋過去。
而賴弘國不能上節目,不能曝光的受害者,是他自己,還有他所屬的醫院,還有他所屬的經紀公司。
賴弘國在中國其實與「北京自在梵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下經紀約,背後最大的股東就是周揚青。【從自在梵朵娛樂的微博可以發現,在3月18日時曾分享過一則賴弘國的微博貼文,並提到「期待賴弘國醫生將更多醫美知識帶給大家」。】
而根據這樣的邏輯,周揚青旗下藝人收入減少,周揚青的利益自然受損,那麼受益的就是周揚青的對立面。在本案中,事件曝光時機的受益者和自在梵朵營業利益受損的受益者是有重疊的。
庭上,本案推論已經完成,懇請庭上做出心證!
#好像寫偵探小說一樣
#難道這世界上沒有真愛了嗎
#強迫被道歉之前的動作伏筆好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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